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名:外交部地下室販賣部場址招租案案號:MOFA10701RB
營業契約書
案名:外交部地下室販賣部場址招租案案號:MOFA10701RB
出租機關:外交部承租人:
出租機關:外交部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承租甲方指定場址,經雙方協議契約條款如下:一、 營業場地及租金:
(一)甲方提供營業場地及現有固定設備,乙方得視營業需求使用,或裝設自有設備(如安裝過程會破壞建築物本體,需經甲方同意)。
(二)乙方應於簽約後 1 個月內繳納場地年租金新台幣 元,另每年須繳納房屋稅及土地稅,繳納金額視該年實際發生金額而定。
二、 營業地點:外交部辦公大樓地下室販賣部。三、 可販售項目:
(一) 食品飲料類:冷熱食品(不可使用明火)、包裝食品(麵包、鮮奶、餅乾、罐頭、泡麵、乾貨等)、瓶罐裝飲料等,並需經衛生機關檢驗合格且具有營利登記證。果汁、鮮奶、包裝飲用水、礦泉水等飲品類需有水質檢驗合格證明;需冷藏之奶類食品必須置於攝氏七度以下冷藏設備內。
(二) 各式日用品、清潔用品及家居用品。
(三) 甲方基於行政需求委託代辦之相關事項,乙方應配合辦理。
(四) 乙方販售之商品需經甲方核准,且須製作「販賣物品清單」供甲方參考,調漲物價及增加販售物品項目時,亦須徵求甲方同意。
(販賣物品清單包含:產品名稱、售價,以及供應廠商之名稱、電話、地址)
四、 營業時間:不得短於外交部員工上班日時間(8:30~17:30)。
五、 衛生安全:乙方販售之物品,除依政府規定保證品質符合標準外,若有違規或發生中毒等情形,乙方須負一切醫療賠償及相關法律責任。
六、 乙方義務:
(一) 乙方販售之商品,售價不得高於一般市價,甲方有權監督並調整之。
(二) 乙方應接受甲方相關人員監督。
(三) 乙方投標時提出之「營業企劃書」為契約之一部份,應確實遵守。
(四) 乙方應遵守甲方之「販賣部清潔暨管理要點」(如附件一)。
(五) 乙方應妥善使用甲方販賣部內所提供之設備(設備清單如附件 二),如使用後造成損毀,需負維修或照價賠償之責;甲方對於任何由前揭設備故障造成之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六) 乙方於契約期間內不得轉包,且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對外營業。
(七) 乙方承租場地僅得用於販售商品,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場地用作他途。
(八) 乙方舉辦任何商品促銷活動,需經甲方同意。
(九) 乙方不得以本部名義對外從事宣傳活動。
七、 乙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種類,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
(一) 雇主意外責任險(倘派駐勞工者,應辦理投保)
1.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 300 萬 元以上。
2.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 1,200 萬 元以上。
3. 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 3,000 萬 元以上。
4. 廠商自負額上限: 2,500 元。
(二) 公共意外責任險(含食物中毒)。
1.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 600 萬 元以上。
2.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 3,000 萬 元以上。
3. 每一意外事故財損: 300 萬 元以上。
4. 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 6,600 萬 元以上。
5. 廠商自負額上限: 2,500 元。八、 違約金:
乙方若有違約情形,經甲方書面糾舉 2 次不改善,則罰新台幣 1,000
元整;第 3 次不改善,罰新台幣 2,000 元;第 4 次糾舉不改善且經協
調無效,甲方得終止契約,撤銷經營權,乙方需於 5 日內撤離其所屬物品,否則任由甲方處置,且甲方不退任何款項,乙方須無條件接受,不得異議。
九、 乙方若有需要甲方配合之處,可向甲方提出協商。
十、 乙方如有裝修賣場之事實,契約到期後,如無法繼續取得契約,須負復原之責任。
十一、履約保證金:
按年租金換算為月租金之 2 倍計收,乙方須於決標翌日 15 日曆天內繳清,並於契約終止日起檢據申請無息退還。甲方得就乙方欠繳款項、應賠償款項、罰款等,逕行於履約保證金扣抵,乙方不得異議。
十二、本契約有效期限自民國 108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契約期滿後,倘廠商與機關配合良好,經雙方合意,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 1 次,續租期 2 年。總租期滿 3 年時,租賃關係即行消滅,出租機關不另通知。另租賃期間之租金將依據當年度土地公 告地價及房屋公告現值調整。
十三、對於契約如有疑義,其解釋權歸屬甲方,乙方不得有異議。
十四、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訂定協議或附則後生效。
十五、乙方於契約期間應嚴守本契約所定各條及附則規定,否則自願賠償
甲方損失並放棄先訴抗辯權,若有訴訟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十六、本契約正本 2 份,副本 2 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 1 份,餘由甲方執用。
立契約書人 甲方:外交部
立約代表人:秘書處處長xxx 地 址:台北市凱達xx大道 2 號
乙 方: 負責人: 地 址: 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月 日
附件一
外交部地下室販賣部清潔暨管理要點
一、 廠商於營運中負責賣場內之清潔,本部監督人員可隨時督導改進。二、 廠商辦理資源回收,並送至本部指定存放地點。
三、 廠商於運貨、補貨之運送過程中如造成環境不潔,須負清潔之責。四、 廠商需善盡節約水電等能源之責。
五、 廠商之工作人員於本部辦公大樓內不得吸煙、吃檳榔、喝酒、打牌或有其他不雅之言行。
六、 廠商如有上述違規事實,屢勸不聽,本部可要求更換工作人員或依營業契約書
中第七點辦理。
附件二
販賣部現有設備清單
品項 | 數量 | 備註 |
收銀櫃檯 | 1 | |
木作收納櫃 | 1 大 1 小 | |
冷凍櫃 | 1 | |
冷藏櫃 | 2 | |
飲料加熱機 | 1 | |
食品加溫機 | 1 | |
單面層架(低) | 10 | |
單面層架(高) | 8 | |
雙面層架 | 10 | |
層板(鐵) | 155 | |
層板(玻璃)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