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GXTC-CZ-1763127
GXTC
五层机房双路供电改造施工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项目编号:GXTC-CZ-1763127
采 购 人: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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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采购人)的委托,就如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1. 项目名称:五层机房双路供电改造施工
2. 项目编号:GXTC-CZ-1763127
3. 采购人名称: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4. 采购人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00x 5. 采购人联系方式:010-67800260/0311
6. 本项目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7. 本项目预算(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1948500.00元。
8. 工程范围:
改造要求:整个改造过程中所有 IT 设备不断电;以后在 3 号变压器改造过程中仍要求 IT 设备不断电。
改造目的:实现 5 层机房 IT 设备由 3#或 4#变压器市电真双路供电,改造后可解决市电单路供电问题。
改造内容:
(1)通过从 4#变压器闲置开关(无需停电)引出一条新 B 路电源,在五层 UPS 室新增 1 台 ATS 柜(5ATS),2 台配电柜(5ATS1、0XXX0),0 xxxxxx(0XX0)、1 台 UPS(400KVA)设备、1 台输出配电柜(5UPS)和 2 台抽屉柜(5UPS1、5UPS2),形成机房的新 B 路电源供电。其中电源转换柜(5AT3)与原供电系统备用控制开关相连,使从 4
#变压器引出的 B 路电源在 4#变压器检修期间由 3#变压器为新 UPS 供电使用。
(2)新增 2 台电源转换柜(5AT1、5AT2),上口与配电柜 5ATS2 的两台控制开关相连,下口与原供电系统两台 UPS 相连,使原有从 3#变压器引出的 A 路电源在 3#变压器停电改造期间由 4#变压器为 1、2 号 UPS 供电使用。
(3)新增 2 台油机 T 接柜(5TJ1、5TJ2),分别对两台 ATS 开关市电故障时由油机供电。
(4)在 5 层机房新增 6 台列头配电柜(5LT1-6)与 2 台闲置列头配电柜(5LT7、 5LT8)共 8 台,用于机房所有机柜的 B 路供电。
改造达成的效果:此次改造后形成市电双路供电,解决市电单路供电问题。改造
后,原 1、2 号 UPS 设备可实现 3 号、4 号变压器的低压柜分别供电;新 UPS 也可实现 3 号、4 号变压器的低压柜分别供电。
9. 报价范围、工程项目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的相应规定为准。磋商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必须满足本次工程项目的实质目的,完全实现所应有的全部要求。磋商供应商若存在任何理解上无法正确确定之处,均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规定的报价前的澄清等程序提出,否则,由此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
10. 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12月15日;计划竣工时间:2018年1月15日工期:30日历日
11. 建设地点:xxxxxxxxxxxxxxxxxxx00xxxxxxxxxxx。
12. 供应商应满足如下资格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包括: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供应商须是2016-201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工程定点项目入围施工企业,具备政府采购备案条件;
(3)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4) 供应商必须从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
13. 磋商文件购买:
(1) 2017年12月1日-2017年12月11日,每天9:30-11:30,13:30-16:30(节假日除外)。文件售卖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购买时务必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2) 文件售价:人民币xx元整(500元)。如需邮寄加收100元邮寄费,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3) 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3万元整;保证金于报价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前交纳至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4.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7年12月12日北京时间14:00时,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拒绝接收。
15.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xx路和泓四季六号楼国信招标会议室。
16.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7年12月12日北京时间14:00时。
17.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xx路和泓四季六号楼国信招标会议室。
18. 本次磋商分如下步骤:
步骤一:所有被邀请且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应于2017年12月12日14:00时(北京时间)之前将装订成册的响应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商务应答材料和首次报价)递交到xxxxxxxxxxxxxxxxxxx国信招标会议室。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磋商保证金(电汇底单复印件)。由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资质、商务、技术方案以及首次报价进行初审。
步骤二:根据各供应商应答情况,磋商小组将以本磋商文件的内容为基础,分别召集所有通过响应文件初审的供应商就技术需求、服务范围以及价格进行单独磋商。在磋商期间,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但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进行实质性变动,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步骤三:经磋商并审核合格,并得到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供应商应于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另行通知),按磋商最终确定的技术条件、服务范围将最后报价密封递交到xxxxxxxxxxxxxxxxxxx国信招标会议室。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9. 评审标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及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
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方案/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采购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四招标分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000000
联 系 人:xxx、xxx、xx 电 话:010-87235194/5254/5094传 真:010-87235165
保证金专用户:
开户名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四招标分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关村支行
银行账号:110909099010201
标书款、服务费户:
开户名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四招标分公司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世纪城支行
银行账号:1100 6066 8018 8000 05173
请供应商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磋商项目的项目编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磋商响应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1 日
第二章 磋商资料表和供应商须知
磋商资料表
序 号 | 内容 | 对应条 款号 | 说明与要求 |
1 | 项目概述 | 1.1 | 采购人名称: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项目名称:五层机房双路供电改造施工项目编号:GXTC-CZ-1763127 项目预算:人民币1948500.00元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xx路和泓四季六号楼国信招标二层 电话:000-00000000/5254/5094 传真:010-87235165 |
2 |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 2.1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包括: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须是2016-201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工程定点项目入围施工企业,申具备政府采购备案条件; (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4)供应商必须从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竞争性磋 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 |
3 | *对联合体参与响应 的要求 | 2.2 | 对联合体的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
4 | 现场 踏勘 | 7.3 | 本项目不组织。 |
5 | 答疑会 | 7.4 | 答疑会安排:无。 |
磋商资料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说明,表格中的条款号对应供应商须知中的条款编号。
6 | *响应文件的构成 | 9.1 | (1) 应答函(格式见附件1); (2) 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见附件2); (3) 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见附件3); (4)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代表为非法定代表人时提供,格式见附件4); (5) 磋商保证金承诺函(格式见附件5); (6) 服务费承诺函(格式见附件6); (7) 供应商情况表(格式见附件7); (8) 资格证明文件,包括: 1) 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2)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包括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 近6个月中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4)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 至少1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已完工且单项合同金额在150万元(含)以上的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及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等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其中合同协议书需提供关键页复印件,包含合同的首页、金额页和签字盖章页等复印件); 7) 供应商拟派的项目经理应具有二级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或以上资质;复印件; 8)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 施工组织设计(格式见附件11); (11) 项目管理机构(格式见附件12); (12) 在施工程和新承接工程情况(格式见附件13)。 注:以上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均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 |
6 | 响应文件的构成 | 9.1 | 其它商务证明材料: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评分细则提及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
7 | 响应文 件份数 | 10.5 | 响应文件的份数: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文档2份。 |
8 | 报价方式 | 11.1 | 报价方式:工程量清单报价。超出控制价的报价将被否决。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房屋建设(改造)工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6%,启动质疑程序后投标人不能就其报价的合理性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合理说明或补正或 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报价将被否决。 |
9 | 磋商保 证金 | 12.2 | 磋商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
10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 点 | 14.1 | 接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7年12月12日14:00时 接收响应文件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xx路和泓四季六号楼国信招标会议室。 联系人:xxx、xxx、xx 电话:000-00000000/5254/5094 |
11 | 磋商时间、地 点 | 15.2 | 磋商时间:2017年12月12日14:00时 磋商地点:xxxxxxxxxxxxxxxxxxx国信 招标会议室。 |
12 | 最后报价 | 19 | 供应商在与磋商小组磋商后,可以对最终报价进行调整。调整以结算优惠率形式体现,不再重新组价,在合同执行过程 中如发生变更洽商,按实际结算价格进行优惠。 |
13 | 代理服务费 | 24.1 |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根据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 [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的计费标准(货物类)下浮 20%,向成交商按成交金额收取服务费。 |
14 | 履约保 证金 | 25.1 | 无。 |
15 | 其他事项 | 请参与磋商供应商格外注意本表中加*部分的内容,如果加*内容未做出完全的实质性响应,或者经磋商小组要求澄清或补正后仍未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将导致磋商无效或者被拒绝。磋商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密封装袋前仔细核对相关内容,以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 项目评审组织人员于符合性审查前(含)通过“信用中国”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xxx.xxxx.xxx.xx)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投标将被拒绝。 |
注:1、所有要求材料如未注明原件,则应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
一、说明
1. 概述
1.1 项目概述见磋商资料表第 1 条。
2. 合格的供应商
2.1 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此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符合磋商资料表第 2 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2.2 本次采购对联合体的要求见磋商资料表第 3 条。
2.3 供应商应从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
3. 磋商费用
3.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 通知
4.1.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等,下同)形式,向潜在供应商发出,传真和手机号码以潜在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时的登记备案为准。收到通知的供应商应以书面方式立即予以回复确认。因登记有误、传真线路故障或其他任何意外情形,导致所发出的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到达供应商,除非有适当的证据表明采购代理机构已经明知该项应当通知的事项并未实际有效到达且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仍有条件和必要及时地再次补发通知而故意拖延或不予补发通知,采购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采购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5. 磋商小组
5.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含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
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5.2.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在采购人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二、磋商文件
6. 磋商文件构成
6.1 磋商文件由以下六部分组成,包括:
◆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第二章 磋商资料表和供应商须知
◆ 第三章 评审标准
◆ 第四章 技术要求
◆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 第六章 附件
7.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7.2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回函确认。
7.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安排所有接收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踏勘现场,相关要求见磋商资料表第 4 条。
7.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召开答疑会,相关要求见磋商资料表第 5 条。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8. 使用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8.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
8.2 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9. 响应文件构成
9.1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磋商资料表第 6 条中列名的内容。
9.2 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0. 响应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0.1 响应文件规格幅面使用 A4 规格纸张,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规定的顺序,统一编目编码装订。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响应文件装订采用胶订或线订形式,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0.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0.3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书写,在适当的位置填写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署全名或加盖本人签名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将被视为无效文件。供应商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
10.4 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有供应商公章及授权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10.5 供应商应按磋商资料表第 7 条规定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 “响应文件正本”、“响应文件副本”、“电子文档”。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不符,以纸质文件为准。
11. 报价
11.1 报价要求见磋商资料表第 8 条。
11.2 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且不限于各项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有价格、税、费,并且报价应该被视为已经扣除所有同业折扣以及现金折扣。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3 供应商必须对采购人邀请其参加的一个包或多个包内的所有货物和服务以包为单位进行报价,不得将几个包合报一个价格,也不得将一个包中的内容拆开报价。
11.4 供应商应在分项报价表中对每项内容给予详细分项报价,在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拟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单价和总价,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11.5 采购货物或服务的价格均以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准。
12. 磋商有效期和磋商保证金
12.1 磋商有效期为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起 90 天,磋商有效期比 90 天短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而予以拒绝。在特殊情况下,在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可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予以退还。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内有关磋商保证金的退还和不予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2.2 磋商保证金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磋商保证金有效期与磋商有效期一致。供应商需同时提供退款银行详细信息。磋商保证金的金额应满足磋商资料表第 9 条规定的标准。
12.3 磋商保证金提交方式应为电汇形式,必须保证在磋商前将足额保证金汇到采购代理机构账户,并在磋商时递交电汇底单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以证明磋商保证金缴纳情况,否则将被视为供应商未提供磋商保证金。
供应商须以单位名义,按照电汇方式汇至如下账号,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供应商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交的磋商保证金。
采购代理机构人民币账户资料:保证金专用户:
开户名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四招标分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关村支行
银行账号:110909099010201
请供应商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磋商项目的项目编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磋商响应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2.4 凡没有根据上述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2.5 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供应商的不当行为而蒙受损失。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给供应商:
(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成交供应商未按照本供应商须知第 25 款之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如需要);
(6) 成交供应商未按照本供应商须知第 24 款之规定提交代理服务费。
12.6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2.7 磋商保证金退还办法。
(1) 电汇退款:供应商接到招标代理公司书面退款通知后,将本公司财务收据(在收据背后写清企业名称、开户行、账号、企业所在省市、联系电话及项目编号)连同招标代理公司收取保证金的财务收据复印件一并邮寄到招标代理公司财务部,办理电汇。每周二、三招标代理公司办理电汇退款。
(2) 退款联系地址: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四招标分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xx路和泓四季六号楼国信招标二层)。
(3)退保证金开始时间:(具体退款时间以项目经理通知为准)。
(4)收据抬头: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四招标分公司。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3.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电子版本分别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并在信封上标明 “正本”、“副本”、“电子版本”字样。所有的信封封皮上均应清楚注明:采购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及“在(磋商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信封封口处应有供应商代表的签字及供应商公章。
13.2 为了方便磋商,供应商应将“报价一览表”、“磋商保证金”(电汇形式提供电汇底单)、“退款银行信息表”一同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报价一览表”、“磋商保证金”、“退款银行信息表”字样。
13.3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对响应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14.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4.1 采购代理机构接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见磋商资料表第 10 条中规定。
14.2 响应文件须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送达
14.3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酌情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供应商受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5.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5.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5.2 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要求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密封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响应文件(并注明项目编号/包号)”和“在(磋商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5.3 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至磋商有效期截止前,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五、磋商
16. 接收响应文件
16.1 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统一接收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并作递交记录,供应商的代表需在递交记录上签字确认。
17. 响应文件的评审
17.1 商务审核:审核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包括是否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有效签署;磋商有效期是否满足;磋商保证金是否足额;资格证明文件是否合格等。
17.2 技术审核:对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的技术要求响应程度逐项进行审核。
17.3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7.4 通过响应文件评审的供应商被视为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进入磋商环节。
18. 磋商
18.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单一供应商分别就商务、技术、售后服务等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8.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8.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18.4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9. 最后报价
19.1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9.2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19.3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19.4 最后报价及书面承诺的每一页都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效签署,密封递交。
20. 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20.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项目评审方法详见第三章评审标准。
20.2 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20.3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20.4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
20.5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0.6 采购人将从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1. 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的接触
21.1 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前提下,磋商小组遵照评审办法,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供应商。
21.2 在评审期间,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询问评审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审结果的活动。
21.3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六、授予合同
22. 成交通知
22.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采购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3. 签订合同
23.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 30 天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3.2 采购人必须根据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3.3 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取消该合同授予决定,并不予退还其磋商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符合采购需求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
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3.4 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3.5 未经采购人事先给予书面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转包、分包,并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约,采购人有权决定按照成交供应商成交后毁约、终止或解除合同等依约处理。
23.6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合同或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24. 代理服务费
24.1 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须按照磋商资料表第 13 条规定的标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
25. 履约保证金
25.1 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资料表第 14 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25.2 如果成交供应商应交而未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按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序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章 评审标准
一、初步审核内容
序号 | 评审因素 | 是否符合要求 |
1 | 响应文件是否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有效签署 | |
2 | 磋商有效期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 |
3 | 是否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 |
4 | 资格证明文件是否有效 | |
5 | 是否提交保证金,保证金是否足额 |
二、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每一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给其评分的算术平均值。本项目评分标准为:
评分因素 | 分值分配 |
投标报价 | 10分 |
商务部分 | 30分 |
技术部分 | 60分 |
合计 | 100分 |
评分因素见下表(评分值取整数):
序号 | 评价因素 | 权重 (满分) | 评分原则说明 |
I、价格部分(满分 10 分) | |||
1 | 投标报价 | 10 | 磋商价格按照磋商总价计算价格得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总价最低的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 10 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计算公式: 磋商价格得分=(评审基准价/磋商报 价)×10%×100。 |
II、商务部分(满分 30 分) | |||
1 | 项目业绩 | 12 | 近 3 年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并附有证 明材料,每一项得 3 分,最高得 12 分 |
2 | 项目团队 | 10 | 项目团队结构安排合理,角色定位清晰 8-10 分,一般 4-7 分,较差 0-3 分 |
3 |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 | 6 | 每有一个 2 分 |
4 |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输变电工程专 业承包资质 | 2 | 三级及以上:2 分,三级以下:0 分 |
III、技术部分(满分 60 分) | |||
1 | 对服务需求的正确理解 | 8 | 正确理解采购人的技术需求及其它需求: 较好 6-8 分,一般 3-5 分,较差 0-2 |
2 |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 7 | 施工组织设计包含的基本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及编制水平在 0-7 分之间打分。 |
3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25 | 满足采购人对服务内容及规范管理的要求: (1)合理、可行,20-25 分;(2)合理、基本可行,10-19 分;(3)不合理或不可 行,5-10 分进行评价。 |
4 | 质量管理体系与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5 | 建立明确完备的安全保障及质量管理体系(1)合理、可行,3-5 分; (2)体系健全、基本合理可行,1-2分; (3)不合理或不可行,0 分进行评价。 |
5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 4 | 依据施工方案的工程进度及保证措施: (1)合理、可行,2-4 分; (2)合理、基本可行,1 分; (3)不合理或不可行,0 分进行评价。 |
6 | 资源配备计划 | 6 | 依据施工方案的设备及材料采购计划: (1)基本合理、可行,5-6 分; (2)合理、基本可行,3-4 分; (3)不合理、不可行,1-2 分。 |
7 | 服务保障措施 | 5 | 提出了有效的保障措施,项目管理方案可行、充分,具备处理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储备,能够保障项目平稳运行。 较好 4-5 分,一般 2-3 分,较差 0-1 分 |
第四章 技术要求
一、项目背景与现状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建设执行机构和技术支撑单位,拥有两地三中心网络基础设施。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主数据中心位于北京市亦庄开发区于 2006 年启用,至今已运行 11 年。
5 层机房供电系统由 B1 层配电室 3 号变压器(800KVA)提供电源,经过 3 号变压器低压柜的(柜号 432)空开送电,通过密集母排(额定电流 1250A),由 B1 屋顶到 B1 强电竖井,通过 1-4 层到 5 层强电竖井,再通过 5 层机房屋顶到 UPS 室。由 ATS 自动转换开关,经 2 个控制开关(额定电流 800A)分别连接 2 台 UPS(400KVA /单台)。现该母排为市电单一供电方式(定义为 A 路供电),ATS 自动转换开关同时还连接 B1 发电机的供电密集母排(额定电流 1250A),作为市电出现故障时的临时供电保障。
从配电室到 5 层 ATS 开关再到 UPS 均为市电单路供电,从 UPS 后端到列头柜,再到机柜 PDU 虽为双路供电,但有部分服务器为单电源,因无法停电,已 11 年未进行系统检修,x ATS开关等供电设备出现故障,已无法进行停电检修。
二、改造要求、目的、内容及达成的效果
改造要求:整个改造过程中所有 IT 设备不断电;以后在 3 号变压器改造过程中仍要求 IT 设备不断电。
改造目的:实现 5 层机房 IT 设备由 3#或 4#变压器市电真双路供电,改造后可解决市电单路供电问题。
改造内容:
(1)通过从 4#变压器闲置开关(无需停电)引出一条新 B 路电源,在五层 UPS 室新增 1台 ATS 柜(5ATS),2 台配电柜(5ATS1、5ATS2),1 台电源转换柜(5AT3)、1 台 UPS(400KVA)设备、1 台输出配电柜(5UPS)和 2 台抽屉柜(5UPS1、5UPS2),形成机房的新 B 路电源供电。其中电源转换柜(5AT3)与原供电系统备用控制开关相连,使从 4#变压器引出的 B 路电源在 4#变压器检修期间由 3#变压器为新 UPS 供电使用。
(2)新增 2 台电源转换柜(5AT1、5AT2),上口与配电柜 5ATS2 的两台控制开关相连,下口与原供电系统两台 UPS 相连,使原有从 3#变压器引出的 A 路电源在 3#变压器停电改造期
间由 4#变压器为 1、2 号 UPS 供电使用。
(3)新增 2 台油机 T 接柜(5TJ1、5TJ2),分别对两台 ATS 开关市电故障时由油机供电。
(4)在 5 层机房新增 6 台列头配电柜(5LT1-6)与 2 台闲置列头配电柜(5LT7、5LT8)共 8 台,用于机房所有机柜的 B 路供电。
改造达成的效果:此次改造后形成市电双路供电,解决市电单路供电问题。改造后,原 1、2 号 UPS 设备可实现 3 号、4 号变压器的低压柜分别供电;新 UPS 也可实现 3 号、4 号变压器的低压柜分别供电。
三、改造的简单示意图
四、供电改造技术要求
1、施工流程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及国家规范要求。
2、提供国家相关部门认证合格报告。
3、施工人员统一着装、佩戴安全帽,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施工作业现场拉设警戒带,设立安全监督人员。
4、所遵循的标准和质量保证
4.1 施工方提供的所有货物,应有完善的质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产品须符合最新颁发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放工方应对质量保证体系做出说明,并提供产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含国际、国家认证)。
4.2 施工方所提供的货物的设计、制造、产品的性能,材料的选择和材料的检验及产品
的测试等,应符合本改造方案技术要求规定,同时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
4.3 所有提供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测试、验收等标准 应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国际、国内相关行业已实施的标准。
这些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
《额定电压 1KV〜72.5KV 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IEC-298)
《额定电压 1KV 以上 50KV 及以下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IEC60298-1990)
《额定电压》(GB156)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电力设备额定电流》(GB762)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2-2008)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3-2008)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电气接线端子的识别和用字付数字符号标志界限端子的通则》(GB4026)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GB2423)
《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 50052-1995)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13384)
《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IP 代码)》(GB 4208)
《固体绝缘材料工频电气强度的试验方法》(GB1408—89)
《电工名词术语基本名词术语》(GB2900.1—82)
《局部放电测量》(GB7354—87)
《交流髙压接触器》(GB14808—93)
《电力用电流互感器订货技术条件》(DL/T 725-2000)
《封闭母形桥》(JB/T9639-1999)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DL/T 637-1997
《半导体变流器基本要求的规定》GB/T3859. 1
《继电器及继电器保护装置基本试验方法》GB/T7261
《低压直流设备的特性及安全要求》GB/17478
《低压直流开关设备》JB/T8456
《电气装置安装丁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2012
《建筑电气专业设计技术措施》
包含以上但不限于以上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的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技术规范和标准若有新版本,以招标时的最新版本为准。
五、低压配电柜及柜内元器件技术要求
1、低压柜柜体技术规格及要求
1.1 低压柜柜型:组装式模块化抽屉式开关柜。
1.2 设备外型尺寸:(宽 x 深 x 高)(见设计图纸)。
1.3 设备安装型式:自立式固定安装,用螺栓或焊接的方式将开关柜固定在地脚槽钢上。
1.4 额定绝缘电压:AC 1000V
1.5 绝缘试验电压:2500V / lmin
1.6 额定工作电压:≥400V
1.7 母线额定电流:按图纸要求
1.8 主母线额定峰值耐受电流:≥176KA 垂直母线额定峰值耐受电流:≥143KA
1.9 防护等级:IP4X
1.10 降容系数:0.8
1.11 热稳定:50KA 1 秒
1.12 动稳定:125KA 峰值
1.13 电气间隙:电气间隙:10mm爬电距离:12min
间隔距离:符合 JB4012-85《低压空气式隔离器开关、隔离开关及熔断器组合电源》的有关要求,同时应考虑到制造公差和由于磨损而造成的尺寸变化。
1.14 温升:
温升:符合 IEC947-1 有关温升的规定,且温升值不超过组件相应的标准要求。连接外部绝缘导线的端子:不大于 70K
母线固定连接处(铜-铜):不大于 50K
操作手柄:金属的不大于 15K,绝缘材料的不大于 25K。
可接触的外壳和覆板:金属表面不大于 30K,绝缘表面不大于 40K。 2、变电室低压柜柜体结构:
2.1 开关柜的柜架为垂直地面安装的自撑式结构,柜体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和电气强度,应能承受运输,安装外力和事故短路时电动力的影响而不损坏。框架结构应具有灵活性,且维护工作量小。设备的布置应方便操作,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妨碍良好的运行性能,柜内空间应满足检修要求。开关柜端部结构、母线排和电线 电缆敷线槽的布置应考虑便于扩建。
2.2 抗地震、防震动和抗撞击的技术性能,所有安装在柜上的设备在受到地震、 震动和撞击时能够达到 GB 或 IEC 所规定的标准。施工方必须提供满足大于抗震烈度 7 度的试验报告或等同有效的核 1E 级合格报告;
2.3 开关柜使用年限不小于 30 年。
2.4 开关柜外壳防护等级:IP40。柜子与柜子之间应设金属隔板。柜体材料及柜体结构应能防止故障电弧的产生,一旦发生故障电弧,能在短时间内熄灭。柜体底板应为不锈钢板,并设有供电缆进出柜体的可拆卸孔。每个电器室及主付线与单元间应有隔板,电缆出入口应釆取密封措施。设备应保证任何一个分支回路故障,可不停主母线更换开关和元件、检修电缆。柜体屏与屏之间应有隔板,以防止事故扩大。
2.5 柜体安装为不靠墙。开关柜应提供便于起吊的吊环。
2.6 低压开关柜结构的基本骨架为组合装配式结构,柜体外壳釆用不小于 2mm 厚的高质量的冷轧钢板,全部框架、内隔板、功能单元及金属结构件为高质量的覆铝锌钢板,开关柜外形应平整美观且应满足运输、安装、运行、检修等的机械强度要求。
2.7 柜体应设有前后门,开门时,设备不误动,柜体底部有可密封的电缆安装孔。
2.8 在环境温度变化范围内应自然通风良好,不应出现 W 环境温度升高导致配电柜内电器元件的降容。
2.9 为了能在受电柜及电容补偿柜正面接近断路器或仪表小室等,开关柜应装绞链门。在每个垂直部分的背面,应装可拆卸的板或绞链门。柜门的开启角度大于 900。
2.10 控制板应予以加强,以防止变形。控制板应用暗式或内装式加强绞链同定,并且应采用能使板或绞链部件避免下陷、卡死或整体变形的方法将它撑牢。为了能牢牢地将板同定在关闭和打幵位置,应提供锁扣装置或拇指旋动的金属螺栓。
2.11 在满足防护等级下百叶窗或其他通风孔的布置和安装,应能防止由上面滴水或地板上溅起的水进入开关柜内。
2.12 装于柜体上的继电器,应能防止断路器或其他电器设备正常操作振动而误动作。
2.13 低压接地系统采用 TN-S 系统,三相五线配置,母线规格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选用。柜体中门、框架及安装板等与接地间应具有良好的导电连续性,以保证操作安全。
2.14 上进上出配线应考虑多条电缆母线与断路器的连接方式。
2.15 柜体的结构应允许电缆从顶部进入柜体。对柜顶出线应在每个柜顶设置电缆出线室,用于低压柜电缆引接,该出线室为开关柜整体的一部分,由开关柜厂统一设计、供货。电缆出线室布置应美观、牢靠,与开关柜柜体成为一有机整体,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数量的外部接口。
2.16 柜深与柜总宽度不能超过平面图所注尺寸,且进出线位置不可错位,以免影响预留孔洞。
2.17 开关柜电缆入口的开孔位置在柜的前部。一次电缆开孔的大小及位置能根据最终用户的要求修改。
2.18 开关柜母线和导线的颜色和排列应符合相应的国标屮的规定。外部保护导体的接线端将按要求标上接地符号。
3、开关柜内功能分区:
3.1 内部分隔形式:4b,利用隔板将装置划分成几个隔室,如母线隔室(水平母线区、垂直母线区)、电缆隔室、二次附件室、功能单元隔室,每个隔室为固定型结构。柜体的电气连接和机械安装维护工作量小,抽屉单元组合灵活。各室间隔内装有电气元件的功能板,可旋出柜面进行检 修,还可方便卸下。隔室内防护板应为活动的可拆式,并有足够的检修空间。以满足下述要求:
防止触及邻近功能单元的带电部件限制事故电弧的扩大
防止外界物件从装置的一个隔室进到另一个隔室
二次附件室位于柜体上部或侧面,用于控制电缆进出及安装二次控制设备,以保证一次、二次间完全隔离,互不影响。特别是保证二次控制设备、监控设备避免受一次电力设备产生的不利影响,如温升,电磁辐射等的干扰。
3、2 隔室之间的开孔应确保断路器在短路分断时产生气体不影响相邻隔室的功能单元的正常工作。用作隔离的隔板可以是金属板或绝缘板。金属隔板应与保护接地导体可靠连接,金属隔板在人体碰撞时的变形不应减小其绝缘距离。绝缘隔板应为不吸潮、不易碎裂的优质绝缘材料(不含卤素)制成,并具有阻燃、自熄灭的特性。
3、3 功能单元隔室中的隔板不应由短路分断时产生的电弧或游离气体所产生的压力而造成损坏或永久变形。
4、柜体标识:
4.1 每台柜体及其装置(包括:继电器、控制开关、熔断器及其他设备)都应有明显标签框,以便清楚识别。
4.2 所有低压成套柜都有永久性使用的中文铭牌,且每个抽屉上都有功能标示 牌;低压成套开关柜、二次回路及端子的编号与所提供的文件一致。柜子的指示灯和按钮有功能标识和编号,接地端子也标示明确。
4.3 所有具有极性配合关系的元件在其标示牌和接线图上,相应端子处都有极性标记。
4.4 所有操作开关、按钮、手柄等都有明确的、永久的标志,并明确标明其操作方向。
4.5 所有信号灯、按钮用颜色区别,而且有功能标识和编号,所有仪表都有文字表明其用途。
4.6 开关柜每个出线间隔都应按图纸要求设置标有回路名称的标志牌。
4.7 所有电气元器件、附件均应有明的代号标识,标识应符合图纸中的代号并为印刷体标识表面有防止脏损的防护层,标识应牢固粘贴在元件的显著位置(发热元件除外)
5、控制监控
5.1 框架开关须具备 RS485、RS232 标准通讯接口和现场调试接口,以便电力监控单元监测开关状态运行参数及故障报警,包括:断路器状态信号、故障跳闸信号、动/手动状态信号、火灾漏电模块信号、框架断路器电机储能及内部故障信号等;
5.2 低压电力监控装置单元、火灾漏电监视模块由买方另行招标确定,施工方应根据买方指定的监控装置厂家提供的监控装置的外型尺寸,设计制作开关柜并在面板上预留安装孔。应根据买方指定的变压器厂家提供的变压器的外型尺寸以及母线连接尺寸,考虑并与低压开关柜并列布置。
5.3 施工方应根据监控装置厂家提供的接线图和原理图,负责监控装置在柜内的安 装和接线,并协助监控装置的联动调试。
5.4 进线柜设过电流保护、短路速断、短路短时限及接地故障保护。
5.5 低压柜供货商应与电力监控、楼宇自控供货商相互配合,保证监控设备的安装。 6、抽屉柜
6.1 柜型:低压柜釆用组装式模数化抽屜式柜型,釆用固定式断路器,每个抽屉均能将断路器及二次元器件整体抽出。柜体外壳防护等级为 IP4X,柜内各功能隔室间防护等级应达
到 1P2X 的水平。分隔要求达到柜间分隔回路分隔一次、二次间分隔,进线与出线分隔,出线端子间各相分隔以达到运行可靠,保证安全,维护方便,接线顺畅的要求。优先选用国外引进的先进柜型,如 ABB 的 MNS2.0、 西门子 8PT、xxx 0KKEN 等;
6.2 进线柜设三相电流表、有功电度表、无功电度表、有功功率表、功率因数表等。
6.3 低压开关柜的抽屉功能单元有明显的三个标志:连接位置、试验位置和分离状态。各个位置有明显的符号标志;
6.4 功能手柄:有脱扣、试验、工作位置,每一定位必须清晰、正确;
6.5 开关操作手柄:分、合位置定位必须正确,手柄在水平或垂直位置摆动不能大于 2 °。开关操作机构的方轴必须与开关垂直不能松动;
6.6 母线应有能承受该台抽屉式开关柜总电流的能力;
6.7—次触头的圆弧接触部分必须光滑,圆弧部分不允许有毛刺和不平整。一次插件用
2mm 厚优质无氧铜板精冲成型,表面经过镀银处理,具有很好的电气性能 和耐磨性能;
6.8 抽屉能安全可靠的运行,一次触头是关键,制造厂从工艺上必须保证抽屉抽 插 500次接触部位不露铜;
6.9 双夹头的表面及垂直母线的前面均有绝缘防护,使得在带电状态下,在开关柜内随时都可以增加、更换或修改冋路,而不会要求配电柜断电。同时也不会影响柜内相邻和其它回路的正常运行。抽屉拔出后,抽屉室和垂直母线之间的防护达到 IP2X;母线绝缘物和支持件应具有防潮性能,以保持其介电强度不变。
6.10 开关柜内母线和截面积的选择是制造厂的职责,除了必须承载的电流外,还应考虑到开关柜承受的机械应力、敷设方法、绝缘类型以及所连接的元件种类等因素的影响。
6.11 所有导体的支持件,应能耐受相当于它所连接的断路器的最大额定开断电流所引起的应力。
6.12 垂直母线应既可防止电弧引起的放电,又能防止人体接触,通过特殊连接件与主母线连接。当抽出单元抽出时可以防止意外触及垂直母线。
6.13 垂直母线载流量须满足整面柜各功能单元的需求。
6.14 所有一次插件须作镀银处理,二次插件须作镀银或镀镍处理,并有足够的强度,施工方应提供插头结构图。
7、接地母线:
7.1 铜接地母线截面应按有关国标选择每个螺栓接头和塔接头应不少于两个螺栓,每个分支接头按需要应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螺栓。铜接地母线应延伸至整段结构,并应用螺栓接
在每一面开关柜的框架上。
7.2 低压开关柜内设有独立的 PE 接地保护系统,并且贯穿整个装置。在每台开关柜的明显处设置保护接地端子并有清楚而永久性识別。
7.3 每台柜体应装有足够截面的铜接地导线,连接到主框架的前面,侧面和后面,接地母线末端应安装有可靠的压接式端子,以便接到变电所的接地网上。所有柜体的接地线与接地母线的连接至少用两颗螺钉,所有金属结构的部件,应按有关规定可靠连接到柜内接地母线上。
7.4 保护接地端子采取抗腐蚀的适当措施。 8、二次接线:
8.1 低压柜内所用二次导线釆用绝缘电压不小于 500V 阻燃环保型耐热铜质多股导线,一般二次配线为 1.5mm2 的绝缘导线(电流回路为 2.5mm2)铜芯导线。所有导线应牢固地夹紧,设备端子均有标字牌。
8.2 二次线走线不准用粘贴块固定。
8.3 二次接线用的有效空间允许连接规定材料的外接导线和芯线分开的多芯电缆。电缆引入部件的开口,在电缆正式安装后能达到规定的防护等级和防止触电的保护措施。
8.4 柜内各个系统的回路应有相对独立的端子排,端子排装于柜后两侧,安装应牢固无松动。端子排额定电压 750V,额定电流 10A。端子排按单元分段,应留有不少于 15%的备用端子,所有端子的绝缘材料必须是不吸潮和阻燃的。端子应能方便地连接 6mm2 及以下截面的导线。每个端子只接一根导线。相邻的端子之间的绝缘隔板应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
8.5 供电电流互感器用的端子排应设计成短接型,电流不小于 20A (500V),并具有隔离板。每个端子只接一根导线,内部跨线可以接两根导线。
8.6 每个单元的控制元件均应接到该单元内的端子排上。
8.7 二次配件(包括按钮、指示灯等均采用螺钉紧固方式,避免接线插件脱落。
8.8 断路器的合、分应具有就地控制和远方控制两种形式。当控制选择开关位于远方控制时,可通过远方执行机构对低压开关柜内断路器进行分、合闸操作; 控制选择开关位于就地控制时,信号显示和断路器的操作可就地进行,远方执行机构则不能操作,报警装置应不受控制选择开关位置的限制。
8.9 开关柜内装设必要的控制、测量、保护等二次设备,二次设备应满足买方提供的选型和接线要求,并由开关柜制造厂成_供货。
8.10 所有二次控制线均应有线号标记,线号用白色线号管烫印黑色号码,并有效固定在
导线端头上。所有门板元件应所供设备名称及其操作功能标识,标识为印刷体,标明支路号及相应的控制对象,并能够牢固固定定在门板元件下方。门板元件按工艺流程排列。
9、配线:一次绝缘导线釆用双层绝缘,额定绝缘电压 750V,允许长期工作温度 105°C 的阻燃环保型铜芯镀锡电缆。
10、低压电器元件选型总则:
10.1 低压电器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发热元件安装在散热良好的位置;
熔断器的熔体规格、自动开关的整定值符合设计要求;
切换压板接触良好,相邻压板间有安全距离,切换时不触及相邻的压板;
信号回路的信号灯、按扭、光字牌、电铃、电笛、事故电钟等动作和信号显示准确;外壳需接地的,连接可靠;端子排安装牢固,端子有序号,强电、弱电端子隔离布置,端子规格和芯线截面积大小适配。
10.2 必须在回标时将配置情况予以详细描述。需要国家强制认证的电气元器件均需提供 CCC 认证,如为进口产品须提供等同于 CCC 认证的安全认证,(可提供复印件)。
10.3 开关(含断路器、负荷开关、隔离开关、一体化控制与保护电器等)、 热继电器、接触器、指示灯(长寿命型)、按钮、控制(电压、电流、时间)继电器等一次元件选用技术水平、产品质量、性能指标参照 ABB、施耐德、西门子等同系列品牌。招标图中断路器的分断能力是指该开关使用分断能力 Ics 值(Ics = 1OO%ICu)。
10.4 二次元器件选择与一次元器件厂家的配套产品。断路器的各项技术指标及性能应优于设计图纸中的要求,施工方不得降低标准。
10.5 断路器 800A 及以上釆用框架抽屉式断路器电动分合闸,400A 及以下的断路器可采用塑壳断路器手动分合闸。
10.6 电流整定、分断与接通能力、是否配电动操作等其他参数详见图纸标注。断路器根据图纸要求以及二次要求附分励脱扣、失压脱扣和辅助触点以及开关量输出接点。开关柜承包商应会同低压器件供应商根据设计系统图,校核其保护器件的保护选择性。
11、断路器:
11.1 框架断路器:
框架断路器保护脱扣器应选用电子脱扣器,框架式断路器全系列控制单元可现场互换,控制单元应带液晶数字显示功能。控制单元应功能包括:可调整长延时保护、可调整短延时保护和可调整瞬时脱扣保护,根据图纸要求选择接地保护。另外还应至少具有相不xx保护、
L 和 S 热记忆、超温保护、自身诊断、故障查询等功能。操作机构应为弹簧储能型,带有手动和电机储能。釆用手动闭合及继电器跳闸。每台断路器以抽屉方式允许在隔离条件下调换,试验及维修,抽屉应连锁,防止断路器在闭合位置时推拉并允许进行安全试验及维修。断路器具有速断、长延时、短延时保护功能。断路器应具有电动操作机构,机械自保持。低压柜采用交流操作时,相应操作电压为交流 220V。当交流电压为 85%-110%额定电压范围时,应能可靠分闸和合闸。
ATSE 前一级断路器应釆用限流型。
额定极限短路分断能力 Icu: Ics=100%Icu;极限通断周期分量(有效值):>100KA;
合闸时间:<0.09s;分断时间:<0.08s;
操作方式:电动机操作,直接手动/电动。长延时:整定电流范围 0.4—1ln;
整定时间范围:3—24 秒可调;
短延时:整定电流范围 1.5 —10 In;整定时间范围:0.1-0.4 秒可调;
瞬时:整定电流范围 2-12 In ;
电寿命:4000A 及以下断路器:≥10000 次;4000A 及以上断路器:≥4000 次。机械寿命:4000A 及以下断路器:≥20000 次;4000A 及以上断路器:≥12000
11.2 塑壳断路器:
塑壳断路器保护脱扣器选用电子脱扣器,提供过载长延时、短路瞬时保护和接地功能。塑壳断路器应具有可靠的隔离功能,保证触头指示系统的机械可靠性符合 IEC947-3 标
准。
ATSE 前一级断路器应釆用限流型。
额定极限短路分断能力 Icu: Ics=100%Icu长延时:整定电流范围 0.4 — lln
短延时:整定电流范围 1.5 —10 In整定时间范围:0.1 — 0.25 秒可调瞬时:整定电流范围 1.25 —10 In电寿命:≥7000 次。
机械寿命:≥20000 次。
塑壳断路器技术参数详见招标图纸。
11.3 微型断路器:
微型断路器应具有可靠的隔离功能,保证触失指示系统的机械可靠性符合 IEC947-3 标准。
额定运行短路分断能力 Ics (有效值)。
额定极限短路分断能力 Icu: Ics=100%Icu 电寿命:≥10000 次。机械寿命:≥20000 次。
12、接触器
选州产品的总体性能指标参照 ABB、施耐德、西门子等同等系列品牌品质的 AC-3 类型接触器,接触器控制电压为交流 220V,在 85%-110%额定操作电压下可靠分闸,在小于 30%额定操作电压下不分闸。
施工方应提供各种类型接触器运行容量、起停容量、额定接通能力、额定分断能力等接触器相关参数。
13、ATS 自动应急转换开关:
13.1 ATS 自动应急转换开关电器应选用 PC 级 ATS 开关,必须满足产品相关标
准:GB/T14048.11-2002、IEC60947-6-1:1998,并提供相应的 “CCC” 及 IEC 认证证书;
13.2 ATS 的额定电压、频率等基本电气参数必须满足系统要求,额定电流不小于图示标注要求;
13.3 须满足转换无死区,ATS 做到“自投/自复”、“自投/不自复”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可调;
13.4 ATS 的触头机械切换时间小于 0.5s,整体切换时间小于 0.5s;
13.5 ATS 为 PC 级,且负载使用类别为 AC-33A,须提供试验报告和 CCC 证书;
13.6 ATS 的短路性能要满足系统要求。若系统所选择的保护元件(断路器、熔断器)非 ATS 厂家验证额定限制短路电流试验时所使用的保护元件,则必须满足额定短时耐受电流(lcw)要求;
13.7 ATS 开关动触头零线应先合后分;
13.8 具有手柄以便于检修和应急时使用。
13.9 ATS 的控制器为单片机为基础的微处理器式,以确保各种参数均在现场可调。可根据负载的使用需求,现场做“自投自复”和“自投不自复”调整;
13.10 ATS 的控制器无需外加控制电源,且具有抗电磁、浪涌等干扰能力。并与开关主体同一生产厂家制造以确保整套设备的安全可靠。
13.11 确定正常电源断电时叫为 0〜6 秒钟(可调),由正常电源转换到备用电源有 0〜4分钟延时,从备用电源转换到正常电源有 0〜4 分钟延时;
13.12 ATS 开关具有灭弧触头以延长主触头使用寿命;
13.13 ATS 提供直观的“电源可用性”、“主触头位置”的直观显示。
13.14 综合项目定位及产品品质,参考品牌:、施耐德公司 WTS-D 型系列。 14、浪涌保护器:
14.1 浪涌保护器:电源一级电涌保护器必须符合 GB18802-2002、GB50057-94 (2000)。要求通过 10/350 us 波形冲击电流测试;
14.2 电源第二级 SPD:须符合 GB18802-2002、GB50057-94(2000)。要求通过 8/20 us 波形冲市电流测试;
14.3 电源电涌保护器必须具有国家认监委认可的检测机构出示的产品检测报告。
14.4 选用产品的总体性能指标参照或相当于 ABB、施耐德、西门子等同等系列品牌品质,产品满足:
3+1 保护模式,具有 L-N,N-PE 保护。
SPD 为模块化设计,标准 35nun 导轨安装标准产品。
SPD 应为插拔式结构具有桥接功能和标志功能,能方便的进行桥接和标志,方便安装接线和以后的检修。SPD 具有编码装置和防止错插、反插功能阻然等级:VO (因雷电电流最大的热电效应,SPD 的外壳必须釆用阻燃材料,阻燃等级为 V0 级)。
14.5 其技术参数、使用寿命、执行标准、功能要求须满足设计要求,提供国家防雷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
14.6 综合项目定位及产品品质,参考品牌:沈阳斯沃、施耐德万高。 15、控制用中间继电器:
15.1 选用产品的总体性能指标参照或相当于欧姆龙、富士等同等系列;或和断路器相同品牌的品牌品质。
15.2 控制用中间继电器由配电柜柜厂家提供,釆用插拔式,与消防系统(DC24V)和 BA系统(AC24V)连接线需设专用端子排。详细接口等弱电系统定标后,须与弱电中标单位协商一致。
16、多功能数字电表:
16.1 按图纸要求设置数字型单相、三相有功脉冲电度表,精度不低于 1 级。回标时提供与单相、三相有功脉冲电度表型号、参数等。
16.2 计量 CT 选择国内知名品牌的电流互感器精度不低于 0.5 级(参数最终由楼宇承包商确认后订货)。
16.3 单相有功脉冲电度表内置直流供电电源,输出光电隔离,提供与用电量成正比的脉冲群,具有反转识别、正反向脉冲输出、脉冲宽度可调、发光二极管脉冲输出指示、防抖动等功能,使用温度工作范围宽、可靠性高和寿命长等优点。单相有功脉冲电度表主要技术参数要求如下:
•执行标准:GB/T15283-94、GB/T15282-94、B/T7655-95
•精度等级:1
•参比电压:220V
•基本电流:1.5(6)、2.5(10)、3(6)、3(12)、5(20)A, 10(40)A, 15(60)、20(80〉、30(100)
参比频率:50Hz
•极限工作温度-10℃~50℃
•输出脉冲宽度:80 士 20%ms
•输出脉冲幅度:5〜12V
•输出脉冲系数:4imp/r
•遥测距离:0〜300m
16.4 三相有功脉冲电度表内置直流供电电源,输出光电隔离,提供与用电量成正比的脉冲群,具有反转识别、正反向脉冲输出、脉冲宽度可调、发光二极管脉 冲输出指示、防抖动等功能,使用温度工作范围宽、可靠性高和寿命长等优点。三相有功脉冲电度表主要技术参数要求如下:
•执行标淮:GB/T15283-94、GB/T15282-94、B/T7655-95
•精度等级:1
•参比电压:3x220V/380V
•基本电流:3x1.5(6)、3x3(6)
•参比频率:50Hz
•极限工作温度-10°C〜50°C
•输出脉冲宽度:80 士 20%ms
•输山脉冲幅度:5〜12V
•输出脉冲系数:4imp/r
16.5 综合项目定位及产品品质,参考品牌:沈阳斯沃、上海纳宇、施耐德。 17、电流互感器:
17.1 电流互感器的技术数据应满足设计要求。最终相数及组数以设计院订货图为准。当继电保护有特殊要求,如需采用保护型电流互感器时,施工方应予满足并不另加费用。
额定电流比:见配置图准确度等级:0.5,5Pxx热稳定倍数:50kA/ls 动稳定倍数:125kA
17.2 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按设计要求在端子排上进行连接,除有特殊要求外,二次侧接地均在本柜的端子排接地,接地导线分别接到开关柜的接地母线上。电流互感器端子用试验型端子。
18、电压互感器:
18.1 电压互感器为三相式接线或 Y-Y 接线,主二次线圈线电压为 100V,辅助二次线圈电压为 100/3V。
18.2 电压互感器釆用抽出式。电压互感器有限流型的一次熔断器,其容许遮断电流不小于断路器的容许开断电流。
19 PLC 控制器
19.1 一般要求:
PLC 选用产品的总体性能指标参照或相于 Motorola、Simens、Schneider 等同等系列;应选用模块化的分布式控制系统,RS485 标准接口,且支持符合国际标准的开放现场总线协议(支持 Modbus 等标准通讯规约)。PLC 的选型应充分考虑其可靠性、先进性、可扩充性,应能满足中高控制性能的要求,能承受变配电室环境的要求。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大于 10 年;
应釆用模块式结构,所有可编程控制器 PLC 应适应在变配电室环境和电气干扰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每种模块应配置测试点、状态的 LED 指示,包括输入/输出状态和诊断设备故障的 LED 指示。在 CPU 或通讯出现故障时,所有输出模块均应可预先设置为保持原有状态,以确保设备的安全;
应具有完整的自诊断功能,可以在运行中自动诊断出系统的任何一个部件的故障,并且
在监控软件中及时、准确地反映出故障状态、故障时间、故障地点及相关信息。在系统或工艺设备发生故障后,I/O 状态应返回到工艺要求预设置的安全状态上;
所有的 I/O 模块的配置及编制通过软件实现。
19.2 CPU 的要求
PLC 内部采用至少 16 位的高性能工业级微处理器,支持实时的多任务操作系统;内存分布为程序区和用户数据区,釆用完全的自动内存分配机制,开发人员无需人工分配系统内存,缩短开发时间并保证程序的可维护性;
CPU 主频速率≥300MHz;(改为布尔量运算执行时间≤0. 22us);
PLC 必须能够提供包括梯形图、功能图块、结构化文本在内的符合 1EC61131-3 标准的灵活的编程语言支持,数据格式应符合 IEC61131 标准;
用户程序、I/O 内存或系统参数能够以文件形式存放于数据存储卡或 CPU 内存中。
19.3 电源模块
电源:220VAC 10%。(与机架和模块相配);工作电压:85〜265VAC;
频率范网:47〜63HZ;工作温度:0〜60℃;保存温度:0〜85℃;相对湿度:5~95%;
电源模块提供浪涌保护和隔离保护功能。
19.4 I/O 模块;
PLC 的 I/O 模块与 CPU 模块须为同系列产品;
PLC 的输入/输出信号应按信号一览表要求配置并考虑备用量;输入电压:220VAC 或 24VDC;
支持带电插拨,支持电子电路熔断保护功能;
各模块具有光电隔离功能,每个输出点都具有状态指示;连接方式:必须釆用可拆卸式端子排或接线器连接。
19.5 机架及背板
PLC 机架应具备模块机械锁定装置,模块的安装、拆卸无需任何工具,PLC 系统,包括机架、各种插槽式模块都应符合完全的无风扇散热设计要求。
20.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0.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HBTK 主机安装在消防安防控制中心。
20.2.变配电室的低压配电柜的进出线回路设壳体温度检测和剩余电流检测。
20.3.所有监控模块均安装在配电柜(箱)的模块箱内。
20.4.系统总线规格为 NH-RVS-2*2.5。
20.5.系统总线出线槽穿 SC15 沿公共区域弱电线槽或吊顶敷设。
20.6.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探测漏电电流、过电流等信号,发出声光信号报警,准确报出故障线路地址,监视故障点的变化。
2)可切断漏电线路上的电源,并显示其状态。
3)显示系统电源状态。
21 开关等主要元件推荐品牌:
主要元件:ABB、施耐德、 西门子
母线槽:要求与原供电系统母线槽规格相同六、列头配电柜技术要求
1、列头配电柜
新增列头配电柜采用单柜体双路设计,两路主控制开关均为三相 63A,输出断路器至少 18 个单相 16A,2 个三相 32A。列头柜采用 ZRYJV5*16 规格的主进线电缆进行敷设压接。列头配电柜每路需配置电流互感器、数显电压电流表、电度表、避雷器及配套断路器等。列头配电柜外观尽量要与现有列头柜保持一致,柜体要求为白色,规格为高 2000mm,深 500mm,宽 800mm。列头配电柜断路器配置需留有余量,并提供扩容位置。
列头柜改造涉及到二级配电柜不能停电需带电作业,压接时存在风险,一定要小心带好绝缘手套,穿绝缘鞋,防止在施工中碰到其他的电缆,敷设时要小心不要破坏电缆外皮。零线接入零线排,每零线也要做好与火线对应的标记。压接完成后用摇表进行短路测试,测试完成进行送电,送好后用万用表进行测试。
电缆测试完成后,对列头柜的主开关和二级配电柜的开关进行整定值的设定,然后进行列头柜带载测试,确定列头柜的各项功能和机械装置运行正常,确定智能电表和机械电表工作正常。
2、电缆选择
载流量:考虑到夏季气温较高,电缆载流量相对减少及电缆集中敷设时散热量大等因素,以环境温度为+40℃时的电缆载流量作为选择电缆规格的依据。
屏蔽:所有电缆均应采用镀锌金属线槽保护敷设,所有金属线槽均要可靠接地。电缆应选用阻燃交联低压电力电缆。
3、强电线槽
x电线槽应采用热镀锌金属密闭线槽强电线槽内导线包括绝缘层在内的总截面积不应大于线槽内截面积的 70%。
4、机房接地
机房动力设备的地线、动力设备的外壳、金属线槽外壳均采用 BVR-6 线缆与机房接地系统相连。
5、机械、外观要求:
配电柜的外护层采用静电喷涂,涂层应附着牢固,颜色均匀,无皱纹、剥落、斑点、漏喷等不良现象。外涂层颜色为国家标准颜色,柜体上部明显位置有标牌。
配电柜柜体选用不少于 2.0mm 厚度的冷轧钢板制成。柜体焊接、螺栓连接部分应牢固,焊缝应均匀、光洁;螺栓连接应有平、弹簧垫圈,外露丝扣 3-5 扣。
配电柜采用上进线,上出线的配线方式。边缘应平整光滑,无毛刺及裂口,并应安装护套,以保护线缆。
配电柜内部元器件布置合理、安装牢固、布线规范,便于后期元器件更换与维修。电气间隔应符合国标相应标准。
每组 A、B 电源配电柜开门方式向两侧开门,前门为透明玻璃门,从前门可以看到仪表显示及开关分合状态。柜体背面为可拆卸背板,拆下后可进行线路施工操作。
配电柜门应平整、挺括、开启灵活,开启角度≧90°。门开启后不能超出柜体本身宽度,不能影响两侧摆放的设备。门铰链连接牢固,铰链应有足够的承重能力。门与壳体之间的缝隙均匀一致,缝隙差小于 1mm。隔离二层板采用带有门轴的安装方式,并预留足够的出线开关安装位置。门锁采用暗锁,门锁应牢固可靠。
配电柜应配置金属制铭牌,铭牌中标明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厂家、主要技术参数、出厂编号、生产日期等。前面板上应张贴系统图,系统图应进行塑封。
系统图,外观图等信息在施工前需要用户确认签字。 6、电气配置、排布要求:
供电系统为三相 5 线制。
主进开关采用 NSX100N 塑壳断路器,断路器额定电流 63A,脱扣器电流可调,标配辅助触点,竖向布置,进线电缆直接接入开关上口。
多功能仪表需能监测主开关电压、电流、电能等参数,并能监测各出线开关总的电流。配置三相电源指示灯和合闸指示灯。
配电柜按防雷等级装设相匹配的浪涌保护器及开关,浪涌保护器应选用施耐德、OBO 等主流产品。浪涌保护器带辅助触点,接于智能仪表数字输入端口,可对浪涌保护器工作状态实现远程监控。
配电柜输出开关型号、数量参考用电需求规划。每面配电柜安装 3 排配电模块,并安装
3 排支架和孔洞便于后期扩容。在第三排支架上安装浪涌保护器,浪涌保护器的连接线采用多股软线。
配电柜内进出线电缆要按相色安装,布置要美观、牢固,与柜体间做好绝缘保护,电缆在柜内要预留一定长度。
配电柜铜汇流排的材质应达到国家相应标准要求,表面镀银或涮锡,裸露部分要做绝缘封塑处理,连接端头应有防止腐蚀措施。
零线排与 PE 线排置于柜体最下方,与相线母排同等截面积,表面镀银或涮锡,接线螺栓采用内六角螺栓。其中 PE 线排要与等电位带可靠连接。
七、电力电缆技术要求
1、导体
铜芯导体应采用符合 GB/T467 标准的高纯阴极铜(Cu-CATH-1)或标准阴极铜(Cu-CATII-2)加工而成,导体结构、性能应符合 GB/T3956《电缆的导体》规定。
导体表面应光洁、无油污、无损伤屏蔽及绝缘的毛刺、锐边以及凸起或断裂的单线。应提供阴极铜供货厂家、品牌、检测报告。
2、导体屏蔽
导体屏蔽为挤包交联型半导电层。半导电层应均匀地包覆在导体上,表面光滑,无明显绞线門纹,不应有尖角、颗粒、烧焦或擦伤的痕迹,剥离时不应卡留在线芯中。
导体屏蔽标称厚度为 0.8mm,最小厚度不小于 0.5mm。应需满足线芯短路电流要求。 3、绝缘
绝缘为交联聚乙烯 XLPE 型材料,材料性能应符合 JB/T10437《电线电缆用可交联聚乙烯》中 YJ-10 型的规定,挤包在导体上的绝缘性能符合 GB/T12706 标准的规定。
交联聚乙烯绝缘层标称厚度为 4.5mm,绝缘厚度平均值不小于规定的标称值,绝缘任一点最薄点的测量厚度不小于 4.2mm,任一断面上的绝缘偏心度不大于 10%。采用进口美国联碳、北欧化工、南韩 LG 或国内一流品牌材料,提供交联聚乙烯 XLPE 型材料供货厂家、品牌、性能参数检测报告。
4、绝缘屏蔽
绝缘屏蔽为挤包半导电层,半导电层应均匀地包复在绝缘表面,表面光滑,不应有尖角,颗粒,烧焦或擦伤痕迹。
绝缘屏蔽为可剥离型,标称厚度为 0.8mm。
绝缘屏蔽金属屏蔽之间标识有沿缆芯纵向的相色(黄、绿、红)标志带,其宽度不小于 2mm。导体屏蔽、绝缘和绝缘屏蔽釆用三层共挤工艺,全封闭、干法化学交联。
5、金属屏蔽
金属屏蔽用软铜带应符合 GB/T11091《电缆用铜带》标准,标称厚度不小于 10mm 金属屏蔽釆用软铜带重叠绕包组成,铜带连接釆用焊接方式。绕包圆整光滑,搭盖率应不小于 15%,三芯屏蔽接触良好。
6、填充及隔离套
电缆成缆的填充材料釆用非吸湿性材料,紧密无空隙、缆芯中间空隙也应有填充。缆芯外采用阻燃包带乳紧,三芯成缆后外形圆整。
隔离蕓和填充物与电缆运行温度相适应,并对绝缘材料不产生有害影响,电缆内衬层为挤包阻燃聚乙烯。
内衬层必须完整、光滑、无檫伤划破穿孔等缺陷。
铠装型电缆隔离套厚度平均值不小于标称值,隔离套厚度平均值与标称值之差不大于其标称值的 20%±0.lmm,任一点的最小厚度应不小于标称值的 80%-0.2mm。
7、非金属外护套及防鼠
电缆非金属外护套应包含由 90°C 无卤低烟阻燃聚烯烃防白蚁、防鼠护套料制成的电缆外护层。总厚度应符合 GB/T12706 的规定,平均值不小于 标称值,任一点最小厚度应不小于标称值的 80%-0.2mm。
外护套表面圆整、光滑、紧密,其横断面无肉眼可见的砂眼、杂质和气泡以及未塑化好和焦化等现象。
8、电缆标志
电缆三相绝缘线芯釆用红、黄、绿三色带分别标识。
成品电缆的护套上应有制造厂名、产品型号、导体截面规格、额定电压、制造年份和计米长度标志等的连续标志,前后两个完整连续标志间的距离应小于 500mm,标志应字迹清楚,容易辨认、耐擦。
9、制造厂应提供有关的技术数据
导体温度为 90°C 时,空气温度 40°C 时的电缆载流量。
当导体温度为 70°C 时,土壤温度 25°C 时电缆的载流量 A (热阻 1.2°Cm/W)。电缆短期过负荷能力。(提供试验报告)
电缆的电容值: uF/km电缆的电感值: mH/km
提供铜屏蔽耐受短路电计算书。 提供电缆的断面图及结构尺寸表。
导体的紧压系数,比重单位长度的重量。八、母线技术要求
1、母线产品:由于本次改造方案涉及新制母线槽与原母线对接,要求新制母线与原母线槽结构形式一致,确保安全无隐患顺利对接。
2、符合标准
GB7251.1-2005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一部分:型式试验和部分型式试验成套设备》
GB7251.2-2006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二部分:对母线干线系统(母线槽)的特殊要求》
JB8511-1996 《空气绝缘母线干线系统(空气绝缘母线槽)》
IEC439-2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对母线干线系统(母线槽)的特殊要求》 UL857 《母线槽和配套组件的安全标准》
GB4208-93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GB5585.1~3 《电工用铜、铝及其合金母线》 GB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JB/T3085-1999 《电力传动控制装置的产品包装与运输规程》 GB/T13384-92 《机电产品的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3、使用条件
环境温度:-5℃~+40℃;
相对湿度:40℃时不超过 50%,较低温度如+20℃时相对湿度达 90%;海拔高度:≤2000m。
4、结构特点
安全可靠:母线槽采用辊制的波纹形盖板,外壳稳定性好,极大地提高了其载荷能力,使其具有较强的抗弯强度。波纹形盖板在散热时起到肋板的作用,增大了散热面积,且铜排与外壳之间无空气隔层,热阻小,导热速度快,因此降低了铜排的温升。接头采用双面搭接,使母线槽接头处铜排搭接面积增大了一倍,降低了接触电阻,改善了接头温升。
实用性强:因其设计跨距大,所以一般安装时支撑少、接头数量少,可大幅度的提高安装速度。体积小,重量轻,方便安装。采用对接式接头,连接时只需将母线连接铜排插入接头再拧紧螺栓即可。该系列母线槽其独特的设计风格,合理的结构形式,在国内母线槽产品中独树一帜。
5、技术性能
母线导体所用聚脂薄膜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抗拉强度≥150MPa
电气强度≥90kV/mm 体积电阻率>1015Ω.m耐热指数≥130
母线接头用绝缘隔板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刻痕强度≥600V
冲击强度≥30kJ/m2电气强度≥12MV/m耐热指数≥155
母线槽主要技术参数
名称 | 单 位 | 技术参数 | |
1 | 额定电流 | A | 1250 |
2 | 热稳 定电 流 | kA | 50 |
3 | 动稳 定电 | kA | 105 |
4 | 介电强度 | 3750V,历时 5S | |
5 | 绝缘电阻 | 20MΩ/节(温度为 20℃±5℃,相对湿度为 50~70%的常态) | |
6 | 额定温升 | K | ≤60(各导电连接处);≤30(外壳);≤40(绝缘材料表 面) |
7 | 湿热性 | h | ≥1000 |
8 | 防护等级 | IP40~IP54 |
母线槽系统可根据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设置各种形式的弯头,以改变母线的走向(向上、向下、向左、向右),若现场空间不允许使用两个弯头,则可采用组合弯头来绕过障碍物;
当一段母线槽水平或垂直长度超过 60 米,或母线槽穿过建筑物沉降缝时,则配置膨胀节,以满足整个母线系统伸缩的需要;
始端母线与始端进线箱之间采用弹性橡胶过渡联接,保证配合处可靠的密封与防震; 母线槽安装完成后所有紧固件及导电部分的接触部位均不会出现松动,整个母线段在额
定电流下均不会有异常发热现象,且全段母线外壳任一未涂漆点与接地端子间连接电阻不超过 0.1Ω;
母线槽在竖井垂直安装时采用弹簧支撑器,水平安装时采用槽钢龙门支架形式。九、桥架技术要求
1.阻燃桥架技术标准要求
1.1 阻燃槽式桥架均为封闭式金属结构,无孔。由直线段、弯通、伸缩节、附件等构成,盖板与槽体的固定釆用镀锌卡簧。
1.2 阻燃桥架材质要求釆用不低于武钢或宝钢生产的优质热镀锌钢板,宽度 B<200mm 用不小于 1. 5mm 厚钢板,200mm<宽度 B<600mm 采用不小于 2mm 厚钢板,600mm≤宽度 B〈800mm釆用不小于 2. 5mm 厚钢板,宽度 B≥800mm 釆用不小于 3mm 厚钢板。宽度 B 为阻燃桥架的内径尺寸。
1.3 外侧喷阻燃聚氨酯涂料,厚度≥50um,氧指数≥26 (B2);内侧为优质热镀锌钢板本色。阻燃涂料应有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测部门的合格检测报告。外观应均匀平整光滑、无外伤不起泡、无裂痕、无扭曲变形、色泽均匀一致,内壁应光滑、无锐边、毛刺和损伤。
1.4 阻燃桥架的各类配件(螺栓、螺母、连接板、电缆同定件等)应齐全、配套,均为镀锌制品,并应与桥架本体结构强度相适应。
1.5 生产厂应给出各种型式规格桥架的不同跨距与允许均布荷载的关系曲线或数据表,挠度值。
1.6 桥架及连接板的连接方式釆用整体式连接槽(长度不小于 240mm),要保证连接板与桥架能够连接良好、可靠,连接处两侧应有足够数量的连接螺丝,底部为保证连接处的平整度。
1.7 桥架每 30m 设置一个伸缩节,应留有不小于 20mm 的伸缩缝。
1.8 桥架连接电阻测试值不得大于 0.1 欧姆。每 30m 需预留专別的接地螺栓,螺栓须配齐爪型垫片或簧垫。在伸缩缝或软连接处需釆用不小于 16mm2 涮锡铜编织线连接。
1.9 阻燃桥架各种规格型号的弯头、盖板、连接头、伸缩节、异型弯头、连接槽、隔板
(厚度不小于 2mm)须由厂家配套生产,异型弯头由中标厂家派工程师现场测量后,再回厂加工制作,材质和质量要求等同于直线段。
1.10 部分阻燃桥架需加隔板,以区分不同电源类别、负荷类别、线路类别等,详见加工时的材料计划。桥架隔板厚度不小于 2mm。
1.11 桥架穿越结构伸缩沉降缝时,敷设及安装均应做伸缩和沉降处理,桥架断开距离以 100mm 左右为宜。
2、耐火桥架技术标准要求
2.1 耐火槽式桥架均为封闭式金属及无机耐火材料复合结构。由直线段、弯通、伸缩节、附件等构成,盖板与槽体的连接釆用搭扣同定。
2.1 釆用双层复合式结构,内胆为整体无机玻璃钢材料,中间隔层为耐高温硅酸铝材料,耐火桥架整体耐火极限 1 小时,内壁应光滑、无锐边、毛刺和损伤,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按《耐火电缆槽盒》GA479-2004 标准检测合格。
2.3 耐火桥架表面材质要求采用优质热镀锌钢板,宽度 B<200mm 采用不小于 1.5mm 厚钢板,2OOmm≤宽度 B〈600mm 釆用不小于 2mm 厚钢板,6OOmm≤宽度 B〈800mm 釆用不小于 2. 5mm厚钢板,宽度 B≥800mm 釆用不小于 3mm 厚钢板。宽度 B 为耐火桥架的内径尺寸。
2.4 耐火桥架钢板外侧喷室内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厚度>0.5mm,表面银灰锤纹漆做为保护层;钢板内侧为优质热镀锌钢板木色。室内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耐火极限大于 60 分钟,并应有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合格检测报告,耐火桥架应有出厂检验报告,外观应均匀平整光滑、无外伤不起泡、无裂痕、无扭曲变形、色泽均匀一致。
2.5 耐火桥架的各类配件(螺栓、螺母、电缆同定件等)应齐全、配套,均为镀锌制品,并应与桥架、本体结构强度相适应,安装后需另做处理的,应由厂家负责处理。同时连接处
也应符合耐火要求。
2.6 生产厂应给出各种型式规格桥架的不同跨距与允许均布荷载的关系曲线 或数据表,挠度值。
2.7 耐火桥架及连接板的连接方式釆用整体式连接槽,耐火桥架连接处两侧应有足够数量的连接螺丝。
2.8 桥架每 30m 设置一个伸缩节,应留有不小于 20mm 的伸缩缝。
2.9 桥架及连接电阻测试值不得大于 0.1 欧姆。每 30m 需预留专用的接地螺栓,螺栓须配齐爪型垫片或簧垫。在伸缩缝或软连接处需釆用不小于 16mm2 涮锡铜编织线连接。
2.10 耐火桥架的挠度值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耐火桥架的各种规格型号的弯头、伸缩节、盖板、弯头、异型弯头须由厂家配套生产,异型弯头由中标厂家派工程师现场测量后,再回厂加工制作,材质和质量要求等同于直线段。
2.11 桥架穿越结构伸缩沉降缝时,敷设及安装均应做伸缩和沉降处理,桥架断开距离以 100mm 左右为宜。
2.12 应提供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 3、梯架技术标准要求
3.1 梯架为金属结构。由直线段、弯通、伸缩节、附件等构成。
3.2 梯架材质要求釆用不低于武钢或宝钢生产的优质热镀锌钢板,宽度 B<200mm 采用不小于 1. 5mm 厚钢板,2OOmm≤宽度 B<600mm 采用不小于 2mm 厚钢板,600mm ≤宽度 B〈800mm釆用不小于 2.5mm 厚钢板,宽度 B≥800mm 釆用不小于 3mm 厚钢板。宽度 B 为阻燃桥架的内径尺寸。
3.3 梯架应喷阻燃聚氨酯涂料,厚度≥50um,氧指数≥26 (B2)。阻燃涂料应有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测部门的合格检测报告。外观应均匀平整光滑、无外伤不起泡、无裂痕、无扭曲变形、色泽均匀一致,内壁应光消、无锐边、毛刺和损伤。
3.4 梯架的各类配件(螺栓、螺母、连接板、电缆同定件等)应齐全、配套,均为镀锌制品,并应与梯架本体结构强度相适应。
3.5 生产厂应给出各种型式规格梯架的不同跨距与允许均布荷载的关系曲线或数据表,挠度值。
3.6 梯架及连接板的连接方式釆用整体式连接,要保证连接板与桥架能够连接良好、可靠,连接处两侧应有足够数量的连接螺丝,底部为保证连接处的平整度。
3.7 梯架每 30m 设置一个伸缩节,应留有不小于 20mm 的仲缩缝。
3.8 梯架连接电阻测试值不得大于 0. 1 欧姆。每 30m 需预留专用的接地螺栓,螺栓须配齐爪型垫片或簧垫。在伸缩缝或软连接处需釆用不小于 16mm2 涮锡铜编织线连接。
3.9 梯架各种规格型号的弯头、连接头、伸缩节、异型弯头、隔板(厚度不小于 2mm)须由厂家配套生产,异型弯头由中标厂家派工程师现场测量后,再回厂加工制作,材质和质量要求等同于直线段。
3.10 梯架穿越结构伸缩沉降缝时,敷设及安装均应做伸缩和沉降处理,梯架断开距离以 100mm 左右为宜。
十、施工方售后服务和维修要求
2、售后服务单位应能在两年(24 个月)质量保证期内自接到维修电话后,保证 2 小时内到达故障现场,直至用户满意为止;
3、施工方应能在两年(24 个月)质量保证期满后,与招标人建立长期的维修、保养合作关系,提供终身优质服务。
十一、改造方案蓝图与主要设备清单
1、五层机房供电改造方案设计蓝图将以电子版方式提供。
2、主要需采购设备清单如下: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1 | ATS 双电源配电柜 MNS (5ATS) | 1000x2200x1000 (宽 x 高 x 厚) | 台 | 1 |
2 | 油机 T 接配电柜 MNS(5TJ1 5TJ2) | 800x2200x1000 (宽 x 高 x 厚) | 台 | 2 |
3 | 新增市电配电柜MNS(5ATS1 5ATS2) | 800x2200x1000 (宽 x 高 x 厚) | 台 | 2 |
4 | 馈电配电柜(抽屉柜)MNS (5UPS1 5UPS2) | 1000x2200x1000 (宽 x 高 x 厚) | 台 | 2 |
5 | UPS 出线配电柜 MNS (5UPS) | 800x2200x1000 (宽 x 高 x 厚) | 台 | 1 |
6 | 电源转换配电柜 MNS(5AT1 5AT2 5AT3) | 600x1800x400 (宽 x 高 x 厚) | 台 | 3 |
7 | UPS 二级配电柜(机房列头配电柜) | 800*500*2000 (宽 x 高 x 厚) | 台 | 6 |
8 | 封闭母线 (包括母线转接弯头) | GCM3-1250A/5 | x | 150 |
9 | 封闭金属桥架 仅至五层 UPS 室(4)南侧 门口 | x | 85 | |
10 | 封闭金属桥架 | 300x150(宽 x 高) | x | 22 |
11 | 封闭金属桥架 | 200x150(宽 x 高) | x | 13 |
12 | UPS 不间断电源设备 (包括控制柜、蓄电池组等配套设备,另行采购,不在 此次报价中) | 400kVA (初装持续供电时间 40 分钟) | 套 | 1 |
13 | 阻燃低烟无卤电力电缆 | WDZA-YJY-4x185 +1x95 | x | 290 |
14 | 阻燃低烟无卤电力电缆 | WDZA-YJY-4x25+ 1x16 | x | 1360 |
15 | 阻燃低烟无卤电线 (信号总线) | WDZ-BYJ-2x2.5 | x | 105 |
16 | 穿线钢管(防火处理) | SC15 | x | 37 |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五层机房双路供电改造施工工程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 11 号
工程内容:详见附件1《工程量清单》,按照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GXTC-CZ-1763127 文件中的工作内容及技术要求制定工程量清单。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无)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无。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五层机房双路供电改造施工。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7 年 月 日竣工日期:2017 年 月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
合同金额(大写): (人民币)¥: 元。本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包括施工所需的人工、主辅料、施工拆除、深化设计、施工图纸、安装、运输、税费、保险、试车,及乙方为甲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等),不再追加任何费用。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GXTC-CZ-1763127
6、工程量清单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
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
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
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 11 号 x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住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 11 号 住所:
荣华中路 11 号
法定师人或委托师人: 法定师或委托师人: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100176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师。
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
位。
1.7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8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9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2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3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4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 图纸:指由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6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8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
任。
1.19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1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
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x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x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需求出具深化设计图纸,图纸需经发包人确认同意,并由承包人出具不少于三套施工图纸。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发包人委派工程师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2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承包人,承包人应进行确认。工程师发出指令有失误时,承包人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
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2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
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2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影响施工的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厨房设备厂家进行图纸会审和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 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并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人确认后使用;
(2)向发包人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用房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
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 9.1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计划要求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
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资料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
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3 天。发包
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 3 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
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 3 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7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7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8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3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7.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7.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7.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7.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7.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7.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竣工验收与结算
28、竣工验收
28.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28.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15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7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8.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15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7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8.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28.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15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16 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28.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 32.1 款至 32.4 款办理。
28.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28.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9、竣工结算
29.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15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9.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29.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9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
款,从第 30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9.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30 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56 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9.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30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29.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0、质量保修
30.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0.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
30.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九、违约、索赔和争议
31、违约
31.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 24 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 26.4 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 29.3 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1.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 14.2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 15.1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1.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2、索赔
32.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2.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2.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 36.2 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3、争议
33.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3.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其他
34、工程分包
34.1 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4.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5、不可抗力
35.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5.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5.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5.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6、保险
36.1 承包人必须为在本工程中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6.2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7、合同解除
37.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7.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26.3 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 7 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7.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34.2 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7.4 一方依据 37.1、37.2、37.3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3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 33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7.5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8、合同生效与终止
38.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8.2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8.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9、合同份数
39.1 本合同正本肆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两份。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GXTC-CZ-1763127
6、工程量清单
二、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国家和北京市政府颁布的所有现行生效的与施工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详见通用条款第 3.3 条规定。四、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本项目《委托监理合同》内发包人向监理人委托的职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发布工程开工、停工指令等特殊职权。 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代表发包人进行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 3、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五、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进度计划。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在监理工程师批 准开工前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包括绘制关键线路图)。在施工总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三日内提交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设备采购计划、分包工程比价采购计划;每周五前报送下周施工计划和完成工程周报(包括形象进度、工程量和工作量)。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监理工程师应于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后 三日内给予答复。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签订后十五日 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 30%作为工程预付款。该工程预付款包含了施工人员意外侵害保险费、安全防护费、xx施工措施费。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七日内向发包人提供承包人支付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的有 效凭证。
2.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本工程按月结算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必须 每月 28 日前报送当月工程量统计月报。监理工程师须于承包人递交的已完工工程量月报七日内进行计量和确认。
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根据当月审核确定的已完工工程量,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十五日内,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的 6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当累计拨付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达到合同价款总额的 90%后,发包人停止
支付合同款。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竣工验收。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图及相关资料是承包人全面 完成合同的一项重要工作。承包人应按管理部门和发包人关于竣工图及相关资料的编制规定,完成竣工图及相关资料整编和存档工作。承包人应在签发交工证书之日后二个月内将六份竣工图及相关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其中一份应满足档案馆编制资料的要求)。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向档案馆报送竣工图及相关资料。以上涉及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由监理工程师确定。
竣工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 5%的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两年,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清算,缺陷责任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保修金内扣除。
八、违约、索赔和争议
x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4.2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当承包人出现违约行为且 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违约通知后 7 天内,承包人的工作仍不能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则发包人可进入现场并接管工程,单方面停止承包人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并且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5.1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当承包人出现违约行为 且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违约通知后 7 天内,承包人的工作仍不能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则发包人可进入现场并接管工程,单方面停止承包人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并且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九、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其他
工程分包
x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分包施工单位为:无。
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5 条规定执行。十一、保险
x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应自行办理并履行与本合同有关的各类保险。十二、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6 份。十三、补充条款
1 承包人应提供安全施工、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的完整计划及实施方法。
2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油漆等异味对经营环境造成的影响。
3 承包人有成品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协助作好综合布线包括手机天线、记费系统的保护工作。
4 承包人、施工单位进场前与发包人指定的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厦保卫部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施工现场不准吸烟,动用明火需到保卫部开具“动火证”。
5 如施工中给大厦设备设施造成损坏,承包人应照价赔偿。
6 承包人进场前与发包人指定的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厦工程部签订施工管理协议书,并保证用水、用电的安全,由于使用不当给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厦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7 承包人所用的材料均须符合绿色环保的指标要求,验收时发包人将请环保检测部门,对室内的空气、放射性进行检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方予验收。如检测不合格,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工程价款中扣减),同时承包人对不合格部分拆除重新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8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偷工减料,一经监理或发包人发现,对不合格部分拆出重新施工,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9 承包人对其在合同协议书规定的范围内所实施的工程负有质量终身责任。即使工程已交付使用,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而事故原因经查明确系施工质量所致,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包人的经济乃至刑事责任。
10 承包人在整个合同期内对其为本合同工作的人员的人身安全负有全部责任。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如安全规章、安全教育、安全措施)以保护所有人员(包括分包及雇用劳务人员)的安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自行投保,以分散风险)。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实施抢救,同时迅速逐级上报。
合同附件
工程量清单,按照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GXTC-CZ-1763127 文件中的工作内容及技术 要求制定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附件-响应文件格式
附件 1 应答函致: (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所发 项目的磋商邀请(磋商文件编号: ),签字代表 (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和电子版二份。
(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 报价明细
(3) 技术规格偏离表
(4) 商务条款偏离表
(5) 资格证明文件
(6) 技术响应文件
(7) 我单位磋商保证金,金额为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 元
RMB¥: 元
的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我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
2. 供应商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供应商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4. 本报价有效期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起九十天。
5. 如果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后,供应商在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或成交后不签约,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6. 供应商同意提供按照贵方要求与磋商应答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并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的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
我方xxxx:
我方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料是完整的、真实的和准确的。我方同意按照贵方的要求,提供有关的数据和资料。为此,我们授权任何相关的个人和公司向贵方提供要求的和必要的真实情况和资料以证实我们所填报的各项内容。如果在该项目磋商过程中或者在获得成交后,采购人或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管机构发现并查实我方在该项目的磋商中所报的资料存在虚假或不真实的信息或者伪造数据、资料或证书等情况,我方将无条件地自动放弃该项目的磋商资格和成交资格;如果我方已经收到成交通知书,我方将无条件的承认,我方收到的该项目的成交通知书为无效文件,对采购人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我方承担;本段承诺是我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具有相对独立性,不管是否有其他相反的说明,本段承诺均为我方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内容,对我方在与该项目有关的任何行为中始终具有优先的法律约束力。
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电话:
邮编: 传真:
供应商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磋商文件条款号 | 磋商文件技术规格要求 | 响应文件技术规格 | 说明 |
注:1. 供应商需按磋商文件第四章“技术要求”中的要求应答,回答应以“满足”或“不满足”等明示承诺开始,列出产品或服务的具体技术指标,并辅以详细解释。除“满足”项目外,必须在偏差说明一栏中对偏差予以详细说明。
2. 供应商可根据其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上述表格,并可增添其它表格或说明以便进一步明确应答内容。
供应商名称:公章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 3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磋商文件条款号 | 磋商文件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商务条款 | 说明 |
注:1. 供应商需按磋商文件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中的要求应答,回答应以“满足”或“不满足”等明示承诺开始,并辅以详细解释。除“满足”项目外,必须在偏差说明一栏中对偏差予以详细说明。
2.我公司(供应商)确认,除以上“偏差说明”栏中列明的偏差外,我公司无条件接受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商务条款。
供应商名称:公章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 4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致: (采购代理机构)
注册于 (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 (公司名称)的在下
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 (公司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的竞争性磋商,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被授权人签字:
供应商全称(公章):
附件 5 磋商保证金承诺函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我公司愿以 电汇 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并做出以下承诺:
1. 保证金金额(大写) 元;
2. 我公司做出以下任何一种事实,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成交后未按照本供应商须知第 25 款之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如需要);
(6) 成交后未按照本供应商须知第 24 款之规定提交代理服务费。保证金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起 90 天有效。
我司开户银行为 ,账号为 。
供应商名称:公章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 6 服务费承诺函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司在贵司组织的 项目(磋商文件编号: )的竞争性磋商中若成交,我司保证在成交通知书发出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以电汇形式,向贵司即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xx路和泓四季六号楼国信招标二层;邮编:100195)如下帐户支付成交服务费。如我司未按上述承诺支付服务费,贵司有权取消我司成交资格并不予退还我方的磋商保证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由我司承担,我司声明放弃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和追索的权利。
人民币帐号(服务费户):
开户名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四招标分公司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世纪城支行
银行账号:1100 6066 8018 8000 05173
特此承诺!
承诺方法定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承诺方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承诺方盖章)承诺日期: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供应商代表签字:
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 近 6 个月中任意 1 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供应商须是2016-201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工程定点项目入围施工企业;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其它商务证明材料(非*):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评分细则提及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供应商关于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格式)
致: (采购代理机构)
我公司xxxx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公司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况。
特此声明。
供应商(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已完工且单项合同金额在
150 万元(含)以上的类似项目业绩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身份证号 | ||
技术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
总监理工程师 | 联系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备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附件 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附件部分“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附件部分“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1. 本部分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磋商供应商在磋商中可以在此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更为全面的方案。
2. 投标人应根据磋商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七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 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备名 称 | 型号规格 | 数 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已使用台时 数 | 用 途 | 备注 |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 | 面 积(平方米) | 位 置 | 需用时间 |
附表七: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
(一)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纳入的内容: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
3、安全防护、xx施工、消防、保卫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
4、原有设备保护、成品保护方案及措施;
5、施工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6、现场组织机构、劳动力计划;
7、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用量计划与保证措施;
8、与设计人、发包人、监理人的协调、配合措施;
9、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风险预案及抵抗风险的措施、冬季、雨季施工方案。
附件 11 项目管理机构
1.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2. 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 名 | 年 龄 | 身 份 证 | |||
学 历 | 职 称 | 职 务 |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级 | 建造师专业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及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
后附近三年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包括:合同的首页、金额页和签字盖章页等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等)。
附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岗位名称 | |||
姓 名 | 年 龄 | ||
性 别 | 毕业学校 | ||
学历和专业 | 毕业时间 | ||
拥有的执业资格 | 专业职称 | ||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工作年限 | ||
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 |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商务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岗位人员。应附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近三年主要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
后附近三年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包括:合同的首页、金额页和签字盖章页等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等)。
附 3:承诺书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附件 12 在施工程和新承接工程情况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计划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身份证号 | ||
技术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
总监理工程师 | 联系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附件 13 中小企业声明函
x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1.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 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按响应形式选择填写):
(1)本公司为直接供应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
务。
(2)本公司为代理商,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
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后附制造商供应商企业类型声明函)。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1、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企业名称(xx):日 期:
附件 14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
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