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人民保险(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2020年再保险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关联交易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20〕10号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35号)等规定,现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香港”)签署《2020年再保险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关联交易类型以及交易标的情况
(一)交易概述
x公司与人保香港签署的《2019年再保险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巩固本公司与人保香港的业务合作关系,不断促进各自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并确保双方再保险业务依法合规,本公司与人保香港于2020年1月21日签署框架协议。
(二)关联交易类型 保险业务类关联交易。
(三)交易标的情况
框架协议涉及的交易标的为本公司所承接的原保险业 务所对应的合约分保、临时分保业务,以及合约、临分分入业务。
二、交易对手情况
关联法人名称:中国人民保险(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一般保险业务,包括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旅游意外保险、家居保险、汽车保险、船舶保险及各类责任保险等。
注册资本:5亿元港币
与本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人保香港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于框架协议有效期间,本公司预计向人保香港分出保费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人保香港按照每份实际签署的再保合约条件向本公司支付再保险手续费,预计手续费不超过人民币3.6亿元。人保香港向本公司分出保费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0.15亿元,本公司按照每份实际签署的再保合约条件向人保香港支付再保险手续费,预计手续费合计不超过人民币0.06亿元。
(二)交易结算方式
协议项下涉及的交易均进行逐笔结算。
(三)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框架协议的签署时间为2020年1月21日,框架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履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
协议双方可在框架协议下,就具体再保险业务(包括合约及临时性再保险业务)的每项交易签订补充协议,每项交易的分保金额和手续费等定价基准及相关条件由双方参考市场水平,并经公平协商而定。双方通过对分保涉及险别、分保费规模、预付手续费率、赔付率区间以及赔付率区间对应的浮动手续费率等定价,协商确定与人保香港达成的再保险业务的最终商业条件及参与份额。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x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2月2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2020年再保险业务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审议方式为现场审议表决,全体董事出席会议,审议过程为:除关联董事按照规定放弃投票外,非关联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均投赞成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