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估值日:本信托计划估值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交易日及信托终止日(T 日),受托人将于 T 日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估值核对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信托利益核算日及信托终止日(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最近一个交易日),核对时间为核 对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除估值核对日外,受托人计算的每日信托单位净值无需保管人复核。
合同编号:0000-000-0000
信托登记产品编码: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信托计划终止时,劣后受益人所拥有之劣后受益权在优先级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得不到实现的情况下,有可能面临全部损失的风险。
西部信托•金科文化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受托人: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的编号为 0000-000-0000 的《xxxx·金科文化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与补充。
2、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xxxx·金科文化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信托文件:指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认购风险xx书》。
4、《信托计划说明书》:指编号为 0000-000-0000 为的《xxxx·x科文化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5、《认购风险xx书》:指编号为 0000-000-0000 为《xxxx·金科文化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及不时之修订其及补充。
6、《资金信托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编号为 0000-000-0000 的《西部信托·金科文化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产品保管运作协议》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7、《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指受托人、保管人与证券经纪商签署的编号为
0000-000-0000 的《西部信托·金科文化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操作备忘录》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8、《补仓及差额补足协议》:指编号为 0000-000-0000《xxxx·金科文化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补仓及差额补足协议》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9、《投资顾问协议》:是指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的一致指令,与投资顾问签署的编号为 0000-000-0000 的《西部信托-金科文化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投资顾问协议》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10、委托人:指信托合同项下将信托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的主体。根据所认购的信托单位类别不同,委托人区分为优先级委托人和劣后级委托人。
11、优先级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
12、劣后级委托人:指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代金科文化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13、受托人:指西部信托有限公司及继任的受托人。
14、受益人:指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主体。按照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区分为优先级受益人和劣后级受益人。
15、优先级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计划优先级受益权的受益人,即优先级委托人也为优先级受益人。
16、劣后级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劣后级受益权的受益人,即劣后级委托人也为劣后级受益人。
17、保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投资顾问:指上海洪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本信托计划指定上海洪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投资顾问。
19、证券经纪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按照获取的利益和承担的风险的不同,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级受益权和劣后级受益权,每类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21、优先级受益权:指受益人基于信托合同享有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为信托利益分配时优先于劣后级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支付的权利。优先级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优先级信托单位。
22、劣后级受益权:指受益人基于信托合同享有的劣后级信托受益权,为在信托利益分配时劣后于全部优先级受益人获得剩余信托利益支付的权利,劣后级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劣后级信托单位。
23、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其中签订信托合同的优先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为优先级信托资金,签订信托合同的劣后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为劣后级信托资金。
24、追加增强资金: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给信托计划的增强资金;追加增强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计入信托财产,但劣后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并不因此而增加,也不影响优先级信托单位和劣后级信托单位的比例。
25、追加资金义务人(即补仓义务人):指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6、信托财产:指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全部信托资金以及对其管理、运用后形成财产的总和。
27、信托财产专户:指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计划专用 证券资金账户的统称。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设的信托专用证 券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在证券经纪商处开设的交易账户。
28、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于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专门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29、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每信托单位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信托单位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即精确到 0.01),第三位四舍五入。
30、信托财产总值:指按照本信托计划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财产的价值。
31、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与费用、负债后的余额。
32、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额之比,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额。
33、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体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余额。
34、关联方:指按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委托人,以及受托人或委托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5、估值日:本信托计划估值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交易日及信托终止日(T 日),受托人将于 T 日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估值核对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信托利益核算日及信托终止日(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最近一个交易日),核对时间为核 对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除估值核对日外,受托人计算的每日信托单位净值无需保管人复核。
36、信托利益核算日:指本信托成立日起的存续期间每季度末月的 20 号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包含提前终止、到期终止、延期终止)。
37、信托利益支付日:指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8、开放日:若信托计划延期,优先级委托人可申请于信托计划届满 24 个月赎回全部
优先份额。临时开放日为信托计划届满 24 个月当日(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最近一个交易日)。
39、封闭期: 信托计划在临时开放日当日开放,其余时间均为封闭运行。
40、建仓期:自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41、锁定期:为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最后一笔购买的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信托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
42、信托份额明细表: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及其变化、认购、赎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
43、保障基金公司:指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44、保障基金:指由保障基金公司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筹集和管理的基金。
45、保障基金分配日:指保障基金公司就本信托项下的保障基金认购资金向受托人进行收益或本金分配之日(或与受托人进行结算之日)。
46、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指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为保障基金开立的专用账户。
47、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指信托公司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银监会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相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保障基金资金归集与缴纳的专用账户。
48、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9、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二、信托当事人
1、委托人
x合同的委托人为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委托人。 2、受托人
受托人名称:西部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xxxxxxxxx 000 x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 000 x 3、受益人
x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委托人同时成为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三、信托目的
委托人为有效运用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通过本合同设定双方的信托关系。按本合同约定,委托人将其合法管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授权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约定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对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以实现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1、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计划设立时的预计募集规模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整(小写:【300,000,000】元)。其中,优先级委托人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小写:【150,000,000】元)(“优先级最高募集金额”),劣后级委托人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小写:【300,000,000】元)(“劣后级最高募集金额”)。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募集情况调整优先级最高募集金额和/或劣后最高募集金额,并通过信托合同确定的披露方式向委托人进行披露。但优先级信托资金和劣后级信托资金的比例不高于【1:1】。
2、信托期限:信托计划预期存续期限 24 个月,满 12 个月以后可提前结束,不满 12 个月提前结束劣后级委托人需另行向优先级委托人支付补偿金(补偿金=优先级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1 元+优先受益人预期 1 年信托收益-受托人已向优先级委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计算。建仓期自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 6 个月。本信托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信托名下之日起算,锁定期内所持有的全部股票一律不得减持。锁定期满后,劣后级委托人可申请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相应终止事由需要经过优先级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劣后级委托人至少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受托人提出申请,经优先级委托人书面同意后信托计划方可提前终止;优先级委托人也可提前赎回优先级份额。信托期满后,如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时,经全体委托人及受托人一致同意,本信托计划期限将顺延。
(一)信托计划推介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可以公告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二)本信托计划预计于 年 月 日成立(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亦可公告提前或延期成立,具体成立日期以成立公告为准)。
(三)信托计划的成立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信托计划成立: 1、委托人交付足额信托资金。
2、委托人交付相关认购费用(如有)。
3、信托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信托合同经受托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5、优先资金到账日即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6、信托计划成立日由受托人确定并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
信托计划不符合成立条件的,受托人于确认不符合成立条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实际产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活期同期存款利率计算)退还给投资者。
提示:投资者在申请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务请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xx书等信托文件所载的条款及条件。投资者的任何认购申请均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不获接纳。
委托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管理并有权支配的财产。本次投资经过其内部相关审批或授权,不违反其管理资产的相关投资范围。
3.委托人之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首次认购时,委托人的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超过部分按照 10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信托存续期内,受托人有权调整委托人首次认购金额下限。
4.信托合同份额的要求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信托合同份额不超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上限。
5、认购后优先级信托单位份额:认购后优先级信托单位份额与劣后级信托单位份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1:1。认购资金为人民币资金,认购方式为银行转账,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份额时,本信托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受托人在指定银行开立以下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
户名:xxxx有限公司账号:
开户行: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发送的《信托份额认购通知书》后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 “***(委托人姓名)认购xxxx•金科文化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委托人(受益人)的xx与保证
1、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的xx与保证
(1)委托人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
(2)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用于认购资金来源于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法管理的资金,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信托计划的资金认购信托优先级份额并加入本信托计划,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有义务对信托计划的投资者进行审查和甄别,并保证信托计划投资者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代金科文化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用于认购劣后级份额的资金为其合法所有的资金,由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管及员工认购该员工持股计划。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不违反任何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作出本条规定的xx与保证或其它相关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不对认购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3)委托人对金融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信托风险等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并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a、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b、认购信托单位时遵守了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并且 c、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4)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本信托计划指定上海洪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投资顾问,由投资顾问向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投资顾问投资建议视同委托人指令,投资顾问出示投资建议前须书面抄送优先级委托人。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下达交易指令。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的投资顾问下达的投资建议做出的交易行为引起的风险和产生的后果由全体委托人承担。投资顾问是由全体委托人指定的,并非是受托人推荐或以任何形式指定的。受托人接到的投资顾问按照本合同发出的任何有效或无效投资建议,其后果由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因投资顾问及其一致行动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信托合同/投资顾问合同约定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投资顾问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因委托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信托合同约定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受托人以执行有效的投资建议为工作职责之一。由于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多变导致受托人未能全部完成投资建议,或由于投资建议违反法律法规、信托文件的约定,或由于 PB 系统的系统限制、系统故障导致投资建议被 PB 系统自动拒绝执行、未能完全执行或执行失败的,受托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之前,已经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属于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承诺遵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6)委托人在此确认: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受托人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除外。受托人在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未收到受益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7)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本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委托人系在知悉并充分理解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后,基于对劣后级委托人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代金科文化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前期尽职调查结果,以及对投资顾问的资质和能力的信任,在独立对标的股票进行审查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投资本信托并成为本信托项下委托人;受托人在本信托项下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受益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的职责;委托人充分知晓并自愿承担本信托管理运用过程中的风险。
(8)委托人在此声明: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受益人)选择电子网络方式获取信托单位净值相关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委托人将持续关注受托人网站,获取受托人通过网站披露的任何信息。
(9)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xx与保证均为真实有效。
(10)不存在为他人代持受益权的情形;不得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牟取利益;不得将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在风险或收益确定后向第三方转让。
(11)劣后级委托人在此承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劣后级委托人应将劣后级信托受益权无偿转让给优先级委托人的情形时,劣后级委托人/同意无条件地将其持有的劣后级信托受益权全部无偿转让给优先级委托人,并授权受托人自动变更信托受益权登记。劣后级委托人确认:该无偿转让不附任何条件,且不可撤销或变更,并放弃在一切情形下提起司法程序主张撤销无偿转让行为、或向接受无偿转让的优先级委托人、办理信托受益权变更登记的受托人追索的权利。
(12)劣后级委托人在此承诺:投资本信托需按照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履行相应的内/外部审批程序;信托成立后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含持股期限、持股规模等)并根据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1.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xx书一式肆份。
2.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肆份。
3.委托人提交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
4.受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应提交的认购文件后,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以信托成立日为准。推介期内交付的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认购为信托单位。
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份额 = 信托资金÷1.0000,认购完成后,不足百分之一份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七)信托单位份额的确认
1.保管银行确认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交的信托文件制作信托认购确认书一式贰份,并向委托人寄送信托认购确认书正本壹份。
2.信托认购确认书是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及其认购资金、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当出现信托认购确认书与信托合同不一致的情况时,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以受托人加盖公司运营章的信托认购确认书为准。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一份、信托认购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和入账证明复印件由受托人持有。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信托合同份额不超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本信托计划成立或开放日前,预约人数超过该上限,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委托,并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任何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的权利。
如果委托人已经交付了资金,但因故未能成功认购的,受托人将在获悉不能认购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返还其交付的认购资金本金及认购资金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实际产生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同时,如因认购不成功而需返还优先级委托人认购资金的情况下,劣后级委托人应向优先级委托人支付此期间的资金占用费用,计算公式为优先级认购资金自支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不含该日)实际天数/360*优先级缴费本金*(优先级最高目标年化收益率-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如果委托人已经认购但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募集期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交付的款项及认购资金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实际产生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同时,如因信托计划未成立而需返还优先级委托人认购资金的情况下,劣后级委托人应向优先级委托人支付此期间的资金占用费用,计算公式为优先级认购资金自支付至信托计划
专用银行账户之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不含该日)实际天数/360*优先级缴费本金*(优先级最高目标年化收益率-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1、若信托计划延期,优先级委托人可申请于信托计划届满 24 个月赎回全部优先份额。
临时开放日为信托计划届满 24 个月当日(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最近一个交易日)。
若本信托计划所投标的股票解除锁定后,优先级受益人可在信托计划临时开放日前 10个工作日递交书面赎回的申请,优先级受益人可在信托计划临时开放日将其持有的全部优先级份额进行赎回。
2、赎回资金的支付
受托人在赎回开放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将信托份额明细表及划款指令转交保管银行。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赎回资金向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拨。
(1)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劣后级委托人的信托份额未灭失,则赎回并划入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资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资金=优先级委托人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1.0000 元+优先级委托人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1.0000 元×【】%÷360×优先级委托人赎回信托单位当期存续天数
“优先级委托人赎回信托单位当期存续天数”,指自上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至信托计划赎回开放日(不含)的期间天数。受托人于开放日后下一工作日确认赎回金额。
(2)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劣后级委托人的信托份额已灭失,则赎回并划入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资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资金=优先级委托人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3、赎回资金的来源
(1)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下达的投资建议,变现部分信托财产以满足优先级委托人对其全部持有的信托份额的赎回。若投资顾问未及时发出卖出投资建议导致未能及时赎回,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若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时或信托财产不足以赎回优先级委托人持有的全部份额,由资金追加义务人通过追加增强资金方式保证优先级委托人能够赎回持有的全部份额,若资金追加义务人未按约定及时追加增强资金导致未能及时赎回,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以信托计划现有现金资产让优先级委托人赎回部分信托份额,未赎回部分延期赎回。
4、赎回文件的管理
信托份额明细表、赎回申请书、赎回确认书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由受托人处归档,以备委托人查询。
信托单位是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信托单位份额由受托人公司运营章的信托份额明细表确定。
委托人在加入或退出(含部分退出)本信托计划时,以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份额的方式进行。
信托计划资产总值是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各项信托财产经估值后的总金额,包括以下内容:
(1)股票;
(2)银行存款本息;
(3)信托业保障基金;
(4)其它。 2、估值日
本信托计划估值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交易日及信托终止日(T 日),受托人将于 T日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估值核对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核算日及信托终止日(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最近一个交易日),核对时间为估值核对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除估值核对日外,受托人计算的每日信托单位净值无需保管人复核。
3、估值方法
信托单位的估值是指在某一估值时点上,按照公允价格计算的信托财产总值扣除信托税、费后的余额,该余额是信托单位持有人的权益。按照公允价格计算信托净值的过程就是对信 托单位的估值。
信托单位估值的计算公式为: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总资产-信托总负债)/信托单位总份数
信托总资产=估值日信托财产专户货币资金+估值日信托计划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估值日信托计划证券资产市值
信托总负债:信托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每日计提的保管费、信托报酬、投顾费、律师费。
日常核算对账,受托人、保管人双方根据券商 PB 系统提供的数据进行资产估值核对,该估值不扣除增值税。需要对外信息披露的核算结果,受托人完成核算后可将加盖预留业务章的核算结果发送给保管人,保管人对核算结果复核后,加盖预留业务章发送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对外披露。实际估值核算仅在估值核算日及信托终止日进行。
本信托根据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I、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1)开放式基金(非货币型)按 T-1 日进行估值。
(2)申购或认购开放式基金份额时,信托资金划出时以实际划款额计入应收申购款项,实际收到基金公司的确认凭证时,按确认凭证的份额(数量)增加该基金的数量,同时冲回应收申购款项。
(3)赎回开放式基金份额时,赎回申请日仍然以账面份额数量计算当日净值,实际收到赎回款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货币资产。
(4)开放式基金遇分红除息,红利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红利确认凭证日期确认计账。
(5)开放式基金遇分红转份额,转入的份额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转入确认凭证日期确认转入份额。
(6)开放式基金退回手续费转份额时,实际到账日(收到有关凭证日)按实际收到的份额数量,计入资产库存余额;
(7)货币市场基金,单位价值按 1.0000 计算。
货币式基金的份额红利于实际到账日按实际收到的份额数量,计入资产库余额。货币式基金的现金红利于实际收到时计入信托的货币资产,并在净值计算中体现,在应收未收时计算净值不作应收或计提处理。
货币市场基金退回手续费(转份额)时,实际到账日(收到有关凭证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份额)计入相应资产库存余额;
II、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如采用本项第(1)- (2)项规定的方法对信托计划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受托人认为按本项第(1)- (2) 项规定的方法对信托计划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III、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如采用本项第(1)- (6)项规定的方法对信托计划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受托人认为按本项第(1)- (6) 项规定的方法对信托计划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IV、银行存款估值方法
(1)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实际结息金额计算,不做计提。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将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2)银行活期存款以本金列示,存款利息按实际结息金额计算,不做计提。
(3)证券资金账户利息不做计提。 V、保障基金估值方法
(1)保障基金在按自然季度缴入保障基金保管户之前按以本金列示,按实际结息金额计算,不做计提。
(2)从保障基金本金缴入保障基金保管户认购保障基金之日起,按实际结息金额计算,不做计提。
VI、本合同未明确约定估值方法的品种,由受托人、保管银行、投资顾问共同商定估值方法。
VII、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Ⅷ、信托单位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第五位小数四舍五入。 4、信托单位净值
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额之比,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净值
=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额,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与费用、负债后的余额。
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即精确到 0.0001),第五位四舍五入。
5、信托单位净值的披露
受托人每周一次在受托人网站上披露信托单位净值。 6、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1)信托计划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3)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专户,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资金台账等。
(4)信托财产单独记账,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本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一)管理运用方式
劣后指定【上海洪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优先对此无异议,由投资顾问向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投资顾问投资建议视同委托人指令,投资顾问出示投资建议前须书面抄送优先级委托人。投资顾问每个交易日通过证券经纪服务商提供的 PB 系统向受托人下达投资建议,受托人接收并进行形式审核无误后点击确认下单。每个交易日终投资顾问应发送当日所有交易的纸质盖章版投资建议扫描件(原件同时寄出)到受托人指定邮箱,如纸质版投资建议与投资顾问在 PB 系统下达的投资建议不一致的,以 PB 系统下达的投资建议为准。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的投资顾问下达的投资建议做出的交易行为引起的风险和产生的后果由全体委托人承担。本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如投资顾问发生在项目锁定期主动减仓或在减仓时违规减仓等违背监管要求的操作,所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即委托人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在信托设立之前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
投资顾问、证券经纪商、投资标的股票、差额补足人等事项,并在信托成立后自行或者指定
第三方对本信托项下的投资标的进行风控管理,委托人对其自行进行的尽职调查及风控管理承担责任和风险;本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1)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负责对投资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受托人有权对信托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受托人按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将信托资金用于投资建议载明的投资标的。如投资建议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特定情形时,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
(2)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和处分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或信托文件事先明确约定。
(3)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事务类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及投资顾问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
(4)信托终止时,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或者投资顾问(或委托人)的投资建议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
委托人在此确认: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管理运用方向、管理运用程序、信托财产投资运用的限制和禁止等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即视为受托人已充分履行了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的义务。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委托人指令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而做出的交易行为即视为受托人已充分履行了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的义务。
(二)管理运用方向
1、信托财产只限于如下运用方向:
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投资建议将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运用于:
(1)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投资于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代码:300459);
(2)投资现金类产品(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基金(仅限场内)等)
(3)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本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认购信托保障基金,并委托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当日,将金额等值于信托资金金额 1%的现金缴入受托人保障基金专项账户。
2、保障基金认购条款
(1)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当日将金额等值于信托资金金额 1%的现金缴入受托人保障基金专项账户。认购金额计算至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二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本信托认购保障基金的认购金额=信托资金总额×1%
(2)银监会、信托业协会或保障基金公司等机构对保障基金认购标准、认购方式或具体交付时点、收益计算及基金分配等进行调整的,受托人有权单方相应调整本信托项下认购资金金额、交付方式或具体交付时点、收益计算及基金分配等约定。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当日,将金额等值于信托资金金额 1%的现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本金”)缴入受托人保障基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基金专户”),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后的下一个自然季度与中国信托业保障受托人(以下简称“保障受托人”)确认应认购的保障基金金额后划入保障受托人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以下简称“基金托管账户”),以该等保障基金本金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受托人保障基金专项账户如下:
账户名: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账号:4560 1010 0100 4806 85
开户行:兴业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
(三)信托计划财产之运用程序 1、投资顾问下达投资建议。
2、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下达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操作。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不能执行,则该投资建议作废。
(四)信托财产投资运用的限制和禁止
1、投资限制
(1)仅限于投资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股票代码:300459)、现金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基金(仅限场内)等)、以及信托业保障基金。
(2)标的股票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自可能对标
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当【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能出现《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之情形时,在内 幕信息公开前,投资顾问不得下达买卖股票的投资建议。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须严格遵守《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0 号:员工持股计划》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上市公司作为本项目对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3)建仓期和锁定期内,不得抛售信托计划所持有的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4)单个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含各期)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 1%。持有人的持有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5)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通知等的相关规定。
上述第(2)、(3)、(4)、(5)项投资限制由投资顾问自行负责监控,受托人仅对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进行形式审查,为免疑义,受托人不对该等投资建议是否符合上述投资限制进行实质审查。
2、为维护信托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本信托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本信托财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从事可能使信托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领域;
(6)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及信托文件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信托计划规模变动等因素致使产品投资不符合本条约定的投资限制的,此时不视为受托人违约,但受托人有权要求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在 5个交易日内按信托文件约定调整完毕,如果投资顾问未能按期向受托人下达投资建议以致信托计划持有证券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判断,于第 6 个交易日起
5 个交易日内直接进行调整操作,直至符合信托文件约定,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遇股票停牌、触发熔断等限制流通的情况,调整时间顺延。
(五)信托财产的保管
1.本信托财产所投资的证券品种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专用银行账户内货币资金保管在保管银行。
3.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保管及相应保管方式。
(六)信托计划专户的管理
1.受托人开设信托计划专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
2.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计划专户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资金台账等专用账户。
3.受托人开设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操作。
4.受托人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专户进行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活动。
5.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银行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予以监督。
(一)信托计划费用的种类及承担
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报酬;
2、保管费;
3、信托财产投资交易费用;
4、信托事务管理费: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差旅费、银行结算和账户管理费、律师费等中介机构费用、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因本信托增加的监管费;
5、为解决因信托财产及信托事务涉及的纠纷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产生的纠纷而发生的费用除外;
6、信托计划推介费用、发行费;
7、本合同约定以及其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而必须列入的税费(不包括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资金划付、结算等银行费用以及印花税)。
8、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上述信托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的,由受益人另行支付。
(二)信托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根据实际发生额按以下方式支付:
(1)因银行业务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保管银行直接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及税金(包括增值税等),按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支付。
(2)其余费用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 2.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费用核算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季度末月的 20 号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包含提前终止、到期终止、延期终止),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1)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以 Y(计提日当日信托计划存续总份额)为基数,每日计提,年费率【】%。每自然日计提的信托报酬=Y 自然日计提的信托计划存续总份额×【】%÷360。
信托报酬为:信托成立日(含)或本核算日最近的一个核算日(含)至本核算日(不含)期间累计计提的信托报酬。一个信托年度内,累计计提的信托报酬少于 30 万元的,按照 30
万元计算。信托计划存续期不满一年提前结束,累计计提的信托报酬少于 30 万元的,信托
报酬按 30 万元收取。信托计划存续期满一年不满 24 个月提前结束,信托报酬按信托成立日
(含)或本核算日最近的一个核算日(含)至本核算日(不含)实际存续天数收取。
信托报酬于信托成立起的每个核算日及终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支付。若信托计划发生延期的,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计收信托报酬。
(2)保管费
保管费以 Y(计提日当日信托计划存续总份额)为基数,每日计提,年费率【】%。每自然日计提保管费=Y 自然日计提信托计划存续总份额×【】%÷360
在核算日或终止日应支付的保管费为:信托成立日(含)或本核算日最近的一个核算日
(含)至本核算日(不含)期间累计计提的保管费。信托计划存续期不满 12 个月提前终止,
保管费按 360 天收取。信托计划存续期满 12 个月不满 24 个月提前结束,保管费按信托成立日(含)或本核算日最近的一个核算日(含)至本核算日(不含)实际存续天数收取。
保管费于信托成立起的每个核算日及终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支付。若信托计划发生延期的,保管人按照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计收保管费。
(3)投资顾问费的计算和支付
投资顾问为本信托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有权从信托财产中收取投资顾问费。顾问费年费率为【】%/年,按下述方式计算和收取:
信托固定投资顾问费=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单位总份数×1 元×【】/12×24,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投资顾问。
备注:投资顾问费按 24 个月计算,信托计划成立后一次性收取。如信托计划不足 24个月,投资顾问费不予退回。
(4)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无。
在每次支付费用前 3 个工作日,追加资金义务人应通过追加增强资金方式支付本次费用金额。如遇信托财产现金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次费用金额,且追加资金义务未追加足额资金,受托人可通知投资顾问变现部分信托财产以满足本次支付需求。如投资顾问未及时发出卖出投资建议,受托人有权在支付费用前一个交易日在未接到投资顾问投资建议的情况下部分变现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以满足本次支付需求。如因停牌、锁定期、政策限制等原因导致证券资产无法变现,则以信托财产为限向优先级委托人进行分配。
(三)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
(四)信托计划税费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占同期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信托计划税费。
5. 水利基金:计算方法为含税收入/(1+3%)*0.1%。十一、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声明: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律师事务所均未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一)受益权种类与信托利益分配原则
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区分为优先级受益权与劣后级受益权两种类别。信托财产是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的;只有在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实际分配信托利益时,优先级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优先级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只有在优先级受益权项下的最高信托利益足额分配后,劣后级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劣后级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其他负债后,根据本条规定的信托利益分配办法,用于支付优先级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和劣后级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优先级受益人最高信托利益未得到足额分配之前,不得向劣后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二)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1、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以货币资金形式分配。受托人在信托计划到期终止日按照本条第 3、4 款规定计算各类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季度末月的 20 号及信托计划终
止日(包含提前终止、到期终止、延期终止,下同,以下统称“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 3个工作日内,将根据本条规定计算的优先级信托利益分配给优先级受益人;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根据本条规定计算的劣后级信托利益分配给劣后级受益人。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优先级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分配顺位优先于劣后级受益权,优先级信托单位的最高信托利益未获足额分配前,劣后级信托单位不参与信托利益分配。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年化收益率为【】%/年。如信托财产承担了增值税等税费,上述收益率将会降低,不足部分由追加资金义务人补足。
4、信托单位项下的信托利益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配完毕后,信托单位自动注销,委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终止。
(三)优先级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及分配 1、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优先级信托利益分配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各信托利益核算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届时以现金形式将信托财产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及其他负债后的余额为限,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当期信托收益。每份优先级信托单位按照“1 元×【】%÷360×每份优先级信托单位当期存续天数”分配当期信托利益。劣后级委托人转让给优先级委托人的信托份额(若有)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做分配。
“每份优先级信托单位当期存续天数”,指自上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至本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的期间天数;第一个“每份优先级信托单位当期存续天数”,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至其后第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之间的天数;最后一个“每份优先级信托单位当期存续天数”,指信托计划终止日前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起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的实际天数。以下同。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各信托利益核算日,若扣除了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现金形式的
信托财产(以下简称“剩余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优先级信托单位最高信托利益的,则以信托财产为限向优先级委托人进行分配。
2、信托计划终止日的优先级信托利益分配
在信托计划终止(包含提前终止、到期终止、延期终止)后 3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届时以现金形式将信托财产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及其他负债后的余额为限,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期末信托收益。
①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劣后级委托人的信托份额未灭失,则:
每份优先级信托单位期末最高信托利益=1 元×(1+【】%×该份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实际存续天数÷360)-该份优先级信托单位已分配的信托利益。若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导致本信托计划存续天数不超过 12 个月的,优先级受益人信托计划终止日的最高信托利益按照 12
个月计算,若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导致本信托计划存续天数超过 12 个月的,则优先级受益人
信托计划终止日的最高信托利益按实际存续天数加 30 天计算。
②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劣后级委托人的信托份额已灭失,则:
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在扣除信托费用及其他负债后全部归优先级受益人所有。
(四)劣后级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及分配
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在扣除①信托费用及其他负债、②优先级信托单位期末最高信托利益、③补仓义务人已追加未返还的补仓资金(如有)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作为劣后级信托利益分配给劣后级受益人。
(五)特别规定
1、本条关于“信托利益”、“最高信托利益”等表述,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受益人取得相应数额的信托利益,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受益人实际可获得的信托利益金额以受托人实际分配的金额为准。
2、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已全部变现且扣除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信托财产净值不足以按本条第(三)款规定分配全部优先级信托单位最高信托利益的,以信托财产为限于信托计划终止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向优先级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划付,不足部分由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xx补足,优先级信托单位自动注销。
3、特别地,因全部劣后级信托单位转换为优先级信托单位(全部劣后级受益权赠与优先级委托人的),则在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总值扣除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费用、其他负债后的余额全部归优先级受益人所有,仍不能满足优先级委托人本金及收益的,不足部分由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xx补足。
(六)信托计划的延期及信托利益的分配
1、信托期满后,如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时,经全体委托人及受托人一致同意,本信托计划期限将顺延。若信托计划延期,优先级委托人可申请于信托计划届满 24 个月赎回全部优先份额。
2、停牌证券变现后受托人按照本条第 3、4、5 款的约定进行分配。
(七)在每次分配信托利益前 3 个工作日,追加资金义务人可通过追加增强资金方式支付信托费用金额。如遇信托财产现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信托费用金额,且追加资金义务未追加足额资金,受托人可通知投资顾问变现部分信托财产以满足本次支付需求。如投资顾问未及时发出卖出投资建议,受托人有权在支付费用前一个交易日在未接到投资顾问投资建议的情况下部分变现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以满足本次支付需求。如因停牌、锁定期、政策限制等原因,证券资产无法变现导致证券资产无法变现,则以信托财产为限向优先级委托人进行分配。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财产分配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劣后级受益人的信托财产分配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八)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分配
保障基金公司定期统一向受托人分配保障基金本金(本信托终止后的保障基金分配日方可分配)及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后,由受托人按本信托利益分配规则向受益人分配。
保障基金支付固定收益:
保障基金分配收益=认购基金本金×一年期年利率×当期核算天数÷360
保障基金实际分配收益低于上述固定收益的,受托人按实际收到的收益向受益人分配。一年期年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如基金
存续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保障基金收益分配日公告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付收益,不分段计算;当期核算天数为自认购资金划付至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之日(含)至保障基金本金分配日(不含)期间的天数,天数算头不算尾。
上述约定系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银监会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现行规定确定。现行规定发生调整的,受托人有权单方对本条约定相应调整。
委托认购资金分期交付的,保障基金收益分期分别核算。
受托人于本信托终止(若保障基金对分期认购本金进行分期结算,则指该期终止),且收到保障基金分配的本信托项下全部认购本金及收益(或与保障基金公司就此完成结算)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所收到的该等本金及持有期间全部收益。任何情况下受托人不承担垫付责任。
认购资金划入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之日(含)至受托人向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划转之日(不含)期间及保障基金本金分配日(含)至受托人向受益人实际分配日期间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于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时一并向受益人支付。
十二、信托计划的预警止损
(一)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的资金安全,受托人于每个交易日收盘后估算 T 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全体委托人在此同意 T 日的信托单位估算值以受托人的估算结果为准。
(二)本信托项下补仓义务人为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补仓义务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无条件且不可抗辩地连带履行相关补仓义务;差额补足义务人为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xx先生, 差额补足责任不分先后。具体承担义务如下:
1、信托到期时,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xx先生为优先级份额的本息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2、信托期间,当信托净值跌破预警线或止损线时,补仓义务人承担现金补仓义务;
3、信托期间,当信托财产现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信托报酬及其他信托财产应当承担的费用,且投资的金科文化股票处于锁定期,差额补足义务人应对上述费用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关于追加资金的权利及纠纷由全体委托人及其指定的第三人自行解决,与受托人无关。
(三)本信托预警线和止损线如下:预警线=【0.75】
止损线=【0.70】
1、建仓期及锁定期内的预警和止损机制
(1)在建仓期及锁定期内,x T 日收盘后的信托单位估算值小于等于预警线大于止损线时,受托人应于 T 日 18:00 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劣后级委托人及追加资金义务人提示追加增强资金,并由 T+1 日 10:30 前出正式通知(盖章版)以传真形式向劣后级委托人及追加资金义务人提示追加增强资金。追加资金义务人应当在 T+3 日上午 11:30 之前足额追加增强资金。自 T+3 日下午 13:00 起至信托计划信托单位估算值恢复到【0.75】元之上止,受托人将拒绝接受任何买入证券的投资建议。
合计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预警线-MIN{T 日、T+1 日、T+2 日信托单位估算值})×T日信托计划存续总份额
xT+3 日信托单位估算值小于等于预警线大于止损线时且资金追加义务人未于T+3 日上午 11:30 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追加增强金的,无论之后本信托计划净值是否能够恢复到预警线以上(不含),以及之后追加资金义务人是否能够足额追加增强资金,自 T+3 日下午 13:00起,本信托计划项下在支付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剩余的资产及收益全部归优先级委托人享有。劣后级委托人立即且永久地丧失其享有的全部委托人权利及信托受益权且追加资金义务人已追加的资金均归优先级持有人所有。以上此种情况下,受托人不再接受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由受托人对本计划项下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操作,在支付已计提未支
付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剩余的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委托人。
无论资金追加义务人此后是否履行追加资金的义务,劣后级受益人的份额都保持为零而不会恢复,劣后级受益人无条件放弃任何形式的追索及抗辩(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等)。劣后级受益人与优先级受益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署任何协议,优先级受益人依据本条约定取得劣后级受益人的信托单位份额后可享有相应的信托受益权。
追加资金期间,受托人仅于收盘后信托单位估算值小于等于预警线时通知资金追加义务人。资金追加义务人根据受托人发送的预警通知书中的资金追加缺口追加资金,合计追加资金>(预警线-MIN{T 日、T+1 日、T+2 日信托单位估算值})×T 日信托计划存续总份额。若追加增强资金期间信托单位估算值触发止损线的,受托人将按照第(2)条进行止损操作。
(2)在建仓期及锁定期内,x T 日收盘后的信托单位估算值低于或等于止损线时,受 托人应于T 日18:00 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劣后级委托人及追加资金义务人提示追加增强资金,并由 T+1 日 10:30 前出正式通知(盖章版)以传真形式向劣后级委托人及追加资金义务人提 示追加增强资金。追加资金义务人应当在 T+1 日上午 11:30 之前追加资金,追加资金义务人 合计追加的资金应使得 T 日信托计划信托单位估算值恢复至【0.75】元以上(不含)。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预警线-T 日信托单位估算值})×T 日信托计划存续总份额
x追加资金义务人没有遵守上述追加增强资金的要求,无论之后本信托计划净值是否能够恢复到预警线以上(不含),以及之后追加资金义务人是否能够足额追加增强资金,自 T+1 日下午 13:00 起,本信托计划项下在支付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剩余的资产及收益全部归优先级委托人享有。劣后级委托人立即且永久地丧失其享有的全部委托人权利及信托受益权,且追加资金义务人已追加的增强资金均归优先级持有人所有。
以上此种情况下,受托人不再接受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由受托人开始对本计划项下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操作,在支付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剩余的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委托人。无论资金追加义务人此后是否履行追加增强资金的义务,劣后级受益人的份额都保持为零而不会恢复,劣后级受益人无条件放弃任何形式的追索及抗辩(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等)。劣后级受益人与优先级受益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署任何协议,优先级受益人依据本条约定取得劣后级受益人的信托单位份额后可享有相应的信托受益权。
2、解除锁定后的预警和止损机制
(1)解除锁定后,x T 日收盘后的信托单位估算值小于等于预警线大于止损线时,受 托人应于T 日18:00 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劣后级委托人及追加资金义务人提示追加增强资金,并由 T+1 日 10:30 前出正式通知(盖章版)以传真形式向劣后级委托人及追加资金义务人提 示追加增强资金。追加资金义务人应当在 T+3 日上午 11:30 之前足额追加增强资金。自 T+1 日上午 9:30 起至信托计划信托单位估算值恢复到【0.75】元之上止,受托人将拒绝接受任 何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
合计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预警线-MIN{T 日、T+1 日、T+2 日信托单位估算值})×T日信托计划存续总份额
x资金追加义务人未于 T+3 日上午 11:30 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追加增强金的,自 T+3 日下午 13:00 之后受托人应立即据市场行情进行减仓操作,直至本信托计划持有股票市值不超过信托计划净值(以 PB 系统资产净值为准)的 50%。当日因股票停牌、成交量萎缩、接盘不足等流动性风险所造成的卖出委托未成交或部分成交未完成减仓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操作。
追加资金期间,受托人仅于收盘后信托单位估算值小于等于预警线时通知资金追加义务人。资金追加义务人根据受托人发送的预警通知书中的资金追加缺口追加资金,合计追加资金>(预警线-MIN{T 日、T+1 日、T+2 日信托单位估算值})×T 日信托计划存续总份额。若追加增强资金期间信托单位估算值触发止损的,受托人将按照第(2)条进行止损操作。
(2)解除锁定后,x T 日收盘后的信托单位估算值低于或等于止损线时,受托人应于 T 日18:00 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劣后级委托人及追加资金义务人提示追加增强资金,并由T+1日 10:30 前出正式通知(盖章版)以传真形式向劣后级委托人及追加资金义务人提示追加增强资金。追加资金义务人应当在 T+1 日上午 11:30 之前追加增强资金,追加资金义务人合计追加的资金应使得 T 日信托计划信托单位估算值恢复至【0.75】元以上(不含)。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预警线-T 日信托单位估算值})×T 日信托计划存续总份额
x追加资金义务人没有遵守上述追加增强资金的要求,无论之后本信托计划净值是否能够恢复到预警线以上(不含),以及之后追加资金义务人是否能够足额追加增强资金,自 T
+1 日下午 13:00 起,受托人将对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进行变现操作,该变现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当日因股票停牌、成交
量萎缩、接盘不足等流动性风险所造成的卖出委托未成交或部分成交未完成减仓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操作。
若追加资金义务人由于电话停机、无人接听、邮件退信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通知到追加资金义务人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劣后级信托单位根据本合同约定全部转换为优先级信托单位后,信托计划不再设置预警、止损线,受托人根据优先级委托人的指令进行操作。
4、xxxx完毕后,信托计划结束。
5、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补仓信托资金计入信托财产,但补仓资金义务人追加的补仓资金不改变信托单位的类别,不增加信托单位类别,不增加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不改变劣后级信托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方法。补仓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后,信托单位总份额不变。
6、补仓资金的取回
当信托财产净值连续 5 个交易日(不包含标的股票停牌的交易日)稳定在初始信托单位 总份额×1.00 元以上时,超出初始信托单位总份额×1.00 元的补仓信托资金可以退还补仓 资金义务人。补仓资金义务人应在资金取回日的 5 个工作日前向受托人提交取回资金申请书,资金取回日应为交易日。补仓资金义务人在资金取回日取回补仓信托资金后的信托财产净值 应大于初始信托单位总份额×1.0000 元。累计取回的补仓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累计补仓的
资金总额。
7、鉴于信托计划预警及止损所要求的时效性,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在此共同确认,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对补仓义务人发出预警风险提示的方式为录音电话、电子邮件和传真,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对补仓义务人发出补仓通知以及受托人在补仓义务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 及时足额履行补仓义务时向全体委托人发出通知的方式为电子邮件和传真。如因委托人或补仓义务人电话停机、无人接听、邮件未送达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通知到委托人或补仓义务人(如需通知)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用以接收投资顾问的平仓投资建议
(如需)的方式为录音电话和电子邮件,受托人将对其录音电话进行电话录音并且该录音及电子邮件即成为投资顾问平仓投资建议的有效证据。上述通知中,如使用电话通知方式的,
各方同意对其全部录音电话进行电话录音并且该录音即成有效证据;如使用电子邮件方式的,电子邮件亦成为有效证据。
补仓义务人根据本合同约定追加的补仓资金,计入信托财产总值,但不改变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数量,不增加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增加、不改变劣后级信托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方法。
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信托单位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一)风险揭示
1、投资品种相关风险
(1)法律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市场投资品种的价值和风险发生较大变化,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2)市场风险。因国家政策变化、经济周期、利率变化、通货膨胀、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以及投资品种的其他因素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品种的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可能会导致信托财产的净值缩水的风险。
(3)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产品收益产生影响。
(4)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标的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信托计划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5)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产品的保值增值。
2、本信托计划主要用于投资于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代码:
300459),由于存在限售期、休市、停牌、标的股票跌停等因素导致股票无法变现或及时变现,可能将面临下列各项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x信托计划主要用于投资于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如果被增持的上市公司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甚至亏损,可能会造成股票价值贬值,并最终对信托单位价值造成负面影响。
(2)上市公司股价波动风险
上市公司股价可能随宏观经济环境、上市公司自身经营状况以及股票市场风险而波动,进而对信托单位的收益实现造成负面影响。
(3)限售期和标的股票停牌风险
如信托计划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存在限售期或停牌期,限售期或停牌期将影响股票的及时变现,且当限售期或停牌期内信托单位净值触及止损线时受托人可能无法及时对信托计划项下财产卖出或进行平仓操作,进而对信托单位的收益实现造成负面影响。
(4)流动性风险
信托计划所持有上市公司标的股票可能在极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休市或停止交易、标的股票跌停或停牌等情形)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及时变现,进而对信托单位的收益实现造成负面影响。
(5)补仓风险
x信托项下补仓义务人承担追加增强资金的义务,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补仓义务。而补仓义务人的补仓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若因任何原因在发生需要补仓的情形时,补仓
义务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追加补仓资金的,则可能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并进而影响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实现。
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确认自愿承担本信托上述安排的风险。
(6)平仓风险
信托计划在补仓义务人未能按照本合同及《补仓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补仓义务时,会导致受托人根据受托人对证券市场的判断对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产品进行变现操作,直到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平仓变现操作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的损失。
3、投资顾问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信托计划的业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资顾问的投资管理能力、勤勉尽责的执行投资管理义务和恪守各项法律法规。投资顾问的投资能力和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投资收益。若投资顾问提出的投资建议违反法律法规或信托合同,且信托经理依据当时已知信息不足以确认该投资建议违反法律法规或信托合同的,可能因执行该投资建议而受到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处罚(不排除投资建议执行后,经过很长时间后受到的处罚),从而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由于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没有可供公开查询的历史业绩作为参考,可能产生投资顾问投资能力不足导致的投资风险。
投资顾问发生道德风险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顾问利用合投资交易向第三方转移、输送利益等),将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4、受托人管理、操作及交易系统风险
(1)本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的金融信托业务资质、管理能力、相关知识和经验以及操作能力等也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和管理有着较大程度的影响,受托人的管理和操作失误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2)受托人将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履行信托财产投资管理职责,但在受托人管理信托财 产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由于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多变而导致受托人未能全部完成投资建议,或由于投资建议违反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或 PB 系统的系统限制、或由于 PB 系统的故 障而导致投资建议被 PB 系统自动拒绝执行、未能完全执行或执行失败的情形,从而影响信 托的收益水平,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在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因操作失误或差错影响信托财产投资建议的执行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因除估值核对日外,受托人计算的每日信托单位净值无需保管人复核。故由于受托人估值差错引起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5、劣后级受益人损失劣后级信托资金的风险
劣后级受益人以其劣后级信托资金保证优先级信托资金的安全,若信托清算时信托财产在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并优先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后的剩余信托利益小于劣后级信托资金,则劣后级受益人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当发生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的止损平仓情形时,受托人有权且应当采取相应的止损平仓措施,在强制平仓过程中,标的股票的变现由受托人自行决定,强制平仓的结果由信托财产承担,可能导致劣后级受益人的重大本金损失。若因流动性风险导致受托人在止损平仓时未能及时变现信托财产的,则可能导致劣后级受益人和优先级受益人的重大损失。
特别的,当锁定期内信托单位估算值触及预警线时,补仓义务人未按约定追加足额履行补仓义务的,劣后级信托单位将全部注销并转换为同等份额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归优先级受益人所有,将导致劣后级受益人的全部本金及相应收益损失。
6、补仓义务人能力不足的风险
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xx为本信托计划提供补仓义务及差额补足义务,如因任何原因补仓义务人未能按约定履行动态补仓义务,将会影响委托人信托利益的实现。
7、保管人、证券经纪商等的经营及操作风险
x信托存续期间,保管人、证券经纪商从事信托财产保管业务、证券经纪业务的资质、管理能力、相关知识和经验以及操作能力等也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和管理有着较大程度的影响;也可能发生违反信托计划《保管协议》等相关合同的情形;保管人、证券经纪商的经营和操作失误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8、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的风险
(1)PB 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
PB 系统缺陷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或交易的延时和中断、计算机病毒发作、黑客入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突然停电、政府禁令、全球性网络问题等,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2)证券经纪商不对 PB 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的风险
因受到证券市场监管要求、交易规则、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PB 系统交易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期存在偏差,存在交易速度不确定、成交信息及其他信息有可能出现偏差或迟延等相关风险,且证券经纪商不对提供的 PB 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3)PB 系统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由于通讯繁忙造成交易服务器负载过重,或非操作过失引发的硬件故障,或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的攻击和入侵等恶意破坏,PB 系统的数据传输可能出现中断、停顿、延迟、错误、丢失或不完全等情况,造成受托人可能不能及时使用该系统进行正常交易,或使交易出现中断、延迟、失败或结果偏差等现象;可能出现证券经纪商与交易所的远程数据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或者受托人交易终端与证券经纪商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证券经纪商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等情况;从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实现 PB 系统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4)PB 系统功能调整的风险
鉴于证券经纪商保留对 PB 系统各种功能随时进行调整的权利,当证券经纪商未及时告知受托人 PB 系统功能调整后,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使用 PB 系统,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此外,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对 PB 系统在软件功能、异常交易、交易频率、交易速度、交易品种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进行正常证券交易,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9、委托人投资于本信托的风险
(1)信托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本信托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本信托的受益人承诺信托利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
(2)委托人资金流动性风险
劣后级委托人不得赎回其信托单位,委托人持有信托单位的时间和金额均有一定要求,因此委托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3)劣后级委托人损失信托资金的风险
锁定期内信托单位估算值触及预警、止损线时,补仓义务人未按约定追加足额履行补仓义务的,劣后级信托单位将全部注销并转换为同等份额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归优先级委托人所有,将导致劣后级委托人的全部本金及相应收益损失。
10、信托提前终止及投资组合终止时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
信托提前终止及投资组合终止时, 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 信托财产可能部分甚至全部不能变现, 从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以现金形式分配信托财产。
11、估值偏差风险
由于停牌的股票以停牌前最近一个工作日收盘价估值,因此在该等股票上市或恢复交易前后,信托财产净值可能出现较大波动。委托人在此确认其充分理解并同意承担该等风险。
12、止损失灵风险
由于信托计划所投资的证券连续跌停等不可控事件造成受托人不能在信托单位净值位于止损线之上完全变现证券资产时,导致委托人信托利益受到损失。
13、劣后级委托人同意若信托计划延期,临时开放日为信托计划存续满 24 个月当日,并且优先级委托人于临时开放日赎回持有的全部信托份额。劣后级委托人知晓由此产生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应损失。
14、单只股票投资比例过高的特别提示风险
(1)信托财产难以变现的风险
x信托计划投资于【金科文化(300459)】,单只股票持仓比例买入时可以达到信托财产净值的 100%。单只股票投资比例过高,极端情况下,市场可能出现盲目的一致性杀跌行为,导致成交萎缩、接盘不足,从而使信托单位估算值触发止损线之后变现操作难以完成,导致整体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信托财产延迟变现的风险
因单只股票投资比例过高,可能会被监管机构认定为与他人构成一致行动人,则标的股票可能被限售,从而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延迟变现,进而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3)信托财产变现后无法兑付的风险
由于本信托投资于特定股票的持仓比例过高,在证券市场出现极端情况下(如购买的股票长期停牌、股票连续跌停等),可能会导致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无法足额兑付受益人信托利益,甚至受益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可能受到损失。
15、保障基金投资风险
根据银监会规定,2015 年 4 月 1 日后成立的投资性资金信托,信托财产的 1%作为投资组合的一部分认购保障基金,但该部分投资收益较低,对产品整体收益以及委托人实际信托利益会造成一定影响。
16、税务风险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税收政策,信托项目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本信托计划将按相关税收政策要求缴纳相应增值税。因信托项目税费增加,将导致受益人可分配收益减少。如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将来另有规定,受托人将进行相应调整。
17、估值风险
x信托计划采用信托单位估算值作为预警和止损依据,T 日收盘后估算的 T 日信托单位估算值可能与 T+1 日计算的 T 信托单位净值存在偏差,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表明知晓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18、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计划的收益遭受损失。
(3)投资顾问采用 PB 系统下达投资建议,目前证券交易也采用电脑和网络操作,因投资顾问、受托人、证券经纪商或其他相关方的网络、电脑系统、电子设备等发生故障,可能影响交易安全、信息传递,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迟延,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运作。
(4)信托计划将主要按照投资顾问下达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因投资顾问违反证券法规、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或因监管政策的变化、监管部门的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可能导致信托计划受到处罚或者本信托项下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可能被限制或停止交易,或信托计划的证券投资发生损失。发生此种情形,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及委托人/受益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应积极采取措施促使交易恢复。
(5)止损措施有限的风险:本信托计划设置了预警线和止损线,当股票市场发生波动导 致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触及或跌破止损线时,若追加资金义务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补仓义务,则 受托人按照约定可能罚没劣后级委托人的所有信托份额,同时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资格将转 移给优先级委托人,受托人仅接受优先级委托人的书面指令进行操作;但罚没条款的操作和 执行需要一定时间,若证券市场剧烈波动或投资标的股票出现停牌、连续跌停等情形,亦会 导致受托人无法按照优先级委托人的书面指令及时变现信托财产;且《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影响,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股票,在公告后仍有 12 个月锁定期, 锁定期内存在无法顺利变现的风险;若因信息系统、交易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估值出现偏 差、估值报送不及时或信托财产未能顺利变现,亦会导致信托财产损失;在受托人按照投资 顾问指令变现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损失,委托人存在损失部分甚至全部本金的风险。
(6)受益人本金部分或全部损失的投资风险:本信托计划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信托计划,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本信托计划的收益取决于所投标的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存在因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等原因导致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本金部分或全部亏损的风险,在信托财产出现投资亏损的情形下,存在受托人不能满足分配等资金需求而提前终止信托进行清算分配的可能,受益人所对应的信托利益可能因此亏损,存在投资风险。
(7)流动性风险:若本信托计划到期时,信托财产未能全部变现,则受托人只以已变现的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进行现金分配,剩余部分受托人有权将信托财产原状分配,由此可能致使受益人于本信托到期时以现金形式获取的信托利益与其预期出现偏离,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该风险由信托财产及受益人承担。
(8)管理风险:本信托中受托人为事务管理职责,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尽职调查及项目期间管理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负责,委托人相应承担上述尽职调查及期间管理风险。
(9)估值风险:受托人负责对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与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等进行计算,估值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可靠性等将会影响信托估值的准确性及估值结果传递的及时性,委托人认可本信托的估值安排,并同意就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10)投资顾问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投资顾问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对具体投资标的交易时机的选择判断、投资比例分配等,投资顾问的相关知识经验以及投资管理能力等对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有着决定性影响,在投资顾问发生故意或过失情形时也将导致信托财产受到较大损失。同时,投资顾问为投资标的对应的企业本身,其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和违约风险等亦可能导致其投资决策违反信托合同约定或存在内部控制和协调;投资顾问亦可能因债务、或有债务或其他法律责任,投资决策存在关联交易、价格控制等违规行为而导致信托计划投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发生损失。
(11)差额补足能力不足的风险: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提供补仓义务,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xx为本信托计划提供差额补足义务.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xx持有的主要资产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其补仓能力与差额补足能力受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影响较大,差额补足人因任何原因未能按约定履行动态补仓义务或差额补足义务,将会影响委托人信托利益的实现。
(12)税务风险: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税费,如财税 [2016]140 号文项下的增值税等,且随着国家财税政策的变化,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受益人收益分配产生影响,委托人须承担税务风险;
(13)提前终止的风险:在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信托文件中约定的事由发生时,受托人有权据此宣布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从而导致受益人实际取得的信托利益总额低于预期信托利益总额的风险。
(14)延期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二)风险监控 1.市场风险识别
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对于证券投资构成风险和机会。市场价格是由包括政治、经济、行业、企业以及交易者行为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之下的结果,因而市场风险的形成也是由上述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而言,证券市场风险表现为因证券市场整体下跌导致的风险,也称为系统性风险;以及由于个别证券下跌导致的风险,也称为非系统性风险。对于上述风险的识别需要深入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市场经验。投资顾问具有长期的市场操作经验,这有助于其判断市场变化的潜在风险,但并不能保证能够有效规避系统性风险或非系统性风险。
2.风险计量
风险计量主要表现为证券投资市值与成本之间的变化,风险的暴露程度其一取决于投资 顾问本身的投资研究的准确性和具体投资操作的水准,其二取决于证券市场的整体波动特征。证券投资的特点在于其未来收益的不确定,到目前为止尚没有精确的预测方法能够判断一项 投资是否将产生盈利或亏损,因此投资者需要对信托计划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暴露有充分认 识。
3.风险监控
风险监控的主要目的是保证信托计划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监控的对象为整体信托计划运行的合法合规性,也可能包括信托计划财产整体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依靠电脑系统判别及交易人员逐日盯市等手段实施。
4.逐日盯市制度
受托人指定专职的信托经理负责逐日盯市,进行风险监控。 5.特别交易条款
受托人可以在没有投资建议的情况下执行交易。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根据信托计划,受托人有理由相信某些品种存在不得持有的理由,受托人可直接卖出;
(2)根据相关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必须卖出部分证券且投资顾问经受托人通知后仍未能及时提供投资建议的;
(3)投资顾问无法继续履行职责,信托进入清算程序,受托人自主卖出所有证券。 6.内部控制与独立外部审计
因受托人之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均由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约定《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无需审计。
(三)风险承担
1.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2.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
十三、信托受益权的继承、转让及赎回
(1)经受托人同意,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级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2)未经全体委托人同意,劣后级委托人的受益权不得转让。
(3)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应与受让人共同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受托人向受让人出具《信托受益权变更确认书》之日为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未完成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4)受益人不得向自然人拆分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机构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5)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受让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封闭期、赎回费用等均延续转让前的判断标准。
2、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1)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
(2)信托受益权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3)信托受益权继承人继承信托受益权,应持xxxx、信托受益权继承申请书及证明继承人合法继承权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如法院判决书、遗嘱、遗嘱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继承登记手续。受托人向信托受益权继承人出具
《信托受益权继承确认书》之日为信托受益权继承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未完成信托受益权继承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4)信托受益权继承人应当按照“继承信托单位份数×1 元×0.2%”的数额向受托人缴纳手续费。
3、赎回
(1)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劣后级委托人的信托份额未灭失,若本信托计划所投标的解除锁定后,优先级受益人在提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劣后级受益人后,可提前赎回其全部优先级份额及相应存续期内的最高信托利益,赎回后本信托计划不再计算优先级份额及信托收益。
(2)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劣后级委托人的信托份额已灭失,若本信托计划所投标的解除锁定后,优先级受益人可向受托人发送投资建议,以信托财产为限赎回其全部优先级份额及相应存续期内的全部信托收益,并且优先级受益人必须变现全部信托计划资产。
(一)信托计划的延期
经全体委托人申请,受托人同意,本信托计划可延期。
(二)信托计划的终止
1、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条件
(1)当信托单位估算净值小于等于止损线且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受托人有权决定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2)由于法律法规、市场制度变动将对信托计划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使得信托计划无法持续稳健运行,受托人有权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终止信托计划的请求,经受益人大会表决通过后,终止信托计划。
(3)委托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等原因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4)本信托计划受益人一致同意可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5)若本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间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时,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信托计划终止:
(1)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计划目的;
(2)信托计划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3)本信托计划被撤销;
(4)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5)全体委托人申请全部赎回信托单位份额;
(6)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合同终止;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三)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且清算程序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以委托人认可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确认《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无需审计。
信托计划终止时清算期控制在六个工作日,在信托财产项下没有不能变现的资产(如停盘的股票)的情形下,若信托利益未在六个工作日内分配至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
账户,则自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第七个工作日起,以初始受益人的资金规模为基数,受托人应按照【0.5‰】/日向受益人支付罚息,该罚息与受益人委托资金及收益一同在清算最终完成后划至受益人。
(四)信托财产的分配
x信托合同终止,信托财产按本信托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归属受益人。
(五)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情况
如果信托计划终止时,部分或者全部信托财产由于客观原因暂停交易或暂时无法变现的,受托人就可供分配的现金资产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进行分配。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委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1)委托人为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投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且拥有完全处分权的资金,不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不是银行信贷资
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受托人不对委托人认购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2)委托人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在信托设立之前对本信托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证券经纪商、投资标的股票、补仓义务人等事项,并在信托成立后自行或者指定第三方对本信托项下的投资标的进行风控管理,委托人对其自行进行的尽职调查及风控管理承担责任和风险;本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
(3)按本合同要求将信托资金及时足额付至本合同指定的信托计划专户。
(4)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信托费用和信托管理费并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税费。
(5)保证已就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6)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计划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7)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
(8)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
(9)受益人持有的每一份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若委托人为金融产品的,由该产品的管理人行使。若本信托计划有多个委托人的,委托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股票表决权的行使。委托人或该金融产品的管理人自愿承担行使投票表决权带来的一切后果。
(10)若本信托计划被证监会、交易所认定为与他人构成一致行动人,则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规定要求一致行动人履行的义务,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若委托人为金融产品的,由该产品的管理人行使。若本信托计划有多个委托人的,委托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如何履行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规定要求一致行动人履行的义务。
(11)标的股票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自可能对
标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
内;当【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能出现《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之情形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投资顾问不得下达买卖股票的投资建议。若执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出投资建议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全体委托人承担,且受托人均有权随时终止信托计划。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信托计划损失)由全体委托人承担并负责赔偿,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2)本项目运行期间,须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上市公司作为本项目对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13)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有权依照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约定取得信托报酬。
(3)有权依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约定或根据信托事务的管理需要,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有权更换证券经纪人。
(5)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及税费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6)本着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管理的需要,对信托计划和本合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在不增加信托计划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相关费用的费率提取比例。
(7)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将委托人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者相关机构披露。
(8)当受托人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达到或者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4.99%时,受托人有权拒绝本信托计划对该投资标的的买入指令,同时可以要求委托人就其未与或不与他人形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况予以书面说明或承诺。
(9)若委托人或者投资顾问违反本信托合同的承诺,受托人有权限制其买入该标的股票。
(10)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股票的表决权由投资顾问自行行使,受托人届时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表决,若投资顾问未对表决事项向受托人发出投资建议,受托人将不参与表决。
(1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受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1)除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取得信托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2)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应遵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3)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4)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6)必须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7)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8)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9)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10)受托人为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应及时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避免信托财产损失的发生或扩大。如发生需诉讼或仲裁等债权债务纠纷情况,受托人仅履行必须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相关手续办理的事项,不参与诉讼或仲裁中涉及聘请律师、起诉、主张诉讼请求及相关法律文书的起草等工作,所有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实质性活动均由委托人/受益人自行负责。如发生需诉讼或仲裁等债权债务纠纷情况,须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并预先支付费用。
(三)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享有如下权利:
1.享有信托受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
2.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3.有权查阅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4.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受托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要求受托人予以损害赔偿。
5.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有重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6.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资金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四)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有权收取保管费。
(2)有权根据保管协议对受托人的划款指令进行审核。
(3)保管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指定专门的托管部门并选派具备专业从事信托财产保管经验的人员提供保管服务。
(2)及时执行受托人发出的有效指令,以约定的方法对信托财产进行安全保管。
(3)接受受托人监督和查询,并按受托人的要求定期提供对账单和保管报告。
(4)保管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证券经纪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有权收取证券交易佣金。
(2)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向受托人和保管人提供交易数据。
(2)执行受托人发出的交易指令。
(3)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六、受益人大会
(一)组成
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
(二)召开事由
1、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提前终止或延长信托合同,但信托文件已明文规定的情形除外;
(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更换受托人;
(4)提高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标准;
(5)扩大信托计划投资范围;
(6)受托人认为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7)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受托人决定修改信托文件,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
(1)由于法律法规变动或市场制度变革等原因将对信托计划运行产生重大影响,受托人认为信托计划必须作相应完善或修改时,受益人同意该完善或修改的,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计划进行完善或修改;
(2)信托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3)受托人判断信托文件修改事项不损害受益人信托利益,且与受益人协商一致的;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信托文件进行的修改。
(三)会议召集方式
1、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等由受托人选择确定。
2、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本条中均指届时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10%以上(含 10%)的受益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向受托人提出书面提议。受托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受益人代表。受托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召开。受托人决定不召集的,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 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受益人依法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受托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不得干扰。
(四)通知
1.召开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公告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受益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五)召开方式、会议方式 1.受益人大会召开方式
(1)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受益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受托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受托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受益人大会。
2.受益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 50%以上(含 50%)的受益人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方可举行。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间。
(2)通讯方式开会
出具书面意见的受益人所代表的信托单位份数占信托单位总份数 50%以上(含 50%)的,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六)议事内容和程序 1.议事内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
(2)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会议主持人由召集人指定。
(七)表决
1.受益人所持每份信托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但在表决事项涉及受益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信托文件规定需要追究或放弃追究该受益人法律责任时,该受益人应回避表决,且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不计入表决权总份数。
2.受益人大会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或延长信托合同(信托文件已有明文规定的情形除外)必须经参加大会的全体受益人全体通过方为有效。
3.受益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出席现场会议的受益人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八)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1.受益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均有约束力。
2.受托人于每次受益人大会召开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向全体受益人进行披露,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在信托存续期限内,受托人如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本合同规定的受托职责终止的情形,新任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决定。以选任新受托人为审议事项的受益人大会由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召集。
(一)受托人在合理的时限和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向委托人及受益人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本信托计划的信息。
(二)委托人与受益人在此声明并同意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的信息以在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同时有关信息将在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或委托人、受益人来函索取时由受托人寄送。
(三)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且清算程序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约定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无需专项审计。
(四)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单位净值及季度管理报告等。
2.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计划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与受益人披露。
(一)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委托人或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xx、确认与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本信托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项下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止本合同。
x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执或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合同当事人各方约定管辖法院为优先级委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重要提示:受托人在此特别提示委托人充分注意信托合同中载明的争议解决之管辖条款,此条款与委托人的权益密切相关。本条款的确定以及本合同的签署都是经过与委托人多次协商并经过委托人审慎考虑,是委托人自愿的意思表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条款,愿意遵守本条款的约定,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下述信息变化,因委托人和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而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一)通知
1.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变更
委托人、受益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邮寄地址(或住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委托人、受益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应至迟在信托期限届满前一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
受托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在受托人的网站上进行公告。
2.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持以下必备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1)必备证件
①本合同原件。
②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受益人为机构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6)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需在以上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办理手续
①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一式贰份;
②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贰份;
③提供变更后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式贰份;
(3)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 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
本条适用于本合同所有的需传递的通知、文件、资料等。
委托人和受益人应采用受托人认可的方式向受托人送达,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传真等方式,以受托人实际签收视为送达。
受托人向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送达可采用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采用受托人网站公布、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的方式送达的,受托人发出当日视为送达之日;采用邮寄送达的,受托人投寄后第七日视为送达之日。
(一)本合同组成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认购风险xx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应签署该风险xx书。
(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三)xx
各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xx书等信托文件的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与受托人一致的理解。
(四)合同文本
x合同一式陆份,受托人持叁份,委托人持壹份,中登开户壹份,备用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编号为 0000-000-0000 的xxxx•金科文化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之签署页)
特别提示:本信托并不保证赢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投资信托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信托文件,并与受托人进行充分沟通,审慎做出购买决策。
委托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运营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签章):
受托人:西部信托有限公司(公司运营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合同签署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