2. 滅火設備檢查。(包含綜合大樓 B2 資訊機房、1F 綜合餐廳廚房等之滅火設備,但不列入年度申報書)
法鼓文理學院
採購合約書( 稿)
□ 正 本
□ 副 本
廠 商 名 稱 :
案 號 : 第 1 1 1 1 0 0 0 7 1 0 號
案 名 : 111 學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
報及保養開口契約書
請 購 單 位 : 總務處營繕組
法鼓文理學院
111 學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保養開口契約書
甲方:法鼓學校財團法人法鼓文理學院
立契約書人:
乙方:
茲因甲方委託乙方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申報服務及、■保養維修(復)事宜,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服務之場所名稱:法鼓學校財團法人法鼓文理學院
第二條 服務之場所地點:綜合大樓、 禪悅書苑、揚生館、法印書苑、第三大樓、公設中心、汙水處理廠。
第三條 服務之範圍:除本合約約定外,亦應符合消防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四條 服務期間
一、本契約有效期間自簽約日起至民國 112 年 9 月 31 日止。
二、本契約期限屆滿前一個月,甲方自主考核乙方服務績效,如該公司保養維護品質與效率均可符合甲方要求,通過考核享有優先議價權利,並可續約 1 次。
第五條 本案契約總價為新台幣 萬元。
一、甲方按實際工作項目給付乙方本工作價款,其中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申報服務(如有缺失改善需複檢合格)每次新台幣 元整(含稅)。
二、消防設備保養、維修(復)每月新台幣 元整(含稅),其包含所有與檢查及保養維修等工作相關之工資、儀器設備費、運費及履約所必需之材料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定期養護檢測與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申報服務修繕消耗品替換:依檢測\修繕施作單詳列數量依合約單價計付,執行金額超過決標金額或未列於標價清單項目時,得經甲方依行政程序簽准後再行辦理。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調整本工作總價或前項費用。
五、本案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依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和比例調整單價。但得標廠商如認為調整後之單價不合理時,得由雙方協議調整之。
六、第三項所揭修繕消耗品替換計付時,應檢附該品編號,經甲方查核確切位置及修繕紀錄無誤後,核實辦理核銷。
第六條 工作項目
一、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服務:(本項需於當地消防機關受理申報後,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完成書一式 2 份及發票辦理後續請款事宜)。
(一) 履約時程:乙方需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每年 3 月 15 日前實施完畢,並將其檢修結果依主管機關或法令規定之時限前完成申報;履約時請事先通知甲方總務處營繕組,約定時間後進行施作。
(二) 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檢測申報服務」時,請確實填寫「檢測保養紀錄表」,並交由甲方總務處營繕組確認後,進行修繕。
(三) 履約範圍:(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1. 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2. 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3. 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
4. 其他由主管機關訂(增)定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相關檢測作業。
(四) 協助檢修申報複查:如遇消防機關執行檢修申報複查時,乙方應派員配合檢查,本項次不另計價,其檢查不合格項目非可歸責於甲方時,廠商應立即提出解決方案,並於改善期間內完成,再複查不合格項目以致造成甲方及其相關人員之任何傷害或損失時,廠商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二、 消防安全設備定期養護檢測作業:
(一) 除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服務之月份(預定於每年 3 月執行)外,每月應固定巡檢消防安全設備系統乙次,巡檢完畢後檢附巡檢報表;履約時請事先通知甲方總務處營繕組,約定時間後進行施作。
(二) 執行「消防安全設備定期養護檢測作業」時,如有需修繕項目,請確實填寫「檢測保養紀錄表」並通知甲方總務處營繕組確認後,進行修繕。
(三) 固定巡檢內容包含:
1. 火警警報系統檢測。
2. 滅火設備檢查。(包含綜合大樓 B2 資訊機房、1F 綜合餐廳廚房等之滅火設備,但不列入年度申報書)
3. 消防箱(栓)水系統檢測。
4. 排煙系統之檢測。
5. 廣播系統檢測。
6. 照明設備避難系統檢測。
7. 其他為維持消防安全設備運作應檢測之項目。
三、 除固定巡檢項目外,乙方需提供其他不定時服務,說明如下:(本項不另計價)
(一) 系統異常或故障叫修服務:乙方於甲方通知後到場檢測,逾期者每次罰款新臺幣 1,000 元整,相關規範如附件一之一、(三)內容。
(二) 執行「系統異常或故障叫修服務」時,如有需修繕項目,請確實填寫「檢測保養紀錄表」並通知甲方總務處營繕組確認後,進行修繕。
四、 消防系統修繕、消耗品替換及其他勞務服務:
(一) 甲方依乙方開立之「檢測保養紀錄表」擇期通知乙方進行修繕,乙方需於甲方通知後 15 日曆天內完成修繕(包含例假日),逾期者每日罰款新臺幣 1,000 元整;乙方於修繕完成後需檢附「檢測保養紀錄表」與故障之零組件交由甲方總務處營繕組備查,並於甲方規定時間辦理相關請款事宜(請款時需依「檢測保養紀錄表」)單號,檢附相關施工照片。
(二) 若系統或設備異常部分非屬詳細價目表所列之項目,需待甲方評估後,另案辦理修繕。
(三) 本案更換消防設備應符合相關消防法規第 12 條之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區分為機械類、電氣類,相關規定以主管機關頒布為主,每次修繕完成之消防設備計算數量完成後於請款前檢附認可文件供甲方參考,如屬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廠商無提送相關文件者,甲方有權要求更換為認可形式以符合相關法令更換完成後計入請款文件,非屬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需另行提送出廠證明文件經甲方審查。
(四) 更換之消防設備如於更換完成日次日起 1 年內故障、異常動作等,廠商須立即更換新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價金,各產品形式除報請甲方同意或甲方另有需求外,不得任意更換。
(五) 乙方於續約期滿前,協助甲方完成所有消防設備清單編號作業,其中,滅火器、照明燈及出口燈等設備以標籤貼示,其餘設備以消防平面圖設備對照表確認。
第七條 不實檢修申報之處理
如有不實檢修申報情形發生,乙方需代甲方重新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申報服務,如乙方未代甲方重新辦理者,則由甲方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其再次申報檢修費用或委託費用全數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 付款方式
一、甲方於接獲乙方每次申請支付各項工作費用之請款書及定期保養維修報告書、不定期修復紀錄單、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檢查報告書(向當地主管機關辦妥申報文件,如有缺失改善需有複檢合格報告)後十五日內,依第五條給付費用之金額支付乙方。
二、乙方於申請甲方需負擔之修復耗材費用時,應檢具故障檢修紀錄單乙份交付甲方。
第九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天災、人禍、戰爭、軍事行動、法律改變、禁運、罷工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或延遲履行本契約之任何約定時,當事人毋庸對他方負任何責任與義務。
第十條 保密責任
乙方因本契約而知悉或持有之技術資料文件及因檢查、保養維修(復)所獲得依法應保密之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予第三人。並要求其員工遵守本保密責任。乙方或其員工違反本條約定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並請求乙方賠償所受之損害。
第十一條 安全管理
一、 甲方應事先告知相關安全注意事宜,乙方應為其所雇之人員及本人辦妥勞工保險及其他必要之保險,並遵守紀律,如有任何觸犯刑章或違警行為所引起之糾葛,或疏失引起之故障,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如有傷亡或財物損失或其他意外情事,應由乙方公司負責,倘甲方認為乙方所派人員不稱職,得通知乙方限期更換之。
二、 甲方對於乙方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務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乙方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第十二條 品質
一、 乙方應擔保其參與本工作之員工皆具執行本契約所需之專業知能與經驗,能完成檢查、申報及保養、維修(復)工程等工作,乙方且不得將本委託契約轉包。
二、 就本工作之履行,乙方及其員工均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應依誠信原則為之。檢查及保養維修作業中如因乙方之過失致甲方消防設備損壞時,概由乙方負責修復或換新。其因設備無法換新,應更換同級品,但得扣除折舊。
三、 乙方在履約中,應對履約品質依照契約及相關法令之規範,嚴予控制。
四、 甲方於乙方履約期間如發現乙方履約品質不符合規定者,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或改正。乙方未依限改善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止履約,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認可後方可恢復履約,或逕請第三人改善,其危險及費用由乙方負擔。該費用甲方並得於其他應支付之相關費用中扣抵之。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補償。
第十三條 契約轉讓
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份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著作專利
乙方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履約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第十五條 逾期罰款
乙方不依第五條及第六條有關期限規定完成檢查、申報及保養維修(復)者,每逾一日(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論),按總價扣罰千分之 1 違約金,至契約總價為止。
第十六條 違約效果
一、乙方如有違反或未能履行本契約規定之違約情事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並要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甲方如未能依本契約第十條付款時,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並請求甲方給付應付之費用。但有第十四條第四款或本條第二款情事者,依該條款之規定辦理,乙方不得因此要求終止契約。
二、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約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事者,甲方得自應付價金(費用)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
三、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受消防主管機關處分者,應由乙方負責。第十七條 驗收與保固
一、乙方每次完成檢查、申報或保養、維修(復)工作時,應將現場清理乾淨,並通知甲方於十日內派員會同驗收。
二、驗收是否完成,以雙方契約之約定為準,不以消防主管機關之檢(複)查結果為依據。
三、更換之消防設備如於更換完成日次日起 1 年內故障、異常動作等,廠商須立即更換新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價金,各產品形式除報請甲方同意或甲方另有需求外,不得任意更換。
第十八條 爭議協調
x契約之解釋產生爭議或糾紛時,雙方同意以基隆市消防設備師公會為協調單位,如於三個月內協調不成,同意以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九條 契約合意
一、甲乙雙方均同意本契約及其附件所定內容,本契約附件之效力與本契約相同,本契約未規定事項悉依民法承攬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契約內容之變更,非經甲、乙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第二十條 未盡事宜處置
一、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二、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第二十一條 契約份數
x契約計正本 2 份、副本 2 份,經雙方用印後,由乙方執正本 1 份,其餘由甲方
收執。
立約人:
甲方:法鼓學校財團法人法鼓文理學院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xxx
地址:新北市金山區西湖里法鼓路 700 號電話:(00)0000-0000
乙方:
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1 1 年 1 0 月 1 日
消防維護保養合約附件一 維護保養內容
一、維護保養範圍:
(一)乙方應指派技術員至甲方現場,作詳細之檢查、調整及維護,以確保消防系統保持隨時可正常運轉狀態。
(二)每月維護保養計劃
時間 | 維護保養範圍 |
8 月 | 第三大樓 |
9 月 | 法印書苑 |
10 月 | 綜合大樓 |
11 月 | 禪悅書苑 |
12 月 | x生館、公設中心、汙水處理廠 |
1 月 | 全校檢測 |
2 月 | 第三大樓 |
3 月 | 法印書苑 |
4 月 | 綜合大樓 |
5 月 | 禪悅書苑 |
6 月 | x生館、公設中心、汙水處理廠 |
7 月 | 全校檢測 |
(三)保養工作於上班時間內為之,但有其他狀況時,另列如下:
1.火警狀況:xxx在接獲業主通報後 2 個小時內到達現場。
2.緊急狀況:主設備(火警主機、廣播主機、消防泵、消防發電機)無法正常使用時,乙方應在接獲業主通報後 8 個小時內到達現場。
3.一般狀況:火警主機誤報(斷線、誤報、偵測器故障)、緊急照明燈具故障、及其他不危害校園安全之故障或疏失(滅火器移位等)均於乙方在接獲業主通報後 3 個工作天內到達現場處理。
4.狀況判定商請甲方總務處人員判定。
5.乙方提供甲方辦理消防設備教育訓練或支援消防演練至少乙次,形式內容由甲方規劃,時間以雙方合意為之,不得另請工資。
二、維護方式:
(一)測試維修保養項目:
1.火警自動警報系統:PBL 強押動作測試、受信總機動作測測、火警回路測試
2.排煙自動警報系統
3.消防泵發電機系統
4.消防廣播系統
5.室內(外)消防栓設備:消防泵浦啟動、性能測試、出水壓力測試
6.撒水(泡沫設備):消防泵浦啟動、性能測試、放水測試
7.緊急照明、方向/出口指示燈、滅火器、緩降機、消防水帶系統
8.防火鐵捲門,排煙匣門系統
9.瓦斯偵測器
乙方應每月於甲方指定保養日,派遣技術員施行保養工作,保養後由乙方人員作成紀錄,再送交甲方確認簽收。
(二)保養材料供應:
合約維護期間保險絲及燈泡等損耗品,由乙方無償提供。其餘設備有損壞時,由乙方報價;經甲方同意後始得更換。但更換零配件之價格,如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時,甲方得另行招商比價,乙方不得異議;倘若比價結果由第三人得標時,乙方應提供技術諮詢。
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簽證及申報:
(一)乙方應依消防署頒訂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規定,就本合約所列場所,委請消防設備師(士)代為全面實施檢查簽證,並於檢查完畢後,製作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二份,於每年 3 月 1 日前向消防隊申報,並將報告書交付甲方。
(二)於完成申報作業後,如遇消防機關抽查時,乙方應協助甲方完成受查作業。
(三)乙方應於甲方完成檢查缺失改善後,委請消防設備師(士)會同複檢簽證,不另計費。
(四)本合約期限內,乙方代為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簽證及申報,乙方如未能如期代為完成檢修簽證及申報作業,甲方得止付三期維護費用,並終止本項委託,如因而xx,xxxx xx,x方並應負責繳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