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及监管规定,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甲方务必仔细阅读本协议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甲方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门户网 站或手机银行APP在线客服,或拨打乙方统一的咨询与投诉电话(95577)。
华夏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
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人(甲方)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
(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监管规定,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甲方务必仔细阅读本协议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甲方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或手机银行APP在线客服,或拨打乙方统一的咨询与投诉电话(95577)。
一、账户分类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的规定,本协议所称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以下简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包括信用卡)划分为三类,即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Ⅰ类户:乙方通过Ⅰ类户为甲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金等服务。
Ⅱ类户:乙方通过Ⅱ类户为甲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经乙方柜面、自助设备并由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可以办理限定金额的存取现金及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
Ⅲ类户:乙方通过Ⅲ类户为甲方提供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乙方柜面、自助设备并由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
各类账户的限额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确定并调整。二、账户开立
第二条 甲方自愿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为甲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
第三条 甲方申请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需要提交相应的开户申请资料,并接受乙方审核。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的过程中,甲方同意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税收居民身份信息等,下同)。如甲方拒绝提供上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的敏感个人信息),仅会使甲方无法顺利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但不影响甲方正常使用已在乙方依法开通使用的其他功能。
第四条 甲方承诺所提供的开户申请资料及身份基本信息(以下简称“资料及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伪造、欺诈,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甲方若由代理人代为办理业务,代理人保证向乙方提供的甲方和代理人资料及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保证将签署的内容告知甲方。甲方在乙方开户期间,乙方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资料及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可以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甲方应给予配合。
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可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甲方于 2016年11月30日前在乙方开立多个Ⅰ类户的,甲方同意按要求向乙方说明其开户合理性。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甲方同意撤销或归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乙方为甲方开立Ⅱ、Ⅲ类户的
数量分别不超过5个。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甲方提供的开户证件等资料不真实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乙方对甲方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甲方拒绝出示的;(三)甲方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四)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账户使用
第七条 甲方申请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的,乙方与甲方约定非柜面渠道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甲方应当到乙方柜面办理。
第八条 甲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业务时,承诺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同意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身风险管理的要求对相关业务设置限额。
第九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含银行卡)及存款凭证、密码、华夏盾或动态令牌等账户存取工具和安全认证工具等重要个人资料,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甲方同意与乙方进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账务核对。甲方发生账务后应及时通过营业机构柜台、自助设备、个人网银、手机银行和电话银行等方式进行对账,存折可通过交易发生时银行打印记录进行对账。出现错账时,在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乙方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并以适当方式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供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相关服务收取相关费用,具体收费内容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华夏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产品和服务销售价目名录》。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规定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服务价格有新规定,或乙方对服务价格进行调整的,乙方将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通过乙方官方网站或营业场所等渠道进行公示,必要时采取书面等方式进行通知。若甲方有异议,有权选择终止或变更相关服务;若甲方继续接受该服务的,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相关业务按变更后的内容执行。
四、变更与撤销
第十二条 甲方变更住址、联系电话、邮编或其它留存在乙方的资料及信息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到乙方任一网点或通过乙方指定的电子渠道等渠道办理资料及信息变更手续。甲方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的,应向乙方提供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甲方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在 30日内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修改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尚未清偿其在乙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其在乙方开立的涉及债务清偿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司法冻结、扣划的账户,当冻结、扣划尚未执行结束前,不予销户。
第十五条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若甲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长期不动且余额较少时,乙方在采取官方网站公告等其他方式提前通知甲方后,有权采取账户销户、交易限制等措施。如甲方账户纳入销户范围但存在余额,乙方承诺记录具体销户金额,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办理余额退还。
五、客户信息
第十六条 甲方承诺在乙方留存的联系电话号码应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一一对应(且处于申请人有效掌控下),并做好手机安全防护工作。如甲方无法证明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的合理性,或者通过甲方留存的
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上甲方核实相关情况的,甲方同意乙方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如甲方证明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具有合理性,乙方应在核实后恢复甲方账户功能。
第十七条 甲方的身份基本信息变更,甲方承诺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更新。如甲方未根据乙方提示在相应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同意乙方对相关银行账户中止办理业务。
第十八条 甲方同意并自愿授权乙方处理其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包括甲方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手机号码、身份证件信息)、财产信息(税收居民身份信息)、账户信息(银行卡号或账号信息)、交易信息(交易流水等)、生物识别信息(人脸等)、位置信息(设备位置、通讯位置)以及在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过程中获取、产生、保存的甲方其他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甲方的个人信息中身份证件信息、财产信息、交易信息、账户信息、生物识别信息、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属于甲方的敏感个人信息,甲方同意并自愿授权乙方处理其敏感个人信息。甲方拒绝提供该信息的,可能会影响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甲方知悉敏感个人信息一旦发生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的,容易导致甲方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乙方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相关要求,在现有技术水平下,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保护甲方的敏感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 甲方同意并自愿授权乙方在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业务所必需的情形下,有权对甲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删除等处理行为,基于身份验证、业务申请、审查审批、业务办理、风险监测和保护账户资金安全、履行法定义务、履行反洗钱和制裁要求、审计、客户服务与回访、统计分析和加工处理、归档和业务备份等处理目的,处理甲方在办理本业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如甲方拒绝提供上述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的敏感个人信息),仅会使甲方无法顺利使用上述业务功能,但不影响甲方正常使用已在乙方依法开通使用的其他功能。乙方处理甲方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种类发生变更的,应以适当有效方式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甲方同意并自愿授权乙方基于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将甲方个人信息提供给有关单位或个人,有关单位包括银行卡组织、清算组织、乙方全资子公司、乙方的外包作业机构、为乙方提供服务和支持的代理人、为乙方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数据合作机构以及其他为本协议项下业务开展所必需的第三方机构等。待个人信息接收方具体确定后,乙方还将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披露接收方的具体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处理规则。如需取得甲方同意的,乙方将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甲方的单独同意。
第二十二条 甲方同意并自愿授权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或有权机关的命令,为履行反洗钱、反欺诈、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调查、公安或司法等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或扣划等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之目的,将甲方的信息提供给监管机构、有权机关。
第二十三条 乙方对甲方的个人信息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对于甲方同意并自愿授权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乙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来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乙方根据甲方同意及其自愿授权,出于实现本业务的目的、为解决纠纷时举证的需要、法律及监
管要求(如为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等,乙方将采集的甲方个人信息进行存储,保存期限为个人银
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法律、行政法规对客户信息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当超出保存期限后,乙方会对甲方的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有权通过乙方的柜面、自助渠道等途径行使法律所赋予甲方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决定权、查阅权、复制权、更正及补充权、删除权、解释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基于甲方同意乙方处理其个人信息的,甲方有权撤回其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知悉并确认,甲方撤回个人信息同意,将可能影响乙方为甲方办理业务或提供服务。甲方撤回同意的,不影响撤回前基于甲方同意乙方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 乙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保障未成年人信息的保密性及安全性。如甲方为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甲方应与甲方的监护人共同阅读并在征得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或向乙方提供甲方的信息。乙方仅在受到法律允许、监护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处理甲方个人信息。如甲方的监护人不同意按照本协议使用乙方服务或向乙方提供信息,甲方应立即终止使用乙方服务并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当甲方的监护人对所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信息处理存在疑问时,应通过本协议首部的联系方式及时联系乙方。
第二十六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国家标准,以下情形中,乙方可能会收集、使用甲方的相关个人信息而无需另行征求甲方的授权同意:(一)与乙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义务相关的;(二)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三)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必需的;(四)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甲方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所必需但又很难得到甲方本人同意的;(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六)在合理范围内收集的个人信息是甲方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甲方明确拒绝或对甲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除外;(七)根据甲方要求签订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八)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六、账户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保护账户资金安全,乙方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有权暂时停止甲方账户的支付业务,或临时关闭甲方账户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功能,或对甲方华夏卡POS消费、ATM取款/转账、网上/手机/电话支付等自助渠道交易的额度以及每日在ATM机上提款的最高限额和次数进行调整,并以短信或公告等形式告知甲方。
第二十八条 甲方在乙方留存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甲方没有在90天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中止为甲方办理业务。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同意乙方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待乙方重新核实甲方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交易记录是指甲方主动发起的资金类交易。账户查询、银行计息等不作为交易记录。非柜面业务是指由甲方通过非柜面渠道主动发起的账户资金变动交易,下同。)
第二十九条 甲方同意乙方认定甲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及其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甲方应配合乙方核实账户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仍然认定账户交易可疑或无法联系上甲方的,甲方同意乙方可对该账户进行止付或暂停该账户非柜面业务。
第三十条 如甲方发现其账户资金异常变化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照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甲方同意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及其资金交易情况进行监测,
并结合监测结果对可能导致甲方账户资金发生风险或引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当使用的交易进行阻断、限制部分交易功能,或进而不再受理甲方提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
第三十一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只限甲方本人使用,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甲方同意,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个人,乙方依规将在5年内暂停甲方账户非柜面业务,并不得为甲xx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甲方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乙方将加大审核力度。
甲方同意,对于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 “涉案账户”名单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有权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甲方为上述涉案账户开户人的,乙方将通知甲方重新核实身份。如甲方未在3日内向乙方重新核实身份,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第三十二条 甲方承诺不冒用他人身份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发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为假名或冒名开户的,将立即停止该账户的使用,并可经被冒用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内资金纳入乙方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甲方应确保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使用账户,不得将账户用于涉及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欺诈、洗钱、恐怖融资、黄赌毒、套取资金或财物、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如甲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被用于或可能被用于前述活动,导致或可能导致乙方卷入境内或境外诉讼、被监管机关处罚或遭受声誉损失、或相关权利人向乙方提出交涉、或给乙方带来相关风险,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甲方同意乙方可采取账户止付或中止为甲方提供服务等措施,并同意根据乙方通知办理销户手续,并按乙方要求承诺后续不再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不当行为。如甲方拒绝办理销户手续,或拒绝承诺不再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不当行为,或因甲方提供的信息有误等原因导致无法联系上甲方的,甲方同意乙方可采取账户止付或中止为甲方提供服务等措施。
七、其他
第三十四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甲方可通过乙方官方网站查询本协议内容。
第三十六条 通过柜面订立本协议的,本协议自甲方在《个人银行业务电子凭证》上签名且乙方在同一电子凭证上加盖业务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通过其他渠道订立本协议的,本协议自甲方勾选或确认同意本协议时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及存续期间有效,至甲方依本协议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正式销户之日终止。
第三十八条 甲方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向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该等信息变更在乙方收到甲方变更通知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内,因甲方提供的联系信息错误、不明确或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等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送达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
议项下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本协议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内容即可视为违约,守约方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阻止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并且违约方应对守约方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并通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网点厅堂等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渠道进行公告。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进行销户,继续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后,该协议即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施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甲方已仔细阅读、完全理解并全部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减轻乙方责任以及其他与甲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上述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甲方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附件
华夏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产品和服务销售价目名录
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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