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馬偕醫學院與境外高等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103 年 4 月 23 日 102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 年 3 月 9 日 103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為拓展學生視野、培養學生國際觀、增進國際學術合作交流,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x辦法所稱外國大學係指符合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國外大學;大陸地區高等學校係指符合教育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及屬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內所列,且非屬採認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者;香港澳門高等學校係指符合教育部「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高等學校,並以與本校簽訂學術合作合約之學校為限。
第 三 條 x辦法所稱雙聯學制,係指本校與簽訂學術合作合約之境外高等學校,依所簽合約及雙方相關推薦及入學規定,協助所屬學生至對方學校進修,並於符合雙方畢業資格規定後,分別取得二校學位。
前項所稱二校學位,係指二校個別頒授同層級(如學士、碩士、博士)或不同層級(如學碩士、碩博士等)之學位。
第 四 條 依本辦法修習雙聯學制之學生,修業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士班學生在本校學士班修業時間至少三學期,在二校修業之時間,合計至少須滿三十六個月。
二、碩士班學生在本校碩士班修業時間至少二學期,在二校修業之時間,合計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博士班學生在本校博士班修業時間至少二學期,在二校修業之時間,合計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修習雙聯學制之學生,在二校修習之學分數,得予併計;但在二校當地修習之學分數,累計須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修習雙聯學制之學生,同時於國內及境外高等學校修讀跨級學位者 (學士及碩士、碩士及博士),其境外學歷之修業期限,仍應符合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九條第一項及教育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第 五 條 本校與外國大學及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應由各相關學系所擬具「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經系、所務會議決議,送本校研發處國際事務組陳請校長核定,再提教務會議報備,並經雙方簽署後,方可實施;若屬與大陸地區學校簽署之協議書草案,須依「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規定,報經教育部同意後始得簽署。
前項協議書以英文版本為原則,惟華語系國家得使用中文版本。前項「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申請資格及名額之限定(申請資格應符合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教育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二、甄審之規定。
三、銜接課程之設計。四、學分抵免規定。
五、修業期限及在兩校修業時間規定(不得違反本辦法第四條有關修業期限規定)。
六、論文共同指導協議事項(僅辦理學士雙聯學制者,協議書免包含本事項)。
七、學位授予規定。
八、註冊、休學、復學及退學等學籍管理事項。
九、費用之繳交標準及相關規定(含學雜費、學分費及住宿費等)。十、學生可獲得之社會福利、保險及獎助學金等規定。
十一、 協議書修改及終止之規定。十二、 其他事項。
第 六 條 前條第三項第六款應另行簽訂包含中、英文版本之「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經系、所務會議決議,送本校教務處陳請校長核定,再提教務會議報備,並經雙方簽署後,方可實施。
前項「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一、學生姓名。
二、雙方共同指導教授姓名。三、資格考核方式。
四、論文題目。
五、修業期限及在二校修業時間規定(不得違反本辦法第四條有關修業期限規定)。
六、論文及摘要使用之語文。
七、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組成及口試進行方式。八、學位授予之規定。
九、論文發表與所有權。
十、有關協議書修改與終止之規定。
第 七 條 各系所得依實際需要,與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境外高等學校,另訂雙聯學制課程,規定應修科目及學分,提經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 八 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境外高等學校,應於本校規定日期前,彙整申請學生名單,並檢附本校境外學生入學相關辦法規定應繳交之表件,以及依雙方協議書規定應附繳之文件,向本校研發處國際事務組提出申請,其甄審程序悉依本校境外學生入學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經本校核准至境外高等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如因故無法於當地學校完成學業,且於雙方學校修業時間合計仍未逾本校規定之修業年限,得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上課開始日二週前,檢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教務處申請返回本校原就讀學系所適當年級肄業;其於當地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
第 十 條 經本校核准至境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學生,如為未役役男,須依內政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入出境相關法令辦理。
第 十一 條 x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x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