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 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审核 ( 2016年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第八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 ,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环翠区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序 号 | 市本级 或区县 | 中介服务 项目名称 |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服务时 限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
1 | 环翠区 | 财 务 审 计报告 | 慈善组织认定 | 行政确认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8月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 明材料。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2 | 威海市 | 地 质 灾 害评估 | 单独选址的建设项 目使用土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 2016年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第五条: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地审核 | 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 告。 | ||||||||
3 | 环翠区 | 建设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三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 成部分。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4 | 环翠区 | 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4号公布)第十三条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 分。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5 | 环翠区 | 勘 测 定 界 | 单独选址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图 | 的建设项目使用土 地审核 | ( 2016年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第八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十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引言: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 |||||||
6 | 环翠区 | 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 地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7 | 环翠区 | 建设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 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8 | 环翠区 | 国有土地 租赁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9 | 环翠区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10 | 环翠区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 使用集体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建设用地 审核 | |||||||||
11 | 环翠区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 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12 | 环翠区 | 土地开发复垦及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 审核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13 | 环翠区 | 拟 收 购 土地 及 地 上建筑物、构筑 物 价 值评估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2015年3月省政府令第283号)第十三条:通过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价值进行评估,拟定收购方案;(三)收购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四)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登记手续。 | |||||||||
14 | 环翠区 | 放 射 工 作人 员 的 个人 剂 量 监测报告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校验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 开展情况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15 | 环翠区 | 放 射 诊 疗设 备 性 能与 辐 射 工作 场 所 的检测报告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校验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 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16 | 环翠区 | 对 封 存 保留的输液、注 射 用 物品和血液、药 物 等 检测 |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 公共服务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 年 4 月国务院令第 351 号) 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生行政部门指定。 | |||||||||
17 | 环翠区 | 安 全 评 价报告( 预评价、现状评价)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修正)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登记。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 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18 | 环翠区 | 新建、 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 件审查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号令)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
19 | 环翠区 | 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改)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20 | 环翠区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 查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21 | 环翠区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22 | 环翠区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 查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23 | 环翠区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九条第二款: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三)安全评价报告。 | |||||||||
24 | 环翠区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 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25 | 环翠区 | 建 设 项 目安 全 设 施设计专篇 | 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正)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26 | 环翠区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 查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27 | 环翠区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28 | 环翠区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 查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29 | 环翠区 | 安 全 设 施竣 工 验 收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九条第二款: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 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30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六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等相关文件、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31 | 环翠区 | 验资报告 | 公司( 企业)登记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 记 | 行政许可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修 订)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 |||||||||
32 | 环翠区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1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三十六条: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 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33 | 环翠区 | 评估报告 | 合伙企业登记 | 合伙企业设 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修订)第十四条: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34 | 环翠区 |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35 | 环翠区 | 项 目 初 步设计报告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初步设 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0000x0xxxxxx000x,0000x10月修订)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 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水利工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36 | 环翠区 | 水利基建项 目初步设计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文 件 审 批 (新申请) | 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 〔1998〕16号,2017年12月修改)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1.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 ||||||||
37 | 环翠区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2014年10月修订)》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有关水资源管理和防洪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第七条:涉及建设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移民的,应当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引导农民向小城镇驻地或者新型农 村社区集中安置。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38 | 环翠区 | 取水、退水监测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申请(验收阶段) | 行政许可 | 《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 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3月水利部令第34号,2016年2月修改)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 测结果。 | |||||||||
39 | 环翠区 | 建 设 项 目使 用 林 地可 行 性 报告 或 者 林地 现 状 调查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 批(核)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 《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 (林资发〔2015〕122号)二、建设项目申请材料(三)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提供 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40 | 环翠区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范》(LY/T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 调查表。 | |||||||||
41 | 环翠区 | 资产评估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 100 张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8月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资产评估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42 | 环翠区 | 放 射 诊 疗设 备 防 护性能检测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 可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修正)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状态检测;(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 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43 | 环翠区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变更项目、设备、核素等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让和出租。 | |||||||||
44 | 环翠区 | 放 射 性 职业 病 危 害评价(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 可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修正)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45 | 环翠区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变更项目、设备、核素等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 价报告等资料。 | |||||||||
46 | 环翠区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竣 工验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47 | 环翠区 | 放 射 性 职业 病 危 害预 评 价 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 |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行政许可 |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 告。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48 | 环翠区 | 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 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 所使用权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49 | 环翠区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11月省政府令第148号)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四)变更办公住所的,提交新办公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交接双方的协议文件;变更注册资金的,提交验资报告。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50 | 环翠区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 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51 | 环翠区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1999年12月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 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 |||||||||
52 | 环翠区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 准 | 基金会设立 登记 | 行政许可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 住所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53 | 环翠区 | 基金会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54 | 环翠区 | 离 任 审 计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 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 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政府购买服务 | 协商约定 | |
55 | 环翠区 | 民办非企 | 民办非企业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 政府购买服 | 协商约定 |
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单位变更登记 | 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 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务 | ||||||
56 | 环翠区 |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基金会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 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 政府购买服务 | 协商约定 | ||
57 | 环翠区 | 清 算 审 计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 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 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 | 政府购买服务 | 协商约定 |
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 印章和财务凭证。 | |||||||||
58 | 环翠区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 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政府购买服务 | 协商约定 | ||
59 | 环翠区 | 基金会成 立、变更、 | 基金会注销 登记 | 行政许可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 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八条:基金会 | 政府购买服 务 | 协商约定 |
注销登记 | 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 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
60 | 环翠区 | 验 资 报 告或 者 财 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3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61 | 环翠区 | 施 工 图 设计 文 件 审查 ( 含 消防、人防抗震等)多图联审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结建防空地下室批复(质量安全监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合并办理)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2000年9 月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 | 政府购买服务 | 6—7天 |
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住建部令第13号公布,2018年12月住建部令第46号修订)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 图为依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 |
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人防 〔2009〕282号)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 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 | |||||||||
62 | 环翠区 | 节能审查 | 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 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63 | 环翠区 | 财 务 审 计报告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 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民政部59号令《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第六条 慈善组织申请 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 |||||||||
64 | 环翠区 | 放 射 工 作人 员 健 康检 查 合 格证明 |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3月23日通过,2007年 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 工作。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65 | 环翠区 | 放 射 工 作人 员 的 个人 剂 量 检测报告 |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3月23日通过,2007年 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 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外照射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 条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 |||||||||
66 | 环翠区 | 财 务 清 算报告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 及其他文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 他文化教育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 设立、分立、合并、 变更、终止审批 | 的民办学校 分立审批 | 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
67 | 环翠区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合并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68 | 环翠区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 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69 | 环翠区 | 环 境 影 响报 告 书 (表)全本及公示版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环境影 响 报 告 表) | 行政许可 |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70 | 环翠区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环境 影 响 报 告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书) | 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 ||||||||
71 | 环翠区 | 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环境影响 报告表)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72 | 环翠区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核准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