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阿拉善销售分公司合同编号:NMGKCHT-152922-202406002247
阿拉善右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车辆加油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
甲方:阿拉善右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阿拉善销售分公司合同编号:NMGKCHT-152922-202406002247
合同金额(元):300.00人民币大写:叁佰元整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如下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一、合同标的
(1) 服务名称: 车辆加油服务服务内容
基础单价: 303.03元 报价优惠: 折扣率99.00% 报价单价: 300.00元数量: 1 服务价格: 300.00元
服务内容: 为全盟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提供车辆加油服务。提供加油服务的油品种类为92号车用汽油。在提供加油服务时,应按照本项目报价承诺的折扣进行优 惠。
供应商响应内容: 相应。
二、服务时间、地点
1.服务内容:详见服务内容。
2.服务时间: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服务地点: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阿拉善右旗曼xx路农牧和科技局6楼。
三、验收标准
符合行业标准。
四、付款期限
公务卡支付。
五、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加油人员弄虚作假,使乙方为错误对象车辆加油,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甲方车辆在乙方处加油应遵守乙方的安全规定,相应人员应听从乙方工作人员的指挥。如甲方车辆相应人员违反乙方的安全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相应车辆加油。如甲方车辆相应人员违反乙方的安全规定,导致乙方产生损失的,应全额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乙方违约责任
1.加油时存在计量不足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补足油量并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
2.为甲方加油人员套现或购置其它物品的,应赔偿甲方等额的油款。
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六、解决纠纷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任意一方可发起纠纷处理流程,由征集人进行协调。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民法典规定申请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规及政策另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
八、其他补充条款
无
甲方(公章):
甲方代表:xxx
甲方联系人:x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单位地址:
乙方(公章):
乙方代表:xxx
开户银行:阿拉善盟工商银行新城支行银行行号:102208009551
银 行 账 号:0614095509022303862
乙方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供应商所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