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JSGC24G6141
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一体化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JSGC24G6141
采购人: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江苏国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4 年 5 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江苏国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采购人)委托,就生
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一体化能力提升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参照竞争性磋商采购,现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报价和磋商。
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一体化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江苏国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法获得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 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 项目编号:JSGC24G6141
1.2 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一体化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1.3 项目预算:人民币 20 万元项目最高限价:人民币 20 万元
1.4 采购需求: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制订样品采集、保存运输、样品交接、样品前处理及分析测试、质量控制等关键节点的作业指导书,统一规范全市环境监测工作。通过录制相关培训视频,以图像方式对技术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工作质量。
1.5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4 年 10 月 15 日前完成全部合同内容。
1.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2.1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的会计报表,或银行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及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 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格式见磋商文件附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2.2 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磋商文件
3.1 时间:2024 年 5 月 9 日 17 时至 2024 年 5 月 15 日 17 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2 地点:xxxxxx 0 xxxxx X x 00 x 0000 x。
3.3 具体获取方式:
(1)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前须前往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 xxxx://xxx.000xxxxx.xxx.xx/(以下简称平台)免费注册,平台将对供应商注册信息与其提供扫描件信息进行一致性检查。注册为一次性工作,以后若有需要可变更及完善相关信息;同一单位不同的经办人可各自建立不同账户。
(3)供应商可通过平台下载磋商文件电子档,纸质文件在磋商文件电子档下载成功后自行联系代理机构获取,获取地址:xxxxxx 0 xxxxx X x 00 x 0000 x(磋商文件电子档与纸质文件不一致的,以纸质文件为准)及获取磋商文件服务费发票,发票由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供应商通过平台“发票管理”模块进行操作。供应商选择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在支付后 3 日内登陆前述模块下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选择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开标时在开标现场领取;平台服务费由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收取,发票由平台公司出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载者可在支付后 3 日内登陆前述模块下载。非因招标代理机构或平台公司原因,发票一经开具不予退换。
(4)平台网站首页“帮助中心”提供操作手册,供应商可以下载并根据操作手册提示进行注册、登 录、支付、发票开具领取等操作。平台咨询电话为:000-00000000,服务时间为工作日上午 9 时至 12 时,
下午 1 时到 6 时。平台会通过短信提醒下载者进行注册、支付、下载等操作。
(5)联合体投标(如允许)的,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并授权其以自身名义在平台办理注册、磋商文件服务费支付、缴纳保证金等手续,其在平台的办理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4 磋商文件服务费每套 100 元,获取后不退。四、提交响应文件开始时间、截止时间和地点
4.1 时间:2024 年 5 月 20 日 09:00-09:30(北京时间);
4.2 地点:xxxxxx 0 xxxxx X x 00 x 0000 x。
4.3 供应商因故无法在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之前将响应文件亲自送达的,可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邮寄地址:xxxxxx 0 xxxxx X x 00 x xx<收>18115143127)。采取邮寄方式的,须保证响应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并及时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供应商需自行承担邮寄标书丢失、破损等风
险,供应商需单独另附一份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手机号码)表,以便登记供应商及联系供应商使用。如有其它不解投标事宜请及时与采购代理联系。
五、开启
5.1 时间:2024 年 5 月 20 日 09:30(北京时间);
5.2 地点:xxxxxx 0 xxxxx X x 00 x 0000 x。六、其他补充事宜
6.1 本项目在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南京市公共采购信息网发布公告。
6.2 勘察现场或答疑:采购人不统一组织,有需要的供应商可自行勘察。
6.3 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4 供应商应当从采购代理机构合法获得采购项目的磋商文件。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7.1 采购人信息
名 称: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地 址:xxxxxxxxx 00 x
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7.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江苏国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 0 xxxxx X x 00 x 0000 x邮 箱:xxxxxx@xxxx.xxx
联系人:xx 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7.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 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法律
1.1本次采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等。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2.2“供应商”是指参加竞争性磋商,并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3“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江苏国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2.4“货物和服务”指本磋商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
3、政策功能:无二、响应文件编制
4、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
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2 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4.3 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报价产品如果是进口产品的(如有),应提供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汇率;报价单位为“元”。
4.4 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供应商公章或投标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磋商代表签字。
4.5 响应文件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4.6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地址、电话、传真等。 5、响应文件的组成
5.1 供应商应当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逐条标明是否响应。
5.2 响应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
5.3 本次采购的最小单位是包。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中未分包的,供应商对要求提供的服务不得部分投标;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中已经分包的,可以以包为单位投标。
5.4 竞争性磋商件中要求的产品品牌或型号,是采购人根据项目所要实现的功能推荐的品牌或型号,仅供供应商参考,并不是限制条件。(如有)
5.5 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商务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竞争性磋商采购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5)所述材料如提供不全或不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磋商小组有权否决供应商的投标):
(1)竞争性磋商申请及声明(格式见附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格式见附件);
(3)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①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②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 2.2 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证明文件(如有);
(4)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证明文件;
(5)报价表(格式见附件);
(6)分项报价表(如有);
(7)《商务条款偏离表》 ;
(8)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
5.6 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技术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服务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提供的服务如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并在《技术条款偏离表》中逐条予以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技术说明或服务方案;
(2)服务承诺;
(3)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情况一览表;
(4)《技术条款偏离表》;
(5)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5.7 响应文件的价格部分
(1)价格部分是对服务价格构成的说明,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没有特别说明的话,对每一项服务仅接受一个价格。
(2)报价应包含与磋商项目有关的所用费用,以及技术资料、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
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3)供应商应以表格形式详细说明服务的价格构成,以及价格构成各项因素的单价和总价。
(4)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市场价格变动,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因素,一旦成交,总价格不变。如果有漏项,视同让利。
(5)响应文件所报的投标价格不得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预算或最高限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6)经磋商后,如果成交价低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报价的话,除特别注明外,分项报价同比例调整。
(7)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或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8 响应文件的其他部分。其他部分由供应商根据编制响应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组成。 6、磋商保证金:无。
三、响应文件的递交
7、响应文件的签署、密封和递交
7.1 供应商应提供纸质版一式叁份(壹份正本、贰份副本)电子版响应文件(盖章版本)壹份(一般应为 PDF 格式、U 盘形式(单独封装)、随纸质正本文件一并密封提交)。当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电子版文件用于辅助评标和平台存档,供应商需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
7.2 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在磋商文件中注明须加盖公章、签字的地方加盖公章,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如为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正本必须为原件,但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文件可采用复印件,采用复印件的,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认为需要时,供应商应提供原件供核对。
7.3 响应文件不应有涂改、增删之处,如必须修改时,修改处必须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7.4 响应文件提倡按照 A4 幅面打印或复印并进行装订,如有资料超过 A4 幅面折叠成 A4 幅面;响应文件装订提倡采用胶装的形式,密封递交。
7.5 供应商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响应文件。
7.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拒收:
(1)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
(2)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
8、诚实信用
8.1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8.2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四、磋商
9、磋商组织
9.1 在递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小组分别与供应商进行磋商。
9.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0、磋商程序
10.1 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
10.1.1 磋商小组将依法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10.1.2 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10.1.3 在进行资格性审查的同时,将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对供应商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情况进行查询,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10.1.4 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的;
(2)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接受联合体的项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应用记录。
10.2 响应文件的符合性检查。
10.2.1 磋商小组将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10.2.2 实质性要求是指本磋商文件中用带星号(“*”)、“必须”或“应(应当)”等其他文字说明的商务和技术要求。
10.2.3 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1)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3)投标总价超出采购项目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5)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6)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7)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8)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9)不同供应商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10)没有逐一说明投标产品品牌、型号、产地、性能参数,而是直接拷贝磋商文件技术要求的;(如
有)
(11)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或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2)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0.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终止: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0.4 磋商小组审阅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凡不具备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进入磋商程序。
10.5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有权决定是否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的技术、商务和价格进行磋商。
10.6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
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0.7 如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响应
(或补充)文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0.8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10.9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
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0.10 磋商有效期为90天,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中承诺的磋商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
11、评分方法和标准
11.1 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评分方法。
11.2 评分标准详见第三章。 12、确定成交供应商
12.1 综合比较与评价后按照得分高低顺序对供应商进行排列。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经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将综合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2.2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12.3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拒绝签订合同的一方应至少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以及为磋商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和双方商定的其他补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5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不得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情节严重的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2.6 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12.7 所有响应文件不论成交与否,采购代理机构均不退回。 13、编写磋商(评审)报告
13.1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过程和结果编写磋商(评审)报告。 14、签订合同
14.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4.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4.3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视情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
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以此类推。
14.4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或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五、诚实信用
15.1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15.2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磋商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将在本项目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参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15.3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5.4 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六、磋商费用
16.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6.2 本次采购,成交供应商须支付代理服务费和专家费,代理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 号)招标收费基准费率计算,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专家费据实支付。
第三章 评标标准
序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分值 |
1 | 价格 (10 分) |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小数 点后保留两位小数) | 10 |
2 | 服务方案 (45 分) | 2.1 根据供应商的需求分析方案进行评审: 方案内容详细全面、科学合理,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得 15 分; 方案基本满足采购人要求的得 12 分; 方案有明显漏洞,可行性低的得 9 分;没有的本项不得分。 | 15 |
2.2 根据供应商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方案内容详细全面、科学合理,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得 15 分; 方案基本满足采购人要求的得 12 分; 方案有明显漏洞,可行性低的得 9 分;没有的本项不得分。 | 15 | ||
2.3 根据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方案(服务能力、服务措施、服务承诺等方面)进行评审: 方案内容详细全面、科学合理,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得 15 分; 方案基本满足采购人要求的得 12 分; 方案有明显漏洞,可行性低的得 9 分;没有的本项不得分。 | 15 | ||
3 | 履约能力 (18 分) | 3.1 供应商具有有效期内的 CMA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NAS 认定机构证书、司法鉴定资质证书的,每项得 3 分,最高得 9 分。(提供证 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提供不得分) | 9 |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统计方法将全部评委评分直接进行算术平均,小数点后保留 2 位。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由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3.2 供应商曾主持制订并由国家相关部委颁布实施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技术规范的,每提供一项得 2 分,最高得 4 分。(提供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提供不得分) | 4 | ||
3.3 供应商具有生态环境领域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的每个得 3 分,具有 地市级重点实验室的每个得 2 分,最高得 5 分。(提供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提供不得分) | 5 | ||
4 | 投入人员 (27 分) | 4.1 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环境类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得 5 分;中级职称的得 3 分;初级职称不得分。本项最高得 5 分。 4.2 供应商拟投入项目组成员(不含项目负责人)具有生态环境部颁发的环境检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的,每提供一个证书得 2 分。本项最高得 10 分。 4.3 供应商拟投入项目组成员(不含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的,每人得 3 分;具有中级职称的每人得 2 分;具有初级职称的每人得 1 分。本项最高得 12 分。 (上述人员须提供相应的有效证书复印件及供应商为其缴纳的近 3 个月 内任意 1 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 27 |
5 | 合计 | 100 |
说明:
1、所有认证、证明和业绩均需提供有效的复印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2、提供以上评标标准每项内容在响应文件中响应部分的页码。
第四章 采购项目的内容和相关技术要求等
一、项目背景
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制订样品采集、保存运输、样品交接、样品前处理及分析测试、质量控制等关键节点的作业指导书,统一规范全市环境监测工作。通过录制相关培训视频,以图像方式对技术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工作质量。
二、项目内容
类别 | 序号 | 市级监测机构监测能力 | 方法标准/仪器 |
一、方法作业指导书 | |||
空气和废气 | 1 | 一氧化碳 |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GB9801-88 |
2 | 二氧化硫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57-2017 |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1-2020 |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2011 | |||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 法(HJ 482—2009 ) | |||
3 | 氮氧化物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3-2014 |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2020 |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2014 | |||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 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79—2009 ) | |||
4 | 颗粒物(粒径小于 等于 10um) | 环境空气 PM10 和 PM2.5 的测定 重量法 HJ 618-2011 及修改 单(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 | |
5 | 颗粒物(粒径小于 等于 2.5um) | 环境空气 PM10 和 PM2.5 的测定 重量法 HJ 618-2011 及修改 单(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 | |
6 | 总悬浮颗粒物 |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1263-2022 | |
7 | 非甲烷总烃 |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 谱法 HJ 604-2017 |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 法 HJ 38-2017 |
8 | 臭氧 |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HJ 590-2010 ) | |
9 | 铅 |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264-1994 及修改单(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 | |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5-2014 | |||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 射光谱法 HJ 777-2015 | |||
10 | 苯并(a)芘 |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956-2018 |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0-1999 | |||
11 | 颗粒物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1996 及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第 87 号) |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36-2017 | |||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5468-1991 | |||
12 | 氯化氢 |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49-2016 | |
13 | 铬酸雾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 法 HJ/T 29-1999 | |
14 | 硫酸雾 |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44-2016 | |
15 | 氟化物 |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67-2001 | |
16 | 氯气 | 固定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30-1999 | |
17 | 汞及其化合物 |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国家环境保 护总局(2003 年) | |
18 | 镉及其化合物 |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1-2001 | |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2001 | |||
19 | 铍及其化合物 |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4-2014 | |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 射光谱法 HJ 777-2015 | |||
20 | 镍及其化合物 |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1-2001 | |
21 | 锡及其化合物 |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 射光谱法 HJ 777-2015 | |
22 | 苯 |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 色谱法 HJ 584-2010 | |
23 | 甲苯 |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 色谱法 HJ 584-2010 |
24 | 二甲苯 |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 色谱法 HJ 584-2010 | |
25 | 酚类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 光度法 HJ/T 32-1999 | |
26 | 甲醛 |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1995 | |
27 | 乙醛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5-1999 | |
28 | 丙烯腈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7-1999 | |
29 | 丙烯醛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6-1999 | |
30 | 氰化氢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 法 HJ/T 28-1999 | |
31 | 甲醇 |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 | |
32 | 苯胺类 | 空气质量 苯胺类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02-1995 | |
33 | 氯苯类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1079-2019 | |
34 | 硝基苯类 | 空气质量 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锌还 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01-1995 | |
35 | 氯乙烯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4-1999 | |
36 | 铜(替代光气) |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 射光谱法 HJ 777-2015 | |
37 | 沥青烟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HJ/T45-1999 | |
38 | 锌(替代石棉尘) |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 射光谱法 HJ 777-2015 | |
39 | 林格曼黑度 |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398-2007 | |
40 | 油雾 | 固定污染源废气油烟和油雾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1077-2019 | |
41 | 碱雾 | 固定污染源废气碱雾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1007-2018 | |
42 | 氨 |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3-2009 | |
43 | 硫化氢 |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 | |
44 | 苯乙烯 |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 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 色 谱法 HJ 584-2010 | |
45 | 臭气浓度 | 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气袋法 HJ1262-2022 | |
46 | 甲硫醇 |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 色谱法 GB/T14678-93 |
47 | 甲硫醚 |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 色谱法 GB/T14678-93 | |
48 | 二甲二硫 |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 色谱法 GB/T14678-93 | |
49 | 排气温度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157-1996 及修改单 | |
50 | 烟气含氧量 |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 国家环境 保 护总局(2003 年)只用:5.2.6.3 电化学法测定氧 | |
51 | 排气中水分含量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157-1996 及修改单 | |
52 | 降尘 | 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 HJ 1221-2021 | |
53 | 氟化氢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688-2019 | |
54 | 三甲苯 |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 国家环境保 护总局(2003 年) | |
55 | 二氧化碳 |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870-2017 | |
二、仪器操作规程 | |||
应急监测 | 1 | / | 便携式水质多参数分光光度计 |
2 | 便携式测油仪 | ||
3 | 便携式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 | ||
4 | 生物毒性检测仪 | ||
5 | 便携式 GC-MS(水、空气) | ||
6 | 便携式傅里叶红外分析仪 | ||
7 | 红外遥测遥感系统 | ||
8 | 红外热成像气体检测仪 | ||
9 | 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仪 | ||
10 | 便携式 X 荧光重金属检测仪(土壤) | ||
11 | 便携式重金属测定仪(水) | ||
三、操作培训视频 | |||
土壤 | 1 | 重金属镉 Cd | 土壤和沉积物 19 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 体质谱法 HJ 1315—2023 |
水 | 2 | 有机氯农药 | 水质 有机氯农药和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99—2014 |
废气 | 3 | 氨和氯化氢 | 固定污染源废气·氨和氯化氢的测定·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 外光谱法 (HJ·1330-2023) |
水 | 4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505-2009 |
水 | 5 | 总大肠菌群 | 总大肠菌群发酵法 |
表 1
三、项目要求
本项目主要涉及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作业指导书编制
针对表 1 中所列 55 种方法,分别制订样品采集、保存运输、样品交接、样品前处理及分析测试、质量控制等关键节点的作业指导书。
(二)作业指导书编制
针对表 1 中所列 11 种设备,根据相关设备涉及的操作方法和监测标准制定仪器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内容:适用范围、适用的监测标准、工作原理技技术参数、操作程序、干扰因素、检定校准与期间核查方法、注意事项等。
(三)操作培训视频拍摄
针对表 1 中所列 5 种方法,拍摄操作培训视频。每条视频应包含方法所列的每一个步骤的实操演示和讲解,并着重说明注意事项。
四、商务要求
(一)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4 年 10 月 15 日前完成全部合同内容。
(二)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 1 个月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50%,2024 年 10 月底支付合同金额的 35%,2025 年第一季度财政资金到位后支付剩余合同金额的 15%。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采 购 合 同
合同编号 : 项目名称 : 采购人 : 供应商 : 签订日期 :
合同编号:
采购人(以下称甲方): 供应商(以下称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结果签订本合
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下列服务:
服务内容详见磋商文件及乙方响应性文件等。第二条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项下服务总价款为 (大写)人民币,分项价款在“分项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甲方就本合同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第三条 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
磋商文件和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条 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为甲方提供货物或服务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质量保证
乙方提供的服务必须全部达到磋商文件各项要求,国家或行业有规定的,还要符合相应规定。第六条 交付使用和验收
1、乙方应当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磋商文件规定的项目并交付甲方使用,不得影响项目的进度计划。磋商文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甲方自行组织或视情邀请相关专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磋商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承担验收费用等。
第七条 合同款支付
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2、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由甲方自行支付,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
3、付款方式:合同签订 1 个月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50%,2024 年 10 月底支付合同金额的 35%,2025 年第一季度财政资金到位后支付剩余合同金额的 15%。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拒付款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 5%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每逾期 1 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 5‰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 5% 。
3、如乙方不能按期交付服务的,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如有);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
4、乙方逾期交付的,每逾期 1 天,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的 5‰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付达 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乙方逾期交付的,今后参加政府采购信誉将受到影响。
5、乙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6、乙方虚假承诺,或经权威部门检测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或是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履约保证金(如有)不予退还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 30%赔偿金。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除《政府采购法》第 50 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2、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乙方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在三年内不得参加江苏国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采购活动。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诚实信用
乙方应诚实信用,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和承诺履行合同,不向甲方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提供不正当利
益。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以下无正文)
甲方:(xx) 乙方:(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六章 附件
(项目名称)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年 月 日
目录
注:供应商根据响应文件编制顺序制作目录(须生成页码)
评分索引表(可根据评分标准进行编写)
序号 | 评审因素 | 在响应文件中的 页码位置 |
附件一、竞争性磋商申请及声明
竞争性磋商申请及声明
致: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江苏国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公告,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 (供应商名称),提交响应性文件并参加磋商。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我们的资格条件完全符合本次采购要求,我们同意并向贵方提供了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所有证据和资料。
2、按采购要求,我们报价为 万元。
3、本项目交付时间为: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4、我们已详细阅读全部磋商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我们放弃对磋商文件任何误解的权利,提交响应文件后,不对磋商文件本身提出质疑。
5、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并保证于承诺的时间完成相关服务,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
6、我方决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决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决不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决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磋商小组进行商业贿赂、决不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如有违反,无条件接受贵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7、我方正式通讯方式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8、我方正式开户银行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
账 号:
供应商委托代理人姓名(签字或签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江苏国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供应商住址)的 (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
称), (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或签章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
附件三、 资格证明文件
1.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2.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2 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有)
3.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证明文件;
附件四、报价表
报 价 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报价 | 合计 | 小写:人民币 大写:人民币 | 备注 |
服务时间/交付使用 时间 | 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供应商(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1、本项目仅接受一个价格,不得填报有选择性报价方案。若有优惠条款须注明,但不得影响报价,影响服务或产品整体功能。
附件五、分项报价表格式
分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说明:分项报价格式自拟,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供应商(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附件六、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技术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磋商文件要求的技术条款 | 投标响应 | 偏离 |
说明: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供应商(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附件七、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磋商文件要求的商务条款 | 投标响应 | 偏离 |
说明: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供应商(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附件八、技术说明或服务方案
技术说明、服务方案应根据采购人对项目的要求、磋商文件技术部分、评标标准的要求及项目本身的特点编写。
附件九、拟参与本项目服务人员一览表
拟参与本项目服务人员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 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专业 | 学历 | 执业 资格 | 证书号 | 技术职 称 | 相关工 作年限 | 备注 |
说明:拟参与本项目服务人员一览表格式和内容自拟,上表可供参考,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供应商(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附件十、供应商类似业绩情况表
供应商类似业绩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采购单位 | 合同 金额 | 合同签定 时间 | 联系人及 电话 | 备注 |
说明:供应商根据本格式要求如实填写业绩情况表,并根据磋商文件要求附业绩证明材料。
供应商(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附件十一、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致: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江苏国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我单位 (供应商名称)郑重声明: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在下划线上如实填写:有或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说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声明人: (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十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格式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
我单位 (供应商名称)郑重声明:
我公司具备履行本项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为履行本项采购合同我单位具备如下主要设备和主要专业技术能力:
主要设备有: 。(材料附后)
主要专业技术能力有: 。(材料附后)
声明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