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412号6B身份证号码:110108197110119314
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与
xxx、xxx、xxx、xxx、xxx、xxx、厦门市翔安区鼎海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之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〇一六年三月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x《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16 年 3 月 27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xx”)xxxxxxx:
xx: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盛乐五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xxx
乙方(系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乙方一:xxx
住所:xxxxxxxxxxxx00x0000x身份证号码:350211196302203514
乙方二:xxx
xx:xxxxxxxxxxxxx00x000x身份证号码:350102196709100435
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000x。身份证号码:352601197802230012
乙方四:xxx
xx:xxxxxxxxxxxx000x6B身份证号码:110108197110119314
乙方五:xxx
住所:xxxxxxxxxxxx000x000x身份证号码:350211197803034039
乙方六:xxx
住所:xxxxxxxxxxxxx00x000x身份证号码:352627197108130015
乙方七:厦门市翔安区鼎海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海龙投资”)
住所: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西坂社区西亭一里8号楼308D室营业执照注册号:350213320000028
(以上乙方一至乙方七合称“乙方”;甲方、乙方以下合称“各方”,单称“一方”。)
鉴于:
1. 甲方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草抗旱”)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300355,其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50105000010047,注册资本为46,876.9116万元。
2. 乙方系目标公司厦门鹭路兴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鹭路兴”或
“目标公司”)的股东,或为在中国有住所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
公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为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3. 各方已于 2016 年 1 月 26 日就甲方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乙方合计持有的鹭路兴 6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事项共同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经各方友好协商,各方同意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 6条关于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价格调整及业绩奖励事项进行调整,并进一步签署本协议。
第1条 定义和释义
1.1 本协议中,除非另有约定,相关术语的定义和释义同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所述。
第2条 关于交易价格调整及业绩奖励的调整
2.1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若鹭路兴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达到或超过 4,050 万元,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三年均实现每年的业绩承诺,且三年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达到或超过 19,300.78 万元的,各方同意交易对价调整为 29,434.00 万元。上市公司将在 2018 年度鹭路兴审计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三十日内向交易对方补充支付现金 2,134.00 万元。
2.2 根据本协议第 2.1 条约定的交易价格调整方式,调整后的交易价格超出本次交易价格部分,由甲方在鹭路兴 2018 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三十(30)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2.3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若鹭路兴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达到或超过 4,050 万元,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三年均实现每年的业绩承诺,且三年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达到或超过 21,007.35 万元,各方同意在 2018 年度鹭路兴审计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三十日内,除调整交易对价向交易对方补充支付现金 2,134.00 万元外,将超额完成净利润部分(指三年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超过 19,300.78 万元的超额完成部分)的 50%将作为对鹭路兴核心管理人员的现金奖励。向鹭路兴各核心管理人员进行现金奖励的人员名单、每一人员的具体奖励金额及分配方式,由各方届时协商后,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蒙草抗旱《公司章程》、鹭路兴《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鹭路兴股东会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确定。
2.4 同时,上述 2.2 和 2.3 条款中约定的业绩奖励安排应基于鹭路兴实际盈利数大于预测数的超额部分,奖励总额(对价调整+超额业绩奖励)不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 100%,且不超过本次交易作价的 20%,即 5,460.00 万元。
第3条 其他
3.1 各方同意,本协议将自《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3.2 本协议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规定的,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为准。
3.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规定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3.4 本协议正本一式十五份,各方各执一份,其他交有关部门留存、备案或报批。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签字盖章页)
甲方: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
(此页无正文,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签字盖章页)
xxx:xxx
xxx:xxx
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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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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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七:厦门市翔安区鼎海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