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在贷款人委托的服务方的网站或其他与本借款相关的软件客户端(以下特指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运营 的或取得合法授权的线上服务平台,或上海淇毓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合作的线上服务平台,包括“360借条”小程序、“360借条”APP、“360周转灵”APP等,以下简称“线上服务平台”)点击接受本合 同或通过电子签章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合同约束。
个人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特别提醒:在借款人确认签订本合同之前,借款人应事先了解本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同意向贷款人一: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70%)、贷款人二:福州三六零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出资比例:30%)(贷款人一、二以下并称“贷款人”) 申请个人贷款(以下简称“本借款”或“借款”或“贷款”)。在贷款期间,贷款人承担资金提供、授信审批、额度调整、合同签订、风险管控、征信查报、贷后管理等职责;贷款人委托的服务方(特指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同)承担获客营销、借款申请入口提供、借款信息查询、借款合同展示、还款入口提供、线上服务平台维护等职责;同时,贷款人委托北海博锐信用服务有限公司等有资质的第三方合作机构承担贷后催收职责。贷款人和贷款人委托的服务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取得借款人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个人信息或数据的查询、共享、传递和使用,严格履行隐私数据保护职责。
借款人在贷款人委托的服务方的网站或其他与本借款相关的软件客户端(以下特指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运营 的或取得合法授权的线上服务平台,或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合作的线上服务平台,包括“360借条”小程序、“360借条”APP、“360周转灵”APP等,以下简称“线上服务平台”)点击接受本合同或通过电子签章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合同约束。
为充分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提醒借款人特别关注本合同条款中的黑体及/或加下划线部分。本合同若干条款(包括但 不限于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等)含有对借款人权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请借款人务必仔细阅读。
如您对相关条款有任何疑问需要说明的,请与线上服务平台或贷款人二进行联系,联系方式为【4006030360(周一至周日
8:00-24:00)】或详询贷款人一客服电话【95319】。
第一条 借款基本信息
为保护借款人信息,本合同在线上服务平台展示时部分隐藏了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仅限借款人为个人时)和收款账户信息,借款 人了解并同意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以借款人在线上服务平台填写、提供的信息为准。
借款人: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手机号码: 通讯地址:
收款/还款账户: 借款用途:
借款本金金额:
借款期限: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 ,具体实际的借款到期日以还款计划表为准。(本合同所述年、月、日,除非明确表示,均指自然年、月、日。)
□借款期数: ; □借款天数:
本合同贷款年化利率= 。本合同贷款年化利率采用单利方式计算。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本合同贷款年化利率以本合同签署前一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形成。本合同贷款年利率
=LPR□+/□-【 】个基点(其中,1个基点=0.01%)。
本合同贷款日利率=本合同贷款年利率/365,合同贷款月利率=本合同贷款日利率×30。本合同分期还款方式下借款期费率:
还款方式:
还款日:放款日为1-28日的,还款日为每月放款日的对应日;放款日为29-31日的,固定还款日为每月28号。最后一期还款日为借款到期日,具体以客户还款计划表所确定的日期为准。
第二条 借款人承诺
借款人在签约前须确认并保证借款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1.借款人承诺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在22周岁至55周岁,非在校大学生,借款人对其全部资产拥有充分的权利、具有完全的、有效的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借款人承诺不是在读学生身份,如不符,借款人应立即停止申请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一次性提前结清全部应还款项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由此给贷款人及其合作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借款人承诺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借款人作为签约一方的任何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借款人应承担的其他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无抵触;
3.借款人承诺使用以借款人本人名义开户并设置了密码的借款人用以签约的账户在线上服务平台所从事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借款人本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订立本合同、申请支用贷款和归还贷款等,该等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本人承担;
4.借款人承诺其具备真实、完整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5.借款人承诺其提供给贷款人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如上述文件或材料发生变更,借款人应主动向贷款人更新或积极配合贷款人要求提供变更后的材料;
6.借款人确认,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特别注意本合同中有关借款人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对该等条款做了相应的说明;
7.借款人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积极配合并自觉全面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贷款支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并按照贷款人要求及时完整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8.借款人承诺当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不利事项时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9.借款人承诺与任何第三方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贷款人不负任何责任,借款人不得以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其应向贷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10.借款人未涉入可能对其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仲裁程序,亦未发生可能导致其涉入该等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事件或情形;
11.借款人的重要资产未涉及强制执行、查封、扣押、留置、监管措施或被金融机构扣划存款,亦未发生可能导致涉及该等措施的事件或情形;
12.借款人承诺,借款人明确知晓贷款人不与任何中介机构合作,不会委托和授权任何第三方机构和个人向借款人额外收取费用;
13.借款人理解并同意:因系统差错、页面展示错误、借款人不当获利等原因,导致贷款人需要做出资金、账务、数据等方面的调整时,借款人同意授权贷款人自行进行调整并积极配合;
14.借款人知晓并同意:贷款人非网络服务商,借款人使用借款时,可能因系统传输延时等原因致使相关资金无法立即入账,实际入账时间以贷款人系统记录结果为准;
15.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保留依据借款人资质、历史还款情况、利率政策、市场环境变化、资金用途等因素,暂停或终止借款支用、调整借款限额(包括但不限于当日可发放总规模限额、单笔限额、每日限额和每月限额)及借款笔数等事项的单方权利,借款人对此不存异议;
16.借款人同意,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借款人以电子数据形式提交、确认或签署的任何法律文件及贷款人指定渠道生成、制作或保留的单据、凭证、记录等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笔借款的期限、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均构成有效证明合同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借款人对此不存在任何异议;
17.借款人通过贷款人委托的服务方进行借款申请的,需验证借款人的账号、密码、绑定的手机号码(如需)、数字证书(如
需)、短信验证码(如需)、指纹(如需)等信息,借款人使用上述信息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借款人本人办理的交易。借款人提交借款申请时,贷款人有权验证借款人的密码和短信验证码等,贷款人认为有必要的,还会通过人脸识别、视频或电话的方式对借款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借款人确认,贷款人通过上述方式验证借款人的身份,验证通过的,后续所有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的操
作。
第三条 合同形式
借款人与贷款人一致同意本合同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并认同其效力。借款人与贷款人通过线上服务平台签署电子合同构成借款人 及贷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借款人及贷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借款人在线上服务平台勾选“同意”、“确定”或“借款”,或通过电子签章签署,即视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当面完成签约。
第四条 合同的生效
借款人在线上服务平台勾选“同意”、“确定”或“借款”或通过电子签章签署,即表示借款人已阅读并无条件接受本合同项下 全部条款,构成借款人就本合同项下借款事项向贷款人的要约。借款人在线上服务平台确认本合同后并不导致本合同立即生效,仅在经过贷款人审核通过并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收款账户时,视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事项的承诺,自该日起,本合同在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生效。
第五条 借款发放与支付
一、借款发放
本合同正式被借款人签署,即表示借款人不可撤销的同意贷款人向其发放借款。
贷款人通过设置授信审查系统模块等方式对借款人进行独立授信审查。贷款的发放应经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批准通过,借款人确认因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贷款人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借款人了解并同意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针对借款人资信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的变化等因素对本合同项下借款发放的前提条件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
二、借款支付
借款人授权并委托贷款人通过转账等方式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到借款人的指定收款账户。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日为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的日期。
若因贷款人或其他第三方的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网络故障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实际发放给借款人的借款本金金额(以下简称 “实发金额”)与按本合同应发放的借款本金金额(以下简称“应发金额”)不一致,导致实发金额大于应发金额,借款人应在
接到贷款人或贷款人委托的服务方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前述实发金额与应发金额之差额资金返还给贷款人,在发生该等情形时,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从收款账户或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直接扣划差额资金。在前述5个工作日内返还的该等差额资金不计利息,如超过前述时限后借款人未返还差额的,则借款人应以实发金额作为计息基数进行还本付息。
第六条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具体参见本合同第一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可登录线上服务平台或通过申请借款时指定的收款账户查询。
第七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以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为准。实际借款发放日以借款资金从贷款人账户划入至收款账户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项下贷款无展期安排。
第八条 借款用途
一、借款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购置房产、股本权益性投资以及违反国家信贷政策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用于归还房屋抵押贷款、归还信用卡债务、归还其他贷款、转贷他人,不得用于生产经营等违规用途,不得用于购买高端消费品
(如茅台酒、名贵普洱茶等)、不得用于医疗美容,不得用于教育培训等。
二、借款人应当妥善保留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消费凭证,并根据贷款人要求如实告知借款资金使用情况及随时提供相应的消费凭
证,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监控、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资金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配合贷款人关于资金用途管理的义务不因借款到期、结清或逾期等借款状态的改变而消除。
三、如发生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资金、未按要求提供消费凭证或向贷款人提交虚假凭证等情形,贷款人有权采取要求借款人
立即提前还款、限制新增借款或加收罚息等惩罚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对此不存异议。
第九条 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结算标准
一、借款利率与罚息利率
(一)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以打勾为准):
□随借随还:到期应还本息=借款本金×实际使用天数×贷款日利率+借款本金。其中,实际使用天数为该笔借款放款日(含)起至该笔借款还款日(不含)期间的天数。
□每月等额/分期还款/等本等息费:每期应还本息=借款本金÷借款期数+借款本金×借款期费率(见合同首部)。
□等额本金:每期应还本息=借款本金÷借款期数+剩余借款本金×贷款日利率(见合同首部)×剩余借款本金当期占用天数。
□先息后本:每期应还利息=借款本金×贷款日利率(见合同首部)×每期使用天数。其中,每期使用天数为该笔借款当个还款日
(含,首期起算日为放款日)起至下一个还款日(不含)期间的实际天数。最后一个还款日应还本息=当期应还利息+借款本金。
□等额本息:除最后一期外,每期应还总金额=借款本金×[贷款月利率×(1+贷款月利率)^借款期数]÷{[(1+贷款月利率)^借款期数]-1}。贷款月利率见合同首部。每期应还利息=剩余借款本金×贷款日利率(见合同首部)×剩余借款本金当期占用天数,每期应还本金=每期应还总金额-每期应还利息。
最后一期应还总金额=剩余借款本金+剩余借款本金×贷款日利率×剩余借款本金当期占用天数,其中剩余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总额-最后一期之前每期应还本金之和。
(二)罚息利率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之日起,以罚息标准收取利息,至清偿本息为止。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2.如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则借款人应按以下标准支付逾期罚息(以打勾为准):
□先息后本还款方式下:如借款人逾期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借款人应按照逾期利息和逾期本金总额每日【 】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逾期本息及所有应还款项为止。
□其他还款方式下:从逾期之日起,借款人应按逾期未还本金总额每日【 】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逾期本息及所有应还款项为止。
二、结算标准
1.借款利息自借款发放日起(含发放日)开始计息,计息日不包含借款到期日;
2.贷款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于每期还款日及借款到期日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除当期应收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全部应还款。
第十条 还款
一、还款信息查询
(一)借款人应根据线上服务平台生成的还款计划表(或客户期供表)所确定的还款日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等全部应还款项。还款 计划表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可在线上服务平台查询还款计划表,查询还款日。
(二)贷款人将根据借款人的借款本金、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日期和还款方式等为借款人计算每个还款日的应还款额(包括应还本金和/或应还息费)。借款人可在线上服务平台查询每个还款日的应还款额。借款期间如遇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 的,贷款人有权直接调整还款计划表,借款人应按调整后的还款计划表所确定的每期具体还款金额按时偿还应还款项。
二、到期还款
(一)借款人可登录线上服务平台主动操作还款,也可在每期还款日之前,将全部应还款项足额存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或贷款人委托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具体以扣款授权书为准),在每个还款日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扣收应还借款本息和
相应费用(如有)。借款人的还款时间以贷款人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实际划扣到还款资金的时间为准,还款金额以贷款人实际收到借款人的还款金额为准。借款人应保证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付款功能未受限制,并合理安排还款时间,确保资金能够按时到账,避免因为还款账户异常或系统处理时差导致逾期还款等情况,否则由此导致贷款未按期归还的,贷款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除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如为正常按期还款,则按照利息、本金的顺序偿还;如为逾期90天内(含)的还款,则按照违约金、罚息、利息、本金的顺序偿还;如逾期超过90天的还款,则按照本金、违约金、罚息、利息的顺序偿还。同一顺序不足偿还的按比例偿还。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对前述清偿顺序作出变更。
(四)如借款人对贷款人负有数项债务(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及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叙做的其他合同项下债务),如借款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借款人归还债务的顺序;
(五)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借款人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下统称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公证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仲裁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过户费等。
三、逾期还款
借款人了解并接受:若借款人未及时履行到期还款义务,则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直接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及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各级机构处的任何其他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国债账户)中冻结或扣收应收款项等。如需划扣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借款人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产生的全部孳息(如有),扣收后的定期存款余额一并转入其活期账户。借款人自行承担因扣款而产生的利息、手续费、汇兑等损失。
四、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还款时,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借款人最早可在借款发放满六个月后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本金。借款人提前还本应按照还本数额、实际借款天数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利息,并同时结清相应利息。本合同项下借款不可部分提前偿还,但经贷款人同意的除外,部分偿还的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2.借款人了解并接受: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借款人应按以下标准一次性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以打勾为准):
□对于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分期还款/等本等息费,提前还款违约金=∑(截至提前还款日的日贷款本金余额)×【 】-实际已还息费-当期应还未还息费。
□对于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您应按照选择的如下方式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以打勾为准);
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违约金=∑(截至提前还款日的日贷款本金余额)×【 】-实际已还息费-当期应还未还息费;
□提前还款违约金=剩余贷款本金x提前还款违约金费率【 】;
□对于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或等额本金,您应按照选择的如下方式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以打勾为准);提前还款违约金=∑(截至提前还款日的日贷款本金余额)×提前还款违约金费率【 】;
□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x提前还款违约金费率【 】;
□对于还款方式为随借随还,您无需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第十一条 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不会与其现行章程和内部规章或对借款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相抵触。
(三)借款人保证其在线上服务平台中提供的任何信息均真实、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在线上服务平台正确填写本人的银行账户卡号和开户行信息,并确保银行账户未受限制,因银行账户信息有误、账户受限等不可归责于贷款人的原因造成支付失败的,由借款人自行承担相关的责任。
(四)借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在线上服务平台中留存的,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密码、数字证书、绑定的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等与本
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一切信息。借款人应确保不向其他任何人泄露前述信息。对于因前述信息泄露所导致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
承担。如借款人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借款人的前述信息或任何其他未经合法授权之情形时,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贷款人。同时,借款人充分理解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贷款人对已执行的指令及(或)所导致的借款人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因线上服务平台及贷款人故意不作为除外。
(五)借款人保证其本合同项下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有效,并将交易合同、交易付款证明或其他贷款人要求的证明材料提交给贷款人,提交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递交纸质材料或者通过线上服务平台上传电子文档等。
(六)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七)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八)借款人应积极配合并自觉全面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贷款支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并应按照贷款人要求及时完整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九)借款人不得利用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规避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方面政策法规的要求),否则与此相关的任何法律责任应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十)借款人承诺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其它一切贷款人认为必要的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和有关借款人财务活动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并为贷款人的前述管理或者调查提供工作方便。
(十一)借款人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借款人个人或其家庭发生变故或收入发生变化,导致其经济状况恶化或可能恶化,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债务偿还能力;
2.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等;
3.借款人变更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
4.借款人发生失业、离婚、重大疾病等事项;
5.发生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事项。
借款人如发生上述事项,应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清偿,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及其他全部应还款项(如有),否则视为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十二)借款人承诺不以与任何第三方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十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与义务。二、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贷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二)因有权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关等)向贷款人提出了解或者查询借款人财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贷款人有权向有权机关提供借款人有关信息材料。无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是否终止,有关资料均不予退还。
(三)贷款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权利义务委托第三方机构行使(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款项催收、诉讼等),并向该机构披 露借款人相关信息,借款人对此予以认可且无异议。
(四)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回全部借款本息。
(五)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资金、财产、经济等资信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有权取得有关资料,贷款人检查和监督可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个人信息处理
一、个人信息类别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个人信息包括:
(一)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籍贯、身份证件信息(包括身份证、护照等)、联系信息(固定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单位/住宅地址、单位电话等)、生物识别信息(面部特征等)、婚姻状况、单位信息、职业信息、学籍学历信息等信息;
(二)财产信息:住宅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收入状况、负债信息、社会保险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商业保险信息、税务信息、工商信息等信息;
(三)金融账户信息:借记卡信息、信用卡信息、交易信息、授信信息等信息;
(四)信用信息:征信信息、第三方评分、诉讼信息、设备信息、常驻位置信息、航旅信息等能够评估和反映贷款人个人资信和风险状况的信息;
(五)其他信息:其他借款人与贷款人在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个人信息。二、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共享
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根据最小必要原则,基于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服务以及贷款人业务管理的目的,在贷款申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审查审批、业务办理、风险监测与管理、客户服务与回访、催收诉讼、资产处置、异议核查和数据研究分析等业务环节,处理借款人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等)。
(一)借款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必要方式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用于如下用途:
1.在办理贷款审批及贷后风险管理时,为征信管理所需,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持牌征信机构、国家行政机关、政府部门、业务管理机构、社会第三方数据平台、网络媒体、运营商等收集、存储、使用、加工借款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金融账户信息、信用信息及其他信息。
2.为向借款人提供并持续维护、改进本合同项下贷款服务,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及贷款人委托的服务方使用借款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金融账户信息、信用信息创建数据分析模型;
3.合理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防控风险,使用借款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金融账户信息、信用信息;
4.预防或阻止非法的活动,使用借款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金融账户信息、信用信息及其他信息;
5. 使用借款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金融账户信息、信用信息及其他信息,用于数据分析并经脱敏及加工处理后以信用评分等合法形式对外输出;
6.经法律法规或者借款人许可的其他用途。
(二)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可以将其个人信息披露给以下相关方,具体相关方信息贷款人将在官网(www.jsbchina.cn)进行公布:
1.为业务管理的目的,视情况将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金融账户信息及信用信息披露给监管机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机关、行业协会、银行卡组织,借款人自愿接受贷款人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的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2.为进行贷款业务的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等,将借款人的身份信息、金融账户信息向技术服务商、银行卡组织、清算组织、金融同业公会和其他金融机构披露;
3.为追缴借款人未清偿欠款之目的,当借款人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情形时,同意并授权贷款人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催收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向借款人本人及担保人(如有)直接催缴欠款。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将本人及担保人(如有)的身份信息及财产信息及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签署的授权书、借款合同等)提供给前述服务机构。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可自行或委托前述服务机构通过借款人提供的联系人、近亲属、自愿代偿人、工作单位、居住社区等渠道询问借款人联系信息,或请其转告欠款催缴事宜。当对方提出愿意代偿时,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或贷款人委托的前述服务机构向其提供借款人欠款信息。
三、个人信息存储及保护
为确保长期安全保存借款人个人信息,防范因非法披露和使用而使借款人遭受损失的风险,贷款人承诺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限制员工接触权限,避免上述借款人个人信息被非法篡改、毁损、披露或提供。
除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必须披露或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披露的以外,贷款人承诺对借款人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受贷款人披露资料的相关方对借款人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贷款人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约及其违约处理
一、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即构成违约: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
4.借款人被宣告失踪、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被刑事监禁、或发生重大疾病、重大事故等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贷款安全的情况;
5.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遗赠,或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虽接受继承或遗赠,但拒绝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
6.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7.借款人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
8.借款人未能履行对贷款人及其各级机构或者其他任何第三方负有的任何到期债务;
9.借款人开立的各项账户发生不利变化;
10.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
11.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做出的任何声明虚假或者未能履行任何保证或承诺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2.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中的行为数据或其他信息发生异常变化;
13.借款人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经国务院相关部门批准的第三方征信机构中的信用数据发生异常变化;
14.借款人在线上服务平台上注册的账户出现异常现象;
15.借款人拒绝接受或配合贷款人对其借款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资信状况监督和检查;
16.借款人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或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影响借款安全;
1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若借款人出现本条第一款所述之任何违约情形,或违背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其他任何义务、陈述、保证或承诺的,贷款人有权根据违约情形的性质和借款人的过错程度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依据本合同或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发放任何贷款。
3.自主决定本合同、以及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偿还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全部清偿。
4.要求借款人提供为贷款人所认可的担保或处分抵押/质押财产(如有)或要求保证人代偿(如有),实现贷款人的债权。
5.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直接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及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各级机构处的任何其他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国债账户 )中冻结或扣收应收款项等。如需划扣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借款人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产生的全部孳息(如有),扣收后的定期存款余额一并转入其活期账户。借款人自行承担因扣款而产生的利息、手续费、汇兑等损失。
6.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贷款人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和由于行使合法手段追偿贷款(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债务催讨公 司、律师事务所等其他第三方机构代为追讨,申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催收费用、调查费用、公证费用等)。
7.贷款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中断或故障
若线上服务平台相关系统因下列状况无法正常运作,致使本合同项下各项服务无法正常提供的,不视为贷款人违约,由各方根据不可抗力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损失,贷款人应敦促线上服务平台及时维修并尽快恢复系统运营,该状况包括但不限 于:
(一)在线上服务平台或与本合同项下贷款相关的其他平台公告之系统维护期间。 (二)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进行数据传输的。
(三)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贷款人系统障碍不能正常执行业务的。 (四)由于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五)因黑客攻击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第十五条 反洗钱条款
一、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业务是真实、合法的,未涉及洗钱、恐怖主义或其他非法目的,也未违反任何适用的关于经济制裁、贸易禁运和贸易管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并自愿接受反洗钱调查,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
二、借款人承诺向贷款人借款、还款所涉及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亦不涉嫌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活动。 三、如贷款人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借款人存在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等非法活动嫌疑的,贷款人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终止本合同项下借款发放、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等必要的洗钱风险控制措施,对贷款人因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及因借款人违反本条约定的反洗钱义务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下同)订立,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所在地、合同签订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含督促程序)。如本合同项下贷款人的债权发生转让的,任何一方可向最终 债权受让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后,经协商、调解不成诉至法院的,若争议标的金额符合受理 法院合意选择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范围的,为节约双方诉讼成本,双方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审终审。为加快争议解决效率,双方同意争议之解决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第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有权随时修改本合同中与借款人相关的权利义务,但相关修改不得加重借款人在借款本金金额和利率方面的责任。一旦合同条款变更,贷款人将提前7日在线上服务平台进行公示。若借款人不同意修改本合同,则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并全额还清本合同项下的应还款额;否则,视为借款人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合同。
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借款人不得要求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二、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1.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2.借款人了解并同意:任一贷款人均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且贷款人的转让行为无须征得借 款人的同意,对应借款债权转让后,借款人应配合受让人办理相关手续。贷款人或贷款人委托的服务方将视具体需要,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书信、线上服务平台站内信等方式向借款人通知该等转让行为。
第十八条 通知及法律文书的送达
一、通知的送达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人发送给借款人的书面通知,按照借款人在线上服务平台信息系统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如有)交邮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本条所述书面通知的形式还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采用在线上服务平台公告、向借款人发送电子邮 件、线上服务平台站内信息和手机短信等电子方式,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贷款人有权决定以前述任何一种或几种形式书面通知借款人。贷款人以多种方式向借款人发送通知的,通知送达时间以最先送达的为准。
2.借款人指定下列人员为贷款人通知的代签收人,包括:本人、亲属、上述送达地址所在小区、办公楼的物业管理人员、门卫、保安等。
二、法律文书的送达
1.借款人同意与贷款人在线订立本合同;对于因合同争议引起的任何纠纷,借款人声明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可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向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文书)。
2.借款人确认并接受将借款人在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时所提供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作为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司法机关向前述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
3.借款人确认并接受邮寄地址为借款人在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时所提供的通讯地址或借款人身份证上的住址,司法机关向前述地址邮寄寄出法律文书即视为有效送达。
4.借款人确认并接受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5.借款人确认并接受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含支付令送
达)。
三、若借款人上述送达地址及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有变更,借款人应当及时告知贷款人和/或司法机关。
四、借款人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受送达人本人或法律规定的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五、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如借款人应诉并直接向司法机关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本合同确认的 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司法机关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本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第十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1.除本合同条款内容外,借款人在线上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填写的所有电子信息以及线上服务平台各项规则以及与本借款相关的网络页面信息等数据电文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条款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关内容与本合同条款有冲突的以本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2.借款人了解并接受本笔借款的合同文本、还款计划表等将以电子文档形式展示在线上服务平台相关查询界面,由借款人自行发起查询并下载。
3.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为《委托扣款授权书》,借款人确认并同意该附件之内容。
4.特别声明: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
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
贷款人一: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
贷款人二:福州三六零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附件
委托扣款授权书
授权人(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授权书生效日期:
本人为线上服务平台的用户,特授权贷款人、贷款人委托的服务方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方”),向本人在线上服务平台上绑定的借记卡银行账户(以下简称“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发送扣收指 令,由开户行或该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自指定银行账户扣收本人的应付款项(包括借款本息及其他相关款项),直至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且受托方有权将多笔应还款项/应付款项合为一笔或分成特定金额,分笔、分批发出指令。
本人可通过线上服务平台发起主动还款指令,本人在此同意并授权受托方在收到本人的主动还款指令后委托账户开户行或第
三方支付机构从指定银行账户中扣划相应的款项。
本人同意:授权受托方通过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开户银行主动扣收本人应付款项,届时无须获得本人的再次同意,也无须另行再通知本人。本人同意受托方可指定任何有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进行扣划,包括但不限于:上海银联电子支付、通联支付、快付通、宝付、连连支付、易宝支付、快钱、平安银行。本人若已在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进行过支付签约的,本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直接调用其已验证的要素信息进行比对,比对信息一致的,则视为本人签约成功,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亦不再向本人发送签约验证短信。就前述事项本人均予以认可,且无任何异议。
本人同意,如贷款人对本人享有的《个人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的,相应的债权受让方亦为受托方享有本授权书项下本人所有授权事项。
本人承诺:本人将承担因指定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或被查封或被冻结导致无法按时足额扣款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法律后
果。
如本授权书需要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的,本人应向受托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受托方书面同意,且本人承诺本人的全
部应还款项/应付款项已全部清偿完毕,后续不再使用线上服务平台的任何产品或服务。
本人已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授权书的各项条款。本人违反本授权书的内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非本授权书中另有特别定义,本授权书的词语或简称及其含义与《个人贷款合同》的相同。
本授权书有效期自本授权载明的生效日期起,至本人通过线上服务平台产生的所有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