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借贷通受托支用,即借款人通过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签约“借贷通”服务后,按照 “借贷通”服务协议约定的使用渠道采取受托支付方式自助支用借款。“借贷通 ”的受托支付包括两种:一是订单支付,即借款人通过网上商城或POS机等渠道购物消费时,贷款人直接将所发放的借款资金支付到订单对应的交易对手账户;二是约定支付,即 借款人通过网上银行、自助设备(含ATM、自助终端,下同)、手机银行等渠道支用借款时,贷款人直接将所发放的借款资金支付到 “借贷通”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交易对手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质押贷”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其他信息:
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其他信息:
借贷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含附件《中国建设银行“质押贷”借款合同一般约定条款》,下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 借款额度
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本借款额度为非承诺性额度,不构成贷款人的放款义务,借款人每次申请使用借款均应经贷款人审查同意,贷款人有权对借款额度进行重新确定。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借款,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具体使用借款的额度根据可用借款额度确定。
第二条 可用借款额度
可用借款额度是指贷款人核定的借款人可以申请支用的借款金额。在有效期间内,某一时点借款人的可用借款额度根据借款额度及已使用借款的情况确定。可用借款额度=借款额度-本合同项下未清偿的各笔借款本金余额总和。可用借款额度为非承诺性额度,不构成贷款人的放款义务。
第三条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一、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终止时,未使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
二、下列情况发生时,借款额度失效:
(一)借款人出现贷款人认定的不良信用记录;
(二)借款人发生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事件;
(三)质押权利出现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被查封等影响质权的情况,且不能追加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四)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或借款支用单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五)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
(六)其他约定借款额度失效的情形。
借款额度失效后,借款人不可继续支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第四条 借款支用
一、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借款人可以一次支用全部借款额度,也可以多次申请支用。
二、支用借款额度时,借款人应提交借款支用单,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并经借款人确认后,贷款人按约定发放借款。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支用方式、支付方式、还款方法等按本合同约定及借款支用单约定内容确定。
三、支用借款额度时,借款人可根据需要采取电子渠道自主支用或借贷通受托支用方式。其中:
(一)电子渠道自主支用,即在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规定的情况下,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通过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采取自主支付方式自助支用贷款。贷款人放款时,将所发放的借款资金直接划入双方在借款支用单中约定的收款账户,然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二)借贷通受托支用,即借款人通过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签约“借贷通”服务后,按照 “借贷通”服务协议约定的使用渠道采取受托支付方式自助支用借款。“借贷通”的受托支付包括两种:一是订单支付,即借款人通过网上商城或POS机等渠道购物消费时,贷款人直接将所发放的借款资金支付到订单对应的交易对手账户;二是约定支付,即借款人通过网上银行、自助设备(含ATM、自助终端,下同)、手机银行等渠道支用借款时,贷款人直接将所发放的借款资金支付到 “借贷通”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交易对手账户。
四、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单笔借款,以贷款人首次将款项划入约定账户之日为起息日。借款期限自起息日起算,借款的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长度相应推算,但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借款额度有效期间的截止日。
第五条 采取借贷通受托支用方式的,关于单笔借款的界定,以及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按本合同约定及借款支用单约定内容确定,若本合同其他部分约定与借款支用单的相关约定不一致,以借款支用单的相关约定为准。
第六条 借款人以本合同 “质押理财产品清单”所列之理财产品设定质押。有关理财产品质押的其他具体约定,请见附件《中国建设银行“质押贷”借款合同一般约定条款》和《理财产品(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理财产品清单如下:
序号 |
理财产品名称 |
理财产品编号 |
理财产品发行人 |
理财产品投资金额 |
理财产品到期日 |
是否保本 |
收益返还账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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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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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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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理财产品设定质押时,借款人对理财产品发行人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与理财产品相关的其他权利和利益一并质押给贷款人,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理财产品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理财产品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第七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方式解决。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
x合同自借款人点击“确认”并完成电子渠道验密操作后生效。
第九条 合同的组成
x合同附件《中国建设银行“质押贷”借款合同一般约定条款》以及本合同项下业务办理过程中使用的借款支用单、“借贷通”服务协议、提前还本申请书、订单信息等文件或材料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借款人、出质人声明与承诺:本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以及本合同附件《中国建设银行“质押贷”借款合同一般约定条款》各条内容,并已特别注意本合同及附件中字体加黑的内容。中国建设银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意遵守所有条款,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
附件:
中国建设银行“质押贷”
借款合同一般约定条款
第一条 借款支付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均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支付(即支付时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但若借款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规定的情形,且经贷款人同意的,借款可以以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即支付时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申请将借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二、借款人有义务根据本合同项下借款所应适用的借款支付方式,向贷款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收款账户,以便贷款人划付借款资金。如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支付的,借款人同意授权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支付借款资金。
三、若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进行支付的,借款人承诺在贷款人认为必要时向贷款人提交本合同项下自主支付的单笔借款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当定期向贷款人报告或告知借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应当予以配合。借款人违反此约定的,构成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所列的救济措施。
第二条 额度项下借款发放的前提条件
对于借款人的支款申请,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一)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二)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三)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情形及可能危及贷款人债权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贷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第三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计息和结息
一、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的贷款利率以借款支用单中的约定为准。
二、罚息利率。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或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收取罚息,罚息利率以借款支用单中的约定为准。
三、基准利率、LPR利率
(一)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借款时,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此后,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壹: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借款时,LPR利率是指本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施行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建行LPR);此后,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LPR利率是指调整日前一个工作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施行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
贰: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借款时,LPR利率是指起息日前一个工作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施行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建行LPR);此后,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LPR利率是指调整日前一个工作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施行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
叁: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借款时,LPR利率是指本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施行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市场LPR);此后,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LPR利率是指调整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施行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
肆: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借款时,LPR利率是指起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市场LPR);此后,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LPR利率是指调整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施行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
(三)在确定“同档次贷款利率”时,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应按照单笔借款的期限长短确定所对应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
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新利率政策,对于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在一定幅度内可自行决定适用标准的,贷款人有权在该规定幅度内选择某一利率标准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借款人同意遵守该标准,按该标准履行义务。
四、计息。借款利息自单笔借款发放到借贷双方约定的收款账户之日起计算,按日计息。计息期以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借款人与贷款人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五、结息。对于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贷款人将依照约定的还款法及应执行的利率在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借款人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如有)。借款人应当在还款时限前足额偿还应还本金、利息和罚息(如有)。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贷款人将按照每月一次的结息频率,于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在每月的对日结计借款人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
第四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x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应由借款人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一)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借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对于除上述(一)以外情形的借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xx的原则偿还。
二、还款方法
x合同项下单笔借款采取随借随还还款法,即在借款到期日之前,借款人可任意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或提前结清全部贷款本息,但剩余贷款本息(如有)须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清偿完毕。
三、还款方式
x合同项下借款的还款方式可以采用委托扣款以及柜台或自助渠道还款方式还款,单笔借款还款方式在借款支用单中约定:
(一)委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如该委托扣款账户为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
委托扣款方式下,借款人最迟应在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
借款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造成借款拖欠的,贷款人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并有权在约定还款日及此后的任意时间直接从借款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应还款项,但该扣划并不构成贷款人的义务。
储蓄存折、借记卡扣款结果通过借款人到贷款人营业柜台补登存折方式或打印对账单方式反映,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
(二)柜面或自助渠道还款方式:即借款人直接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或贷款人设立的自助渠道以现金、支票、银行卡办理还款。对于应还款项,借款人最迟应在约定还款日到贷款人上述渠道办理还款手续。
借款人未能按约定时间足额偿还应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
对除采用随借随还还款法以外其他还款方法的,若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之前,到贷款人指定营业柜台或自助渠道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项,贷款人将按照“按日计息”原则将借款人因提前偿还款项而多还的利息结转至下期(但贷款人对该部分多还的利息不计付存款息),用于抵扣借款人下期应还款项中相同数额的利息。
四、以处置质押权利所得资金偿还贷款
借款人选择以处置质押权利所得资金偿还贷款的,应提前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经贷款人批准同意后按照贷款人要求的程序办理还款。如借款人提供有多项质押权利的,借款人可以在书面申请中列明各项质押权利处置的优先顺序,贷款人在办理还款时可以参考该顺序,但该顺序不构成贷款人必须遵循的义务。处置质押权利所得资金在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剩余资金将划转至借款人提交书面申请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
第五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
(二)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借款人与贷款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保证其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和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合法;
(四)应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缴纳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
(五)应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六)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七)应接受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八)采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应按以下要求确保贷款人有效扣款:
1.提供真实合法的委托扣款账户资料;
2.按约定将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
3.借款人如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的,应在约定还款日之前15个工作日到贷款人指定的柜面办理变更手续;
4.如委托扣款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贷款人无法足额扣款的,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另行提供合法有效的扣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并向贷款人申请扣款,或及时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九)借款人应在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1.出质人与第三人就质押财产(质押权利)发生任何纠纷的;
2.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
3.在借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其债务清偿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4.借款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的;
5.发生其他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十)借款人不得将借款用于以下用途:
1.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2.购买股票、基金、理财产品、金融衍生产品等;
3.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用途。
二、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借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二)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借款人与贷款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贷款人为借款人办理本合同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向贷款人集团成员(包括贷款人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服务机构及其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贷款人获取的借款人个人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个人信息。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合同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贷款人的业务需要使用借款人个人信息。贷款人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借款人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三)应妥善保管抵(质)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四)有权了解、核实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申请、使用有关的资料、文件;
(五)有权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六)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七)借款人(或担保人)同意贷款人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信用状况等个人信息,查询获得的信息用于审核贷款申请、担保人资格、贷后管理、中国建设银行合法经营范围内的业务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用途。借款人(或担保人)还同意贷款人将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
(八)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借款人。如扣划款项为外币,贷款人有权按扣收时中国建设银行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借款人应付款项。如借款人对贷款人还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
第六条 质押担保条款
一、借款人以本合同“质押理财产品清单”所列之理财产品设定质押。
如果“质押理财产品清单”记载的理财产品与贷款人实际接受的质押理财产品、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理财产品不一致的,贷款人实际接受的质押理财产品、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理财产品为质押理财产品。
若质押理财产品因故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质押理财产品清单”或者贷款人收执的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借款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人应以最大的谨慎维持质押理财产品的有效性和价值,防止因为超过规定的期限或任何其他事由导致质押理财产品失效或贬值。质押理财产品价值增加,增加的部分仍作为贷款人债权的质押担保。
质押理财产品的孳息由贷款人收取;孳息作为质押理财产品的一部分用于贷款人债权的质押担保,但应优先用于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
如果质押理财产品或其项下动产因第三人行为或者自然因素而毁损、灭失、被侵害、价值减少,或质押理财产品或其项下动产权属发生争议或权利证书(明)被注销,借款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并应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二、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支用的全部借款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等)。
三、质押理财产品的登记与冻结止付
(一)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将办理质押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交贷款人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由贷款人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二)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冻结借款人出质的理财产品收益返还账户。
(三)质权的实现需要第三方履行义务的,借款人应当将质押事实书面通知该第三方。
(四)借款人应配合贷款人办理质押理财产品及其收益返还账户的冻结止付手续,在贷款人债权获完全清偿前,除非事先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对质押理财产品提出任何兑付、支付、退款、退费等权利要求。
四、合同条款的变更
(一)如果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贷合同关系项下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约定还款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的,借款人同意仍对变更后的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但未经担保人同意,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担保人仅依照本条款的约定对变更前的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借款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1.贷款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2.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贷款人将借贷合同关系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借款人应协助贷款人及该第三人办理质押变更登记手续;
(四)借贷合同关系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借款人仍按照本合同约定对贷款人承担担保责任。
五、第三方妨碍
(一)国家或者其他第三方对质押理财产品进行没收、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扣划、拍卖,或者质押理财产品权属发生争议,如果贷款人提出要求,借款人应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
(二)质押理财产品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贷款人债权的质押担保。借款人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应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借款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清偿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2.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3.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借款人自由处分。
六、质押理财产品先于借贷合同关系项下的债务到期
如果质押理财产品先于借贷合同关系项下的债务到期,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法对理财产品回款进行处理,借款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三)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存单质押担保;
(四)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借款人自由处分。
七、质权的实现
(一)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或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无论质押理财产品是否到期,贷款人均有权处分质押理财产品。借款人特此同意:
1.贷款人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以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方式行使其作为质权人而拥有的全部权利。
2.贷款人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实现理财产品质权:
(1)处分质押理财产品并取得处分所得;
(2)将理财产品本金及实际收益与贷款人债权相互抵销;
(3)行使理财产品项下的担保权利;
(4)法律允许的其他措施。
3.贷款人有权收取质押理财产品项下或与质押理财产品有关的所有款项;贷款人有权行使与质押理财产品有关的任何权利。
(二)贷款人可以对借款人的质押理财产品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质权或先处分质押理财产品为前提条件。
(三)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贷款人实现质权。
(四)无论贷款人对借贷合同关系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所提供、贷款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借贷合同关系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贷款人均可直接要求借款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五)借款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借款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借款人也承担担保责任。
(六)如果除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借款人对贷款人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贷款人有权划收借款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借款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七)为行使质权,贷款人有权宣布理财产品提前到期。如果贷款人与理财产品发行人并非同一人,贷款人为行使质权,有权指示理财产品发行人宣布理财产品提前到期。理财产品提前到期可能产生的预期收益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八、关于抵销的特别约定
(一)无论本合同项下债务或质押理财产品是否到期,贷款人均有权行使抵销权,以贷款人应向借款人支付的理财产品本金及实际收益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进行抵销。具体而言:
1.理财产品到期后,如果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或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贷款人有权将理财产品到期本金及实际收益用于抵销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
2.即使理财产品未到期,如果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或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贷款人仍有权宣布理财产品提前到期,并将理财产品本金及实际收益用于抵销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
(二)贷款人行使抵销权后,本合同项下如仍有未抵销的债务,借款人仍负有对贷款人的清偿义务。
(三)贷款人行使抵销权无需提前通知借款人,且无需将理财产品本金及实际收益先行划付到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任何账户再行使抵销权。
(四)如果贷款人与理财产品发行人并非同一人,借款人认可,贷款人有权就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行使上述抵销权。借款人承诺,在质押存续期间,借款人不得向理财产品发行人或建设银行其他分支机构请求兑付。
(五)为行使抵销权,贷款人有权宣布理财产品提前到期。如果贷款人与理财产品发行人并非同一人,贷款人为行使抵销权,有权指示理财产品发行人宣布理财产品提前到期。借款人对贷款人与理财产品发行人的上述安排无任何异议。理财产品提前到期可能产生的预期收益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六)在抵销的债权债务范围内,贷款人、理财产品发行人及建设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向借款人兑付理财产品相应本金及收益的义务即刻免除。
第七条 违约责任及发生危及贷款人债权情形的救济措施条款
一、违约情形及可能危及贷款人债权的情形
(一)借款人违约情形:
1.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
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无效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或资料的;
4.借款人以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进行支付的,借款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贷款人提交借款用途证明材料的;
5.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6.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7.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8.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9.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0.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可能危及贷款人债权的情形:
1.借款人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2.借款人低价转让、无偿转让或隐藏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3.借款人未履行对中国建设银行负有的其它到期债务,或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的;
4.借款人的个人及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借款人未追加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的;
5.质押期间内,质押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借款人未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的,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质押财产(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2)质押财产(质押权利)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3)出质人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xx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
(4)可能危及贷款人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6.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7.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对其偿还债务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
8.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二、贷款人救济措施
(一)出现上述任一违约情形或可能危及贷款人债权的情形,贷款人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2.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3.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借款人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挪用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
4.对于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对于既逾期又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择较重者计收罚息和复利,不予并处;
5.本合同项下执行浮动利率的借款,借款人存在不按期足额还清借款本息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尚未归还的全部借款上浮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具体按贷款人制定的利率定价标准执行;
6.从借款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款项用以抵偿借款人应付款项;
7.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8.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9.行使担保权利;
10.委托第三方或通过任何公众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收或追偿;
11.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2.解除合同;
13.有权采取的其他救济措施。
(二)借款人作为本合同项下的出质人,还须承担以下责任:
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xx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借款人赔偿损失;
(4)处分质押权利;
(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2.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约定的任一方法对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进行处理,借款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2)按照贷款人要求转为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用于担保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3)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借款人自由处分。
三、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1.如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借款人可要求贷款人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如贷款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向借款人收取了不应收取的利息、费用,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退还。
3.如在质押权利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且借款人支付了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款人承担的各项费用后,贷款人不及时返还质押权利,或者不依法协助借款人办理质押登记注销,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及时返还质押权利或依法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八条 借款人xx与保证
一、借款人合法拥有本合同项下所质押的理财产品并享有处分权,借款人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借款人的法定与约定义务;借款人从未向,且不会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赠与该项理财产品以及与理财产品相关的其他权利和利益;理财产品未被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名下的财产;理财产品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该质押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理财产品将不会遭致抵销、反诉、赔偿损失或作其他扣减等;借款人在该理财产品质押后,不得作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设定信托等)。
二、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同意对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兑付方式与兑付金额)进行任何可能对贷款人质权造成不利影响的变更。
三、借款人将按照贷款人要求向贷款人提供与质押理财产品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议。借款人保证,其提供给贷款人的一切资料和信息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合法和有效。
第九条 杂项约定
一、借款人通过贷款人电子银行服务渠道办理本借款时,应当同时遵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及贷款人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并同意:本合同以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数据电文方式签署;借款人在贷款人电子银行系统中所使用的电子签名方式为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借款人登入贷款人电子银行的方式为双方认可的身份认证方式,凡通过该身份认证方式后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为,借款人承诺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三、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人有关本金、利息、罚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贷款人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电子银行服务中产生的电子凭证和银行电子交易记录,均构成有效证明借贷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
四、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五、公告催收。对借款人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借款本息、拒不承担担保责任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六、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贷款人对借款人承担义务和责任。
七、对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到期应付的款项,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如扣划款项为外币,贷款人有权按扣收时中国建设银行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借款人应付款项。如借款人对贷款人还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
八、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递给其他各方的通知,须按本合同所列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
借款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应于发生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变动方承担。贷款人按照本合同中记载的借款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或传真(如有变动,以有效书面通知指定的地址为准)发送相关书面函件、通知等,均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贷款人发生需通知借款人的事项时,也可采用在贷款人网点张贴公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