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戒毒輔導服務中心支援服務
(中文譯本)
本津貼及服務補充協議適用於戒毒輔導服務中心的支援服務 ( 包括實地醫療支援服務及朋輩支援服務 ) 。 補充協議應與戒毒輔 導服務中心 ( 前稱為吸毒者、 戒毒康復者以及其家人而設的 中心 )的津貼及服務協議一併使用。
I 服務定義
簡介
實地醫療支援服務
1. 戒毒輔導服務中心的實地醫療支援服務是一項讓吸毒者可
以及早和適時獲得醫療介入的新措施。這項醫療支援服務能協 助辨識吸毒者,鼓勵他們及早尋求治療和康復服務,評估他們的健康狀況, 促使他們繼續接受戒毒治療, 並在適當情況下, 及早把個案轉介物質誤用診所或戒毒治療及康復中心。這項服務包括在社區購買醫療診症服務和提供護理服務予吸毒者。
朋輩支援服務
2. 朋輩支援服務由朋輩支援員註 1 提供,旨在加強戒毒輔導服務中心的能力,以助吸毒者及其家人及早識別、鼓勵參與、治療、康復和獲得支援, 以及舉辦禁毒教育及宣傳活動。
目的及目標
3. 支援服務的具體目標載列如下:
實地醫療支援服務
⚫ 透過醫生說明吸毒可能做成的禍害或因吸毒引致健康轉差的跡象,協助吸毒者及有可能吸毒者 (特別是成人吸毒者)戒除吸毒行為或提高他們及早尋求治療的意識;
⚫ 為呈現早期精神病及/或慢性健康問題的吸毒者, 作出適時醫療介入, 協助他們改善吸毒行為, 並減低日後要在物質誤用診所及/或其他專科診所接受進一步專科治療的需要; 以及
⚫ 協助教育公眾有關吸毒可能做成的禍害。
朋輩支援服務
⚫ 加強戒毒輔導服務中心的支援, 配合同時為吸毒者/有可能吸毒者及其家人提供的專業服務及援助;以及
⚫ 加強為公眾舉辦的禁毒教育及宣傳活動。
服務性質
4. 除戒毒輔導服務中心現時提供的服務外,服務營辦者亦應在戒毒輔導服務中心提供以下支援服務:
實地醫療支援服務
⚫ 身體檢查、毒品測試、動機式晤談,以及與吸毒者的治療及康復有關的毒品相關診治;
⚫ 在適當情況下,把個案轉介到專科治療、物質誤用診所及
/或其他模式的戒毒治療及康復服務;
⚫ 護理人員就鼓勵參與戒毒治療服務向未有個案計劃的吸毒者及/或其家人提供的簡要輔導/諮詢服務;以及
⚫ 由護理人員為專上院校、職業訓練機構、在吸毒形勢中容 易受毒品影響的行業、 持份者及專業人士進行/協助進行 禁毒公眾健康教育/ 培訓。
朋輩支援服務
⚫ 為吸毒者/有可能吸毒者及其家人提供情緒及同理心支援, 以助及早識別、鼓勵參與、治療及康復;以及
⚫ 朋輩支援活動,包括面談、探訪、護送服務、小組和禁毒教育及宣傳活動。
服務對象
5. 支援服務的對象包括:
實地醫療支援服務
⚫ 診症服務:
⮚ 較 低 動 機 接 受 或 維 持 治 療 及 康 復 輔 導 的 吸 毒 者 及有可能吸毒者,特別是成人吸毒者; 以及
⮚ 呈現早期的精神病問題及/ 或吸毒引致健康問題的吸毒人士,特別是成人吸毒者。
⚫ xxxx/諮詢服務:
⮚ 未有個案計劃的吸毒者及/或其家人
⚫ 禁毒公眾健康教育講座:
⮚ 專上院校及職業訓練機構的學生/學員及員工;
⮚ 在現時吸毒形勢中, 容易受毒品影響行業的員工和 僱主; 以及
⮚ 公眾
朋輩支援服務
⚫ 吸毒者/有可能吸毒者及其家人;以及
⚫ 公眾(包括接受服務的學校)
II 服務表現標準
6. 除戒毒輔導服務中心的核心服務表現標準外,服務營辦者亦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年度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接受醫療支援服務的吸毒者/有 可能吸毒者附 註 2 總人數 | 104 |
2 | 為吸毒者/有可能吸毒者提供的醫療診症/治療服務附 註 3 總節數 | 208 |
3 | 護理人員為吸毒者/有可能吸毒者提供的護理服務附 註 4 的總節數 | 208 |
4 | 護理人員在禁毒方面進行/協助 進 行 的 公 眾 健 康 教 育 / 培 訓總節數 | 30 附 註 5 |
5 | 向 戒 毒 治 療 及 康 復 中 心 / 物 質 誤 用診所/ 專科治療 ( 服務量標準第 1 項的診症除外)轉介吸毒者的總人數附 註 6 | 50 |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年度指標 | 議定水平 |
6 | 護 理 人 員 就 鼓 勵 參 與 戒 毒 治 療 服務向吸毒者/有可能吸毒者及 /或其家人提供的簡要輔導/諮詢服務附 註 7 總節數 | 30 |
7 | 由朋輩支援員進行或協助進行的 朋輩支援服務總節數 附 註 8 〔 其中 至少 150 節服務由戒毒康復者擔任朋輩支援員進行或協助進行〕 | 300 (150) |
服務成效
服務成效標準 | 服務成效年度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接 受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後 並 表 示 對吸毒的禍害加深認識和了解附 註 9的吸毒者/有可能吸毒者的百分率 | 80% |
2 | 接受朋輩支援服務後表示對吸毒禍害加深認識和了解/對戒毒康復過程加深理解附 註 9 的服務使用者的百分率 | 80% |
備註: 上述服務量及服務成效標準以戒毒輔導服務中心為一個 服務單位計算。
基本服務規定
8. 基本服務規定包括:
⚫ 醫療診症/治療服務應向具有香港《醫生註冊條例》認可資格的醫生、註冊中醫師、註冊牙醫、合資格臨床心理學 家、物理治療師及職業治療師購買,或由該等人士提供;以及
⚫ 提供朋輩支援員附 註 1 及一名註冊護士(精神科)
質素
9.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會福利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10. 社會福利署(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11.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津貼
12. 在指定時限內, 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 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合資格專業人士和朋輩支援員的公積金、 以及其他適用於服務單位營運的「其他 費用 」(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
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 )。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的形式發放。
13.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
《整筆撥款手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向機構發出的管理建議書及通函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 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物價調整因素而調整「其他費用」, 現為綜合消費物價指數。 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 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14.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 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15.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 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 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 記錄及證明文件, 以供政府代表 查核。
16.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提 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授權的代表簽署, 即董事會主席/ 機構主管/機構 社 會福利服務主管。 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有效期
17. 本《協議》於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條 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照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 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18.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19.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 其他參考資料
20. 除了本《協議》外, 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
(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附註:
1. 朋輩支援員指已作好準備並有能力提供情緒及同理心支援的(i) 戒毒康復者或(ii) 戒毒康復者/吸毒者的家人。他們所分享的(i) 康復及復元的經驗或(ii) 支援吸毒者康復/ 復元的經驗, 會有助及早識別、鼓勵參與, 治療及康復, 以及為公眾(包括接受服務的學校)舉辦禁毒教育及宣傳活動。
2. 接受醫療支援服務的吸毒者/有可能吸毒者- 指由醫 生或基本服務規定所指定的人員或護理人員為吸毒者/ 有可能吸毒者提供介入/ 治療計劃而進行的首次健康狀況及毒品相關需要評估的人數。
3. 醫療診症/治療服務- 應包括三部分: i) 基本服務規定所指定的人員為了及早識別吸毒者/有可能吸毒者的健康問 題, 例如身體檢查、毒品測試、動機式晤談及與毒品有關的診斷;及/或為了處理吸毒者/有可能吸毒者與毒品有關的健康問題;ii) 由實地醫療支援服務資助;及 iii) 有護理人員及/或社工參與。
4. 護理服務-可包括為吸毒者協助醫生診治和直接健康護理,和/ 或與健康有關的輔導。為免重複計算,這項服務不會同時計入簡要輔導/諮詢服務的服務量標準第 6 項。
5. 這項可在適當時同時在戒毒輔導服務中心核心服務的津貼及服務協議的服務量標準第 2 項、第 3 項及第 3(a)項中呈報。
6. 轉介將按個案計算。處理中的個案如需要向戒毒治療及康復中心/物質誤用診所/專科治療轉介超過一次,在此服務量標準第 5 項中須以一個個案計算。向戒毒治療及康復中心轉介個案,以最少完成一次戒毒治療及康復中心的入院申請面談計算。向物質誤用診所/專科治療 ( 如泌尿科、社會 衞 生 科 ) 轉介個案,以收到相關診所/中心的書面/口頭 確認計算。
7. 向吸毒者/有可能吸毒者及/ 或其家人提供的簡要輔導/ 諮詢服務-指鼓勵並未有個案計劃的吸毒者/ 有可能吸毒 者及/或其家人參與戒毒治療的早期介入策略。每節最少持續 1 小時,並應與吸毒者/有可能吸毒者及/或其家人有直接接觸。為每名吸毒者/有可能吸 毒者或其家人提供服務的總節數不應超過四次。
8. 朋輩支援服 務節 數指由朋輩 支援 員獨自進行 或聯 同專業 人士如社工或護士等進行的面談、外展探訪、家訪、護送、小組及/或禁毒教育及宣傳活動等服務。 每節時間不少於 1 小時。視乎服務的性質和人手狀況, 多於一名負責特定 職務的朋輩支援員或會在同一活動中提供朋輩支援服務。舉例來說,如兩名負責特定職務的朋輩支援員在同一活動中提供朋輩支援服務,則可計算為兩節。這項活動可同時在本
《協議》的服務量標準第 4 項和第 6 項中呈報及/或在戒毒輔導服務中 心核 心服務的津 貼及 服務協議的 服務 量標準 第 2 項、第 3 項及第 3(a)項中呈報(視何者適用而定)(各服務量標準應以同樣方法計算)。
9. 相比服務介入之前, 服務使用者( 包括吸毒者/有可能吸毒者、其家人及公眾等 ),表示對以下各方面加深認識/了解/ 理解:
⮚ 吸毒禍害:例如生理和心理對毒品依賴的意識及對不同類型毒品害處的認識等;及/或
⮚ 戒毒康復過程:例如當中遇到的困難、康復的經歷、風 險和需要等。
服務成效標準將按照收集所得參加者意見表的數目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