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華民國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間技術合作協定
中華民國60年9月2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xxx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政府代表法西奧於聖xx簽訂;並於60年9月2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政府為促進兩國間之技術合作,增
進農業與工業之生產,並從而提高人民生活水準,爰經議定各條款如下:第一條 締約雙方同意在農業與工業上相互交換技術、經驗與知識,並依照本協定中所議定之各條款促進密切
技術合作。
第二條 x協定所規定之技術合作,將循下列各項以達成之:
1.交換從事農工業生產及其有關活動之顧問、專家及學者。
2.交換農工業生產有關之學生及受訓人員。
3.交換有關農工業生產之技術資料與有關統計。
4.組織講習會或訓練班以及其他類似之活動。
5.其他雙方認為達成本協定目標所必需或適宜之合作項目。
第三條 締約雙方為有效實施本協定所議定之各項技術合作計劃,經決定另締結補充協議以規定其性質、期限、雙方應作之貢獻、人員、經費之分擔與行政管理手續等。
第四條 1.派遣專家之締約一方應選派卓越之人員,並得召回及改派之,俾克達成本協定之目標。
2.接受專家之締約一方應作必要與適當之安排,以便利專家執行其任務。第五條 1.前述專家於服務期中應向接受國政府負責。
2.派遣國之大使館應負與接受國政府聯絡之責。第六條 1.各專家應具有派遣國官員之身份。
2.其於其官員身份,其在接受國享有如下特權:甲、免繳全部所得稅;及
乙、於抵達接受國之日起三個月內,免繳其行李、自用物品及自用汽車一輛之進口稅,惟該汽車如欲在接受國讓售,則應補繳估定之關稅。
第七條 x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締約任一方如以書面將廢止協定之意願通知他方,本協定應於他方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後失效。
本協定用中文及西班牙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協定本同一作準。為此,雙方政府代表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六十年九月二日即西曆一九七一年九月二日訂於聖xx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xxx(簽字)
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政府代表:法西奧(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