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中鋁公司為本公司控股股東,直接及間接持有本公司約34.77% 已發行股本,故此,根據香港上市規則,中鋁公司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而中鋁公司持有中鋁財務100% 股權,因此,中鋁財務為中鋁公司的附 屬公司,並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據此,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A 章,新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 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 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公告
持續關連交易
與中鋁財務訂立新金融服務協議
兹 提 述 x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的 公 告 及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二 日 的 通 函, 內 容 有 關( 其 中 包 括)本 公 司 與 中 鋁 財 務 訂 立 原 金 融 服 務 協 議, 有 效 期 為 自 二 零 一 五 年 八 月 二 十 六 日 至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止三年。董事會宣佈,鑒於本公司擬修訂與 中鋁 財務 間金融 服務之 年度 上限及 對金 融服務 予以 續 期,本 公司 與中鋁 財務 擬訂立 新金融 服務 協 議,以規管 x公司 與中 鋁財務 之間 的金融服務交易。新金融服務協議訂立並生效後,原金融服務協議將予 終止。
鑒於中鋁公司為本公司控股股東,直接及間接持有本公司約34.77% 已發行股本,故此,根據香港上市規則,中鋁公司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而中鋁公司持有中鋁財務100% 股權,因此,中鋁財務為中鋁公司的附 屬公司,並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據此,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A 章,新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根據香港上市規則計算之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之存款服務的相 關百分比率高 於5%,因 此,中鋁財務將提供予本集團的存款服務須 遵守香港上市規則下的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由於中鋁財務將向本集團提供之信貸服務乃按一般商業條款進 行,與國 內商 業銀行 就可資 比較 服務提 供之 條款相 x或 更 佳,並 符合 x集團 利 益,而本 集團並 無就有 關貸 款向中 鋁公司 或中 鋁財務 作出 任何資產抵 押,因 此,根據香港上市規則 第14A.90 條的規 定,中鋁財務 向本集團提供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之貸款服務獲豁免遵守所有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就中鋁財務向本集團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務而言,由於各百分比 率(如適用)均低於香港上市規則 第14A.76 條所載之最低豁免限額,因此,中鋁財務向本集團提供其他金融服務將獲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規則之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本公 司將 召開臨 時股東 大 會,以就 新金融 服務協 議項 下的存 款服 務尋求 獨立 股東的 批 准。本公 司將於 二零一 七年 十一月 三日向 股東 寄發通 函,當中載 有(其中包 括)有關新金融服務協議的決議 案。由於本 公司 需要 更多時 間編製 及落 實將載 於補 充通函 的若 干資 料,讓股 東在臨 時股 東大會 上作出 知情 決 定,故本公 司將於 二零 一七年 十二 月五日或之前向股東寄發補充通函,當中載 有(其中包 括)(i) 新金融服務 協議的詳情;(ii) 獨立董事委員會致獨立股東的建議函件;及(iii) 獨立財務顧問致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的意見函件。
I. xx
x 提 述 x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的 公 告 及 日 期 為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日的通 函,內容有 關(其中包 括)本公司與中鋁財 務訂立原金融服務協 議,有效期為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至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止三年。董事會宣佈,鑒於本公司擬修訂 與中鋁財務間金融服務之年度上限及對金融服務予以續期,本公司 與中鋁財務擬訂立新金融服務協議,以規管本公司與中鋁財務之間 的金融服務交易。新金融服務協議訂立並生效後,原金融服務協議 將予終止。
II. 新金融服務協議
訂約方
(1) 本公 司(作為接受 方);及
(2) 中鋁財 務(作為提供 方)
簽署日期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協議期限及先決條件
新金融服務協議經雙方有權簽字人簽署並加蓋各自公章或合同專 用印 章,經各自有權機構批 准(包括不限於取得本公司獨立股東於 股東大會的批 准)後生 效,有效期為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至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五日止三年。倘符合香港上市規則及上海證券 交易所上市規則項下有關關連交易的相關規定,新金融服務協議經 雙方同意可延期三年。
主要條款
1. 根據新金融服務協議,本集團與中鋁財務之間的合作為非獨家 合作,本集團有權自主選擇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服務。
2. 中鋁財務承諾其於任何時候向本集團提供金融服務的條款,均不遜於其為中鋁公司及其集團其他成員公司提供同種類金融 服務的條款,亦不遜於其他金融機構可向本集團提供同種類金 融服務的條款。
3. 中鋁財務須根據上述的服務原則向本集團提供以下金融服務,有關的主要服務條款如下:
(1) 存款服務
(a) 中 鋁 財 務 就 x 集 團 之 存 款 利 率,將 不 低 於 中 國 人 民 銀行 統 一 頒 佈 的 同 期 同 類 存 款 的 存 款 利 率,不 低 於 同 期中 國 主 要 商 業 銀 行 同 類 存 款 的 存 款 利 率,亦 不 低 於 中鋁公司及其集團其他成員公司同期在中鋁財務同類存 款的存款利率。
(b) 就存款服務而言,中鋁財務應保障本集團的資金安全,在 x 集 團 提 出 資 金 需 求 時 及 時 足 額 予 以 兌 付。如 中 鋁財 務 未 能 按 時 足 額 向 x 集 團 支 付 存 款,本 集 團 有 權 終止 新 金 融 服 務 協 議,並 按 照 中 國 法 律 法 規 對 應 付 的 存款與本集團在中鋁財務的貸款進行抵銷。
(c) 本 集 團 在 新 金 融 服 務 協 議 有 效 期 內,於 中 鋁 財 務 結 算賬戶的每日最高存款餘 額( 含應計利 息)不應超過人民 幣120 億 元(約相等於141.6 億港元)。
(2) 結算服務
(a) 中鋁財務將按本集團指示為本集團提供付款服務和收 款服務以及其他與結算服務相關的輔助服務。
(b) 中鋁財務將免費為本公司提供上述結算服務。
(3) 信貸服務
(a) 在 符 合 中 國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前 提 下,中 鋁 財 務 根 據 x 集團的經營和發展需要提供綜合授信服務、貸款服務、融資租賃服務、票據業務等融資服務。
(b) 中 鋁 財 務 向 x 集 團 提 供 之 貸 款 利 率,應 不 高 於 中 國 人民 銀 行 統 一 頒 佈 的 同 期 同 類 貸 款 的 貸 款 利 率 上 限,與此 同 時,應 不 高 於 中 鋁 財 務 向 中 鋁 公 司 及 其 集 團 成 員公司提供同類貸款的貸款利率及應不高於中國國內主 要 商 業 銀 行 向 x 集 團 提 供 的 同 期 同 類 貸 款 利 率,以 較低者為準。
(c) 中 鋁 財 務 按 照 一 般 商 業 條 款 向 x 公 司 提 供 貸 款,且 不需本公司提供任何資產抵押。
(d) 在 新 金 融 服 務 協 議 有 效 期 內,中 鋁 財 務 為 x 集 團 提 供每日最高貸款餘 額(含應計利 息)應不超過人民 幣150 億元(約相等於177.0 億港元)。
(4) 其他金融服務
(a) 中鋁財務可以根據本集團的指示及要求提供其業務範 圍內的其他金融服務。
(b) 中鋁財務向本集團提供上述其他金融服務所收取的費 用,凡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監會有收費標準規定的,應符合相關規定;除符合前述規定外,該類費用應不高於中國主要商業銀行就提供同類金融服務所收取的費 用或中鋁財務向中鋁公司及其集團成員單位提供同類 金融服務的費 用(以較低者為 準)。
(c) 在 新 金 融 服 務 協 議 有 效 期 內,中 鋁 財 務 為 x 集 團 提 供其他金融服務每年所收取的費用將不超過人民幣5,000萬 元(約相等於5,900 萬港元)。
III. 訂立新金融服務協議的理由及益處
x公司與中鋁財務訂立新金融服務協議的原因如下:
1. 透過中鋁財務進行的結算服務將加強本公司對其附屬公司資 金的集中管理及縮短資金轉移時間,並且本公司可以充分利用 中鋁財務免費結算業務的優惠政策,適當增加在中鋁財務的結 算服務 量,減少本公司的銀行手續費支 出,其有利於降低本公 司及其附屬公司的資金存量,加快資金週轉。
2. 本公司將部分資金存放在中鋁財務,由中鋁財務按照該貸款額 度通過自營貸款向本公司的附屬公司提供融資支持,以解決本 公司個別附屬公司的資金需求,便於本公司通過中鋁財務對本 集團貸款額度及貸款對象進行統一管理。
3. 本集團存放於中鋁財務的存款的利率將不低於同期中國人民 銀行就同類存款頒佈的存款利率,亦不低於同期中國主要商業 銀行同類存款的存款利率,有利於改善本公司資金收益的水平。
4. 根據新金融服務協議,中鋁財務將提供綜合信貸服務、貸款服務、金融租賃服 務、票據業務服務等融資服 務,有關服務的利率須 等於或低於主要商業銀行提供同類貸款的貸款利率,且本公司 不會以其自身資產提供任何擔保,令借貸程序較商業銀行的借 貸程序更為方便快捷。
5. 透過中鋁財務為本公司附屬公司作出委託貸款安排可取代本 公司附屬公司的高息貸款,有利於降低融資成本。
6. 中鋁財務由中國人民銀行及中國銀監會規管,並根據及遵守該 等監管機構的規則及營運要求提供其服務。
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有利於優化本集團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資成本和融資風險。本次交易不會損害本 公司利益,亦不影響本公司的獨立性。
IV. 持續關連交易的歷史金額
(1) 存款服務
根據本集團提供的資料,本集團截至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止三個年度存放在中鋁財務的每日最高存款餘 額(包括應計利 息)約為人民幣79 億元。
董事會進一步確 認,於本公告日 期,原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截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八 月 二 十 五 日 止 年 度 的 原 訂 每日 最 高 存款 餘 額(含應計利息)尚未被超 越。
(2) 結算服務
x集團並無就結算服務及其他金融服務向中鋁財務支付截至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止三個年度的費用。中鋁財務將向本 公司提供免費的結算服務。
(3) 信貸服務
由於中鋁財務將按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於相同期間所公佈的 同類貸款利率上限的利率向本集團提供服務,交易涉及中鋁財 務按一般商業條 款(或對本集團而言較佳的條 款)為本集團提供 財務資助,本集團不會就財務資助作出任何資產抵押。
(4) 其他金融服務
x集團就其他金融服務向中鋁財務支付截至二零一七年八月 二十五日止三個年度的過往金額分別約為人民 幣1,379,400 元、人民幣1,639,948 元及人民幣386,697 元。本公司亦預期,本集團於 新金融服務協議的整個期限應付中鋁財務的相關年度服務費 仍將不大。
董事會進一步確 認,於本公告日 期,原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截至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止年度的其他金融服務的原訂年度 上限尚未被超越。
V. 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的建議上限
存款服務
根據原金融服務協 議,本集團於中鋁財務的每日最高存款餘 額(含應 計 利 息)應 不 超 過 人 民 幣80 億 元(約 相 等 於94.4 億 港 元)。根 據 新 金融服務協議,於新金融服務協議生效期間本集團於中鋁財務的每日 最高存款餘 額(含應計利 息)不應超過人民 幣120 億 元(約相等 於141.6億港元)。
董事會已考慮到:(i) 本集團未來業務發展計劃及財務需要;(ii) 存放 於中鋁財務的資金可用於補充本公司附屬公司資金需要,提高資金 使 用 效 率;(iii) 取 得 最 優 貸 款 利 率 以 降 低 利 息 支 出 的 需 要;(iv) 中 鋁財務提供免費結算業務,可以降低本公司的財務費用,因此建議對 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本集團於新金融服務協議生效期間在中鋁財 務結算賬戶內之每日最高存款結 餘(包括應計利 息)作出以上調 整。
結算服務
根據原金融服務協議,中鋁財務同意免費為本集團提供結算服務。根據新金融服務協議,中鋁財務同意免費為本集團提供結算服務,因此毋須就此訂立年度上限。
信貸服務
根據原金融服務協議,中鋁財務為本集團提供貸款的每日最高結餘 總 額(包 括應計利息)不 得超過人民幣100 億 元(約 相等於118.0 億港元)。
根據新金融服務協議,中鋁財務為本集團提供貸款的每日最高結餘 總 額(包 括應計利息)應 不超過人民幣150 億 元(約 相等於177.0 億港元)。中鋁財務向本集團提供之信貸服務是按一般商業條 款(或對本集團 而言較佳的條款)進行,而本集團不會就有關貸款作出任何資產抵押,因此,有關信貸服務屬於香港上市規則第14A.90 項下之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且毋須就此訂立年度上限。
其他金融服務
根據原金融服務協議,中鋁財務同意提供其他金融服務,而本集團 應付中鋁財務的年度費用總額將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約相等於5,900萬港 元)。根據新金融服務協 議,本公司預期本集團於新金融服務 協議生效期間須支付予中鋁財務的年度總費用不會高於人民幣5,000萬 元(約 相等於5,900 萬港元)。由於 各百分比 率(如 適用)將 低於香港上市規則 第14A.76 條所載之最低豁免限 額,因 此,中鋁財務向本集團 提供其他金融服務將獲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規則之申報、公告及獨立 股東批准之規定,且毋須就此訂立年度上限。
VI. 香港上市規則的影響
鑒於中鋁公司為本公司控股股東,直接及間接持有本公司約34.77%已發行股 本,故 此,根據香港上市 規 則,中鋁公司為本公司的關連 人 士。而中鋁公司持有中鋁財 務100% 股 權,因 此,中鋁財務為中鋁 公司的附屬公 司,並為本公司的關連人 士。據 此,根據香港上市規 則 第14A 章,新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 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根據香港上市規則計算之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之存款服務的 相關百分比率高於5%,因此,中鋁財務將提供予本集團的存款服務 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下的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由於中鋁財務將向本集團提供之信貸服務乃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與國內商業銀行就可資比較服務提供之條款相若或更佳,並符合本 集團利益,而本集團並無就有關貸款向中鋁公司或中鋁財務作出任 何資產抵押,因此,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A.90 條的規定,中鋁財務 向本集團提供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之貸款服務獲豁免遵守所有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就中鋁財務向本集團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務而言,由於各百分比 率(如適用)均 低於香港上市規則第14A.76 條所載之最低豁免限額,因此,中鋁財務向本集團提供其他金融服務將獲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規則 之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獨立董事委員會將成立以就新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 易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建泉融資有限公司,一間根據香港法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可從事 第1 類(證券交 易)及 第6 類(就企業融資 提供意 見)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已獲委任為獨立財務顧 問,以就 此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VII. 有關訂約方的資料
有關本公司的資料
x公司為一間在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其H 股 與A 股分別 在香港聯交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美國存託股份在紐約 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集團主要從事鋁土礦、煤炭資源的勘探開採,氧化鋁、原鋁及合金產品的生產、銷售、技術研發,國際貿易,物流 產業,火力及新能源發電等業務。
有關中鋁財務的資料
中鋁財務為一間在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中鋁公司的全 資子公司。中鋁財務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25 億元,其經營範圍包括: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諮詢、代理業務;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經批准的保險代理業務;對成 員單位提供擔 保;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託貸款和委託投 資(僅限 固定收益類有價證券投 資);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 現;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從事同業拆借;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有價證券投 資(股票投資除 外)。
VIII. 一般事項
x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召開的第六屆董事會第十六次 會議審議批准了新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
鑒於公司董事xxxxx及xxx先生同時在中鋁公司任職,彼等 已就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董事會決議案迴避表決。除上文所述者外,概無董事於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中 擁有任何重大權益,故並無其他董事就該董事會決議案迴避表決。
董 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認 為,新金融服務協議乃經公平磋商後,在一般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訂立,而新金融服務 協議的條 款、項下擬進行之交 易、每日存款結 餘(包括應計利 息)的建議上限亦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利益。
本公司將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以就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的存款服務 尋求獨立股東的批准。本公司將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向股東寄 發通 函,當中載 有(其中包 括)有關新金融服務協議的決議 案。由於 x公司需要更多時間編製及落實將載於補充通函的若干資料,讓股 東在臨時股東大會上作出知情決定,故本公司將於二零一七年十二 月五日或之前向股東寄發補充通 函,當中載 有(其中包 括)(i) 新金融 服務協議的詳情;(ii) 獨立董事委員會致獨立股東的建議函件;及(iii)獨立財務顧問致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的意見函件。
IX. 釋義
在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A 股」 | 指 | x公司 發行的內資 股,以人民幣 認購 並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
「美國存託股份」 | 指 | 由紐約梅隆銀行作為存託銀行發 行、 |
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美國存託股 | ||
份,每一美國存託股份代表25 股H 股的所有權; | ||
「董事會」 | 指 | x公司董事會; |
「中國銀監會」 | 指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中鋁公司」 | 指 | 中國鋁 業公 司,一間於 中國註冊 成立 |
的國有 獨資公 司,為本 公司的控 股股 | ||
東,於本 公告日直接及 間接持有 x公 | ||
司已發行總股本約34.77% 的股份; |
「中鋁財務」 | 指 | 中鋁財 務有限責任 公 司,一間於 中國 |
註冊成 立的有限責 任公 司,由中 鋁公 | ||
司 持 有100% 的 股 權。中 鋁 財 務 是 經 中 國銀監會批准依法成立的專業從事集 | ||
團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 ||
「本公司」 | 指 | 中國鋁 業股份有限 公 司,一間於 中國 |
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其A 股、H 股及美國存託股份分別於上海證券交 | ||
易 所、香港 聯交所及紐 約證券交 易所 | ||
上市; |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相同涵義;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臨時股東大會」 | 指 | x公司擬舉行的二零一七年第二次臨 |
時股東大會,以考慮及批 准(其中包 括) | ||
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 | ||
連交易,以及相關建議年度上限; | ||
「原金融服務協議」 | 指 | 中鋁財務與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四月 |
二十八 日訂立的協 議,據此中鋁 財務 | ||
同意提供而本公司同意接受有關金融 | ||
服務; |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H 股」 | 指 | x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為 人 民 幣1.00元的境 外上市外資 股,該等股份 於香 |
港聯交所上市並以港元認購; |
「香港」 | 指 |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香港上市規則」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 則; |
「香港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獨立董事委員會」 | 指 | 就新金融服務協議向獨立股東提供建 議而成 立的獨立董 事委員 會,成 員包 括獨立非執行董事; |
「獨立股東」 | 指 | 除中鋁 公司及其聯 繫人外之股 東,其毋需就於臨時股東大會上提呈以批准 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 連交 易,以 及相關建議 年度上限 的決 議案放棄投票; |
「新金融服務協議」 | 指 | 中鋁財務與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十月 二十六 日訂立的金 融服務協 議,以對 上述訂約方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 日簽署的原金融服務協議項下的上限 進行修訂及對持續關連交易予以續期; |
「中國人民銀行」 | 指 | xxxxxxx,xxxxxx; |
「中國」 | 指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就 x 公 告 而 言, 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
「人民幣」 | 指 |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
「股份」 | 指 | A 股及H 股; |
「股東」 | 指 | A 股股東及H 股股東; |
「附屬公司」 | 指 | 具有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的相同涵義; |
「%」 | 指 | 百分比。 |
就本公告而言,除另有說明外,所使用的人民幣1 元= 1.18 港元的兌換率
(在適用情況下)僅為闡述之 用,並不表示任何款項曾經、可能曾經或可 以兌換的聲明。
承董事會命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xxx
公司秘書
中國 • 北京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於本公告刊發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xxxxx、xx先生、xxxxx及xxxxx,非執行董事xxx先生及xx先生,獨立非 執行董事xxx女士、xxx先生及xxx先生。
* 僅供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