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乐享人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C 款)条款
人保寿险乐享人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C 款)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1.关于本合同 |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1.1 合同构成 | 5.1 受益人 |
1.2 投保范围 | 5.2 保险事故通知 |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 5.3 保险金申请 |
5.4 保险金的给付 | |
2.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 5.5 诉讼时效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
2.2 保险金额 | 6.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
2.3 年金领取起始日 |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2.4 年金领取方式及年金类型 |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2.5 保险责任 | 6.3 被保险人增加 |
2.6 保单红利 | 6.4 年龄错误 |
6.5 地址变更 | |
3.如何交纳保险费 | 6.6 失踪处理 |
3.1 保险费的交纳 | 6.7 争议处理 |
4.投保人权利 | 7.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
4.1 犹豫期 | 7.1 团体 |
4.2 合同内容变更 | 7.2 年金领取对应日 |
4.3 宽限期 | 7.3 领取年度 |
4.4 合同效力的恢复 | 7.4 利息 |
4.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7.5 现金价值 |
人保寿险乐享人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C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1 | 关于本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人保寿险乐享人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C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
1.2 | 投保范围 | 团体(见 7.1)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参保成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可参加本保险。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
1.3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月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
2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x合同公共基本保险金额以及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相应的基本保险金额。 |
2.2 | 保险金额 | x合同公共保险金额以及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
2.3 | 年金领取起始日 | 本合同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但最早为被保险人法定退休年龄的生日。年金领取对应日(见 7.2)以该日期计算。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投保人同意,被保险人可以申请提前或延迟开始领取年金。 |
2.4 | 年金领取方式及年金类型 | 年金领取方式分为一次性领取、按年(或月)领取。 按年(或月)领取的年金类型分为定期年金、普通终身年金、保证给付 10 年终身 年金、保证给付 10 年增额终身年金、保本终身年金。 年金领取方式与年金类型在被保险人首次领取年金前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开始领取年金后,不得变更领取方式与年金类型。 |
2.5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年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按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给付年金: (1)一次性领取。本公司按本合同该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年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按年(或月)领取。本公司将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保险金额,根据约定的年金类型,按本合同约定的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年金。可以选择的年金类型包括: ①定期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为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②普通终身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对该被 |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③保证给付 10 年终身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 10 年。 若被保险人未领满 10 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 10 年部 分的年金直至 10 年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 被保险人 10 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④保证给付 10 年增额终身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 10年。从第二个领取年度(见 7.3)起,每个领取年度年金给付标准,在上一个领取年度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该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时的给付标准的 5%增加。若被保险人未领满 10 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 10 年部分的年金直至 10 年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 10 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⑤保本终身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小于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保险金额,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保险金额与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的差额,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离职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离职,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离职保险金给付该被保险人,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 |
2.6 | 保单红利 | x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但本合同被保险人项下红利的分配期间为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该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止。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分配给投保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下述情形之一时给付: ①本合同终止时; ②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离职时。 红利累积利率以本公司当时宣布的为准。 若被保险人选择按年(或月)领取年金,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投保人可以选择将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或部分累积红利转增相应 的领取金额,其余部分在首次领取年金时一并给付。 保单红利的给付对象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投保人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
3 | 如何交纳保险费 | |
3.1 | 保险费的交纳 | x合同的保险费可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分期交纳的交费期间为 3 年、5 年、10年、20 年和交费至年金领取起始日五种。 |
分期交纳的交费方式为年交或本公司同意的其他方式。 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投保人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本公司交纳续期保险费。 | ||
4 | 投保人权利 | |
4.1 | 犹豫期 | 投保人于签收本合同后 15 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销后 30 日内,本公司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
4.2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4.3 | 宽限期 |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4.4 | 合同效力的恢复 | x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利息(见 7.4)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7.5)。 |
4.5 |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x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本公司对已经开始分期领取年金的被保险人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解除本合同时,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投保人的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知悉解除合同的有效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5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5.1 | 受益人 |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 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年金和离职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5.2 | 保险事故通知 |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 若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5.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年金申请 | 在申请年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合法的退休证明。 |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离职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离职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投保人出具的被保险人离职证明。 |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5.4 | 保险金的给付 | x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
5.5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6 |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 |
6.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 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6.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x条款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行使,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的; (3)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
6.3 | 被保险人增加 |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在批注单上载明,本公司于收取相应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6.4 | 年龄错误 |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受益人实领保险金额高于应领保险金额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受益人退回多领的保险金额。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受益人实领保险金额低于应领保险金额的,本公司将应领保险金额与实领保险金额总和的差额无息退还受益人。 |
6.5 | 地址变更 |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
6.6 | 失踪处理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本公司依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 2.4 保险责任的有关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 生还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
6.7 | 争议处理 |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国法律。 |
7 | 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 |
7.1 | 团体 | 指中国境内具有 5 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
7.2 | 年金领取对应日 | 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每年(或月)的对应日为该被保险人年金领取年(或月)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7.3 | 领取年度 | 从年金领取起始日或年金领取年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个年度年金领取年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领取年度。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7.4 | 利息 | 指补(或垫)欠交保险费的利息,按补(或垫)欠交保险费的数额,经过日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 +2%”。 |
7.5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及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
(条款全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