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PPP 项目。
本项目采用“基于可用性的绩效合同”方式开展 PPP 运作。该方式是国际上通行的“绩效合同”方式(Performance Based
Contracting)和“可用性合同”方式(Contracting for Availability)的组合,适用于同时包含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内容的新建市政
道路PPP 项目。
“基于可用性的绩效合同”应确保本项目市政道路能够按照要求的标准完成建造,并通过良好的运营维护服务满足道路使用者的具体功能需求,如通行能力、安全性、经济性等。 本项目的绩效考核体系包含三个方面,分别为建设期绩效考核指标、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指标,以及移交绩效考核指标。
(一)建设期绩效考核
x项目可用性付费的支付前提为项目竣工验收通过,最终确定的可用性付费金额需根据 PPP 项目协议中对包干价和审计价的相关机制约定计算。
下表所述指标要求在未达成时,项目实施机构可根据 PPP项目协议相关约定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中的相应金额。
指标 类别 | 指标要求 |
质量 | 需符合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82-2012《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9-2012《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GB50268-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并做到一次性 |
工期 | 开工日:以监理工程师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验收日:自前述实际开工时间起不超过两(2)年。 |
环境保护 | 参照JTGB03-2006《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等。 |
水土保持 | 参照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JTJ076-95《公路工程安全施工技术规程》等。 |
注:若国家、省、市出台具体考核办法或新的相关规定,则上表中与之不一致的 或未作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以国家、省、市出台标准为准进行调整并执行。
(二)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
运营维护期考核指标分为四个层级:前三级为基本考核指标,全部达标方能获得 100%基准运维绩效付费,不达标的按照考核办法减付基准运维绩效付费(至多减付至 70%);第四级为奖励考核指标,达标的按考核办法增付奖励运营绩效付费
(至多增付 10%)。
第一级(80%):考核车道、人行道、xx、排水和其他设施(如桥梁、隧道)的维护,需符合 CJJ36-200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JTJ076-95《公路工程安全施工技术规程》、JTGH30-2004《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和 SZ-51-2006《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注:市政道路没有安全相关规程,故参考公路规程。
第三级(10%):考核环境保护,需符合 JTGB03-2006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和 JTGB04-2010《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注:市政道路没有环境影响评价规范,故参考公路规范。
第四级(10%):考核利益相关者满意度,项目实施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道路使用者及道路xx居民、企业进行公共调查,满意度需在 80%以上。
运营维护期内,项目实施机构主要通过常规考核和临时考核的方式对项目公司服务绩效水平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运维绩效付费支付挂钩。
常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在项目公司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季度运维情况报告后 5 日内进行,并应在 7 日内完成。项目
实施机构需提前 48 小时通知项目公司开始考核的时间,项目公 司在项目实施机构的监督下,在规定的考核现场对道路、桥梁、绿化、照明、排水设施的表面状况进行物理检查。
常规考核的最小里程为 1 公里路段,每季度需变换考核路段范围,年度累计考核里程需达到整个路段长度的 25%。
常规考核结果应与运维绩效付费的支付挂钩,对于运维服务绩效未能达到绩效标准要求的,项目实施机构将按公式减付运维绩效付费(实际付费=常规考核打分/100*季度基准运维绩效付费金额);对于项目公司怠于或延误修复缺陷的,项目实施机构可根据PPP 项目协议相关约定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运营维护保函中的相应金额。
项目实施机构可以随时自行考核项目公司的运维服务绩效,如发现缺陷,则需在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公司。项目 公司在接到项目实施机构的书面通知后,应在绩效考核要求的
时间内修复缺陷。
临时考核结果一般不作为项目公司违约情形处理,除非临时考核发现的缺陷会导致道路可用性破坏、交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
无论何种情况,项目公司应及时修复缺陷,否则项目实施机构可根据PPP 项目协议相关约定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运营维护保函中的相应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