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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55 证券简称:海力风电 公告编号:2021-002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利津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为双方开展合作的框架性文件,该协议为双方推进具体项目合作的基础。双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落实,具体合作事项及实施进展存在不确定性。本协议所涉及的投资项目及相关金额仅为初步意向方案,协议中的投资金额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公司目前尚未制定具体投资计划,实际投资时间亦未确定。具体产能建设规划及投资金额以公司后续的立项批复文件及相关部门核准文件等为准。
2、本框架协议书项下具体项目实施需要签订相关正式的协议或合同,并履行相关决策、行政审批等前置程序。本框架协议书及其后续的协议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存在不确定风险。
3、本框架协议书项下具体项目的实施尚需经过立项研究、政策许可、项目论证等过程,目前相关工作的开展存在不确定性。
4、本次投资项目为公司未来的中长期项目规划,具体将根据后续合作情况及市场情况分期分段实施,总体建设周期预计较长,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其他相关不确定因素。
5、本次拟投资项目受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市场和技术变化等外部因素及公司内部管理、工艺技术、建设资金等因素影响,可能导致公司投资计划及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6、本框架协议的签署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对
公司长期发展的影响需视后续具体业务合作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公司将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签署概况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利津县人民政府于近日签订《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双方将发挥各自优势,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共同推进海上风电产业制造项目,拓展和加强风电产业合作。公司拟在利津县辖区内投资新建年产200台套塔筒、200台套海上风机单桩基础、导管架基础承载平台,以及海上风电运输、运维母港项目。
本协议为投资合作框架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续如有进展,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名称:利津县人民政府。
2、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未与交易对手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4、履约能力:交易对手方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充分履约能力。
三、《框架协议》主要内容甲方:利津县人民政府
乙方: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良好的海上风电市场潜力,双方愿意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拓展和加强风电产业合作,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制度,兹达成框架协议如下:
1、制造项目概况
乙方在甲方辖区内投资新建年产200台套塔筒、200台套海上风机单桩基础、导管架基础承载平台,以及海上风电运输、运维母港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码头
(含起吊设备)、生产厂房、仓库及配套设施、生产设备采购安装等。
项目选址位于利津县刁口乡刁口港区内,用地面积约200亩(含码头用地)。项目计划总投资约 100,000 万元,其中:一期约 50,000 万元、二期约 50,000
万元,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约 20,000 万元。 2、土地出让、岸线供给
甲方在刁口港规划已获批的前提下,提供乙方建设厂房用地、达海码头用地和岸线,并协助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立项、环评、规划、施工、建设等相关手续。土地摘牌价格即为乙方项目用地价格。
该宗用地为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净地出让,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之日起计算。
3、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a.本协议签订后,在甲方刁口港规划获批后20日内,与乙方签订正式投资协
议。
b.甲方明确专人负责为乙方项目提供全程优质服务,协助办理公司各项手续,协调解决项目推进遇到的各类问题,为项目开工、竣工、生产经营提供便利。
c.在乙方项目开工前,甲方负责将临时水、电、路及土地平整配套到位。在乙方项目投产前,甲方负责将各类公共配套要素按常规标准接至项目红线,确保项目正常投产运营。
d.甲方鼓励支持乙方参加各级评先、评优创牌活动,配合乙方申报国家xx技术企业及上级奖励补助资金。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a. 本协议签订后,在甲方刁口港规划获批后20日内,与甲方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投资协议签订后10日内在甲方辖区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作为申请岸线使用的投资主体。乙方项目公司成立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由项目公司承续。
b.乙方承诺投资的项目符合中国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土地政策以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环节,乙方严格遵守国家、山东省、东营市相关法律、法规。
c.乙方项目坚持节约集约用地,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严格按照国土、住建、环保、安全等相关部门要求执行。若因非乙方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时开工或竣工的,则期限相应推延。
d.乙方应及时提供办理手续所需的各项资料,并支付相关职能部门收取的费
用。
e.乙方有责任积极配合甲方做好xx道路、环卫设施、公共管线及相应建筑物、构造物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f.应政府要求项目需搬迁的,甲方按国家相关拆迁补偿政策执行。 4、优惠政策
(1)乙方项目建成投产后,税收按国家现行规定以及东营市、利津县招商引资政策优惠执行。
(2)乙方进口设备,符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甲方协助乙方申报进口设备减免。
5、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书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积极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协议书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
(2)如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书的规定,应视为违反协议书,违约方应负责向另一方赔偿因违约引起的损失。
(3)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书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附则
(1)本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最终以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投资协议内容为准。
(2)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书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与利津县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合作框架协议,旨在充分利用当地优势资源,结合公司在海上风电设备领域的优势和经验,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建设海上风电基地制造项目,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签订的仅为框架协议书,属于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框架协议书的执行和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影响需视后续具体业务合作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五、风险提示
1、本协议为双方开展合作的框架性文件,该协议为双方推进具体项目合作的基础。双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落实,具体合作事项及实施进展存在不确定性。本协议所涉及的投资项目及相关金额仅为初步意向方案,协议中的投资金额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公司目前尚未制定具体投资计划,实际投资时间亦未确定。具体产能建设规划及投资金额以公司后续的立项批复文件及相关部门核准文件等为准。
2、本框架协议书项下具体项目实施需要签订相关正式的协议或合同,并履行相关决策、行政审批等前置程序。本框架协议书及其后续的协议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存在不确定风险。
3、本框架协议书项下具体项目的实施尚需经过立项研究、政策许可、项目论证等过程,目前相关工作的开展存在不确定性。
4、本次投资项目为公司未来的中长期项目规划,具体将根据后续合作情况及市场情况分期分段实施,总体建设周期预计较长,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其他相关不确定因素。
5、本次拟投资项目受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市场和技术变化等外部因素及公司内部管理、工艺技术、建设资金等因素影响,可能导致公司投资计划及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6、本框架协议的签署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影响需视后续具体业务合作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公司将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书》。
特此公告。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