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救濟及援助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服務營辦者的補充救濟服務所提供的一系列救濟服務,能完善及補足目前由社會福利署(社署)在本地社區提供的救濟服務。
目的及目標
救濟服務的目的是為有迫切需要實物援助的天災的災民及其他有需要人士提供救援物資,以協助他們渡過最危急的時期。
服務性質
作為由社署提供的緊急救濟服務的補充服務,服務營辦者會向天災的災民派發應急衣物,亦會向其他有需要人士派發日常必需品,例如毛氈、毛巾、洗頭水、牙膏、水杯和拖鞋等。
服務營辦者不須向天災的災民派發如膠杯、面巾、毛氈和拖鞋等救援物資,因為這些物品已包括在社署現時向天災的災民派發的應急救濟物品清單內。
服務對象
不論是服務營辦者主動提供的服務,還是應社署在緊急情況下要求而提供的服務,服務對象均包括:
⚫ 天災的災民,例如火災、水災、山泥傾瀉、颱風、暴雨、塌屋、沉船、海難等,以及因樓宇成為危樓而遭發出封閉令以致被着令撤離家園的受影響人士
⚫ 其他有需要人士,例如露宿者、剛出院的病人、住院的病人及難民
II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
提供服務的次數取決於發生天災及有需要人士提出要求的次數而定。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在收到緊急救濟服務轉介起計 24 小時內完成服 務的比率 | 100% |
主要統計數據(僅供參考)
⚫ 派發次數
⚫ 受惠人數
⚫ 派發的應急衣物和日常必需品數目
基本服務規定
保持備用物資的存貨量:2,000 份衣服包、1,200 件毛衣、200 張毛氈、200 個枕頭、2,000 條毛巾、500 枝牙膏、500 枝牙刷和 500 份洗頭水。
質素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社署會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此外,社署會符合以下特定服務表現標準。社署履行本責任的實際表現,預期會影響服務營辦者符合本身所規定表現標準的能力。
⚫ 每當社署接到緊急救濟服務的要求時,如需補充救濟服務,則須於 24 小時內通知服務營辦者。
IV 資助基準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服務營辦者必須按照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發出的有效通函,遵守各項有關使用社會福利津助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