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3 雙面數位複印機(影印+列印+彩色掃描+傳真)20 台,包含:黑白機 14 台(含 3 台送告機)、彩色機 6 台。
法鼓文理學院
□ 正 本
□ 副 本
廠 商 名 稱:
案 號 : 第 1 1 1 1 0 0 0 7 5 6 號
案 名 : 影印機租賃採購案
請 購 單 位: 總 務 處 庶 務 組
法鼓文理學院合約書影印機租賃採購案
立約人
法鼓學校財團法人法鼓文理學院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玆因乙方承攬甲方以下採購,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合約議定條款如後:一、採購名稱:影印機租賃採購案
二、採購設備安裝地點:法鼓文理學院指定空間
三、合約期限:自 111 年 10 月 01 日至 112 年 09 月 30 日四、採購需求:
(一)A3 雙面數位複印機(影印+列印+彩色掃描+傳真)20 台,包含:黑白機 14 台(含 3 台送告機)、彩色機 6 台。
(二)免費提供智能管控設備,管控耗材、網路計張等功能,需多準備一條網路線與網路孔。
(三)安排專屬工程師提供全程服務,碳粉、零件、維修、保養、服務(紙張除外)均由乙方提供。
五、租賃服務:
(一)為保持機器之良好作業狀態,乙方應提供必要之維護服務。 (二)機器零件、滾筒及耗材(紙張除外)之更換,應由乙方免費供
應。
(三)甲方所任用之主要管理人員,如有需操作技術訓練時,乙方得負責訓練,但甲方必須配合。
(四)乙方接獲甲方通報維護服務時,乙方會先行線上教導排除,甲方必須配合乙方操作線上排除,若無法排除,乙方應指派專人至維護地點修復標的物。
(五)乙方受理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30~18:00 (不含國定例假日)。
(六)乙方提供人工智慧盒和安裝,甲方須免費提供 IP 分享器插槽及線路給予乙方使用,人工智慧盒將其機器計數器之號碼
數計算及耗材使用數值傳遞予乙方。
(七)甲方應付帳款須於本合約第三條付款方式期間內付款完畢,若超過原定付款期間逾 30 日起,乙方有權停止機器保養維護之服務、耗材及零件之供應,待甲方應付帳款全數付清後,乙方始繼續提供保養維護及耗材、零件之供應,甲方不得異議。
六、採購總金額:新台幣 元整(含稅),如附件單價分析表。保證金(總金額 5%):乙方應交付 元整予甲方,作為履約保證金,於履約期滿後無息發還。
每期費用包含:影印機月租費 元整,計張費用自起租日以複印機內「計數器」之號碼數計算收費,碼表數計算收費以 2 個月為一期,每期計張收費一次,當期未使用完之張數,不得累計到下
期。
上期累計費用與本期影印機月租費均應於發票送達之日,經甲方核實無誤,由甲方辦理核銷作業。
七、付款方式:乙方於合約期限內,請款費用以 2 個月為一期,提出請款申請,經甲方安排驗收合格後,乙方提出請款發票,甲方依學校付款流程,以匯款方式存入乙方指定銀行帳戶。
八、安裝啟用
(一)廠商投標前須至現場實地勘查,標單數量、規格應符合甲方現行使用需求。
(二)採購依據採用「單價分析表」項目規格驗收,廠牌(或同級品)事先先送審,由甲方簽認後方可使用。
(三)教育訓練
1.提供採購基本操作、故障排除等說明訓練簡報。
2.所有訓練和應用手冊及安裝文件都由乙方提供。
3.教育訓練課程時數不低於 2 小時,乙方負責訓練甲方人員工程內所有採購,包括系統架構、各操作功能、基本工作原理、操作方法、簡易維護以及故障排除等項目,訓練方式則包括課程講解及實際操作。
(四)本採購設備須於 111 年 10 月 15 日前完成安裝啟用,有追加
減或更改設計,則由甲方按實際情形核定應行增減之工作計算。
九、追加減變更:
單價分析表即視為同意本案所載,乙方不得片面變更內容。
甲方對本採購如有追加減之變更需求,以書面通知乙方,雙方合意追加減變更之造價,應按實做追加減數量及單價計算之,其估算方法如下:
(一)原單價分析表上有相同之品種者,按合約所附單價分析表之單價計算。
(二)原單價分析表上無相同之品種者,由甲乙雙方議價辦理。十、設備維護管理:
(一) 甲方不得將使用之機器或其品牌改變,亦不得將機器或消耗品出售、轉移、擔保、抵押或作任何足以損害乙方之處分。如有任何第三者侵害此等機器之所有權時,無論為對該機器之管理查封或任何處置時,甲方應出面證明該機器係為乙方所有之財產,並即通知乙方。
(二) 甲方應負保管使用機器之義務,凡因甲方故意或疏忽及文件上訂書針未卸除與不可抗拒之災變導致該機器之任何損失時,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三) 甲方不履行合約或遭受法院查封、破產宣告、公司改組、信用喪失時,應先通知乙方,乙方得逕行終止合約,並撤回所屬標的物,甲方不得異議。
(四) 甲方如需將機器遷移時,應先通知乙方,若需由乙方幫忙遷移時,甲方需支付乙方遷移費,如甲方所遷移之場所,需由人力搬運樓層,甲方需支付乙方樓層搬運費。
(五) 乙方須派具有工作經驗之工程師負責維護地點設備維護,所有維護人員之管理由乙方負責,並約束維護人員嚴守紀律,如有越軌行為及觸犯地方治安條例,而引起糾葛或維護疏忽導致受傷或死亡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
(六) 乙方對於有機密性之工程,無論任何文件、地點、時效等均應代為保密,不可任意洩漏,否則應負法律責任。
十一、 罰則
(一) 乙方於履約期間未能履行合約規定,每次按總價之仟分之三計算罰款。
(二) 以上計罰款項若乙方拒不給付,則甲方經正式通知七日後,得將乙方所交付之履行維護保固責任之各項保證金支票軋存銀行提領現金支付罰款,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十二、 合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三)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合約或解除合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 失:
1.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2.偽造或變造合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3.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4.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合約者。
5.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6.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7.乙方未依合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 10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正者。
8.合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四) 合約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合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合約價金,並不發還保證金。甲方有損失者亦同。
(五) 甲方得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合約之全部或部分。自合約終止日起,乙方應即停止工作。合約終止前乙方依約完成之工作,其權利應歸屬於甲方,甲方已支付之價金如超過乙方已完成之工作者,乙方應將超過部分之價金退還甲 方。
(六) 甲方未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合約者,乙方仍應依合約規定繼續履約。
(七) 本合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合約解除時,溯及合約生效日消滅。雙方並互負保密義務。
十三、 危險負擔:
(一) 乙方不得將本合約標的再轉承攬。
(二) 乙方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三) 乙方違背前兩項規定,對該承攬勞工所引起之任何損害,應自行負責,與甲方無關。
十四、 訴訟管轄:
因本合約或相關事項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五、 有效期間:本合約自簽訂日起生效,至保固期滿為止。
十六、 其他事項:本合約如有未盡事項,另以書面補充,作為合約之附件。本合約,計壹式伍份,甲方收執正本壹份及副本參份,xxxx正本壹份。
立約人:
甲 方:法鼓學校財團法人法鼓文理學院 (用印)負責人(代理人):校長 xxx (簽章)地 址:新北市金山區法鼓路 700 號
電 話:02-24980707
乙 方: (用印)
負責人(代理人): (簽章)
電 話:
營利事業登記證號: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