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GF-2016-0203)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GF-2016-0203)
GF—2016—0203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示范文本)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 勘察人(全称):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工程勘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特征:
二、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
1.勘察范围和阶段:对拟建厂区进行工程勘察(含岩土工程勘察、测量、物探等)以及 勘察工作过程中必要的开荒、临时围蔽、控制点及苗木补偿等第三方协调,根据住建部门、审图单位所依据的有关规范涉及办公、住宿等住人建筑的氡浓度检测、剪切波检测等内容。另勘察人还需办理勘察报告备案,并协助发包人办理各阶段政府方面立项、审批及施工图纸审查方面等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2.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基础资料和勘察设计任务书
3.工作量: (注:为暂估工程量,具体根据经发包人审核确定的地质勘察技术要求,按实际发生量统计工程量)
三、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
2.成果提交日期:
3.合同工期(总日数) 日
四、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现行勘察文件编制深度的相关规定
五、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暂定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款形式:① 按本合同约定方式计算所得的工程勘察费包工 、包设备、 包工期、包安全xx施工、包费用、包税收;② 根据本项目勘察设计任务书的服务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勘察工作及配套服务; ③ 按国家规定由勘察人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勘察合同内, 由勘察人向税收部门支付; ④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根据本项目最终方案的勘察实际工程量按实结算;固定单价已包含 6%增值税,增值税税率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91 号修订版)及当前税务部门的相 关规定,进度款支付和结算时按实进行调整。
六、合同文件构成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条件和相关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勘察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技术服务。
八、词语定义
x合同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x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x合同在 签订。
十一、合同生效
x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 十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六 份,勘察人执 四 份。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各 一 份。
发包人:(印章) 勘察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字)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x建设工程勘察合同通用条款使用“GF-2016-0203”版中的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由投标人自行购买。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0 后期服务:指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提供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程序性工作,如报告成果咨询、基槽检验、现场交桩、试运行期和竣工验收等。
其他无特殊约定。
1.2 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2.1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xx:
(0)xxxxx;
(0)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本项目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如有);
(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3 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3.1 适用法律法规
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2)《城 市测量规范》、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4)《市政工程勘察规范》、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等。上述规范应采用目前实施的最新版本。
1.3.2 适用技术标准
特别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现行勘察设计文 件编制深度的相关规定。
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方、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由勘察 人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1.4 语言文字
x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1.5 联络
1.5.1 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 2 日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5.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方式: 勘察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勘察人指定的接收人: 勘察人指定的联系方式:
1.7 保密
合同当事人关于保密的约定: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发包人所提供或勘察中形成的资料未向 公众公开的信息、资料均属保密事项,保密期限至前述信息资料被发包人公开为止。
第 2 条 发包人
2.2 发包人义务
2.2.2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搜集的资料:由勘察人自行搜集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 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和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仅负责协助工作。
2.2.3 工程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由勘察人自行办理工程勘察作业所需的批 准及许可文件(包括占用和挖掘道路许可等)和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仅负责协助办理。
2.2.4 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发包人适当配合勘察人协调勘察现场的进场通道,勘察人 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负责开展相应的工作并解决影响工作开展出现的所有问题(包括勘察作业大型机具搬运、水上作业用船及辅助设施、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由勘察人自己承担所有费用。
2.2.5 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发包人 仅负责协助勘察人搜集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相关费用由勘察人承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则由勘察人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和承担相关费用。若因勘察人未能了解清楚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致使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勘察人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2.2.6 安全生产条件的提供及费用支付: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勘察人安全生 产提供条件,本合同价款形式已包含相关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勘察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防护工作并承担费用。无论哪种原因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勘察人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如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7 发包人对安全xx施工的特别要求:勘察人在进行勘察现场时,应为其人员购买 工伤保险及本项目投保足额的商业保险并提供劳动保护。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若发生工作人员或第三人人身伤亡或相关财产损失等事故的,由勘察人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2.3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授权范围:由发包人另行书面发文通知
第 3 条 勘察人
3.1 勘察人权利
3.1.2 关于分包的约定:严禁违法分包
3.1.3 勘察人对其编制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提及的数据及专利技术拥有知识产权, 但对为完成本工程所形成的成果资料的知识产权,由发包人享有。
3.3 勘察人代表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授权范围: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 4 条 工期
4.2 成果提交日期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5 日内提交勘察报告送审稿,并在勘察报告送审稿审查通过(取得 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后 5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修改后的勘察报告终稿和相关资料。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勘察工作起始时间以发包人下达的书面开工通知书规定 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对于工程量变化的,除勘察费用根据实际工作据实结算外,发包人无需向勘察人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4.3 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3.1 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合同价
款: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
(3)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4)发包人改变工程勘察技术要求。
其中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上述第(1)事项发生而造成工期延误超过 1 个月的,工期方
可相应顺延,但发包人不予勘察人增加合同价款。
4.3.2 双方就工期顺延确定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 5 条 成果资料
5.2 成果份数
勘察人应向发包人免费提交成果资料 16 份纸质资料和 5 套电子文件(每套应包含 CAD、 Word、Excel 等可编辑格式、不可编辑的电子 PDF 格式、经审查后的成果扫描版 PDF 格式,储存介质为光盘)。发包人如需增补,勘察人应及时提供,发包人增补相应费用。
5.4 成果验收
双方就成果验收期限的约定: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 验收以通过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和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查备案为合格;逾期不组织验收的,并不视为验收通过;同时发包人对勘察成果的验收并不能免除勘察人对勘察成果报告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第 6 条 后期服务
6.1 后续技术服务
后续技术服务内容约定: 由发包人另行书面发文通知
后续技术服务费用约定:所涉及的费用已含在勘察合同价款中后续技术服务时限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 个月内
第 7 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7.1 合同价款与调整
7.1.1 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根据本项目最终方案的勘察实际工程量按 实结算,调整合同价款
7.1.2 本合同价款采用 (3) 方式确定。
(1)采用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 /
(2)采用固定费率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 /
(3)采用的其他合同价款形式及调整因素和方法: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根据本
项目最终方案的勘察实际工程量按实结算,其中钻探、物探、测量等勘察固定单价(即全费
用单价)分别为:①钻探 300.00 元/米;②物探 3.00 元/平方米;③测量 50000.00 元/平方
公里。2)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存在上述钻探/物探/测量以外的实体服务项目,而合同
中没有约定固定单价(或参照类似单价)时,该部分勘察费用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 年修订本)规定标准的 80%进行计算,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计入本项目总勘察费。
7.1.3 双方就合同价款调整确认期限的约定:由勘察人提交最终工程勘察费结算价报发 包人审批,发包人在接到勘察人提交的结算价报告后,由发包人审核确认,审核时间由发包人确定。
7.2 定金或预付款
7.2.1 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金额: / 或预付款的金额: /
7.2.2 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的抵扣办法: /
7.3 进度款支付
7.3.1 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1)勘察人提交正式勘察成果,经发包人对工作量进行书面确认后,向勘察人支付实际
核准工作量价款的 50%;2)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 30 日内,支付至实际核准工作
量价款的 65%;3)完成工程基础施工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 30 日内,支付至实际核准工作
量价款的 95%;4)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勘察费结算手续、提交请款报告后 30 日
内一次性付清,若有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先行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同意先办理该部分勘
察费用的结算手续。
备注:前述勘察服务费在支付至“实际核准工作量价款的 95%”及余下款项时,需根据
《服务评价意见表》(见附件)考核情况进行支付,考核结果按最终得分分为优(100 分—
90 分),良(90 分以下—80 分),中(80 分以下—70 分),差(70 分以下)四种等级。
考核评定为“优”的按该阶段款项 100%支付,考核评定为“良”、“中”的,按该阶段核
定价款乘以评价评分的百分比支付服务费(如,评分为 75 分,则该阶段应支付价款=核定
价款×75%),勘察人被评定为“差”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勘察部分的履
约担保。
7.4 合同价款结算
最终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完成勘察工程结算手续、提交 请款报告后 30 日内一次性付清。
7.5 合同价款支付手续的补充:1)每次付款条件达到时,勘察人申请支付费用时应当提供请款报告及等值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顺延支付费用时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勘察人自行承担,且勘察人不得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发票不符合法律规定,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勘察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 8 条 变更与调整
8.1 变更范围与确认
8.1.1 变更范围
变更范围的其他约定: /
8.1.2 变更确认
变更提出和确认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期限执行,但发包人逾期不予确认并不代表视 为同意变更。
8.2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8.2.2 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期限执行
8.2.3 确认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时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期限执行
第 9 条 知识产权
9.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于本项目使用
9.2 关于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勘察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由发包人确定。
9.5 勘察人在工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勘察人自行承担相关使用费。
第 10 条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其他约定(如政府临时禁令):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① 6 级以上的地震;
② 8 级以上的持续 2 日的台风;
③ 250 mm 以上的持续 24 小时的大雨、暴雨;
④ 50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 2 日的高温天气。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报告受害损失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期限执行
10.2.2 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费用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期限执行
第 13 条 责任与保险
13.2 由勘察人购买相应足额的商业及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 14 条 违约
14.1 发包人违约
14.1.2 发包人违约责任
(1)发包人支付勘察人的违约金:勘察人未开始勘察工作的,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已
开始勘察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勘察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结算相关费用。
(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其中通用条款 14.1.2(2) 不适用本项目。
14.2 勘察人违约
14.2.2 勘察人违约责任
(1)勘察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发包人可没收其勘察部分的履约担保,具体比例由 发包人自行决定。
(2)勘察人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如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期 壹日勘察人赔偿发包人人民币 10000 元(大写:壹万元整),延期超过 15 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勘察人签订的所有合同且要求勘察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50000 元(大写:xxx整)。
(3)如发包人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勘察人应足额补偿。
(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勘察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经济损 失(包括但不限于勘察变更费、增加工程费用等)或工程事故的,勘察人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损失赔偿、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等),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本合同暂定勘察服务费的 20%),发包人可在勘察服务费余款中直接给予抵扣作违约金;如发包人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勘察人应足额补偿 。发包人同时并有
权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勘察人承担。
(5)因勘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发包人有权在未付勘察费或履约担保中直接扣除,如造成发包人损失,且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发包人有权另行追偿。
(6)因勘察人违约导致发包人权益受损的,发包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均由勘察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
第 15 条 索赔
15.1 发包人索赔
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期限执行,并可在勘察服务费余款中直接给予抵扣 作违约金。
15.2 勘察人索赔
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期限执行
第 16 条 争议解决
16.3 仲裁或诉讼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_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17 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补充约定如下:
17.1 勘察人已清楚了解项目在立项启动前开展勘察工作存在的一切风险(包括项目取消、工程规模调整、出水标准调整等),不得因上述风险的发生而视为发包人违约,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增加费用(或补偿费用、赔偿等)
17.2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有权对工程规模、勘察范围及内容等进行变更(包括要求勘察人进行补勘等),勘察人应当遵守执行,否则视为勘察人违约,发包人除有权依合同约定追究勘察人的违约责任外,还有权提取履约担保并进行相应处理。
17.3 发包人委托变更勘察项目、规模、条件或所提交资料需作较大修改的,勘察人应按发包人最新提交的资料执行。如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发包人无需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17.4 勘察人在开展勘察作业前应主动到相关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同时在勘察过程中涉及与相关部门、街道、村、社区等单位协调的,发包人予以适当配合,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17.5 发包人只协助为勘察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办公、住宿方面的便利条件,其他所涉及的费用已含在勘察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17.6 发包人可适当配合勘察人协调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勘察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负责开展相应的工作并解决影响工作开展出现的所有问题,并承担所有费用。
17.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发包人除有权依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还有权提取履约担保并进行相应处理:
(1)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将本合同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将本合同项目分包给第三人的,发包人可没收其履约担保。
(2)在合同履行期间,勘察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经发包人通知或予以承担违约金后仍拒不改正的,发包人可没收或适当扣除其履约担保,具体扣除履约担保的比例由发包人自行决定。
(3)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勘察人勘察成果质量问题造成损害、侵权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经济损失、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等)或所雇用员工发生劳资纠纷、人身损害事故需予以赔偿时,勘察人未及时处理事故的赔偿、救援等情况的,发包人有权启用履约担保予以支付或补偿相应损失,就发包人实际赔偿且履约担保不足予赔偿的部分,发包人有权继续向勘察人追偿。
(4)在合同履行期间,勘察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赔偿、罚款或其他应付费用等款项,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未付勘察费用中扣除或启用履约担保予以支付,就履约担保不足予以赔偿
发包人损失的部分,发包人有权继续向其追偿。
(5)合同期内,勘察人不能及时完成某项合同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提取履约担保用于处理该项工作。
(6)其他根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发包人可启用履约担保的情形。
17.8 该工程所有的勘察工作量及完成钻孔必须通过发包人确认,否则不予计量结算。
17.9 勘察人所有的勘察孔未经发包人检查签字确认,不得破坏,填埋,如检查发现孔数或孔深与所报不符,除扣多报部分以外,还要处以多报数量的 200%的违约金。
17.10 因所提交的勘察报告内容与客观情况不符,致使施工中对有关地下管线造成损坏的,勘察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7.11 在勘察人提交勘察成果后,本合同技术要求范围内必要的修改,补勘,应由勘察人负责,发包人不再另付勘察费用及其他费用。
17.12 勘察人应提供勘察全过程的施工记录照片或视频记录文件,否则,对缺失、弄虚作假等部分不予结算,情节严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勘察人相应责任。
17.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勘察人应无条件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发包人或有关部门组织的有关评审会。
17.14 勘察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勘察成果文件,本合同约定交付勘察成果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勘察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质量负责。
17.15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7.16 勘察人尚需与本项目设计人(联合体牵头人)共同履行合同,服从设计人(联合体牵头人)有关项目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的安排,与设计承担连带责任。
17.17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17.18 安全要求
17.18.1 服务过程中涉及的设备、工器具:由勘察人自行解决。
17.18.2 服务过程中涉及的用水、用电:发包人负责协调项目场地的水、电接入点,由发包人自行接入,勘察人需做好用水、用电安全防护措施并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监督。人员、设备、设施的水、电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17.18.3 服务安全:勘察人应做好服务过程中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由勘察人自行承担。
附件 A 勘察任务书及技术要求
附件 B 发包人向勘察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 C 进度计划
附件 D 工作量和费用明细表
附件 E 工程勘察服务评价意见表
附件 A 勘察任务书及技术要求
具体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基础资料和勘察设计任务书要求
附件 B 发包人向勘察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工程批准文件 | 1 | 本合同签订当天 | |
... | ||||
(具体以发包人向勘察人提供的资料为准)
附件 C 进度计划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5 个日历天内提交勘察报告送审稿,并在勘察报告送审稿审查通过(取
得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后 5 个日历天内向采购人提交修改后的勘察报告终稿和相关资料。
附件 D 工作量和费用明细表
1)预计钻探工作量:厂区钻孔暂定 51 个、其中控制性勘探孔 51 个(预估钻探深度
40 米)、一般性勘探孔 0 个,预计总钻探进尺 2040 米;
序号 | 项目 名称 | 项目特征 | 计量 单位 | 工程量 | 全费用单价 (元) | 合价 (元) | 备注 |
1 | 岩土勘察 | 1.勘察实物工作:钻探及标贯试验、原状样、扰动样、水样、土腐蚀性各项试验等 2.勘察技术工作:出具相应报告书等 3.按现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市政工程勘察规范》完成相应工作及为完成勘察所必须的其他相关工作 4.税费 | m | 2040 | 300.00 | 612000.00 | |
2 | 物探 | 1.工作内容:按现行《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完成相应工作及为完成物探所必须的其他相关工作 2.税费 | m2 | 20836 | 3.00 | 62508.00 | |
3 | 测量 | 1.工作内容:按现行《城市测量规范》完成相应工作及为完成测量所必须的其他相关工作 2.税费 | km2 | 0.04 | 50000.00 | 2000.00 | |
合计 | 676508.00 |
2)预计物探、测量工作量:物探面积约为 20836 平方米,测量面积约为 40000 平方米。勘察费(暂估价)合计
备注:上述全费用单价,为发包人给定的固定单价,综合包干。
附件 E 工程勘察服务评价意见表
工程勘察服务评价意见表
项目 名称 | 勘察服务单位 | |||
评价 内容 | 各项 分值 | 具 体 内 容 | 评分 | |
业务水平 | 20 | 勘察单位服务过程中专业人员配置的结构、数量,人员业务能力,对国家现行有关法律和法规、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了解程度。(发现项目实际投入人员与投标文件不一致且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变更报备的,扣 5 分/人;工 作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硬性规定的,扣 10 分/次) | ||
工作效率 | 20 | 勘察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勘察工作相关活动的响应时间、效率,提交、修改成果文件的时间、时效。(成果提交、修改等工作,违反合同约定时效的,扣 1 分/天) | ||
完成质量 | 20 | 勘察单位现场作业质量(专业水平、安全xx作业等);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的理解程度;对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和变化规律的分析能力;勘察成果对工程设计、施工报建、规划报建的使用价值。(在满足国家、地方硬性规定的前提下,勘察成果存在使用价值缺陷的,按严重程度扣 1-5 分/处) | ||
服务水平 | 15 | 对勘察单位服务的规范性进行评价,包括是否能认真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是否积极履行报建配合、现场配合和竣工图配合等服务责任。(对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存在怠慢行为的,扣 1 分/次) | ||
职业道德评价 | 10 | 对勘察单位廉政建设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公众权益,诚信、客观、公平、公正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评价。(存在相关负面行为的,扣 2 分/次) | ||
服务态度 | 15 | 对勘察单位相关人员日常工作的各方面服务态度进行评价。(存在服务态度恶劣的情况,扣 1 分/次) | ||
合计 | ||||
评价人员 签名 |
注:除表中约定的扣分行为外,甲方可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扣分。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
GF—2015—0210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专业建设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
3.工程内容及规模: 。
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 。
5.工程投资估算: 。
6.工程进度安排: 。
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 。
2.工程设计阶段: 。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具体按本合同附件 6 第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内容执行;工程设计费(含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已包含 6%增值税,增值税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91 号修订版)及当前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度款支付和结算时按实进行调整。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
x合同在 签订。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
x合同自 发包人、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二、合同份数
x合同正本一式 二 份、副本一式 十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 一 份、副本 五份,设计人执正本 一 份、副本 三 份。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副本各 一 份。
发包人:(xx) 设计人:(xx)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负责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x工程合同通用条款使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中的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由投标人自行购买。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试运行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经双方确认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城市给水
工程规划规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给水排水工程管
道结构设计规范》、《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等,上述规范应采用目前实施的
版本。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有关
质量标准现行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相关规定(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
定》)。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由设计人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
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如有需要,另行通知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如有需要,另行通知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如有需要,另行通知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由设计人免费提供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暂无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本项目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如有);
(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3 日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1.8 保密
保密期限: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发包人所提供或设计中形成的资料未向公众公开的信息、
资料均属保密事项,保密期限至前述信息资料被发包人公开为止。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它义务: 无 。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另行发文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3 日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 7 日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 需 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
(1)由设计人自行承担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所产生的一切配合费用。
(2)由于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设计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设计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费用,或因设计质量造成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设计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3) 在现场工作的设计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4)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及法律规定的设计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按国家、省、市及行业的相关规定编制成果文件,并根据发包人及相关部门提出
的修改意见对成果文件进行修改调整,确保审批通过。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3 日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须在收到发包人相关函件之日起 5 日内向发
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第一次更换处予人民币 10 万元,第二次更换处予人民币 20
万元,第三次更换处予人民币 40 万元,超过三次,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按履
约担保金额数额计收设计人违约金。
设计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委派给排水(工艺)及/或结构(土建)专业负责人驻点办公的违约责任:须在收到发包人相关函件之日起 5 日内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第一
次未按要求处予人民币 5 万元,第二次未按要求处予人民币 10 万元,第三次未按要求处予
人民币 15 万元,超过三次,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按履约担保金额数额计收设
计人违约金。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3 日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须在收到发包人相关函件之日起 5
日内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第一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处予人民币 10 万元,
第二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处予人民币 20 万元,第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处予人民币 40
万元,超过三次,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按履约担保金额计收设计人违约金。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
行 。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须在收到发包人相关函件
之日起 5 日内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第一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处予人民币
2 万元,第二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处予人民币 4 万元,第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处予人
民币 6 万元,超过三次,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按履约担保金额计收设计人违约
x。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 污水处理厂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污水处理厂 。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无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无 。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的证明材料。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5 联合体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根据联合体各自承担的工作内容及经发包
人审核确认相应的费用支付给联合体各方,联合体应分别请款、办理结算及开具相应税票给
发包人。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无特殊标准或要求 。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现行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相
关规定(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5.3.5 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依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为 50 年 。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按招标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实
施设计,无需另行提交计划 。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初步设计(含说明书、计算书、图
纸、设计概算、初步设计评审等)、施工图设计(应包含规划报建所需的各类图纸、图册、
电子报批资料、经济技术指标核算报告、管线净距分析、涉及深基坑支护时的岩土工程设计)、
BIM模型构建(含设计、施工及竣工等阶段成果)、报建手续配合、施工现场配合及竣工图
配合服务等成果文件的工程设计进度约定,具体如下:
1)初步设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20 日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并按要求配合发包
人组织专家评审。送审稿评审通过后 5 日内提交修改后的正式初步设计文件终稿(含概算书)。
2)施工图设计(含 BIM 模型成果):初步设计终稿正式提交后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送审稿和相关资料,并在施工图送审稿审查通过(取得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后 5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图和相关资料(包括人防、防雷、消防、规划等各方面报建),并配合发包人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配合服务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结算完毕之日止。备注:①具体开始工作的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若项目建设滞后则本合同服务期
顺延到合同所有内容进行完成为止,费用不作增加;②发包人、评审专家、审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修改、完善的,设计人每次应在 5 日内完成修改工作。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
行 。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无 。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3 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
该情形后 5 日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相应设计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的计费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6.4 暂停设计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相应设计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的计费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无 。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电子文件 5 套(每套应包
含 CAD、Word、Excel 等可编辑格式、不可编辑的电子 PDF 格式、经审查后的成果扫描版 PDF
格式,储存介质为光盘,含 BIM 模型和配套 BIM 软件一套)。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 日,并删除通用条款“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的有关约定。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
(含设计标准的调整),设计人应继续按照经发包人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相应设计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的计费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 7 日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含设计标准的调整),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相应设计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的计费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具体另行发文通知,并由设计人承担会议费用 。
8.5 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费用的约定:相应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
价款的计费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工作、生活,但
费用由设计自理 。
9.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至工程结算完毕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发包人不再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工作的难度、服务期限等所有影响性因素,并承担所有相应风险,
包括人工(含雨季和夜间作业加班费)、材料、仪器设备、机械、勘察措施(含施工期间设
施的照管及受损设施的修复等)、安全措施等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费用及利润、税金
(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费)等,并应充分考虑投标费用、招标代理费、办理预付款保函、
履约保函及保函公证的费用、进退场、差旅、驻地、交通、通讯、施工配合费、保险费、风
险费,以及合同范围内协助发包人办理各阶段政府方面立项、施工图纸审查、审批、备案、
验收等手续(含电子校核、规划报批、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报建、消防、人防、地震、防
x、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手续等)的费用,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施工现场配
合及竣工图配合服务的费用,设计各阶段中所需的专家评审、会务、电子校核、规划报批(其
中包括按规划部门要求编制电子报批方案、校核、管线净距分析、电子图规整、制作网上公
示图纸等规划报批相关服务费)等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包含在合同总价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本工程设计费为包干价。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因为发
包人的原因(例如方案调整、外部条件改变等等)进行工程预算价单项(以发包人认定为准)
变更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的局部设计变更,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若因设计人的原因引
起的设计变更(例如设计遗漏、缺失、完善,施工单位施工失误后的补救措施等),由此产
生的费用概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且设计人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所
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工程修复、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若因发
包人原因设计在施工图定稿后工程预算价单项变更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经发包人同意,增
加的设计费按以下公式计算:增加的设计费=变更、调整及修改部分的工程预算价×设计费
率;设计费率=合同工程设计费÷(经发包人审定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
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100%。(增加设计费的支付须在合同
工程设计结算完毕后进行)。BIM 技术应用费不作调整。
(3)其他价格形式: / 。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 / 或预付款的比例 / 。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 ,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 日前支付。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5
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30 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不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关于增加合同价款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 设计人 需 (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且累积赔偿额度不少于 0.5 亿元。设计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提供上述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原件及复印件
予发包人予以核实。
13. 知识产权
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
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仅限于本项目使用 。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由发包人确定 。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合
同价款中,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相关使用费。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违约金: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双方互不追究责任,设计人应退还发包人已付费用;已开始设计
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结算相关费用。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 发包人无需支付逾期违约金。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发包人可没收其全部的履约担保。
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
付时间,每延误一日,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逾期超过 30 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
同,并要求设计人按本合同设计费的 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
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设计人承担。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经济损
失(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费、增加工程费用等)或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采
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向发包人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本合同设计费的 20%计算。
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没收其
全部的履约担保。
14.2.5 因设计人违约导致发包人权益受损的,发包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均由设计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① 6 级以上的地震;
② 8 级以上的持续 2 日的台风;
③ 250 mm 以上的持续 24 小时的大雨、暴雨;
④ 50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 2 日的高温天气。
16. 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180 日,但最终以发包人意见为准。
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 60 日内。
17. 争议解决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 。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18.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补充约定如下:
18.1 设计人已清楚了解项目在立项启动前开展设计工作存在的一切风险(包括项目取消、工程规模调整、出水标准调整等),不得因上述风险的发生而视为发包人违约,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增加费用(或补偿费用、赔偿等)。
18.2 在合同履行期间,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发包人有权对工程规模、设计范围及内容等进行变更,设计人应当遵守执行。
18.3 发包人委托变更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所提交资料需作较大修改的,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最新提交的资料执行。如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发包人无需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18.4 发包人只协助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办公、住宿方面的便利条件,其他所涉及的费用已含在设计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8.5 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的,应负责无条件在 7 日内予以修改、补充完善直至达到质量合格,且工期不予顺延;如设计人在合理期限内怠于或无能力修改、补充完善,发包人有权另委托其他单位继续进行,设计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设计费用及其他损失。
18.6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本合同约定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
交的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质量负责。
18.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发包人除有权单方解除解除本合同且依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还有权提取履约担保并进行相应处理:
(1)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将本合同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将本合同项目分包给第三人的,发包人可没收其履约担保。
(2)在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经发包人通知或予以承担违约金后仍拒不改正的,发包人可没收或适当扣除其履约担保。
(3)在合同履行期间,因设计人成果文件质量问题造成损害、侵权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经济损失、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等)或所雇用员工发生劳资纠纷、人身损害事故需
予以赔偿时,设计人未及时处理事故的赔偿、救援等情况的,发包人有权启用履约担保予以支付或补偿相应损失。
(4)在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赔偿、罚款或其他应付费用等款项,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未付设计费用中扣除或启用履约担保予以支付,同时发包人有权就其损失中履约担保不足予支付的部分向设计人继续追偿。
(5)合同期内,设计人不能及时完成某项合同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提取履约担保用于处理该项工作。
(6)其他根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发包人可启用履约担保的情形。
18.8 在各个设计阶段与发包人沟通会议中,要求该项目的设计总负责人必须到场的,该负责人必须到场次数达到总数 60%以上,否则将按 10000 元∕次脱岗扣除设计费。
18.9 主要设计人员根据工程和发包人的要求必须到现场解决问题而没有到现场的,发包人可以按实际脱岗时间以 10000 元/日扣除工程设计费。
18.10 在施工阶段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派驻施工场配合服务设计代表的人数在施工现场,设计代表离开现场必须向发包人的工程师代表书面请假,经批准方可离开,否则发包人可以按实际脱岗时间以 20000 元/日扣除工程设计费。
18.11 如设计人的工作方法及态度无法达到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发出三次警告函而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对设计人进行违约处置,并在以后每发出一次警告函可加处以 20000
元(大写:贰万元整)违约金。情况严重者如出现设计技术重大事故,给发包人造成一定损失的,或除发包人原因外,造成严重拖延设计进度,超过原定每个阶段设计周期的二分之一或警告函发出累计 6 次及以上的,处以 50000 元(大写:xxx整)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18.12 设计人在工程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的工作,如有三次不按时配合发包人的工作或做不到双方约定工作范围,设计人承担 1%-5%的总设计费用逾期违约金。情况严重者,发包人将有关情况通报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18.13 设计人必须参加项目现场每周的工地例会,每发现缺席一次处以 5000 元/次的违约金。
18.14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8.15 设计人尚需与本项目勘察人(联合体成员)共同履行合同,负责项目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与勘察人承担连带责任。
18.16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
力,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18.17 安全要求
18.17.1 服务过程中涉及的设备、工器具:由设计人自行解决。
18.17.2 服务过程中涉及的用水、用电:发包人负责协调项目场地的水、电接入点,由发包人自行接入,设计人需做好用水、用电安全防护措施并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监督。人员、设备、设施的水、电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18.17.3 服务安全:设计人应做好服务过程中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附件一
附件 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 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 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 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附件 5: 设计进度表
附件 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 7: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附件 8: 工程设计服务评价意见表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一、本工程设计范围
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基础资料和勘察设计任务书要求。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基础资料和勘察设计任务书要求。三、各阶段服务内容
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基础资料和勘察设计任务书要求。
附件 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另行商定。)
附件 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初步(基础)设计文件 | 纸质成果 20 套;电子文件 5 套 (每套应包含 CAD、Word、Excel等可编辑格式、不可编辑的电子 PDF 格式、经审查后的成果扫描版 PDF 格式,储存介质为光盘) | 按附件 1 要求 | 提交地点为发包人所在地 |
2 | 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 | 同上 | 按附件 1 要求 | |
3 | 施工图设计文件 (含 BIM 模型成果) | 纸质成果 30 套;电子文件 5 套 (每套应包含 CAD、Word、Excel等可编辑格式、不可编辑的电子 PDF 格式、经审查后的成果扫描版 PDF 格式,储存介质为光盘) | 按附件 1 要求 | |
4 | 电子版设计文件 | 电子文件 5 套(每套应包含 CAD、 Word、Excel 等可编辑格式、不可编辑的电子 PDF 格式、经审查后的成果扫描版 PDF 格式,储存 介质为光盘) | 按附件 1 要求 |
附件 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注册执业资格 | 承担过的主要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项目组成员 | ||||
项目负责人 | ||||
…… | ||||
三、施工现场服务成员 | ||||
施工现场配合 服务负责人 | ||||
施工现场配合 服务设计代表 |
备注:设计人应在投标文件《拟投入项目主要岗位人员汇总表》的基础上配置上述主要涉及设计人员表。同时,要求设计人在设计阶段原则上要求在对应单个工程设立一个驻点(地),每个驻点(地)需派驻一定数量的现场设计代表。如业主(或有关专家、第三方技术咨询单位等)认为现场设计代表人数不够(或不能胜任的),设计人必须无条件增加(或更换)现场设计代表。
附件 5:设计进度表
设计进度表
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基础资料和勘察设计任务书要求。
附件 6:设计明细及支付方式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设计费总额及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
1、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简称“BIM 技术应用费”),按照发包人给定的
计价基础(1,454,151.15 元)×服务收费系数(0.80)计算,即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应用费=1,454,151.15 元×0.80=1,163,320.92 元。
2、暂定设计费合同金额为 1002.8788 万元,最终金额按下面第二条“设计费总额构成”
规定进行结算,并按发包人最终审核的结算为准。
按照本设计明细及支付方式约定的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服务收费系数计算,最终以经发包人审定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作为计费基数(计费额),其中专业调整系数为 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 1.15、附加调整系数为 1.0。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部分各按 50%比例单独计费。
注:
■发包人如根据实际工程规模的变化而调整上述设计收费的各项调整系数,以发包人审定的调整系数及结算价为准。
二、设计费总额构成: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①工程设计费:按照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服务收费系数(0.80)计算。其中: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15)×附加调整系数(1.0),以经发包人审定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作为计费基数(计费额);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部分各按 50%比例单独计费。
②其他费用:上述收费计费已包括本工程勘察设计各阶段中所需的专家评审劳务费、专家食宿及交通补贴费、会务费、电子校核、规划报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按规划部门要求编制的电子报批方案、经济技术指标核算报告、管线净距分析、电子图规整、公示费等)、控制点设置、氡浓度检测(如有需要)、剪切波检测(如有需要)等所产生的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向勘察设计人支付费用,结算时不作调整。勘察设计人应充分了解并承担所有相应
风险,包括人工(含雨季和夜间作业加班费)、材料、仪器设备、机械、勘察措施(含施工
期间设施的照管及受损设施的修复等)、安全措施等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费用及利润、
税金(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费)等,并应充分考虑投标费用、招标代理费、办理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及保函公证的费用、进退场、差旅、驻地、交通、通讯、施工配合费、保险费、风险费,以及合同范围内协助发包人办理各阶段政府方面立项、施工图纸审查、审批、备案、验收等手续(含电子校核、规划报批、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报建、消防、人防、地震、防雷、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手续等)的费用,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以及施工现场配合及竣工图配合服务的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向设计人支付费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③发包人如根据实际工程规模的变化而调整上述设计收费的各项调整系数,以发包人审定的调整系数及结算价为准。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无
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无
4.特别约定: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 0 元 人次日,每人每
次不超 2 天;不含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
(2)超过上述约定人次日赴项目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往返机票费、机场建设费、交通费、食宿费、保险费等)和人工费均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基础计费参数 |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万元) | 调整系数 | ||||
专业调整 系数 |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 系数 | 附加调整系数 | 备注 | |||
序号 | ① | ② | ③ | ④ | ||
数额 | 41564.86 | 1.0 | 1.15 | 1.0 | ||
费用项目 | ||||||
名称 | 公式及计算 | 金额(万元) | 备注 | |||
(一)工程设计收费基 价 | 1054.0+(1515.2-1054.0)*(41564.86-40000)/ (60000-40000) | 1090.0856 | 以①为 基数 | |||
(二)基本设计收费 | (一)×②×③×④ | 1253.5985 | ||||
(三)其他设计收费 | / | 0 |
(3)其它: / 。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
(四)工程设计收费基 准价 | (二)+(三) | 1253.5985 | |
(五)工程设计费 | (四)*服务收费系数 0.8 | 1002.8788 |
备注:目前暂按工程建安费约 41564.86 万元进行计算,最终以经发包人审定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作为计费基数
(计费额),以发包人审定的调整系数及结算价为准。
3.3 工程设计收费其他说明
3.3.1 工程设计计费基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是完成工程设计基本服务的价格。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在《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3.3.3)中查找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3.3.2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3.3.3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
序号 | 计费额(万元) | 收费基价(万元) |
1 | 200 | 9.0 |
2 | 500 | 20.9 |
3 | 1,000 | 38.8 |
4 | 3,00 | 103.8 |
5 | 5,000 | 163.9 |
6 | 8,000 | 249.6 |
7 | 10,000 | 304.8 |
8 | 20,000 | 566.8 |
9 | 40,000 | 1,054.0 |
10 | 60,000 | 1,515.2 |
11 | 80,000 | 1,960.1 |
12 | 100,000 | 2,393.4 |
13 | 200,000 | 4,450.8 |
14 | 400,000 | 8,276.7 |
15 | 600,000 | 11,897.5 |
16 | 800,000 | 15,391.4 |
17 | 1,000,000 | 18,793.8 |
18 | 2,000,000 | 34,948.9 |
注:计费额>2,000,000 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 1.6%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四、设计费及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1)本合同生效及设计人提交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银行保函或预付款担保
书后 30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本合同暂定总额(含 BIM 技术应用费)的 30 %的预付款;
2)设计人提交正式初步设计文件并通过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初步设计审批后 30 天内,发
包人支付至经发包人核定的实际设计费(含 BIM 技术应用费)的 50%(含预付款);3)设
计人提交施工图文件通过审图机构审查、完成审图备案后 30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
经发包人核定的实际设计费(含 BIM 技术应用费)的 80%;4)完成工程基础施工经发包人
确认后 30 天内,支付至经发包人核定的实际设计费(含 BIM 技术应用费)的 95%;5)余款
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设计费结算手续、提交请款报告后 30 天内一次性付清,若有单
位工程和工程部位先行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同意先办理该部分设计费用的结算手续。备注:1)每次付款条件达到时,设计人申请支付费用时应当提供请款报告及等值有效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顺延支付费用时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设计人自行承担,且设计人不得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2)由于设计人提供的发票不符合法律规定,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设计人承担赔偿责任;3)前述设计服务费在支付至“核定的实际设计费的 80%”及余下款项时,需根据《服务评价意见表》(见附件)考核情况进行支付,考核结果按最终得分分为优(100 分—90 分),良(90 分以下—80 分),中(80 分以下— 70 分),差(70 分以下)四种等级。考核评定为“优”的按该阶段款项 100%支付,考核评定为“良”、“中”的,按该阶段核定价款乘以评价评分的百分比支付服务费(如,评分为 75 分,则该阶段应支付价款=核定价款×75%),设计人被评定为“差”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担保。
附件 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1)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因为发包人的原因(例如方案调整、外部条件改变等等)进行
工程预算价单项(以发包人认定为准)变更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的局部设计变更,发包人不
再另外支付费用。若因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例如设计遗漏、缺失、完善,施工单
位施工失误后的补救措施等),由此产生的费用概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
费用,且设计人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工程修复、
相关的诉讼费律师x等费用。若因发包人原因设计在施工图定稿后工程预算价单项变更金额
超过 50 万元的,经发包人同意,增加的设计费按以下公式计算:增加的设计费=变更、调
整及修改部分的工程预算价×设计费率;设计费率=合同工程设计费÷(经发包人审定的建
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100%。(增加设计费的支付须在合同工程设计结算完毕后进行)。
(2)BIM 技术应用费不作调整。
工程设计服务评价意见表
项目 名称 | 设计服务单位 | |||
评价 内容 | 各项 分值 | 具 体 内 容 | 评分 | |
业务水平 | 20 | 设计单位服务过程中专业人员配置的结构、数量,人员业务能力,对国家现行有关法律和法规、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了解程度。(发现项目实际投入人员与投标文件不一致且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变更报备的,扣 5 分/人;工 作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硬性规定的,扣 10 分/次) | ||
工作效率 | 20 | 设计单位接受委托开展设计工作相关活动的响应时间、效率,提交、修改成果文件的时间、时效。(成果提交、修改等工作,违反合同约定时效的,扣 1 分/天)。 | ||
完成质量 | 20 | 设计单位设计成果质量、沟通协调能力;对可行性研究成果的理解和优化能力;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的理解程度;设计文件对项目工艺流程、投资控制、环保措施、成本效益等方面专业水平;设计成果对施工报建、规划报建的使用价值。 (在满足国家、地方硬性规定的前提下,工艺、环保、报建等方面存在使用价值缺陷的,按严重程度扣 1-5 分/处) | ||
服务水平 | 15 | 对设计单位服务的规范性进行评价,包括是否能认真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是否积极履行报建配合、现场配合和竣工图配合等服务责任。(对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存在怠慢行为的,扣 1 分/次) | ||
职业道德评价 | 10 | 对设计单位廉政建设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公众权益,诚信、客观、公平、公正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评价。(存在相关负面行为的,扣 2 分/次) | ||
服务态度 | 15 | 对设计单位相关人员日常工作的各方面服务态度进行评价。(存在服务态度恶劣的情况,扣 1 分/次) | ||
合计 | ||||
评价人员 签名 |
注:除表中约定的扣分行为外,甲方可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扣分。
附件二:勘察设计补充协议书
(本协议书无固定格式,招标人如有需要的,自行附上。)
xx协议书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甲方(业主单位):
乙方:
为规范甲乙双方在订立、履行合同及经济业务往来过程中的行为,保持xx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违法及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确保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xx从业各项规定,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xx从业规定。
(二)严格执行本项目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xx制度,开展xx教育,设立xx监督公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xx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
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
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高消费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家属或亲友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其家属或者亲友(包括家属或亲友开办的公司企业)从事于本项目涉及的经济业务活动。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进行违反xx规定的其他活动。
(七)甲方应对甲方工作人员进行xx监督管理,如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第二条,甲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党纪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甲方应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或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考察、参观、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等的借口邀请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参加高消费的宴请、娱乐和健身等活动。
(三)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购买、装修、维修私人住房、汽车等。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的婚丧嫁娶、家属或亲友的工作安排,及出国出境提供方便以及报销任何私人消费的费用。
(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影响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公正执行合同和履行职务的其他活动。
(七)xxxx乙方工作人员进行xx监督管理,如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第三条,乙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党纪规定对其进行处理;乙方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乙方应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一、第二条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一、第三条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所有已签订的合同,且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返还人民币 100000 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第五条 监督检查
甲乙双方的xx从业行为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负责监督,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其他
x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至该工程/采购项目竣工验收完毕,质保期/服务期满后止。本协议壹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行政主管部门 壹 份,招标代理机构 壹 份,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壹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格式 1:银行履约保函格式格式 2:支付银行保函格式格式 3:支付担保书格式 格式 4:公证书格式
格式 1:银行履约保函格式
不可撤销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
致: (发包人的名称) (下称“发包人”)
鉴于 (设计人的名称与地址) (下称“设计人”),已保证按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及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 )中规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根据上述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作为设计人履行上述合同的担保。
我方 (银行名称) ,受设计人的委托,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同意在发包人提出因设计人没有履行上述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而要求扣划保证金的书面要求后,我方将在 个工作日内为发包人扣划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 元)
的保证金。
我方还同意,任何发包人与设计人之间可能对合同条款的修改、规范或其他合同文件的变动补充,都不能免除我方按本保函所承担的责任。因此,有关上述变动、补充和修改无须通知我方。
本保函从上述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设计范围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工程设计费结算经合同双方签字确定后 日内保持有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地 址:
日 期:
格式 2:支付银行保函格式
支付银行保函
致: (设计人全称)
鉴于 (发包人全称) (下称“发包人”)与 (设计人全称) ( 下称“设计人” )签订 (工程名称)合同(编号 , 年 月 日签署),并保证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向设计人支付工程设计费及其他应支付款项等全部合同价款的义务和责任;设计人在合同中要求发包人应提交合同指定的发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和责任的担保金额等事实,我行愿意为发包人出具保函,以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元)向设计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
如果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合同价款或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时,我行保证在担保金额额度内偿还或偿清设计人因该项违约或违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在接到设计人要求的第 天内予以支付,无需设计人出具任何证明或xx理由,我行对于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担保责任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我行将不坚持要求设计人首先向发包人提出上述款项的索赔。我行承诺:不论是否经我行知晓或同意,我行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发包人与设计人对合
同条款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补充而解除。
本保函在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完毕后第 15 天起失
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格式 3:支付担保书格式
支付担保书
致: (设计人全称)
根据本担保书, (发包人名称) 作为委托人(以下简称“发包人”)和 (担保
人名称) 作为担保人(以下简称“担保人”)共同向 (设计人名称) (以下简称 “设计人”)承担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 元)的责任,发包人和担保人均受本支付担保书的约束。
鉴于发包人已于 年 月 日与设计人为 (工程名称)(招标编号)
的履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的工程设计合同(下称合同),我方愿为发包人和你方签署的工程设计合同提供支付担保。担保人对于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担保责任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本担保书的条件是:如果发包人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设计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按合同约定付款时,当设计人以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担保人将于 天之内予以支付。
除了你方以外,任何人都无权对本担保书的责任提出履行要求。
本担保书在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完毕后第 15 天起失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格式 4: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 )××字第××号兹证明××××(银行全称)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
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署了前面的编号为××××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
经查,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上的签字、印章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