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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委托协议书
甲方: (证件号码: )乙方: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 000 xxxxx 00-00 xxxxxxx:xxxx://xxx.xxx.xxx.xx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00-00000000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乙方有关业务规则,本着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网上交易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网上交易服务的范围
x协议所述交易服务范围包括:基金账户开户、变更基金账户信息、转托管、基金分红方式变更、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交易申请。
第二条 网上交易风险提示
甲方申请使用乙方网上交易业务,即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同时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已最大限度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信息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鉴于网上交易的特殊性,同时出于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xx提醒甲方,网上交易仍然存在多种风险,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
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
2. 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
3. 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停顿、中断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 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资料)可能出现错误并误导投资者。
5. 投资者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6. 投资者自身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会影响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7. 投资者自身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及互联网知识的缺乏,可能会影响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8. 投资者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漏,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第三条 网上交易受理条件
1. 甲方须与乙方通过直销柜台或网上方式签订《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委托协议书》。
2. 甲方须在乙方直销点或通过网上方式开立基金账户,该基金账户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应处于正常交易状态。
3. 甲方须依据《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开通网上交易事宜,并凭基金账户的账号和交易密码进行各项交易申请。
4. 甲方的网上交易密码与柜台委托密码一致,该密码由甲方通过乙方直销柜台或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设置。
5. 甲方应具备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和人员条件。
6. 甲方使用网上交易,需自行支付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上网费、电话费等。
7. 甲方使用网上交易,应当采用乙方认可的资金支付与结算方式。
8. 甲方使用网上交易,须执行乙方的网上交易费率标准,资金划转所产生的按银行规定收取的转账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网上交易受理程序
1. 甲方在乙方规定的交易时段内在乙方交易服务网站上填写并提交业务申请书。交易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每个开放日的 15:00,如甲方于 15:00 后提交申请,则该申请被视为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甲方委托申请的时间以乙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2. 乙方业务人员在规定的交易时段内收到甲方业务申请后,审核申请文件内容,如所申请业务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且相关申请材料的内容完
整、清晰、准确,乙方应受理委托申请。甲方的各项网上交易申请,应以乙方的最终确认为准。
3. 甲方提交基金认/申购申请后,应及时通过银联支付系统或指定银行网上银行系统支付
认/申购资金,乙方凭指定银行的资金转账确认明细单对甲方的认/申购交易申请予以确认。甲方一日内提交多笔认/申购申请时,乙方按时间先后顺序对可用资金进行处理。甲方通过网上银行支付的基金认/申购款项,x T 日划款时间迟于乙方直销每日结算时间的,则该笔款项作为 T+1 日到账处理。
第五条 甲方承诺
1. 甲方清楚地了解使用网上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由该种风险而导致的损失。
2.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3. 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接受乙方所设立、管理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业务规则。甲方自愿通过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并承诺上述业务视同甲方亲临乙方柜台办理。
4. 乙方不接受甲xx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撤销当日已提交的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甲方承诺对此无异议。
5. 甲方保证用于投资乙方所设立、管理的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否则由此引起的一起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6.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此承担责任,如信息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7. 乙方可能为确认电子交易申请的真实性与甲方电话联系。甲方应指定真实有效的电话号码。
8. 乙方可能对双方电话通话内容进行录音,录音内容作为日后核查的依据,并且甲方特此同意乙方对电话语音的录制,认可该电话记录是双方交易真实有效的证据,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对该电话记录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9. 对甲方所有的电子交易申请,乙方仅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甲方确认包含本申请规定的内容的电子交易申请为甲方本人提出,乙方可以充分信赖该等交易申请而受理。如因甲方账户信息或密码泄露导致任何损失,则甲方应当承认该等电子交易申请对自己的约束
力,承受由此造成的损失且补偿乙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10. 甲方保证单独使用网上交易方式,不与他人共享,且不利用该系统从事基金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11. 甲方将确保其用于网上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甲方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2. 凡是使用甲方密码所进行的一切委托,均被视为甲方亲自办理之有效委托,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3. 甲方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时,应立即与乙方联系,乙方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14. 甲方保证不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攻击乙方网络、破坏乙方系统,否则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5. 甲方对其各项委托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
16. 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六条 乙方承诺
1. 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2. 乙方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3. 对甲方的网上交易,乙方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乙方对甲方的账户资料、委托事项和交易密码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透露
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4. 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并且甲方符合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网上交易受理条件的当日,为甲
方开通协议约定的网上交易委托方式。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 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 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 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4. 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无法下达申请委托时;
5. 因甲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收到或者收取甲方的申请信息不完整;
6. 因甲方对设备的错误操作和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导致甲方损失的;
7. 因甲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8. 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及生效
1.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及其他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2. 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但须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书面认可方为有效。
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xx)之日起生效,发生下述情况时自动终止:
1) 双方书面同意终止;
2) 甲方撤销直销交易账户或基金账户;
3) 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 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5) 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提示条款
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乙方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最新招募说明书等内容。甲方明白投资于基金的风险,自愿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办理相关网上交易业务,承诺上述业务的办理视同甲方亲自前往乙方的交易柜台办理业务。
乙方建议甲方充分了解网上交易委托的风险及本协议免责条款含义,谨慎考虑以决定是否选择网上交易委托及签订本协议。
甲 方 : 乙 方 :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