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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波 市 奉 化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 0213 民初 2681 号
x文来:
原告xx再诉被告宁波市奉化xxx房产中介所、连文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x、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xx再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xx再与连文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由连文来返还 130 00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2. 判令宁波市奉化xxx房产中介所返还中介费 5 000 元,并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宁波市奉化xxx房产中介所、连文来共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15 日。本院定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下午 14 时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方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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