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鱼塘承包合同
发包方: (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 (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为发展集体经济,增加集体收入,现经户代表会议决定,经过公开投标,并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鱼塘的名称及面积:
乙方承包鱼塘的名称: (土名),面积约 亩,具体以现状(或者地图)为准。
二、承包的期限:
从 2020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 月 20 日止(公历)。
三、承包金额:乙方以 元/亩/年的中标,租金合计为¥ 元(大写: )。
四、承包款支付办法:实行先付款后使用的承包原则,第一年的承包款由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给甲方;以后每年的承包款由乙方在 1 月 15 日(公历)前付清。每年的承包款应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一次性足额支付。
五、保证金: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支付保证金 壹万 元给甲方,作为乙
方履约的保证。合同终止,乙方没有违反合同的各项约定,该保证金由甲方不计息退还给乙方。
六、在承包期内,鱼塘只能进行淡水类渔业养殖及种禾。乙方应按规定妥善管理和使用鱼塘,不得随意改变鱼塘用途,不得破坏塘基及其它设施设备;如有损坏,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承包期间,因使用鱼塘所产生的电费、税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承耕鱼塘所需的一切工具、设备、成本等由乙方负责。
八、甲方提供鱼塘用电表等电器—个给乙方使用,乙方应妥善管理、使用,并承担维护、维修费用。合同终止,该电表等电器由甲方验收,如有损坏或欠缴电费等情况,乙方应负责赔偿或补缴,所需费用甲方可从保证金中扣除。
九、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作为公共通道的塘基的畅通,不得种竹及堆放杂物。
十、承包期间,如承包鱼塘被政府征收(用)的,本合同于被征收(用)之日(即甲方和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之日)自动终止;青苗补偿费(乙方占比 70%,甲方占比 30%。)、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其它补偿费用归甲方所有。
十一、承包期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甲方过错的因素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给予任何的补偿;但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减免受损鱼塘次年的 50%以内的承包款,具体减免额度由甲方决定。
十二、合同期满或终止,乙方应在 10 天内将承包范围(附着物、建筑物、种植物)清理完毕并且移交给甲方。若乙方不按前述规定期限交回鱼塘,视作乙方违约,乙方应按每天 500 元支付违约金给甲方;甲方可将鱼塘重新发包,而承包范围(附着物、建筑物、种植物)归甲方或新承包者所有,乙方无权干涉。因延退移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十三、乙方在承包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发包的鱼塘,且不退还保证金:
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承包的鱼塘转让、转租、转包、转借;
2)乙方丢荒、弃耕,或擅自改变承包鱼塘的用途,或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甲方劝阻无效的;
3)乙方利用承包鱼塘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4)乙方拖欠承包款(包括部分拖欠)超过 30 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解除合同的情形;
6)乙方在承包期间,种植莲藕等有损鱼塘生态作物的。
十四、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如期足额支付承包款。如果乙方逾期支付,须按拖欠承包款总额的日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拖欠承包款(包括部分拖欠)超过 30 天的,甲方有权依据第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2.承包期间,双方均不得有无故解除合同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如甲方违反合同,应退还保证金和未履行部分承包金给乙方,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如乙方违反合同,无权要求甲方退还保证金,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3.因不可抗力和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政策变更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不构成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由双方依据事实和法律协商处理。
十五、本合同如有未言及之事,由双方协商补充。但补充协议不得对本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双方如需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应依法依程序办理。
十六、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应向佛山市xx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代理机构、街道交易中心及财务站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 xxxx(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