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法鼓文理學院與國內外大學及研究機構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99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議議決
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104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議議決
一、本校為提昇佛學學術研究水準、促進學術及文化交流,特訂定本要點,以為本校與國內外各大學及研究機構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書之依據。
二、擬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書時,除因特殊需要之合作關係外,應考慮下列原則: (一) 所擬合作之機構應具相當學術地位,對提昇本校學術地位有所助益;
或雙方學術合作協議之簽署有助於提昇雙方之研究及學術水準者;或能配合政府政策者。
(二) 雙方簽訂合約應本互惠及平等原則。
(三) 雙方合作事項應有專門單位或承辦人員推動執行。 (四) 合作協議內容應具體明確且具可行性。
三、 提案單位應草擬學術合作協議書,其內容應包含:
(一)合作目的。
(二)合作項目,如交換教師、學生、資訊及合作研究計畫等。
(三)雙方負擔經費之原則,如薪資、旅費、生活費、註冊費、住宿費及保險費等。
(四)合作期限及終止合作條件。
(五)並得附年度活動計畫書(一至二年):
1. 年度內擬完成之活動名稱、內容、時間及人員。
2. 經費來源。
3. 計畫主持人及聯絡人。
四、 各學術合作協議書應定期評估其執行情形及合作成果,以作為是否修訂或期滿續約之依據。
五、 本校各級單位與其它學術及研究機構所簽署之學術合作協議書正本送秘書室存檔備查。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