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 (以下簡稱甲方)委託
* 天空數位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租用主機服務,經雙方同意簽定本合約共同遵循。
一、甲方委託乙方提供網際網路相關商品租用。茲將雙方協議簽訂下列條款,作為建置甲方網路,雙方合作共同遵守之依據:
合約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個月。
(實際使用期間應以乙方系統為準)
合約標的:天空數位有限公司網路設備租用或代管業務服務二、服務收費標準如下:
(1) 本專案服務整體費用為新臺幣 元整,將分成 期支付,每期為新台幣 _ 元整。
(2) 甲方應於提前支付下期款項,乙方應於收到以方款項後後提供主機服務運作。三、倘服務內容超過本合約所登載之服務範圍時,其收費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
四、服務起始日期於甲方驗收完成當天算起。
五、本合約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甲乙雙方履行完畢約定義務之日終止。其他條款如下。
服務條款
『天空數位網路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係指天空數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提供各項主機服務、頻寬附註等其他網路相關產品供使用者(以下簡稱「用戶」) 使用之服務。
用戶於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服務條款之下列所有內容:
第一條 x服務係指由乙方依甲方需求提供網路主機、頻寬服務、機房空間,包括電力設施(含 UPS)、空調環境、機箱、高架地板、安全門禁控管及網路、電子交易提供者、需要網路備援或管理之金融業、政府機關及企業公司等存放網路主機及網路設備,以及該設備加值(如維護以及內容加值等)之業務。
第二條 甲方申請本服務時,由乙方依甲方需求指配網路主機、專屬固定 IP 位址,以及機架空間。第三條 甲方申請租用本服務,應檢具申請書表及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機關、學校及公營事
業機構可使用公文提出申請請求;辦理各項異動時,亦同。
第四條 甲方應保證其所提出之申請資料為真實完整,如有不實導致發生任何糾紛時,應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五條 甲方租用本服務每月費用依申請時間報價為準,費用明列於申請單中,並於申請生效日
前付清第一期應繳費用。若要機房維修與重灌,需收取服務手續費,手續費機動性調整,除每月第一次免費外。
第六條 乙方因技術上需要,得更換乙方指配之客戶號碼或 IP 位址,甲方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但乙方應於更換七日前通知甲方。
第七條 乙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甲方基本資料均屬機密。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乙方不得揭露給第三人。
第八條 x服務之租用期間,若為主機租用至少為一年。未滿一年者,其各項月租費以一年計收。但終止租用之原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致者,免予補繳。
第九條 機房負責人員依甲方要求協助重新啟動其硬體設備,如因而造成設備損壞或障礙時,乙方及機房負責人員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條 機房負責人員應維持本服務機房電力系統或空調系統之正常運作,如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甲方租用本服務,如因乙方機房電力系統或空調系統障礙,以致發生停機、中斷或不能運作時,每六小時扣減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不滿六小時部分且大於四小時,將以
六小時計算。當月障礙應扣減之租費總額以當月應繳租費為限。除前述規定扣減租費外,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障礙開始之時間,以乙方或機房負責人員查覺或接到客戶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障礙之時間者,依實際障礙之時間為準。
第十一條 甲方租用本服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機房電力系統或空調系統障礙者,自連續障礙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
第十二條 甲方存放於乙方經銷之機房之硬體設備應妥為保管,如有毀損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或客戶(含其所僱用人員)人為破壞者外,乙方應照價賠償,其賠償價格以該設備原購置價格扣除以五年提列設備折舊之費用後之金額為限。甲方應視自身需求投保相關軟、硬體設備之保險。(主機租用者不適用此條)
第十三條 甲方之設備進駐或撤離乙方經銷之機房時,應與乙方經銷之機房相關人員逐項核對規格及數量清單,始得進駐或撤離。(主機租用者不適用此條)
第十四條 甲方租用本服務以甲方拿到乙方經銷之主機租用公司之網路主機、專屬固定 IP 之日或以甲方設備進駐乙方經銷之機房且電路連接完妥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若甲方於合約期間內申請終止,需支付合約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若甲方於合約期間外申請服務終止,應按使用日計費,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之三十分之一。
第十五條 甲方申請終止租用本服務時,應於預定終止租用之日前一個月以前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甲方申請暫停使用或因欠費或有第十九條情事之一或有違反法令致被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
第十七條 甲方申請終止租用或因第十九條之事由遭乙方終止租用者,其相關硬體設備應於三日內取回,逾期未取回時,相關硬體設備由乙方視同之廢棄物處理。(主機租用者不適用此條)
第十八條 甲方租用本服務應繳之費用,應依乙方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註銷其申請租用或通知定期停止其租用或得逕行拆除其機線設備並追繳各項欠費。經再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由乙方逕行辦理終止租用;甲方所積欠之費用,客戶仍需繳納。客戶需於繳清積欠費用後,始得取回相關硬體設備。設備未取回前,乙方仍依收費標準
收取租費,如逾期一個月仍未取回者,乙方得將該相關硬體設備拍賣抵償欠費。
甲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乙方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
第十九條 甲方租用本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並由甲方負一切法律責任:
一、違反網際網路國際使用慣例,入侵網際網路上任何系統之企圖與行為。二、違反中華民國電信法規、智慧財產權與網際網路國際慣例相關規定。
三、利用乙方之網路提供之服務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有違中華民國法律之行為。
四、破壞網際網路上各項服務之相關規範。
五、由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明確列舉之不正當網路使用行為。
六、非經其正式開放或授權,甲方不得擅自使用該等資源或為侵害權益等情事。七、經中華民國檢調單位或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經正式管道舉發客戶違規項目。
第二十條 乙方如因情勢變更,必要時本服務得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份之經營,甲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乙方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通知客戶。
第二十一條 x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甲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及乙方各項業務營業規章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二條 x契約如果到期,有需要變更或是終止,應於到期前一個星期通知;如無其他需變更或
是解約,此契約直接順延。
第二十三條 x合約非經雙方同意不得增刪修改,如有增刪修改應以書面為之。
立契約人 甲 方: 統一編號:代表人: 電話:
地 址:
乙 方:天空數位有限公司統一編號:24642222
代表人: xxx
xx:0000-000-000
地 址:xxxxxxxxx 00 x
請加蓋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