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航空运输协定》的
第二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虑及于2005 年9 月9 日在渥太华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和加拿大政府航空运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以及于2012 年
11 月13 日在珠海签订的《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航空运输协定〉的议定书》,
愿进一步深化双边航空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删除协定第九条(机场及航空设施的使用),并替换为以下内容:
“第 九 条
机场及航空设施的使用
一、缔约一方领土内的机场、航路、空中交通管制和航行服务、航空保安以及其他有关设施和服务,应可供缔约另一方空运企业使用,其使用条件不低于在做出使用安排时从事类似国际航空运输的任何其他空运企业所享有的最优惠条件。
二、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空运企业在其领土内使用其机场、航路、空中交通管制和航行服务、航空保安以及其他有关设施和服务所规定和收取的费用应公正、合理。缔约一方在收取此类费用时,应给予缔约另一方空运企业不低于其当时给予从事类似国
际航空运输的任何其他空运企业的最优惠条件。
三、缔约双方应鼓励其收费当局与使用服务和设施的空运企业进行协商,或者在可行的情况下,通过空运企业代表机构进行协商。任何关于使用费用变动的建议,应给予使用者合理的通知,以使其能在变动之前发表意见。”
第 二 条
删除协定附件一,并替换为以下内容: “附件一
一、航线表第一节
加拿大境内点 | 中间点 | 中国境内点 | 以远点 |
任何一个或多个地点 | 任何一个或多个地点 | 加拿大确定的 12 个地点 | 任何一个或多个地点 |
加拿大政府指定空运企业经营的客运、客货混合和/ 或全货运航班的单向或者往返航线如下:
注:
(一)中国境内地点的确定或者更改应提前60 天,或者经中国航空当局许可的更短期限通知中国航空当局。除北京、上海和广州相互之间不得以自有航空器进行组合飞行外,中国境内其他地点可以单独或者组合飞行。
(二)可使用自有航空器经营任何中间点和以远点,并可与中方空运企业在任何中间点和以远点进行代码共享。在飞行任何或者全部航班时,可省略任何中间点和/ 或以远点,但这些航班应在加拿大始发和/ 或终止。
(三)可选择5 个中间点和5 个以远点用于与第三国空运企业
进行代码共享。上述中间点和以远点的确定或者更改应提前60 天,或者经中国航空当局许可的更短期限通知中国航空当局。上述中间点可用作以远点,上述以远点也可用作中间点。
(四)在中间点和中国境内地点应享有过境权和中途分xx。但在中国境内地点之间不享有中途分xx。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经营的客运、客货混合和/
或全货运航班的单向或者往返航线如下:
中国境内点 | 中间点 | 加拿大境内点 | 以远点 |
任何一个或多个地点 | 任何一个或多个地点 | 中国确定的 12 个地点 | 任何一个或多个地点 |
注:
(一)加拿大境内地点的确定或者更改应提前60 天,或者经加拿大航空当局许可的更短期限通知加拿大航空当局。加拿大境内地点可以单独或者组合飞行。
(二)可使用自有航空器经营任何中间点和以远点,并可与加方空运企业在任何中间点和以远点进行代码共享。在飞行任何或者全部航班时,可省略任何中间点和/ 或以远点,但这些航班应在中国始发和/ 或终止。
(三)可选择5 个中间点和5 个以远点用于与第三国空运企业
进行代码共享。上述中间点和以远点的确定或者更改应提前60 天,或者经加拿大航空当局许可的更短期限通知加拿大航空当局。上述中间点可用作以远点,上述以远点也可用作中间点。
(四)在中间点和加拿大境内地点应享有过境权和中途分xx,但在加拿大境内地点之间不享有中途分xx。
(五)1.在下款运力额度的运力限制内,可在加拿大境内点和在美利坚合众国的5 个中间点和/ 或以远点之间享有客运/ 客货混合航班的第五业务权。上述5 个点中的一点或多点可用于全货运航班行使第五业务权。中国有权在其指定空运企业中分配加拿大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以自有航空器行使的单向共计每周7 班的全货运班次。
2.可在加拿大境内地点与加勒比、墨西哥、南美或者中美地区的一个以远点之间以自有航空器行使客运/ 客货混合或者全货运
航班的第五业务权。中国有权在其指定空运企业中分配加拿大境内地点与该以远点之间单向共计每周7 班的班次。
3.中方对第五业务权地点的确定和更改,应提前90 天通知加拿大航空当局。
二、运力额度
根据第十条(运力),缔约一方有权在其指定空运企业中分配以自有航空器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单向协议航班,共计每周76 班。可使用任何机型。
三、代码共享安排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包括至以远点在内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时,有权达成以代码共享为目的的合作安排,即在以下企业的航班上以本企业代码销售航空运输:
1.中方的一家或多家空运企业;
2.加方的一家或多家空运企业;和/ 或
3.第三国的一家或多家空运企业。
(二)当指定空运企业作为市场承运人执行代码共享航班时,该空运企业的总运力不计入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一方的运力额度。
(三)代码共享安排须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批准。批准旨在确保:1.该航班是代码共享运营;2.相关空运企业拥有适当的航线权和业务权;3.空运企业为经营的航班提供充足的责任险; 4.空运企业应告知客户每段航线将由哪个空运企业实际运营,以及乘客或货主与哪个空运企业具有契约关系。
(四)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可销售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12 个目的地点之间的协议航班,但上述航班仅限于缔约另一方指定或授权的空运企业经营的航班。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目的地点之间的上述航班应为国际航程的一部分。本段不应视为授予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两点间从事以取酬或租赁为目的运输旅客、货物包括邮件的权利。
四、湿租航空器
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时,在不违反缔约任何一方航空当局通常适用于此类经营的规章要求的情况下,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有权使用自任何公司或者航空承运人,包括第三国航空承运人租赁的航空器和机组。在此种经营情况下,只有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方可行使所有的航权。
五、航班号
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时,任何指定空运企业可在协议航班的国内段和国际段上使用多个航班号。”
第 三 条
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相互书面通知已完成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本议定书自后一份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议定书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英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拿大政府代 表 代 表
xxx xxx·法xx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