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移动电话、手提电脑、平板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但保险单中明确为本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2021 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被保险人自有、租用的坐落于本合同列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投保:
(一) 楼宇结构及附属设备
楼宇及依附于该楼宇构成该楼宇一部分的车库、外屋、温室、花园、xxx、网球场、露台、阳台、天台、天井、车道、通道和步道、窗、墙、栅栏、围栏、闸门和大门,也包括楼宇首次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固定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地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卫生间配套的设备(包括固定的淋浴设施、盆浴设施、屏风、浅浴盆、盥洗池、防溅挡板、底座、污水池、坐便器、凹槽)、地板等(含室内固定附属设备包括门、窗中的镜子、玻璃或陶瓷),以及被保险人负有法律责任的楼宇联通的电缆或地下管线。
(二)房屋结构及附属设备
(1)与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固定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地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卫生间配套设备(包括固定的淋浴设施、盆浴设施、屏风、浅浴盆、盥洗池、防溅挡板、底座、污水池、坐便器、凹槽)、地板等;
(2)与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固定附属设备(包括门、窗)中的镜子、玻璃或陶瓷;
(3)被保险人负有法律责任的楼宇联通的电缆或地下管线。
(三)室内家居财物
被保险人和/或与被保险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见释义)或保姆所合法拥有、使用或穿着的,或被保险人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并且存放在投保住址内的作为家用目的的财物,具体包括:
(1)普通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
备);
(2)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但不限于便携式电脑、平板电脑、收音机、移动电话、随身听、数码播放器、电动剃须刀、吹风机等;
(3)床上用品、衣物、鞋帽、箱包(包括钱包、钥匙包、零钱包等小型包具)、服装配饰(包括但不限于皮带、腰链、围巾、围脖、领带、领带夹、领结、袖扣、手套、耳套);
(4)窗帘、沙发、壁挂、地毯、摆设、陈设品;
(5)家具;
(6)固定在家具或炊具上的镜子、玻璃或陶瓷;
(7)日常医疗保健及辅助仪器(包括不限于按摩椅、足底按摩器等日常保健器材);
(8)文体娱乐用品:包括文具、玩具、一般书籍(非私人藏书)、球具、棋牌、运动器械、自行车;
(9)贵重物品:包括珠宝、金银物品或其他珍贵金属、手表、毛皮、照(摄)相设备以及双筒望远镜、古董、艺术品、私人藏书、钢琴、乐器、高级地毯、邮票、钱币、奖章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10)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见释义)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针对上述(一)、(二)、(三)项保险标的,如未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中载明,则意味此类保险标的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内,保险人在本合同下对此类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保险条款中有关此类保险标的的规定对本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1)有价证券、证书、文件、帐册、电子数据、技术资料、图表、生物、植物、树木及灌木、生畜和宠物、烟酒食品、眼镜或镜片、艇、汽车、有篷的卡车、拖车、船只、飞机或轮船及其零件或配件、室外电视或无线电天线、天线设备、卫星接收碟、杆及台,属于家庭保姆的贵重物品,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2)已处于国家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危险建筑以及处于危险状态下或违章搭建的房屋附属设备和室内家居财物;
(3)已处于维修、装修或建造过程中的楼宇范围;
(4)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以及用于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之需而存储的货物、用品;
(5)投保时未经列明并经保险人确认承保的贵重物品(列明内容包括品名、品牌、型
号、产地及价值);
(6)投保时未经列明并经保险人确认承保的任何便携式电脑、平板电脑、台式电脑整机;
(7)未经保险人确认并在保险单或批注项内中明确列明保险金额(见释义)的现金;
(8)任何其他不属于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楼宇、房屋建造结构及附属设备保障
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xxx的位于投保住址内的楼宇、房屋建造结构及附属设备灭失或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包括但不限于:
(1)家庭燃气用具、电器、用电线路以及其他内部或外部火源引起的火灾;
(2)家庭燃气用具、液化气罐以及燃气泄露引起的爆炸。
2、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地面突然塌陷(见释义)(因地震导致的除外);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
5、盗窃或盗窃未遂,但如果保险居所超过连续三十(30)天无人居住,保险人对由于盗窃或盗窃未遂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室内家居财物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见释义)造成保险xxx的位于投保住址内的室内家居财物的灭失或损坏,保险人将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支付重新购置价或修补的费用,支付的费用将以下述金额中较低者为限:
1、损失发生当时的全部修补费用;
2、损失发生当时的重新购置价;
3、保险单所载的本条保险责任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
如因上段所述之原因导致室内家居财物被损坏且无法合理经济地修复,则视为该财产遗失,赔偿金额按该室内家居财物的重新购置价计算,并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保险责任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在前述情况下,保险人做出赔偿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保险人。
(三)临时居所费用补偿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位于投保住址内的保险标的由于上述保险责任(一)中所列原因遭受损毁而使得被保险人所投保之住宅无法居住或继续出租,保险人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条保险责任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由此产生的如下合理费用:
1、房屋租金损失;
2、房屋租借补偿,即在将所投保之住宅复原至可居住状态的必要期间内,被保险人租住房屋而发生的额外支出,且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的最高赔偿期限不超过三个月,且每月赔偿金额以下述金额中的较低者为限:
(1)保险单签发地同类房屋租借的市场平均租金水平;
(2)被保险人所签订的房屋租房合同月租金的 80%;
(3)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月租金补偿限额。
3、入住酒店补偿,即在将所投保之住宅复原至可居住状态的必要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酒店住宿而发生的额外支出,并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最长天数为限,且每日补偿金额以下述金额中的较低者为准:
(1)投保住宅所在地区四星级酒店的日住宿价格;
(2)保险单签发地同类房屋租借的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 10%;
(3)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日租金补偿限额。
(四)门锁或窗户损毁保障
保险人将负责赔偿由于保险xxx的投保住宅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家居的窗户、外门门锁及/或钥匙因入室盗窃或意图入室盗窃而导致的损失或损毁,但被保险人应在发现盗窃或意图盗窃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警方申报,并取得书面警方报告。保险人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条保险责任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支付合理费用,以修复、更换及安装相等或类似的窗户、外门门锁及钥匙。
(五)现金保障
如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放于保险xxx的投保住宅室内的现金,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造成损失,且被保险人在发现盗窃或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警方申报,并取得书面警方报告的,则保险人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条保险责任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赔偿被保险人的现金损失。
(六)信用卡盗刷保障
如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持有的信用卡在保险xxx的投保住宅内遭受盗窃、抢夺,且在发现盗窃或抢夺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警方申报,并取得书面警方报告,则对被保
险人在向该信用卡发行机构挂失或止付前的二十四小时xx未经授权而遭受信用卡被盗刷的损失(包括信用卡挂失止付及申请重置的费用),保险人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条保险责任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及该信用卡发行机构就该信用卡遗失或遭受盗窃、抢夺事故依法应承担的部分后,赔偿被保险人。
责任免除第五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 任何建筑结构、任何下列财产、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人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见释义)、承租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因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人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承租人不遵守消防法规及/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关于家居建筑安全的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以致风险增高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毁;
(2)战争、侵略、外敌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国内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叛乱、起义、造反、革命、武装夺取政权或篡夺政权、实施军事管制法或戒严状态或足以导致宣布或维持军事管制法或戒严状态的任何事件或原因、恐怖活动(见释义)、没收、征用;
(3)核武器、核物质、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政府行为或司法机关行为;
(5)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6)保险标的本身固有缺陷、原有损坏、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保管不善、变形、扭曲、变质、腐烂、霉烂、受潮、风化、真菌、虫咬、昆虫、害虫、自然磨损、折旧、日常损耗或任何渐变成因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毁;
(7)未按要求施工或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因河流或海岸侵蚀,建筑物建成五年内隆起或沉降,或因新建地基于五年内下陷所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毁;因山泥倾泻或地陷对xxx、网球场、露台、阳台、天台、车道、通道和步道、墙、栅栏、围栏、闸门和大门、分界或挡土墙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毁;
(8)置放于开放式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本身;因飓风、台风、暴风雨和水灾造
成的栅栏、围栏、闸门和大门的灭失或损坏;雨水入屋而导致的损毁或损失,但由台风、暴风或大雨的直接力量所造成的雨水由房屋建筑结构缺口进入除外;
(9)因破坏性地震(见释义)震动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滑坡、地陷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造成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
(10)因严寒造成的灭失或损坏;
(11)由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付费房客或租客所造成的车辆、动物、飞机或其他空中设施或从其中坠落物品引起的碰撞而产生的损坏或破坏;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空中设施发出的压力波所造成的财产的灭失或损坏;
(12)任何改装、清洁、使用或修复过程;
(13)被保险人的房屋连续超过三十(30)天被空置或在整修时发生的水损事件;
(14)机械或电子系统故障干扰;
(15)走私、违法的运输或贸易;
(16)贬值、间接损失;
(17)保险单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率);
(18)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19)因保险事故(见释义)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20)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2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承租人违法、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2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承租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2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承租人的任何犯罪行为;
(24)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任何下列财产、在保险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室内家居财物遗失、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保险标的因窗外钩物行为、非使用暴力手段的盗窃或者虽使用暴力手段入侵私人住宅但无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
(2)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标的遭受盗窃的损失;
(3)盗窃现金、纸币、银行券和邮票,但以强行和暴力手段进出或以欺骗手段进入投保住宅者除外;
(4)在使用过程中的运动器械;
(5)易碎材质物品如玻璃制品、水晶制品、瓷器、大理石制品、陶/土制品、龟壳、眼镜等的遗失或损坏,但由火灾、抢劫、入室盗窃或在保险单中明确为本合同承保的不在此列;
(6)电池电极误置所造成的损坏;
(7)由于家养动物咬坏、刮擦、撕裂或弄脏所引起;
(8)被保险人或任一在被保险人家付费膳宿之人或承租人所导致的盗窃或恶意破坏;
(9)处于群租、合租期间;
(10)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11)保险标的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连续超过三十(30)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12)不属于室内家居财物保险标的范围内的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13) 保险标的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的房屋外遭受的盗抢损失,但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除外;
(14)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报警的失窃、盗抢、遗失;
(15)无法解释的或神秘的失踪造成的损失;
(16)因破坏性地震震动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滑坡、地陷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
(三)任何下列原因造成的信用卡盗刷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及费用支出,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因从事交易、商业行为或执行职务行为所致的损失,或与上述行为有关的损失;
(2)因信用卡盗刷导致针对持卡人的各种罚金、惩罚性赔偿金或违约金;
(3)被保险人向他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的信用卡遭受的损失;
(4)被保险人未依信用卡发行机构约定,在事故发生后未通知发行机构并办妥挂失止付的损失;
(5)第三者冒用行为是因为被保险人容许或故意将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6)被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见释义)使第三者知悉交易密码或其他辨识持卡人的方式导致的损失;
(7)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或特约商店的共谋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或经证明有牵连关系而造成的损失;
(8)遭受窃盗、抢夺的信用卡是由被保险人的配偶、家属、或与被保险人居住于同一住居所者冒用;
(9)信用卡被冒用后,被保险人拒绝接受相关单位调查;
(10)经被保险人同意预借的现金。
(四)任何下列财产、在保险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被保险人及来访人的个人随身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移动电话、手提电脑、平板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但保险单中明确为本
合同承保的除外;
(2)隐形眼镜、角膜保护膜及(照相/摄像用)镜头,但因盗窃、抢劫、抢夺引起的损失除外;
(3)易碎物品如玻璃制品、水晶制品、瓷器、大理石制品、陶/土制品、龟壳、眼镜等的遗失或损坏,但由火灾、抢劫、入室盗窃或者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在此列;
(4)雪橇(包括操纵杆和滑雪板)、滑水板、野营器具、潜水用具、骑马用具、自行车,但保险单中明确为本合同承保的除外;
(5)由于家养动物咬坏、刮擦、撕裂或弄脏所引起;
(6)电池电极误置所造成的损坏;
(7)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8)为营业或职业目的所使用的乐器、摄影器材和运动器械及配件;
(9)被保险人及其同伴都未照看的物件;
(10)任何原因未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11)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自行车及其附件,船舶、发动机以及任何其它形式的交通工具;
(12)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
(13)租赁的设备;
(14)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报警的失窃、盗抢、遗失;
(15)未在发现汇票、支票、信用卡丢失或失窃后 24 小时内向签发机构报告之汇票、支票、信用卡的遗失;
(16)可在室内家居财物保险责任项下获得赔偿的损失、损毁、灭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第六条 保险金额
各项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依照保险人规定的家庭财产保险主险及投保相关附加险的费率分别计算确定,并由投保人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缴纳。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的交纳方式可以为趸缴、期缴。
(1)约定趸缴保险费的,全额保费必须在保险单印发日或起保日(以最迟到来者为准) 30天内支付(监管要求的见费出单地区除外),若保费在支付期限内如期支付,则保险人仍按照保险单所载的保险责任起始期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若逾期支付,则保险人有权选择解除保险合同或自保费实际支付日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且对保费实际支付日及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保险人对30天后收到的逾期保费没有提出异议,将不影响保险人对收到保费后的保险期间内的保险责任的承担,保险责任至保险单所载的保险责任届满日终止。
(2)约定期缴保险费的,在收到首期保费后,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余期保险费,自期缴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45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仍承担保险责任,但赔偿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终止。
第八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所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情形特别复杂的,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商议合理核定期间,并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不得在其房屋内保存任何汽油或其他液体燃料,车辆燃料箱内及盛载于加盖金属罐内容量不超过四加仑的燃料除外,因上述可燃物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可能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如被保险人对房屋建筑用途的改变,或有其他情况变化以致房屋建筑受损毁的风险提高;
(2)如房屋建筑结构的变化;
(3)如投保住宅被连续空置超过三十(30)天;
(4)如被保财产已搬离投保住宅;
(5)被保险人由于非遗嘱或其他法律程序丧失对投保住宅的产权。
第十八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当发生可能引起保险合同下的索赔的任何事件时,被保险人须:
(一)提供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提供:
(1)保险单正本;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4)事故原因证明;
(5)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书(如适用);
(6)现场照片(如适用);
(7)租房合同(如适用);
(8)临时住宿清单及发票(如适用);
(9)警方报告(如适用);
(10)证人证言(如适用);
(11)财产损失、费用清单;
(12)发票(或其他保险人认可的财产证明);
(13)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所有信息和协助;
(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追回遗失或被盗财产。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见释义)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x发生本保险单保障范围内的财物损失或损毁,保险人将按如下所述的形式给予赔偿:
(一)若损毁财物可以以较经济方法修理,保险人可安排或委托此等修理;
(二)若损毁或损失的财物项目可被同类品质的项目更换,保险人将安排或委托以同类品质的新项目更换;
(三)保险人未能以较经济的方法修理或以同类品质的项目代替时,将与被保险人协议支付同等价值的现金;
(四)若保险人提议为损毁财物修理或替代,但被保险人要求现金赔偿,保险人将支付金额相等于修理或代替项目的费用;
(五)对于衣物及家居布料,保险人则按因日常损耗及折旧而调低赔偿,年度折旧率为
25%;
(六)对于除衣物及家居布料以外的财物,将根据复原或修理该项目达至新置时同等状况的费用做出赔偿,赔偿额将不按日渐耗损及折旧而调低;
(七)对于作为成套或成对物品组成部分的某物品的损失,保险人将仅给付该丢失、损坏或被窃物品的重置价值。对于整个成套或成对物品的重置价值保险人将不予给付。
第二十二条 楼宇损失或损毁保障的赔偿原则:
(一) 保险人将以新换旧原则,自行选择安排维修、重置或更换任何楼宇的损失或损毁,或以现金支付该损失或损毁的价值。保险人只能在环境允许及合理情况下维修,但没有义务维修至完全相同的状态。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所支付的维修费用,将不会高于损毁发生时所需的维修费用或列明于保险单明细表的保险金额。
(二) 若保险人选择维修或更换损毁的家居建筑,被保险人需自费提供一切计划、规
格、测量、数量及其他保险人可能需要的细则。保险人所作或由保险人引起的任何关于维修、
更换或重置的行为,不应被视为保险人已选择进行维修、更换或重置。且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1)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2)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三) 若因现有法律影响道路规划或家居建筑结构及其他,使保险人不能维修、更换或重置损毁的建筑,保险人将只支付等同于合法地维修该财物达至损毁前状况的维修、更换或重置的费用。
(四) 比例分摊条款:若在损毁发生时,建筑的价值高于列明于明细表上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需按直接比例自行负责保障不足部分的损毁。
(五) 为避免歧义,保险人对于楼宇损失或损毁的赔偿不包含任何土地租用/购买价
格。
第二十三条 发生家庭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时,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免赔率)后的金额计算赔偿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时,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按实际损失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免赔率)后的金额计算赔偿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分项保险金额和总保险金额。
(三)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四)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出险时实际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出险时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与施救费用之和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五)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见
释义)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六)保险人赔偿保险标的损失时将扣除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但赔偿施救费用时不扣除免赔额。
(七)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见释义),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
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
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八)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或保险人承担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九)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且保险人承担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小于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十)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投保人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恢复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保险金额自投保人请求恢复之日起次日 00:00 自动恢复至保险xxx的原保险金额。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住宅变更赔偿处理。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作为投保住宅的所有人出售属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住宅,而在交换合同和出售完成之期间内,该住宅因保险责任“楼宇、房屋建造结构及附属设备保障”中所列原因导致灭失或者损坏,买方有权在出售完成时享有“楼宇、房屋建造结构及附属设备保障”下所规定的保障,但以买方并未另行,或委托他人以其名义另行就该住宅投保类似保险为前提。
第二十七条 承保地址变更。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搬迁至中国大陆境内的另一地址,应最迟于搬迁后 7 日内通知保险人。在支付必要的额外保险费(如有)的前提下,如新住宅符合以下所列所有条件,本保险继续适用:
(一)建筑结构为砖、石或混凝土建造,且
(二)屋顶为砖、石或混凝土等防火材料建造,且
(三)为单幢或独门独户公寓,且
(四)为家庭居住所用,不用于任何商业、营业目的。
若被保险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通知被保险人,则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搬迁之日终止。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x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见释义)。
释义
1.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家庭成员:指法律上存在婚姻、血缘,收养关系并长期居住在一起、彼此负有抚养义务的亲属。
3.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4.保险价值:经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并记载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或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5.恐怖活动:指任何人或其代表或同伙,出于政治、社会、宗教、种族或意识形态的目的,旨在以恐怖、暴力、武力、强迫的方式推翻或影响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政府,或胁迫全体或部分民众的非法行为。
6.破坏性地震:指由国家地震部门最终测定并公布的里氏震级在 4.7 级及以上且烈度达到六度以上的地震。
7.暂居人员:指在被保险房屋内居住超过 5 天的人。
8.地面突然塌陷: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以及由于海潮、河流、大雨侵蚀而导致的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对于因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缺陷而导致的地面下陷下沉,不属于地面突然塌陷责任。
9.保险事故:指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0.重大过失: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一般人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常规标准也未达到。
11.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2.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保险。
13.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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