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國科技大學簽訂國際交流合作協議文件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8 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11 日行政會議修訂
一、 中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本校國際化、推動國際交流,特訂定「中國科技大學簽訂國際交流合作協議文件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合作協議文件得由雙方主動提出,雙方依合作單位層級對等原則辦理簽署事宜。
三、 合作協議文件之擬訂除因屬特殊需要之合作關係者外,均需符合下列原則:
(一) 雙方平等互惠。
(二) 締約對象應具有對等學術或專業地位,對本校學術發展有所助益。
(三) 雙方合作事項須有專責單位或人員推動執行。
(四) 合作協議文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具可行性。
四、 簽訂合作協議文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餘可視雙方需要酌予增加:
(一) 合作宗旨。
(二) 合作項目;如師生交流、合作研究等。
(三) 雙方經費分擔原則;如有其他因個案而衍生之費用,另簽訂合約詳述之。
(四) 書面締約起訖日期、終止合作條件、簽署代表、簽約日期等。五、 簽訂程序與方式
(一) 全校性合作協議文件之簽訂得由提出單位與國際及兩岸交流中心共同協商合約內容,x請校長核定後,共同籌備簽約事宜。
(二) 院系(所)合作協議文件,由院系(所)與締約對象協商合約內容,x請校長核定後,授權院系(所)與對方簽訂之,並得視需要,請國際及兩岸交流中心支援翻譯與簽約事宜。
(三) 合作協議文件簽核前,皆應先會簽國際及兩岸交流中心,並於簽約後,將奉核簽案影本併合約書影本乙份送研發處存查。
六、 合作協議文件應就下列業務會簽本校相關行政單位表示意見,並參酌意見修改後,始得簽訂:
(一) 教務處: 學位授予、學分抵免等與學生課程管理相關事宜。
(二) 學務處: 學生住宿、學生輔導與保險等與學生事務相關事宜。
(三) 研發處: 研究發表與學術合作成果等相關事宜。
(四) 會計室: 獎學金或其他經費等相關事宜。
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