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甘肃农业大学人事代理管理暂行规定
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自主、灵活、多元的用人机制,保障学校工作的正常进 行,逐步建立以岗位管理、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 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甘肃省人事 代理试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 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事代理是指不具有学校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档案不进入学校,统一托管至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人事
代理工作机构,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人事代理聘用合同,建立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关系的一种用人方式。
第二条 人事代理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聘期内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进行管理,聘期届满未续聘者,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人事代理人员不再与学校有任何形式的关系。
第二章 各方职责及工作程序
第三条 人事代理工作机构、学校人事处和校内各用人单位分别为人事代理工作的执行部门。
第四条 人事代理工作机构职责
1.管理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
2.办理代理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公积金等社会保险;
3.办理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转移;
4.学校与代理人员的聘用合同签订及劳动争议的调解;
5.办理代理人员户籍、党团组织关系的迁转;
6.开展其他人事代理服务。第五条 校人事处职责
1.代表学校签订代理人员劳动合同;
2.组织代理人员公开招聘;
3.负责代理人员入校前的审核和报到手续;
4.办理代理机构人事代理有关费用支付;
5.组织用人单位对代理人员按合同进行年度及聘期考核;
6.制定代理人员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工作纪律等规章制度。
7.按时发放代理人员工资。第六条 校内用人单位职责 1.确定代理人员工作岗位;
2.提供代理人员工作所需条件;
3.负责代理人员日常管理;
4.负责代理人员年度及聘期考核。第七条 代理人员职责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培训、考核、考察等。
第八条 人事代理程序
1.学校与人事代理机构签定《人事代理委托书》;
2.学校、人事代理人员及人事代理机构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
3.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定《聘用合同》;
4.人事代理人员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人事档案、户口迁移、社会保险等手续,学校人事处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相关代理费用。
第四章 岗位和对象
第九条 人事代理岗位主要设置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从人员经费来源上分为学校聘用、二级单位聘用、项目聘用三种类型,具体岗位及要求通过招聘计划发布。
第十条 人事代理对象
1.学校计划聘用且不占编制的硕、博士研究生或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校“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的特殊技能人才,可适度放宽学历要求);
2.学校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
3.其他需要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
第五章 人事代理人员条件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
1.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xx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品行兼优,遵纪守法,身心健康;
3.具有与所聘岗位要求相符的知识和能力;
4.博士研究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35 岁,硕士研究生年
龄原则上不超过 30 岁,本科毕业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25 岁。第十二条 其他条件
1.英语和计算机水平满足相关岗位要求;
2.心理健康水平达到相关岗位要求。
第六章 招聘和聘用
第十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按照学校公开招聘办法实行公开招聘。
第十四条 签订三方人事代理合同书,人事档案统一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机构管理,人事代理人员持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派遣证来校报到。
第十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同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聘任岗位、聘用期限(包括试用期)、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工作报酬及待遇、工作纪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违约责任、劳动争议的处理等。
第七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 人事代理人员实行学校及用人单位(部门)两级管理。
第十七条 依据学校和省上考核办法,按照聘用合同,用人单位(部门)组织对人事代理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十八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合同期内,学校接受人事档案托管部门委托,按照甘肃省和学校有关规定为人事代理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人事代理人员可以按照岗位设置的原则参加校内干部聘任。
第十九条 人事代理人员实行聘用制。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试用期为六个月。
第二十条 合同期届满,由用人单位(部门)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聘期考核。聘期考核合格者,根据用人单位(部门)的工作需要,经学校和人事代理人员同意,可续签合同。续聘合同应在原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到人事处签订。
第二十一条 人事代理人员占各用人单位(部门)编制数。
第八章 待 遇
第二十二条 人事代理人员可执行甘肃省事业单位标准工资或学校岗位协议工资。
执行甘肃省事业单位标准工资的,其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薪酬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和学校规定,参照校内同类同级人员确定。
执行学校岗位协议工资的,工资标准及发放模式由学校、用人单位、人事代理人员三方议定。
第二十三条 执行甘肃省事业单位标准工资的人事代理人员,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参照在编人员调升,合同期内参加各用人单位(部门)的岗位聘任,享受所聘岗位等级的绩效工资(校内津贴)。
第二十四条 执行甘肃省事业单位标准工资的,“五险一金”的缴纳按照甘肃省规定,根据具体缴费基数和标准执行。
执行学校岗位协议工资的,“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和标准由学校、用人单位、人事代理人员三方议定,缴纳比例按照甘肃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合同期内依法行使民主、政治权利, 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休息,按规定参加有关党团组织活动、工会活动。
第二十六条 人事代理人员不进入学校福利房分配序列,学校为人事代理人员提供单身职工宿舍。
第九章 解 聘第二十七条 合同的解除
(一)人事代理人员在受聘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1.受聘时隐瞒或虚报情况,聘用后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的;
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学校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校内用人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给学校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6.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在试用期内发现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在年度、中期、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8.经学校学术委员会确认,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学术规范者;
9.攻读高一级学位的;
10.患重病或非因工负伤,病愈后经有关机构鉴定确定,不能从事原工作,无合适的岗位调整或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11.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或聘用人员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12.原聘用岗位因学校工作需要撤销、调整、变更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期内人事代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合同期内人事代理人员死亡;
4.人事代理人员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终止或解除合同后,学校人事处向人事代理人员和二级用人单位发出解聘通知 书,解聘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人事代理人员应于 1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人事处办理解聘手续。无故不办理或逾期的,视为违约,人事代理人员不再享受学校的任何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