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津贴及服务协议1
跨境及国际社会服务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目的及目标
1. 跨境及国际社会服务的目标是:
(a) 透过与社会服务机构跨境/跨国合作,协助个人及家庭处理及解决因分隔香港与中国内地其他地方/其他国家而出现的问题。服务目标包括致力改善儿童福利、协助配偶解决婚姻问题、巩固家庭关系,以及协助个人/家庭应付困境。服务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寻人、撰写有关儿童管养、探视、监护权、虐儿、遗弃等的社会背景调查报告。
(b) 透过提供热线服务为新来港人士备注1提供专业意见及辅导,并在需要跟进介入的情况下,向社会福利署(社署)与非政府机构的服务单位及其他合适相关人士作出转介。
(c) 在罗湖检查站为新来港人士备注1提供包含意见和转介的咨询及实际协助,以便他们从内地来港后适应新社区及生活环境。
(d) 联系未有在入境事务处服务柜台向服务营办者表示同意与社署及其他机构分享其数据的新来港人士备注1,以及协助被识别为有困难备注2的人士接受相关社区服务备注3。
服务性质
2. 跨境及国际个案社会服务提供一系列服务,包括辅导(当中可能包括个人、家庭或小组辅导)、不同性质的小组及活动、实际意见及协助,例如撰写社会背景调查报告等;并且在本身的服务无法满足服务使用者需要的情况下,将他们转介至其他服务。
3. 服务营办者提供的服务包括:
(a) 提供包括专业意见及辅导的个案工作服务,并在需要跟进介入的情
1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况下,向社署/非政府机构的服务单位及其他合适相关团体作出转介;
(b) 营运「抵港一线通」热线,包括处理由社署热线<2343 2255>的转驳来电;
(c) 为在内地或其他国家居住但基于个人/家庭问题而需要支持服务的香港居民提供协助;
(d) 为在罗湖检查站接触的新来港人士提供包含意见和转介的咨询及实际援助;
(e) 透过各种方式,联系未有在设于入境事务处的服务营办者服务柜台表示同意与社署及其他机构分享其资料的新来港人士,以协助被识别为有困难的人士接受相关社区服务;
(f) 按法庭或相关机构指示,撰写社会背景调查报告。
服务对象
4. 服务对象包括:
(a) 家人分隔香港与中国内地/其他国家的家庭,他们的福利问题难以自行解决。
(b) 现时在中国内地/其他国家居住并有福利需要的香港居民。
(c) 新来港人士备注1
II. 服务表现标准
5.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服务量
标准 服务量指标 议定水平
1 一年内新增/重新处理的个案总数备注4 200宗个案
2 一年内于未有在设于入境事务处的服务营办者服务柜台表示同意与社署及其他机构分享其资料的新来港人
70%
士备注1总数之中,透过电话联系有关人士的百分比 | ||
3 | 一年内处理的热线电话备注5总数 | 5,000 |
4 | 一年内组织的小组/活动备注6总数 | 30 |
5 | 一年内在经由罗湖检查站来港的新来港人士备注1总数备注7 | 70% |
之中,获提供咨询服务人士的百分比 | ||
6 | 一年内在来港后有实时困难备注2并在罗湖检查站获提供指导服务备注8的新来港人士备注1总数 | 2,600 |
7 | 一年内在罗湖检查站将新来港人士备注1转介备注9至合适服 | 500 |
务单位的总数 | ||
服务成效 | ||
服务成效 | ||
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一年内在新增/重新处理的个案之中,个案完结后,服 | 75% |
务使用者认为主要问题有所改善备注10的个案备注11百分比 | ||
2 | 一年内在未有在设于入境事务处的服务营办者服务柜 | 85% |
台表示同意与社署及其他机构分享其资料但被识别为有困难备注2的新来港人士备注1之中,获协助联系到主流/社区服务备注3人士的百分比 | ||
3 | 一年内在需要社工介入的热线电话总数之中,服务使用 | 85% |
者认为已获得解决其问题的资源及问题有所改善的来 | ||
电百分比 | ||
4 | 内在参加小组/活动备注6的人士之中,参加小组/活动后表示满意备注12人士的百分比 | 85% |
5 | 一年内在经由罗湖检查站备注7来港并获提供咨询服务的新来港人士备注1总数之中,对服务表示满意备注12人士的百 | 85% |
分比 | ||
6 | 一年内在来港后有实时困难并在罗湖检查站获提供指导服务的新来港人士备注1总数之中,对服务表示满意备注12 | 85% |
人士的百分比 | ||
7 | 一年内在罗湖检查站将新来港人士备注1转介至合适服务 | 85% |
单位的个案总数之中,在接触后两个工作日内获转介的 | ||
个案百分比 |
基本服务规定
6. 服务营办者将须符合下列基本服务规定:
(a) 人员规定包括注册社工
(b) 于罗湖检查站服务营办者服务柜台的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上午八时至下午六时(公众假期除外),并在任何时间须至少有一名工作人员在场
质素
7.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16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8.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IV. 资助基准
9.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津贴
10. 在指定时限内,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用注册社工及支持人员的公积金,以及其他适用于服务单位营运的「其他费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及认可收费(如有的话)。获社署认可提供资助活动处所的租金及差饷,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
11.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及社署就资助政策及程序向机构发出的有效管理建议书及通函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物价调整因素而调整「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计划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12.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津贴及服务协议》,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13.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4.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订明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审核的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而有关报告及报表须经两名机构的授权代表签署,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 有效期
15. 本《协议》于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又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30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协议》。
16.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17.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VI. 其他数据
18.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数据的内容(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档的规定。
备注及定义:
(1) 新来港人士指来港少于六个月的人士。
(2) 困难包括但不限于在照顾儿童方面有问题、婚姻破裂、精神健康或适应等方面有问题的人士。
(3) 包括受资助服务单位(例如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综合儿童及青少年服务中心、长者地区中心、长者邻舍中心等)、非受资助单位(例如妇女协会、教会团体)或项目(例如社区投资共享基金及携手扶弱基金资助的项目)在社区提供的正规或非正规服务。
(4) 每个个案按家庭计算,即一个个案可涉及一名或多名家庭成员。
(5) 热线电话指服务营办者直接接听并涉及新来港人士的来电、或他们透过
「微讯」发送的讯息式或以其他社区媒介发出的沟通,以及社署热线及其他相关团体转驳并涉及新来港人士的来电。
(6) 指为满足服务对象需要而设的不同性质小组/活动,例如互助网络、家庭生活教育活动、协助新移民适应新生活的活动等。小组的定义包含至少有4个节数及4个或以上参加者。有关小组/活动的个别参加者,他们需要出席至少1次相关节数。活动的定义应让较多人数的参加者参与,它常以一次性或不多于4个节数的形式而举行。
(7) 经由罗湖检查站来港的新来港人士总数根据入境事务处每月的统计数字计算。
(8) 指登记表中载列属指导性质。
(9) 转介指口头及书面转介,包括信函、报告及/或个案摘要。
(10) 不包括纯粹为撰写社会调查报告而开设的个案。
(11) 主要问题(即个案完结时已处理的主要问题)有所改善应根据「目标问题评级表」衡量。凡干扰程度评分有所下降,均可视为「有所改善」。
(12) 响应表格显示参加小组/活动后的满意程度,以及服务调查问卷显示作出咨询及获提供信息与指导后的满意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