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版本号:2023.2
开户文本
目 录
证券经纪业务协议文件签署表 2.客户须知(2023 版)
3.客户账户开户协议(2023 版)
4.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2023 版)
5.个人信息授权
6.附 件
承诺和风险揭示类文件 (1)《买者自负承诺函》
(2)《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2023 版)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4)《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5)《开放式基金风险揭示书》
(6)《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2022 版)协议类文件
(7)《指定交易协议书》 (8)《网上委托协议书》
(9)《掌上股市业务协议书》
(10)《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 (2022 版) (1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签名约定书》客户知晓类文件
(1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2023 版)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申请表(个人)
开户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资金账号:
证件信息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民族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签发机关 | *证件地址 | ||||||
*国籍或地区 | *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 ||||||
基本信息 | |||||||
*职业 | (根据次页备注“职业类别”处选择填写) | ||||||
*学历 | □博士 □硕士 □学士 □大专 □中专 □高中 □初中及以下 | ||||||
*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 | *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 ||||||
工作单位 | 职务 | ||||||
*诚信记录 | 是否有以下来源的不良诚信记录? □无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税务管理机构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投资者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事投资活动时产生的违约等失信行为记录 □恶意维权等不当行为信息 □其他(请说 明: ) | ||||||
联系信息 | |||||||
*联系电话 | *移动电话 | ||||||
固定电话 | 传真号码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 ||||||
其他联系人 | 其他联系人电话 | ||||||
代理人或被授权人资料 | |||||||
代理人姓名 | 代理人证件类型 | ||||||
代理人证件号码 | 代理人国籍或地区 | ||||||
代理人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 代理人移动电话 | ||||||
代理人联系电话 | 代理人联系地址 | ||||||
代理人邮政编码 | 代理人电子邮箱 |
证券账户信息列表 | |||
沪市 A 股账户 | 深市 A 股账户 | ||
沪市 B 股账户 | 深市 B 股账户 | ||
沪市封闭式基金账户 | 深市封闭式基金账户 | ||
北京市场账户标识 | 其他 | ||
本人保证填写的上述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承诺不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使用,不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证券交易。对因违反《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投资者一经签署《证券经纪业务协议文件签署表》即视同: 开通以下委托方式:√1.自助委托 √ 2.电话委托 √ 3.热键委托 √ 4.柜台委托 √ 5.网上委托 √ 6.集中电话 √ 7.手机掌上股市 开通以下服务方式:√1.通买通卖 √2.集合理财电子约定书 √3.卖出融券回购 备注:带*为必填项职业类别: 1.党政机关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2.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3.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4.人民团体或群众团体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5.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外国商会等)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6.科学研究及教学人员 7.文学艺术、体育专业人员 8.新闻出版、文化专业人员 9.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10.工程、农业专业人员 11.法律、会计、审计、税务专业人员 12.证券从业人员 13.经济和金融专业人员 14.宗教人士等特殊职业人员 15.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16.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政工作人员 17.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或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人员 18.人民警察、消防、应急救援人员 19.批发与零售服务人员 20.房地产服务人员 21.旅游、住宿和餐饮服务人员 22.珠宝、黄金等贵金属行业服务人员 23.文化、体育和娱乐服务人员 24.典当、拍卖行业服务人员 25.艺术品或文物收藏行业服务人员 26.废品、旧货回收服务人员 27.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服务人员 28.信息运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员 29.居民、健康服务人员 30.其他社会生产和社会服务人员 31.农、林、牧、渔业生产及辅助人员 32.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33.军人 34.国际 组织工作人员 35.离退休人员 36.个体工商户(含淘宝店自营等)37.无业 38.学生 |
证券经纪业务协议文件签署表
尊敬的客户:
为方便您在我公司营业部开户,减少您办理开户手续和签署有关协议的时间,请您在此页集中签署。就投资者开户申请做如下说明:
1.个人投资者开户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保证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及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其承担责任。
2.投资者若取消《开户申请表》中的交易品种及服务项目或上表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请及时通知开户营业部,并按要求办理相关资料变更手续。
3.投资者应知晓此份《开户申请表》是客户开户必备法律文件之一,保证以上填写内容属实,并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营业部,按照要求办理相关资料变更手续。
4.如证券公司有证据证明投资者提供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虚假无效,或投资者身份证明超过有效期限的,投资者未能及时办理有效证件的更新手续,证券公司有权对客户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客户账户、限制账户交易或转账业务等),由此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不承担责任。投资者应当如实向证券公司提供上述信息,投资者未如实提供上述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您在决定委托我公司代理证券交易相关业务并决定在《证券经纪业务协议文件签署表》中进行签署前,先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证券经纪业务协议文件签署表中所列的有关协议、文件之具体内容。
您在本签署表涉及协议项下中所指甲方为投资者,乙方为您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资金账户的营业部,您在本签署表列示文件项下的签署,即相当于在该文件中的签署,具有在文件中签署的同等的法律效力。
下述协议已涵盖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相关客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中需揭示证券交易风险的所有内容,投资者一旦确认本签署表,即视同已知晓并同意签署证券业协会发布的下列各项协议文件。如甲方针对以下各项内容,有特别要求,应予以明确,并办理相关变更业务。本签署表所涵盖协议文本有:
(是)1.《开户申请表》(个人);
(是)2.《客户须知》(2023 版);
(是)3.《客户账户开户协议》(2023 版);
(是)4.《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2023 版);
(是)5.《个人信息授权》; 6.附件
承诺和风险揭示类文件
(是)(1)《买者自负承诺函》
(是)(2)《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2023 版)
(是)(3)《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是)(4)《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是)(5)《开放式基金风险揭示书》
(是)(6)《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2022 版)协议类签署文件
(是)(7)《指定交易协议书》
(是)(8)《网上委托协议书》
(是)(9)《掌上股市业务协议书》
(是)(10)《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 (2022 版)
(是)(1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签名约定书》客户知晓类文件
(是)(1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2023 版)
本人声明:
1.本投资者承诺有能力承担风险,同时承诺开户时所提供相关资料具有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并对上述事项承担责任。若因本人所留联络方式非真实有效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未及时更新,导致无法联系本人,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本人自行承担。电子签名、电子手写签名与书面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人承诺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手写签名签署的协议内容所包含的责任和风险由本人自行承担。本人在开户时已自行设置了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已核对了开户资料,录入内容正确无误。
2.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以上协议条款各项内容,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已听取贵营业部工作人员对于上述文件的指导和说明,并承诺愿意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同意签署上述协议、文件。
上述表述为本人真实意愿。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投资股市,买者自负
甲方(投资者)或代理人签章: 乙方(所属营业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
乙方(受理营业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 复核:总部审核本公司投诉受理方式:
客服投诉电话:95503、投诉传真:021-68585076、投诉受理邮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客户须知(2023 版)
当您投资金融市场的时候,请您务必了解以下事项:
一、充分知晓金融市场法规知识。当您自愿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充分知晓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如您委托他人代理开立客户账户的,代理人也应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审慎选择合法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当您准备进行证券交易等金融投资时,请与合法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签订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以及其他业务协议等,您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网站(xxx.xxx.xxx.xx)查询有关合法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开户分支机构及所属证券公司经营范围。
三、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当您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当出示您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相关规定,保证开户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资金来源合法。证券公司如发现您涉嫌违规借用他人账户或将本人账户违规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您的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等措施,甚至暂停或终止与您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如您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您应当及时与所委托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联系并进行变更。
四、严禁参与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根据《反洗钱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配合金融机构为履行反洗钱义务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请您按规定登记您的身份基本信息,及时更新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配合金融机构核查身份背景、资金来源和用途、经济状况或经营状况,以便我们了解您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质。如您未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提供相关信息,或者证券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您先前提交的证件信息、职业、地址、联系方式等身份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无效的,或您因信息变更不再符合协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账户开户条件的,亦或您先前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或失效,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证券公司有权对您的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等限制措施,甚至暂停或终止与您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如证券公司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您的账户、资产或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证券公司将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有权在合理评估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后续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暂停或终止与您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为确保您账户的安全性,我们特此提醒您,在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您应自行设置相关密码,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并建议您采取定期修改密码、输入密码时注意遮挡等措施,防止计算机或手机等网上交易终端感染木马、病毒,避免被恶意程序窃取密码。您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由于您对自己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六、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金融市场中可供投资的产品或选择的服务有很多,其特点、潜在风险、交易或参与规则也有很大不同,请您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尽量选择相对熟悉的、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在投资产品或接受服务之前,请您务必详细了解该产品或服务的特点、潜在的风险、交易或参与规则,由于您投资决策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证券公司认为您参与特定交易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是否适当的,可以拒绝提供相关服务。若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或证券公司针对特定市场、产品、交易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证券公司无法为您提供相关服务。此外,除依法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在境内发行并允许代销的各类金融产品外,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擅自销售金融产品。因此,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请您核实该产品的合法性,不要私下与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签署协议或向其交付资金。
七、选择熟悉的委托方式。证券公司为您提供的委托方式有柜台、自助以及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其中,自助方式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请您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委托方式,并建议您开通两种以上委托方式。请您详细了解各种委托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由于您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对于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的方式,您应特别防范网络中断、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风险,避免造成损失。
八、切勿全权委托投资。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接受您的全权委托。建议您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协议、约定承诺收益或赔偿损失,或将账户全权委托、私下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将由您本人自行承担。
九、防范信息欺诈。为保障您个人财产的安全,我们特此提醒您防范信息欺诈,不得将账户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不得点击未经核实的开户链接,不得将个人财产转至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个人账户或其他未经核实的收款账户,避免下载安装未经核实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用程序,您应当注意保护自身信息安全,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十、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您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警惕非法证券活动陷阱,远离非法证券活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一、证券公司客户投诉方式。当您与签订协议的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发生纠纷时,可拨打证券公司客户投诉电话,或通过传真、电子邮箱等方式进行投诉。投诉电话:95503;传真:021-68585076;电子信箱: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人/机构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了《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
(请抄写以上内容)
客户(个人签字/机构盖章)机构经办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客户账户开户协议(2023 版)
甲方(投资者):
乙方(证券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营业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等,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开立证券公司客户账户
(以下简称“客户账户”或“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金融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金融投资的任何情形,并保证用于进行金融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
2.甲方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客户账户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
3.甲方已经充分了解证券交易场所对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已如实提供以往交易合规情况,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甲方承诺其在签署本协议及账户使用存续期间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处理、合法验证和依法报送,甲方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甲方承诺配合乙方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乙方业务规则开展的适当性管理工作,审慎评估自身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充分了解产品和服务的情况,自行承担其所参与金融活动的风险;
6.甲方承诺配合乙方根据《证券法》《反洗钱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开展的账户核查、尽职调查等工作,并自行承担未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规定的全部责任和风险;
7.甲方确认,其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和接受《客户须知》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双方权利、义务和免责条款。
第二x xxx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乙方的经营范围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
2.乙方具有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提供本协议下约定的金融服务;
3.乙方已按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4.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
5.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任何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进行的金融活动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金融市场投资或任何其他投资行为;
6.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
第二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享有乙方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2.有权获知有关甲方账户的功能、委托方式、操作方法、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率、利率、交易明细、资产余额等信
息;
3.有权在乙方的营业时间或与乙方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在乙方营业场所或通过乙方提供的自助方式,查询和核对
其客户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的余额和变动情况;
4.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进行意见反馈或投诉;
5.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义务
1.确保客户账户仅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借本人账户或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2.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乙方公布的所有相关服务规则、业务规定等,由于甲方未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的服务规则和业务规定等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3.对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失效、过期的,应及时以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对甲方信息进行修改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4.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由于甲方对上述信息、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5.及时关注和核对客户账户中各项交易、资金记录等。如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定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在甲方办妥上述相关手续前已发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6. 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要求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对甲方身份和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验证和审核,决定是否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等;采取必要措施对甲方强化身份识别。发现甲方信息存疑的,要求甲方补充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无法核实甲方真实身份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开户、交易合规性的重要信息,或者核实后发现不符合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规定的,拒绝为甲方开立账户、开通交易权限或者提供交易服务;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制定账户管理相关的业务规定和流程,并要求甲方遵守和执
行;
3.如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账户服务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乙方有权
停止为甲方提供账户服务;
4.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义务
1.告知甲方账户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则和规定,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及甲方以乙方认可的方式发出的指令,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账户开立、查询、变更和注销等手续;
3.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对甲方的咨询和投诉及时答复和办理;
4.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业务记录和其他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传播及违背客户意愿使用客户信息,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披露上述信息的除外。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甲方提供的上述信息、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客户回访、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有关职责和义务;
6. 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要求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 乙方可以在营业场所内为甲方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甲方开立账户。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确认的其他机构,为甲方开立证券账户或其他账户的,应遵循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须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如实提供和填写有关信息资料,配合乙方留存相关复印件或影印件、采集影像资料等工作。甲方委托他人代理开户时,代理人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文件。其中,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开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
乙方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依法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
第七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应自行设置密码并妥善保管,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甲方应当定期修改密码,并充分认识由于密码设置过于简单而可能导致的风险。
第八条 甲方须配合乙方就账户开立等有关事宜对甲方进行回访。甲方申请开立的账户须在回访确认后方可使用。当甲方存在账户交易权限新增、账户使用异常、资金划转异常、证券交易异常等情形时,甲方须配合乙方对甲方进行的回访。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接受回访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根据适当性管理规定对甲方进行分类,甲方(如为普通投资者)须配合乙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定期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乙方须将评估的结果告知甲方,评估方式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甲方可向乙方查询评估的结果。
第十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应当如实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如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财务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交易需求、风险偏好、以往交易合规等情况。
若甲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其业务性质、股权及控制权结构、受益所有人等信息。若甲方为金融产品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产品结构、产品期限、收益特征,以及委托人、投资顾问、受益所有人信息、金融产品的审批或者备案信息。若甲方未如实提供上述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变更上述相关信息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甲方申请变更客户姓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基本信息时,应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办理。在以下所有条件均满足时,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
1.账户内托管资产余额为零;
2.账户内交易的结算、交收等均已经完成;
3.账户不存在任何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4.账户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5.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转户、销户的,应按乙方业务规定,并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采取【 】方式办理。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后,甲方不得再使用注销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甲方使用注销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所产生的后果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章 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乙方为甲方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甲方所参与金融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金融投资等金融活动产生的清算交收、收益分配、支付结算、计付利息等。
第十五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双方约定,对甲方账户计付利息,收取交易佣金并代收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
第十六条 甲方存取资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为保护甲方权益,甲方在操作账户时,如果连续输错密码等达到乙方规定次数的,乙方有权限制密码输入、暂停该委托方式甚至冻结账户。甲方账户的解冻事宜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甲方使用密码进行的操作视为本人操作。甲方使用密码办理的文件签署、信息变更等行为和转账、交易等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为上述各项行为或交易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十九条 当甲方遗失账户资料、账户密码,或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在挂失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交易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未及时办理,造成甲方损失扩大的,乙方应对损失扩大的部分做出赔偿。
第二十条 甲方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及乙方业务规定,授权代理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可以乙方认可的方式撤销上述授权。甲方授权代理人在授权期限及范围内办理的相关业务,视同甲方本人所为。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留存的账户资料规范性、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测与核查。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暂停或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有证据表明甲方已开立的账户存在虚假姓名/名称、虚假证件或冒名开立的情况;
2.乙方发现甲方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等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过期需要变更的,甲方未在 6 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或未在身份证明文件过期 90 个自然日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
3.乙方发现甲方存在非实名使用账户或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拒绝配合乙方账户核查工作的;
4. 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涉嫌违法、资金来源不明、大额资金划转异常,且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开展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工作的;
5.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二十四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一方损失,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可能。
第六章 纠纷解决
第二十七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将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证券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 2)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第三十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电子签名或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或客户端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 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以向甲方发送通知(以下称为“解除通知”)的方式告知甲方,并在该解除通知中说明理由。如乙方是依照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则在乙方发出解除通知到达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之时,本协议即解除。解除通知的方式适用本协议第三十六条的约定。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后应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约定的账户注销方式办理销户手续。在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外的其他委托指令。
第三十四条 如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依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在甲方办理完账户注销手续后,本协议即告终止。甲方的销户申请应以双方事前约定或乙方认可的方式提出。在甲方提出销户申请时起,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以外的所有其他委托指令。
若甲方提出异议的,乙方有权解除与甲方的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第三十五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调整,导致乙方在本协议下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本协议将自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在此情况下,乙方无须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所指乙方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还可以是书面、电话、短信、邮件、客户端或公告等方式。
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甲方联系地址时生效,因甲方自己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乙方、甲方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书面通知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书面通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邮件通知和客户端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公告内容由乙方在其公司网站、营业场所或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协会等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行业惯例。
甲方(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乙方(签章):
机构经办人(签字): 乙方经办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投资者):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2023 版)
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营业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包括证券衍生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活动(以下称为“证券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并保证其用于证券投资活动的资金来源合法;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认可的方式重新提供或者进行修改;
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和报送,并承担因不按规定提供、资料不实、不全或失效引致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
3.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在清楚认识证券交易规则,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乙方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乙方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4. 甲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监管规定或乙方要求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若甲方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5.甲方承诺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约定,不实施异常交易行为,不影响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合规交易,并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6.甲方承诺申请开立的账户用途合法,不存在违规借用他人账户或将本人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等情形;
7.甲方同意配合乙方通过调查、回访等方式了解、核实甲方账户使用情况,并提供核实账户使用情况的必要资料;
8.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自律规则等规定处理甲方信息。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按相关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依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不违背甲方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接受甲方的全权交易委托、私下交易委托,未经甲方委托,不擅自为甲方买卖证券,或者假借甲方的名义买卖证券;不对甲方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不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甲方交易记录;
4.乙方承诺将按照甲方发出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向证券交易场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委托指令;
5.乙方承诺将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第二章 委托代理第三条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7.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以代甲方进行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甲方在证券投资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甲方的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上述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第六条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
第七条 甲乙双方可以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就第五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进行约定,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其他委托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规定。
第八条 甲方应当同时开通多种委托方式,当乙方某种委托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证券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上述规则或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受理且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系统受理的,则该委托应视为有效委托。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
第十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但若乙方根据该委托已向证券交易场所提交申报,相关申报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规定不可撤销的除外。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乙方虽根据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发出撤销申报指令,但甲方委托所对应的申报可能已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第十三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交的申报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交的申报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成交情况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四条 乙方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对甲方委托指令要素的齐备性进行核查。甲方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乙方按规定对甲方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甲方账户资金不足时,乙方按规定拒绝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及其他根据业务规则需要校验资金是否足额的委托指令;甲方账户内证券不足时,乙方按规定拒绝甲方的卖出委托指令及其他根据业务规则需要校验证券是否足额的委托指令。
第十五条 甲方应特别注意证券市场有关证券的公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配股缴款、红利领取、红股上市、转板上市、强制赎回、转股回售、退市、重新上市、跨市场转登记、B 股转A 股等已发布信息,并应在相关时间节点前做好合理安排。
第十六条 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 1.证券交易场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
3.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账户密码;
4.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出现上述异常情形时,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第十八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对账单或资产证明材料等。甲方可在乙方营业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双方另行通过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等规定。对于甲方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交易委托采取限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向甲方收取交易佣金及代收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佣金收取标准以电子或纸质方式另行约定。代收的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根据成交结果完成与甲方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并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甲方知晓并同意,甲乙双方之间的证券划付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
第三章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 甲方出现资金、证券交收违约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补足资金及证券,并承担相应的违
约责任。若乙方因甲方违约行为为甲方垫付资金的,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归还垫付资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未及时履行归还责任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和限制交易、扣划、强制平仓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追偿。
第二十四条 乙方发现甲方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等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过期需要变更的,甲方未在 6 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或未在身份证明文件过期 90 个自然日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暂停或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如果甲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委托,暂停提供交易服务或终止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违法违规使用账户;
2.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
3.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
4.拒绝按规定、约定向监管机关或乙方提供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账户实际控制人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等;
5.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由于密码泄露、保管不当或使用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因甲方保管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一方损失,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章 纠纷解决
第三十一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均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证券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 2)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双方已签署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且已生效。
2.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其中,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双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网站、客户端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甲方提出异议的,乙方有权解除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业务,但甲方账户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甲方账户为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的;
2.甲方账户上存在未完成清算或交收的;
3.甲方账户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
4.账户上存在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5.甲方账户为异常状态(如司法冻结等情形)的;
6.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签署的《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他金融产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如未另有协议约定,则参照本协议约定执行。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和协会等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行业惯例。
甲方(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乙方(签章):
机构经办人(签字): 乙方经办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尊敬的客户:
个人信息授权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各条款(特别是字体加黑条款),关注您的权利、义务。
为向您提供开户服务,您同意并授权东方证券收集并处理您在办理开户业务过程中主动提供以及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您同意并授权东方证券可将上述信息用于本协议项下业务、服务,您同意并授权东方证券可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安机关、您所选择的基金公司或银行等相关机构传输、提供您的上述个人信息的部分或全部以完成开户服务;以及出于履行监管要求、加强风险管理的目的,进行汇总、统计、分析、监管报送、司法查控、处理本业务项下的纠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用途。
您知悉并理解,上述个人信息对东方证券完成客户开户有效服务十分必要。如果您不提供上述个人信息,东方证券将无法向您提供开户有效服务。
客户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
买者自负承诺函
本证券投资者(下称“本投资者”)郑重承诺如下:
1.本投资者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本投资者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并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3.本投资者承诺自觉遵守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定,以及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并且自觉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所在证券公司的规范证券市场行为。
4.本投资者承诺在进行证券投资之前已经对证券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惯例、证券交易知识、所投资的证券产品有了一定的了解,并完全知悉证券投资过程中可能蕴含的亏损风险与盈利机会。本投资者知悉,交易各类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债券质押式回购、场外市场产品、各类金融衍生品)均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
5.本投资者承诺已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含义,本投资者确认:本投资者进行的所有证券投资既存在盈利的可能,同时也存在亏损的可能,无论证券投资的结果是盈利或亏损均由本投资者自行承担。
附件 2
尊敬的投资者:
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2023 版)
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也没有包赚不赔的投资。在您进入证券市场之前,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相关风险,根据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政策风险: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经营风险:由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由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
4.技术风险:由于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或不兼容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您带来损失或导致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由于证券交易场所主机和证券公司主机客观上存在时间差,若您的委托时间早于或晚于证券交易场所服务器时间,将会产生不利于您的委托成交或不成交的风险。
5.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证券交易场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证券交易场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瘫痪;证券公司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证券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不便。
6.投资证券品种的风险。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承受能力和对投资品种的了解程度,认真决定证券投资品种及策略。本公司向您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适当性义务,并不能取代您自己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当您有意投资风险警示类、退市整理类股票或者其他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证券品种(如衍生品等)时,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证券品种可能蕴含着更大的投资风险。
7.其他风险。由于您密码失密、投资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等原因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网上委托、热键委托等自助委托方式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网上交易还可能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损失;委托他人代理证券交易,致使他人违背您的意愿操作或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由于您疏于防范而轻信非法网络证券欺诈活动,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上述损失都将由您自行承担。在您进行证券交易时,他人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
特别提示:本公司敬告投资者,请您配合证券公司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客观判断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证券交易涉及的各类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是否相匹配,审慎进行投资。
如您是具备证券投资资格的境外投资者,在参与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前,应充分知晓境内证券市场的相关法规知识、境内证券市场风险特征,了解并遵守境内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等。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当您决定参与证券交易时,请您务必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并签章。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以上《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愿意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
(请抄写以上内容)
甲方(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乙方(签章):
机构经办人(签字): 乙方经办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3
尊敬的投资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为了使投资者您充分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主板的相关风险,特制定了《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参与主板股票、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股票)申购、交易的投资者您充分揭示风险。具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后,主板股票发行、上市、交易、持续监管等相关制度安排发生一定变化,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并关注相关规则。
二、主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有累计未弥补亏损、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等情形;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具有差异化上市标准,投资者应当关注。
三、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可能采用直接定价或者询价定价方式。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除了证券公司等八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外,还包括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法人和组织、个人投资者。
四、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五、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可能存在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全部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等六类产品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情况;可能存在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或者其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等情形,投资者参与申购前应关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与定价合理性相关的信息,注意投资风险。
六、根据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等情形,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投资者应当关注。
七、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发行人增发主板股票的可能性。投资者应关注发行公告中披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证券的具体数量。
八、主板股票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主动退市或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主板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直接予以摘牌;因触及重大违法类、财务类或者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主板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15 个交易日后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和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
九、主板上市公司可能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十、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 1:1 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十一、主板普通股票及退市整理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为 10%,风险警示股票为 5%,但主板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退市后重新上市首日以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发生的股价波动风险。
十二、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机制。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 30%、60%,以及出现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单次临时停牌时间为 10 分钟,停牌时间跨越 14:57 且须于当日复牌的,于当日 14:57 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十三、投资者应当关注股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相关要求,避免影响申报。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者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十四、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注意相关风险。
十五、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
十六、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主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分红派息、退市标准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等要求,但可能与境内法律法规等要求为境内投资者权
十七、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主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关注交易和持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十八、主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事项,未能详尽载明主板股票交易的所有风险,且未来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修订时可能不会要求投资者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息披露公告、业务协议等法律文件,熟悉该项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等,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控制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主板股票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风险。
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主板股票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
(个人签字/机构盖章)资金账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4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投资者您充分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主板的相关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主板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制定了《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参与主板股票、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股票)申购、交易的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风险揭示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后,主板股票发行、上市、交易、持续监管等相关制度安排发生一定变化,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并关注相关规则。
二、主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有累计未弥补亏损、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等情形;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具有差异化上市标准,投资者应当关注。
三、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可能采用直接定价或者询价定价方式。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除证券公司等八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外,还包括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法人和组织、个人投资者。
四、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五、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可能存在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等六类产品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情况;可能存在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等情形,投资者参与申购前应当关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与定价合理性相关的信息,注意投资风险。
六、根据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等情形, 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投资者应当关注。
七、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发行人增发主板股票的可能性。投资者应当关注发行公告中披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证券的具体数量。
八、主板股票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强制终止上市。主动终止上市以及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直接予以摘牌;因触及财务类、规范类或者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15 个交易日后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和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
九、主板上市公司可能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十、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 1:1 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十一、主板普通股票及退市整理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风险警示股票为 5%,但主板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重新上市首日、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发生的股价波动风险。
十二、主板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 30%、 60%,以及出现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单次临时停牌时间为 10 分钟,停牌时间跨
越 14:57 的,于当日 14:57 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十三、投资者应当关注股票集合竞价阶段及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相关要求,以免影响申报。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者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十四、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当注意相关风险。
十五、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
十六、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主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分红派息、退市标准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等要求,但可能与境内法律法规等要求为境内投资者权益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十七、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主板上市。 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内容,关注交易和持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十八、主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主板股票交易的所有风险,且未来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修订时可能不会要求投资者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主板股票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主板股票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
(个人签字/机构盖章)资金账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5
尊敬的客户:
开放式基金风险揭示书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证券投资方式,具有集合社会资金投资、分散风险和专家管理的特点。但由于其资金绝大部分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因此开放式基金虽然能通过组合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分散只对个别行业和公司产生影响的非系统性风险,却不能完全规避对整个证券市场均产生影响的系统性风险,且基金运作的好坏与其管理人也有着密切的关系。您在投资开放式基金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对此务必要有清醒的认识。请您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认真考虑是否和如何进行开放式基金的投资。现将您可能面临的风险揭示如下:
1.法律政策风险:指政府有关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律法规出台,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并进而影响基金收益,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周期性波动风险:指证券市场行情周期性的波动引起的风险,这种波动不是指证券价格的日常波动或中级波动,而是指证券行情长期趋势的改变,在这种改变过程中几乎所有证券都不可避免地同向运行(上涨或下跌),只是程度和先后次序不同而已,这种波动将会影响基金的收益;
3.利率风险:指市场利率变动引起证券投资收益变动的可能性;
4.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给投资者带来的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基金运作风险:各家基金的投资理念、对证券市场的理解、基金经理的操作习惯等等都不尽相同,导致各个基金的投资组合也千差万别,这其中存在着由于基金投资失误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6.其他风险:由于非营业部所能控制的原因,如: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本公司敬告投资者,交易开放式基金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仅凭此《风险揭示书》还不足以对从事开放式基金投资的全部风险作出全面揭示,我们只想以此提请您关注风险的存在。投资开放式基金有风险,请您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本申请人已经了解国家有关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有效、真实,并自愿遵守相关条款,履行基金投资者的各项义务,自行承担基金投资风险。
客户号:
客户(个人签字/机构盖章):机构经办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6
尊敬的投资者: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2022 版)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为:“债券回购”)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提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进行债券回购。投资者从事债券回购存在如下风险:
1.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周边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周边证券市场的变化,以及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并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2.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可能导致投资者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无法全部成交,并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3.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以及关于结算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债券回购的结算过程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可能依照有关业务规则或约定处置质押券,并有可能间接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4.其他风险,包括由于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不严导致的违法违规风险或违约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和投资者操作不当导致的风险等等,均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特别提示:本公司敬告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认真制订回购交易策略,尤其是当投资者进行回购套做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回购套做蕴涵着更大的风险,投资者利用质押式债券融资回购交易进行套做放大操作,在投资收益可能扩大的同时投资损失风险也从而放大。
由上述可见,债券回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债券回购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客户号:
客户(个人签字/机构盖章):机构经办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7
指定交易协议书
甲 方(投资者):
证券账号:
乙 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营业部
甲乙双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经过自愿协商,就指定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选择乙方为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乙方为指定交易点。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二、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
三、本协议书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申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确认后即时生效。
四、甲方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账,用于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五、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须通过乙方代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记名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账服务。乙方提供其它服务项目的,应与甲方另订协议。
六、甲方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须遵守乙方有关禁止证券账户“卖空”的规定。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证券账户的卖空所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证券账户一旦遗失,应先行向乙方挂失,由乙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账户再被他人使用。甲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各代理网点申请补办证券账户。账户一经补办,甲方应持补办账户到乙方处办理证券余额的转户手续。
八、甲方根据需要可申请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报。除因甲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可撤销的情况外。
九、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如甲方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的账户之前已经在其他券商处办理指定交易,甲方应首先在原指定交易处撤销指定。乙方对甲方因其在原指定处有关手续办理不妥影响甲方在乙方处的正常交易而遭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直至乙方撤销其指定交易止。
甲方(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乙方(签章):
机构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章): 复核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附件 8
网上委托协议书
甲方(投资者):
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证券营业部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双方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经友好协商,就网上委托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网上委托风险揭示书
第一条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章,认识到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网上委托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投资者密码泄露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投资者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5.如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甲方)发生损失。
第二章 网上委托
第二条 本协议所表述的“网上委托”是指乙方通过互联网,向甲方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
第三条 甲方为在证券交易合法场所开户的投资者,乙方为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之所属营业部。
第四条 甲方可以通过网上委托获得乙方提供的其他委托方式所能够获得的相应服务。
第五条 甲方为进行网上委托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应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开通网上委托的申请,乙方应于受理当日或次日为甲方开通网上委托。
第七条 甲方开户以及互联网交易功能确认后,乙方为其发放网上交易证书。
第八条 凡使用甲方的网上交易证书、资金账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委托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建议甲方办理网上委托前,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委托手段下达委托。
第十条 乙方不向甲方提供直接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网上撤销指定交易和证券转托管服务。
第十一条 甲方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确认在使用网上委托系统时,如果连续十次输错密码,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的网上委托被冻结后,甲方应以书面方式向乙方申请解冻。
第十三条 甲方不得扩散通过乙方网上委托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第十四条 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委托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委托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当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十三、十四条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采取适当的形式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当本协议第一条列举的网上委托系统所蕴涵的风险所指的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1.甲乙双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2.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要求终止;
3.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在《客户合约文件签署表》中的相应项中签字盖章,即具有在本协议书中签字盖章的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乙方(签章):
机构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章): 复核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附件 9
甲方(投资者):
掌上股市业务协议书
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营业部
第一条 掌上股市业务(即手机委托)是基于应用无线网络技术进行的信息传递,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1)无线网络带宽限制等因素的影响,投资者有可能面临不能及时进入行情系统或无线网络证券委托系统,使甲方不能及时进入行情系统或无线网络证券委托系统,使甲方不能及时增大收益或风险;
(2)由于黑客的侵入等原因导致网络或计算机系统发生停机等故障,甲方存在不能及时进入无线网络证券委托系统,无法进行正常交易的风险;
(3)由于网络上传输存在的不确定因素,甲方的交易指令存在中断、停顿、迟延和数据错误等风险,且甲方在通过无线网络发送交易和查询指令时,可能存在甲方资料失密的风险;
(4)甲方的手机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掌上股市业务系统不相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5)无线网络上行情系统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包括但不限于行情数据、图表、指标等;
(6)由于网络传输延迟,甲方在其交易过程中,存在不能以设定的价位进行交易,使甲方遭受损失的风险;
(7)由于网络传输延迟,甲方手机界面显示委托买卖指令未成功,甲方再次发出委托买卖指令,使乙方服务器收到甲方重复委托指令,使甲方产生重复买卖的风险;
(8)由于网络故障,甲方通过无线证券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甲方手机界面已显示委托成功,而乙方服务器收到甲方重复指令,从而存在甲方不能及时完成交易的风险;
(9)由于通讯信号故障、火灾、电力故障等意外事件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风险;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甲方不能及时进行交易的风险;
(10)无线网络证券委托可能存在的一些不可预见风险。
当出现故障,甲方可随时采用其他已开通的委托方式进行交易或查询,也可即时与开户营业部联系,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交易损失。
第二条 本协议所表述的“掌上股市”委托下单业务是指通过手机,乙方利用无线网络的高速传输向甲方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
第三条 甲方为进行掌上股市业务所委托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条 甲方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以书面方式亲自临柜向乙方提出开通掌上股市交易的申请,乙方应于受理当日或次日为甲方开通掌上股市交易。
第五条 凡使用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资金账号、交易密码、通讯密码等进行的掌上股市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建议甲方办理掌上股市业务时,同时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掌上股市业务被冻结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或查询行情。
第七条 乙方不向甲方提供直接通过无线网络进行的证券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业务。
第八条 甲方通过掌上股市业务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最大委托数量申报要素按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甲方确认在使用掌上股市业务系统时,如果连续十次输错密码,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掌上股市业务交易方式。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的掌上股市业务被冻结后,甲方应以书面方式向乙方申请解冻。
第十条 甲方不得扩散通过乙方掌上股市业务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第十一条 甲方应单独使用掌上股市业务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掌上股市业务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当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十、十一条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采取适当的形式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当本协议第一条款列举的掌上股市业务系统所蕴涵的风险所指的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乙
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1)甲乙双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2)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要求终止;
(3)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乙方(签章):
机构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章): 复核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附件 10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2022 版)
甲方(投资者): 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 负 责 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固定、移动电话): 联系电话:资金账号: _
证券账户:(沪) (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实施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以下简称“债券回购”)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和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
(二)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 “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T 日)起,至回购到期日(L 日)止的期间;
(四)融资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
(五)融券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六)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七)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八)欠库:是指质押券不足的情形;
(九)套做:是指融资方在融资回购交易期间内,使用回购融入的资金重复买入债券并再进行融资回购交易的操作方式;
(十)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自愿遵守有关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甲方已阅读《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回购交易风险,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做如下声明: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回购交易业务资格;
(二)乙方具有办理回购交易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乙方遵守有关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做如下保证:
(一)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账户内的债券来源合法;
(二)证券账户内的债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前未进行质押或存在其它权利瑕疵;
(三)在回购交易期间不撤销指定交易或转托管;
(四)在回购交易期间出现透支或欠库时,能够及时提供等值资金或债券以补足。
第三章 委托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债券登记、托管、交易、清算、交收、提交或转回质押券以及其他与回购交易有关的事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和授权。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使用自有资金账户的资金和证券账户的债券进行回购交易;
2.获得回购交易融入的资金或获得相应的利息;
3.向乙方或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查询系统查询回购交易的相关信息;
4.本协议约定的等其他权利。
(二)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对所提交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且在上述文件、材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交易费用、佣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3.妥善保管各种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妥善保管回购交易所使用的各种密码;
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办理回购交易时,要求甲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向甲方收取交易费用、佣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承担如下义务
1.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为甲方办理委托事项;
2.为甲方建立回购交易明细账,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回购交易
第八条 提交质押券
(一)甲方在回购交易前应委托并授权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乙方名义将相应债券作为质押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申报提交,并以乙方名义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建立质押关系;
(二)甲方委托乙方提交质押券的,须向乙方提交《质押券提交申请表》,《质押券提交申请表》须填写证券账户、提交品种及数量、提交日期等,并经甲方有效签署;
(三)乙方收到《质押券提交申请表》后,有权对甲方的质押券提交申请进行审查,并对甲方证券账户债券余额检查。乙方审查和检查无异议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甲方。
(四)质押券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证券账户发生的回购交易到期购回款、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
第九条 回购交易申请和审查
(一)甲方申请进行回购交易的,须向乙方提交《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须填写申报类型、资金账户名称、资金账号、证券账号、回购品种及代码、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回购交易委托日期及回购到期日、回购用途等,并经甲方有效签署;
(二)乙方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甲方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甲方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乙方审查无异议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条 经乙方审查,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回购交易申请:
(一)《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填写错误或未有效签署的;
(二) 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账户内的债券不足的;
(三)融资回购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导致质押券欠库的;
(四)参与融资回购及融资回购存续期间,上月日均未回购未到期规模小于 2 亿元的,单一发行人发行的信用债券入库担保集中度(单一发行人信用类债券入库担保集中度=单一发行人信用类债券入库量/入库质押总量,按回购融资主体核算)超过 50%的;上月日均未回购未到期规模大于 2 亿元的,单一发行人发行的信用债券入库担保集中度(单
一发行人信用类债券入库集中度=单一发行人信用类债券入库量/入库质押券总量,按回购融资主体核算)超过 30%的;
(五)参与融资回购的,标准券使用率超过 90%(回购标准券使用率=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总量,此比例可根据监管规定、交易规则等进行调整而无需取得甲方同意);
(六)参与融资回购的,回购融资负债率(回购融资负债率=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债券托管量,按回购融资主体核算)超过 80%(债券托管量的资产包括:回购融资主体证券账户内的全部债券类资产、以及符合中国结算质押券入库标准的债券型基金产品。其中,利率类债券按面值计算托管量,信用类债券按面值乘以 0.85 调整系数计算托管量,债券型基金产品按份额面值计算托管量);利率类债券入库占比超过 90%的;
(七)参与融资回购的,其持有的债券主体评级为 AA+级、AA 级的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超过 10%(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单只信用债券单市场入库量/该只债券全市场托管量,按回购融资主体核算);
(八)用于回购交易的债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前,已进行质押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
(九)涉及刑事诉讼或重大民事诉讼的;
(十)乙方认为不适宜作为质押券的债券品种;
(十一)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规定、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或本协议有关条款约定的。第十一条 融资回购
(一)甲方申请融资回购的,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通过柜台交易系统做买入申报操作;
(二)除去已交付的质押券外,甲方还应根据乙方关于回购交易的相关规定,在证券账户内托管足够的债券或在资金账户内留存足够的资金,以保证甲方在回购交易期间不发生欠库;乙方有权将该等追加托管的债券作为质押券向登记结算公司交付,无须甲方再次提交《质押券提交申请表》;
(三)甲方发生欠库(欠库发生日为 T 日)的,须在“T+1”日予以补足;
(四)甲方在回购交易期间内如有质押券到期兑付,甲方须及时提供其他债券进行替换,由乙方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通过先转入后转出的方式,用其他债券将拟兑付的质押券或已经兑付的本息换出。根据有关规定,在担保期间,不支付本条前述款项的利息。
第十二条 甲方申请融券回购的,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通过交易系统做卖出申报操作,并即时冻结甲方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 在回购到期之日,甲方可以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转回质押券,将其卖出偿还回购到期款。必要时,乙方有权采取冻结转回质押券卖出款项等措施,以确保当日交收。
在融资回购到期之日,经乙方审核同意后,甲方也可以通过乙方当日做一笔新的融资回购予以延续。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委托乙方提交质押券出入库、申请融资回购交易的,须以柜台委托方式进行;经乙方批准同意的,甲方可以通过其他委托方式进行融资回购交易;
(二)甲方的回购交易是否成交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数据为准;
(三)回购交易成交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撤销或变更回购交易的数量、价格和期限等;
(四)甲方应自行掌握回购到期日期,乙方在回购到期日前并无提醒甲方的义务。
第五章 回购清算和交收
第十五条 甲方应在资金账户内存入足够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或在证券账户内托管足够的债券,并按时、足额履行交收义务。
第十六条 乙方应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集中清算交收,并及时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清算交收。
第十七条 甲方对成交和清算交收有异议的,须在成交后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否则视为甲方确认成交和清算交收结果,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六章 违约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协议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终止协议等措施;对造成乙方实际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相应款项、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公证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因追索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条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使乙方受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处罚或处理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相应追索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甲方的标准券使用率>90%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标准券。如甲方不配合的,乙方有权利用甲方账户内资金补足标准券,如资金不足以补足标准券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限制甲方融资回购交易委托。
第二十二条 甲方的信用债回购融资负债率超过 80%,或利率债回购融资负债率超过 90%,乙方有权限制甲方融资回购规模,或要求甲方增加其证券账户中的债券托管量。如甲方不配合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限制甲方融
资回购交易委托。
第二十三条 甲方持有的债券主体评级为 AA+级、AA 级的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超过 10%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降低或限制该类债券入库开展融资回购交易;如甲方不配合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限制甲方融资回购交易委托。
第二十四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条第(二)、(三)、(四)、(五)、(六)、(七)款约定,应在 3 日内予以补足。如甲方不配合的,乙方有权采取相关措施使之符合第十条(二)、(三)、(四)、(五)、(六)、(七)款条件。如甲方资产不足以弥补或后续无措施弥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限制甲方融资回购交易委托。
第二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第(三)款约定,发生欠库(欠库发生日为 T 日)且逾期未补足的,乙方有权自“T +1”日冻结甲方与欠库等额的资金或证券,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提出异议。乙方有权在欠库期间按日(含法定假日) 向甲方计收、划扣欠库金额 的每日违约金。每日最高违约金不得超过欠库金额的 1‰。最高违约金按下列公式计算:每日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等量金额×1‰。
甲方在回购交易期间补足欠库及违约金的,乙方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第(三)款约定,发生欠库(欠库发生日为 T 日)且逾期未补足的,乙方以自有资金做为现金担保品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予以先行垫付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索,追索金额包括乙方垫付金额及乙方垫付期间应向甲方计收的违约金。
每日违约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质押券欠库量等量金额× %(年化率 8%--16%)。
第二十七条 甲方行为构成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乙方有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自违约之日起按日(含法定假日) 向甲方计收、划扣透支金额 的每日违约金。每日最高违约金不得超过透支金额的 1‰。最高违约金按下列公式计算:每日违约金=透支金额×1‰。
甲方因故意或恶意造成应付资金交收违约两次以上的,乙方有权根据违约情况的严重程度,停止甲方的融资回购交易委托,或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八条 甲方应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内乙方规定的时点前,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甲方未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乙方有权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足额可供处分的质押券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有关质押券的处置方式和程序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准。经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审核同意后,乙方也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控制范围内代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处置质押券。
1.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乙方规定的时点前,甲方应向乙方具体指定违约所涉及的证券账户,以及可供处置的质押券明细(质押券种类、数量和处置顺序);甲方指定质押券不足或逾期未指定的,乙方有权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违约对应的证券账户、质押券种类、数量和处置顺序,并有权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对甲方名下违约的证券账户,拒绝接受其转回质押券申报及被再用于融资回购交易。甲方指定错误或未指定不影响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有关规则处置质押券,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一个交易日内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乙方可以向证券结算公司申报转回质押券。
第二十九条 甲方可供处分的质押券处分所得不足以弥补其相关未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产生的全部费用等款项,导致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采取扣取乙方自营证券等继续追索措施,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证券账户内的其他证券采取扣取等措施继续追索。
在扣取证券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如果甲方补足上述不足款项,乙方将返还扣取的证券,否则,从第三个交易日起,乙方有权变卖扣取的款项,以变卖款抵补前款所述款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提出异议。
变卖所得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部分,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索,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所产生的公证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所有追索费用。
第三十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未按照甲方的委托进行回购交易或结算,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甲方要求乙方赔偿的,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其业务规则进行结算。
第三十二条 协议双方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内容。违反本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与本协议有关内容的,不受前款约束。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三十三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三十四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八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五条 甲方如需参与融资回购交易的,必须符合沪深交易所融资回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适用、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则。本协议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则修订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内以公告形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等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等第三
方机构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 2)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企业债券回购交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作的宣传、广告、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协议各方口头或书面确认 , 均以本协议相关条款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协商不一致或未签署补充协议之前,仍按本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之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撤销证券账户或双方协议解除本协议之日起失效。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条 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下送达地址用于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通知或相关文书的送达,包括作为用于争议解决及法律文书通知的送达地址。如甲方的该等联系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如因如下地址填写错误或未履行前述通知变更义务导致未收到相关通知或文书的,甲方自行承担相关后果。乙方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发送后 2 小时视为送达;以其他方式通知的,自相关通知或文书交邮后第 5 日视为送达。
双方确认送达地址如下:甲方:
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电子邮箱:
乙方: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电子邮箱:
甲方 ( 签章 ): | 乙方 ( 营业部章) : | |
授权代表签字: 本协议书于 年 月 日签订 | 营业部负责人 : 经办人: | 复核人: |
附件 1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签名约定书
甲方:
申请人(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号码:资金账户:
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民事合同使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规定,本着高效、安全、便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甲方参与乙方所推广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相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约定:
甲方自愿自本签订约定书之日起,在参与乙方所推广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甲方
通过身份验证登陆乙方指定的网络系统,在乙方经公证并备案的电子合同或文书上进行确认操作的,即视为签署合同,该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应妥善保管密码,经甲方密码登陆甲方账户后的所有操作视同甲方本人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
甲方: | 乙方: | |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 月 日 | (盖章)经办人:复核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 12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2023 版)
尊敬的基金投资者:
基金投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一、基金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基金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财产独立运作,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财产为限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二)基金与股票、债券、储蓄存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区别
基金 | 股票 | 债券 | 银行储蓄存款 | |
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 | 信托关系,是一种受益凭证,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只是替投资者管理资金,并不承担投资损失风险 | 所有权关系,是一种所有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公司股东 | 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债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该公司债权人 | 表现为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信用凭证,银行对存款者负有法定的保本付息责任 |
所筹资金的投向不同 | 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 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 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 间接投资工具,银行负责资金用途和投向 |
投资收益与风险大小不同 | 投资于众多有价证券,能有效分散风险,风险根据各基金投资标的的不同各有差异,相较于直接投资风险收益相对稳健 | 价格波动性大,可能获得较高收益,但同时风险较高 | 价格波动较股票小,风险相对较低,收益相对较低 | 银行存款利率相对固定,损失本金的可能性很小,投资比较安全 |
收益来源 | 利息收入、股利收入、资本利得 | 股利收入、资本利得 | 利息收入、资本利得 | 利息收入 |
投资渠道 | 基金管理公司及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 | 证券公司 | 债券发行机构、证 券公司及银行等代销机构 | 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 |
(三)基金的分类
1、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
式。
2、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常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混合基金。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且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基金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上述基金类别按预期收益和风险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即股票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最高,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最低,基金中基金根据其投资标的差异风险收益水平有差异。
除上述常见类型基金,基于特殊交易方式还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与 ETF 联接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 (Listed Open-ended Funds,简称“LOF”);基于特殊投资标的的 QDII 基金(国内投资者参与国际市场投资);以特定指数成分股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等。
(四)基金风险评价
基金风险评价是依据一定标准对基金产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从而做出风险收益水平评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时,应当根据自身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参考基金风险评价结果,但基金风险评价结果不应作为选择基金的唯一依据。
本公司将根据销售适用性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
(五)宣传推介材料
投资者在选择基金产品时可以参考基金公司的宣传材料,但应当清楚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能承诺保本保收益。
投资者应充分阅读风险揭示书、基金产品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概要,并在持有产品期间持续关注管理人公告,了解产品最新的情况。
(六)基金费用
基金费用一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由基金投资者自己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和基金转换费。这些费用一般直接在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时收取。其中申购费可在投资者购买基金时收取,即前端申购费;也可在投资者卖出基金时收取,即后端申购费,此类费用的费率按照管理人公告的费率收取。另一类是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这些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此类费用请具体见基金合同基金费用章节。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三、基金投资风险提示
(一)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理财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二)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即基金资产所投资的标的带来的特有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申请赎回的全部基金份额。
(三)基金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旗下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旗下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五)本公司将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并根据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目标推荐相应的基金品种,但我公司所做的推荐仅供投资者参考,投资者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目标选择基金产品并自行承担投资基金的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或定投基金签约后若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发生变化,则可能导致持有基金的风险等级高于投资者变化后的风险承受能力,在此情况下投资者继续持有或定投该项基金产品可能导致高出其自身承受能力的损失及不利后果,投资者应注意相关投资风险,并审慎考察该产品的风险特征,谨慎评估决定继续持有该产品,如投资者决定继续持有该产品的,则由此引发的投资风险和可能的不利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服务内容和收费方式
我公司向基金投资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二)基金销售业务,包括基金(资金)账户开户、基金申(认)购、基金赎回、基金转换、定额定投、修改基金分红方式等。我公司根据每只基金的发行公告及基金管理公司发布的其它相关公告收取相应的申(认)购、赎回费和转换费。相关费用从投资者开立在本公司的资金账户中扣收。
(三)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四)基金投资咨询服务。
(五)电话咨询、电话自助交易服务。
(六)基金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五、基金交易业务流程
投资者在我公司办理基金交易业务,须先开立相应的基金账户并在我公司开立有证券资金账户。投资者开通账户时需接受个人身份识别和适当性风险评估。
基金认购/申购前须存入足额的资金。我公司系统不接受投资者在交易时间外提交的委托,包括撤单申请。
投资者在投资开放式基金前务必认真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投资者在我公司开立证券资金账户或基金账户时应接受我公司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调查和评估,我公司将根据调查结果,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以下五个类型:高风险承受级别、中高风险承受级别、中风险承受级别、中低风险承受级别、低风险承受级别。我公司至少每两年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和投资情况进行一次后续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级别可能会因此有所改变,请投资者随时查阅。
投资者在交易时间内可通过网上交易客户端、营业网点自助终端、柜台书面、客服电话等方式查询其基金交易情
况。
(一)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1、柜台委托。投资者持本人(本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证件至我公司营业部提出申请,如为授权代理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营业部经办人员通过柜台系统录入投资者委托信息,同时需经过适当性匹配,匹配合适的可完成委托,成功后打印回单交投资者。
2、网上委托、手机委托、自助与热自助委托。投资者登录我公司网上交易、手机交易或自助委托客户端,输入相关密码进行身份验证后进入委托界面,根据自己意愿进行委托,对于认购/申购,需经过适当性匹配,匹配合适的可完成委托。
3、电话委托。投资者拨打我公司 95503 委托电话,根据电话提示音进行操作,对于认购/申购,若投资者申请购买的基金风险等级超出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系统会报错,委托不能继续。
(二)基金定投业务
基金定投业务包括定投业务的签约和解约。个人投资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为授权代理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机构投资者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和盖有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法人专项委托授权书等相关证件至我公司营业部提出申请,临柜或我司提供的其他方式签署《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定投业务约定书》。
投资者应在每个扣款月约定扣款日的扣款时间前在资金账户中留存足额的资金。对于投资者在约定扣款日留存资金不足的,我公司将在当期约定扣款日后的两个交易日再连续扣款 2 次,对于连续 12 期扣款不成功的,该份定投业务约定失效。
(三)基金转托管、基金转换、分红方式设置
对于基金转托管、基金转换、分红方式设置/变更业务,投资者须通过临柜或我司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投资者持本人(本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证件至我公司营业部提出申请,如为授权代理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六、廉洁从业规定
本公司贯彻证券行业廉洁从业要求,本公司销售人员依法合规开展基金产品销售业务,不向客户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不得:
(一)、索要、收受或提供账外暗中回扣、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费用报销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索要、收受或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或介绍明显可营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文或合同等,提供装修住房、婚丧嫁娶活动、安排工作、升迁等任何财物或非财物形式的利益;
(三)、索要、收受或提供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直接或者间接索要或者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五)、其他采用不正当手段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或其他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
七、投诉处理和联系方式
(一)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对营业网点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回复,不能当日回复的,在 3 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非
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顺延的第一个工作日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 3 个工作日内回复。客服电话:95503
传真:021-68587056
网址:ww.dfzq.com.cn
(二)基金投资者也可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联系方式如下:
中国证监会 监管局:网址:www.csrc.gov.cn,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地址: ,邮编: (以上根据网点所在地点临时填写)。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址:www.amac.org.cn,电子邮箱 tousu@amac.org.cn,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2 号交通银行大厦 B 座 9 层,邮编:100033 电话:010-58352888(中国证券投资者呼叫中心)、www.sipf.com(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网)。
(三)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 2)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承诺投资者利益优先,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但不能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证基金的最低收益。投资者可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查询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核实我公司基金销售资格。
八、个人信息授权
投资者应当知晓并同意:根据反洗钱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作为代销机构需获取并识别投资者一定的身份信息资料,并将相关身份资料、产品交易信息和销售资料按照最小必要原则提供给产品发行管理机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自然人身份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机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二)基金产品交易信息、适当性材料、基金销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或电子材料等信息。(三)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等信息。
投资者不提供上述信息的,乙方有权拒绝投资者的开户申请或拒绝提供相关产品服务。
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本权益须知,投资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授权我公司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其履行反洗钱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所需的投资者信息资料。
销售人员姓名:
销售人员从业证书编号:
基金销售机构名称: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
网址:http//www.dfzq.com.cn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03
客户服务中心传真:021-68585076地址:
邮编:
(以上根据网点实际情况临时填写)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邮编:20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