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3
协议编号:
博士、博士后连续培养协议书
甲方: 重庆医科大学 (设站单位)
地址:xxxxxxxxxx 0 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法定代表人: xxx 职务: 校长
乙方: (学生姓名)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博士、博士后连续培养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法律法规,甲、乙二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对在读博士研究生进行审核,择优确定连续培养对象。
第二条 制订博士、博士后科研人员继续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科研环境,对乙方实施继续培养。
第三条 按市博管办核定的标准,在资助周期内,按 元
/月标准将科研资助经费划拨到乙方指定帐户。第四条 与乙方共同享有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及甲方的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科研培养,培养周期为 年。
第六条 在培养周期内,享受每年 万元的培养资助,延长博士研修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根据培养目标,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转学校和转专业。
第九条 博士毕业后(或博士论文答辩通过后)当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办理进站手续,进站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非不可抗力因素,中途不得退站。
三、终止协议
第十条 在校学校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 乙方在校期间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的。
第十二条 因自身原因,学业成绩达不到甲方培养要求,不能获取博士学位证书。
四、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十三条 乙方博士毕业后,未能按协议及时进站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应在 1 月内一次性向甲方退还所享受的资助经费,并缴纳该费用 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 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五、附则
第十四条 x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x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