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应急力量专属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是归属于社会应急力量,在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登记注册,年龄在十八周岁(含)至六十五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或被保险人同意为其投保的个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参加防灾、减灾、救灾、救援、训练、演练、培训、竞赛活动过程中及往返途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或就诊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
身故的,保险人按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 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JR/T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xxx的相应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五)被保险接受整容手术、其他内、外科手术或其他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意外或医疗损害;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原因导致身故、伤残;
(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九)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伤残的治疗和康复;
(十)恐怖袭击。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以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在参加防灾、减灾、救灾、救援、训练、演练、培训、竞赛活动过程中及往返途中之外的其他期间。
保险金额、免赔额、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每名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免赔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决定,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的约定,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未交清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可证明被保险人在参加防灾、减灾、救灾、救援、训练、演练、培训、竞赛活动过程中或往返途中发生保险事故的材料;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5.可证明被保险人在参加防灾、减灾、救灾、救援、训练、演练、培训、竞赛活动过程中或往返途中发生保险事故的材料;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 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释 义
第二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应急力量:指从事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社会组织和城乡社区应急志愿者,以及相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指导管理的,从事防灾、减灾、救灾活动的组织。
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指接受有关部门管理或业务指导,志愿从事或履行社会责任,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拯救群众生命财产为主要工作任务的,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党群社团、非营利机构、企业等组建的应急救援组织。
防灾:指灾害发生前,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预防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
减灾:指在灾害管理的各个阶段,采取一系列措施减轻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灾害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
救灾:指灾害发生后,开展的灾情调查与评估、物资调配、转移安置、生活和医疗救助、心理抚慰、救灾捐赠等一系列灾害救助工作。
救援:指个人或人们在遭遇灾难或其他非常情况时(含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发危险事件等),实施解救行动的整个过程,主要包括城市搜救、山地救援、高空绳索救援、水上搜救、潜水救援、医疗救助和后勤保障等。
训练、演练、培训、竞赛活动:指为了提高及检验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及队员防灾、减灾、救灾、救援技能水平而组织进行的相关训练、演练、培训、竞赛活动。
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意外伤害不包含猝死。
猝死:指从症状出现到死亡在 6 小时以内,由于身体内潜在疾病引起的突然死亡。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无有效驾驶证:
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
车。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期间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
的按一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