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家庭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2023 版互联网)条款注册号:C00001432522023052398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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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家庭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2023 版互联网)条款注册号:C0000143252202305239838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主险为互联网家庭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应给付的住院天数为实际住院天数扣除保险单约定的免赔天数,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日津贴金额乘以应给付的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
二、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可选择按照共享意外伤害住院天数方式分配津贴金额,并以保险单中载明的单次及累计共享住院天数为限。
共享意外伤害住院天数:指保险单中所有被保险人共享意外伤害住院天数。
被保险人单次住院治疗的,住院津贴金的给付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单次给付天数为限;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金的给付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累计给付天数为限。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责任项下累计给付的共享保险天数之和不超过保单载明的累计共享住院天数限额。
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后,本保单的被保险人可单独或同时申请共享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每个被保险人单独计算的给付津贴金额按照上述公式计算所得,其中应给付的住院天数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共享住院天数。当多名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提交完整保险金申请资料并申请给付住院津贴的先后顺序依次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金。当多名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且同时提交完整保险金申请资料并申请给付共享津贴金的,保险人按单独提交保险金申请资料的情况分别计算每人应给付津贴金额。若多名被保险人的应给付住院天数之和大于共享住院天数与既往已给付共享住院天数之差的,保险人按下述公式计算每人实际给付天数:(该被保险人应给付住院天数÷多名被保险人应给付共享天数之和)×(保险单共享保险天数-既往已给付共享保险天数)。
三、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给付住院津贴金,除另有约定外,最长可至本保险合同期满之日起第30日止。
责任免除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三、在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的治疗;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
(四)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住院日津贴金额、单次给付天数、累计给付天数投保时由保险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除另有约定外,单次给付天数最高不超过90天,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不超过180天。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第十三条 医疗注意事项如下:
一、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转入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或电子保险单号;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和住院证明;
五、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的现金价值,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现金价值。
释义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的病房进行治疗,并办理入出院正式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及其它不合理的住院。
每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但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保险费×(1-费用比例)×[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费用比例同主险规定。
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批单或者批注中列明的医疗机构。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