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sa 卡/聯營卡之信用卡會員合約(私人卡)
大華銀行有限公司
Visa 卡/聯營卡之信用卡會員合約(私人卡)
注意:閣下在接納或使用任何由大華銀行有限公司簽發之信用卡前,請細閱及完全明白本信用卡會員合約之內容。如閣下對本合約內有關之責任及義務有疑問,則應尋求法律意見。若閣下不接納本協議中任何一項條款及條件,請立刻將信用卡剪成兩截,並退回大華銀行有限公司。閣下使用此信用卡即表示閣下接納本合約之條款及條件,並受其不時由本銀行釐定之條款及條件所約束。
1. 定義
於本合約內,除非內容特別要求,否則以下之詞句作下列之解釋:-
1.1 「本銀行」指大華銀行有限公司(新加坡註冊),其繼承者及受讓人;
1.2 「信用卡會員」指大華銀行發出之信用卡予信用卡會員名義之人士;
1.3 「信用卡」指由大華銀行根據本合約發出之 Visa 信用卡、附屬卡及聯營卡;
1.4 「信用卡帳戶」指大華銀行發給或開設予信用卡會員及其附屬卡會員之信用卡戶口,並包括大華銀行發出之聯營卡戶口,而大華銀行可於該等信用卡戶口內扣除與該信用卡交易有關之利息、費用、收費、成本及其他開支;
1.5 「信用卡交易」指使用信用卡進行之任何購物及或消費或任何現金透支或貸款,以及根據提供之服務而進行之任何交易,不論該等交易已獲該信用卡會員授權與否;
1.6 「信用卡月結單」指大華銀行根據本合約第 8 項條文每月為信用卡會員提供之月結單;
1.7 「未償還之結欠」指信用卡會員於使用該等信用卡而所欠未償還之款額並詳列於大華銀行發出之信用卡月結單內;
1.8 「最低付款額」指大華銀行不時規定並通知信用卡會員有關未償還之結欠之最低付款額,而信用卡會員須於每一到期付款日或之前將該筆款項清還予大華銀行;
1.9 「到期付款日」指信用卡會員應償還欠款予大華銀行之日期;
1.10 「收費」指根據本合約內第七項條款由大華銀行從信用卡戶口內扣除之款項;
1.11 「現金透支」指信用卡會員使用其信用卡支取之現金款額;
1.12 「私人密碼」指由大華銀行為信用卡會員提供之身份證明密碼,以資識別有關信用卡會員之身份;
1.13 「附屬卡會員」指大華銀行根據信用卡會員要求發出信用卡予附屬卡會員名義之人士;
1.14 「附屬卡」指由大華銀行根據本合約發給附屬卡會員之 Visa 信用卡及聯營卡;
1.15 「自動櫃員機」指附有 Visa 標記之自動櫃員機及自動現金提款機。
2. 本合約之適用性
2.1 本合約適用於本銀行不時向其任何信用卡會員所發出之 Visa 卡/聯營信用卡,以及由信用卡會員提名並獲本銀行批核及發出附屬卡之任何人士。
2.2 本銀行可酌情向信用卡會員提名之任何人士發出附屬卡,而本合約亦將適用於附屬卡及附屬卡會員。如適用時,合約內提及信用卡及信用卡會員內容,亦同時指附屬卡及附屬卡會員。
3. 信用卡
3.1 信用卡屬本銀行之財物,如本銀行提出要求時,信用卡會員必須立即將其信用卡交還予本銀行。
3.2 向信用卡會員發出信用卡,乃供信用卡會員根據本合約使用本銀行不時提供及安排之服務及設施,此包括
(i) 購買貨物或服務、(ii) 信用卡會員在本銀行開立之一個或多個帳戶作有關之交易,或 (iii) 現金透支或本銀行不時為信用卡會員提供之其他信貸服務。
3.3 信用卡會員必須經常將其信用卡安全地保管。
4. 信用卡之使用
4.1 信用卡會員須根據本銀行之規定使用或維持其信用卡。
4.2 信用卡會員同意及承諾下列各項條款:-
(i) 於接獲新信用卡或補領之信用卡或期滿續發之信用卡時,信用卡會員須根據本銀行所發出之指示在該信用卡上簽署;
(ii) 若信用卡會員不同意本合約內所載之任何條款及條件或不時由本銀行傳達給信用卡會員之條款及條件,請立即將信用卡剪成兩截,並將信用卡交還本銀行;
(iii) 請小心保管信用卡,如信用卡被竊、遺失或遇有可疑之情況,應立即通知本銀行;
(iv) 若該信用卡遭盜竊或遺失或遇有可疑情況,於可行情形下盡快報警處理;
(v) 向本銀行提供一切有關向警方提供之口供紀錄及報告及所有關於有關遺失或被盜竊或未獲授權交易
指示之重要資料;
(vi) 於合理情況下協助警方及本銀行進行調查或尋回已遺失或被盜竊之信用卡及盡量使本銀行因閣下遺失或被盜竊信用卡或因未獲授交易指示所可能引致之損失減至最低;
(vii) 不會超逾本銀行不時給予其信用卡之信貸限額或現金透支限額;
(viii) 信用卡會員承擔所有因使用本銀行發出之信用卡而產生之任何交易責任,不論該等交易是否經由信用卡會員正式授權。即使該信用卡會員並無簽署任何簽購單據及/或該等帳項已超逾其信貸限額及/或現金透支限額,而該等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在自動櫃員機使用該等信用卡,或通過電話、電報、xx、郵遞或通過電子途徑包括互聯網、直接付款安排或本銀行可不時安排或提供之任何其他設施或安排訂購貨物或服務,根據本合約的其他規定除外;
(ix) 不會將信用卡轉讓予任何人士或不容許任何其他人士使用其信用卡及不會因任何理由將其信用卡作為抵押品抵押予任何人士或機構。於任何情況下,該信用卡只供其本人使用。
(x) 本銀行可全權於有需要情況下,要求信用卡會員向本銀行提供最新之資料;
(xi) 於任何時候均須誠實地處理與信用卡及本銀行有關之交易。
4.3 信用卡會員可在本銀行任何分行或辦事處,或其他接受信用卡之銀行、財務機構及商號行使其信用卡,以購買貨物及服務、提取現金或使用本銀行及前述之銀行、財務機構及商號不時提供或安排之任何其他信用卡服務或設施。惟不論於任何情況下,本銀行均不會就前述之任何銀行、財務機構及商號拒絕接納其使用信用卡,或就所購買之商品,或已提供或將提供之服務之可銷售性及或素質承擔或負上任何責任。
5. 私人密碼
5.1 本銀行會向信用卡會員發出私人密碼,以資識別及供其按照有關各項服務及設施之條款及條件使用該等服務及設施。
5.2 信用卡會員必須將私人密碼保密,並必須就任何因洩露該私人密碼(包括意外或未經授權之洩露)而引致之損失及損害單獨承擔全部責任。於發覺或懷疑其私人密碼被洩露予任何人士,或其信用卡在未經授權之情況下被使用時,該信用卡會員必須立即通知本銀行,並必須盡快報警及更改私人密碼。
5.3 信用卡會員於收到本銀行發出之信用卡後,應立即銷毀所收取之私人密碼原有文本,並將私人密碼和信用卡分別收藏。
5.4 於任何情況下,信用卡會員不得將私人密碼寫在其信用卡上或任何通常與信用卡一起存放或存放於信用卡附近之物品上。
6. 銀行交易
6.1 信用卡會員須對所有信用卡交易負責,並須向本銀行承擔一切有關因執行本合約及或追討信用卡會員欠下本銀行之任何款項而產生之所有費用及支出(包括但不限於以充份保賠基礎計算之法律費用及因聘請收數公司追收欠款所產生之費用)。
6.2 使用信用卡進行任何銀行交易時,必須遵守本銀行不時發出有關該等信用卡之現行條款及條件。此外,信用卡會員同意與任何銀行或本銀行有關涉及行使信用卡之任何銀行交易之紀錄,均全屬確定無誤,並對信用卡會員具約束力,除非該信用卡會員根據本合約條款第 8.4 條之規定作出反對。
7. 現金透支及信用卡交易
7.1 信用卡會員可在本銀行所有分行或本銀行任何附有 Visa 標記之自動櫃員機,或提供此等服務之任何 Visa 卡及其成員網絡,或本銀行不時指定之任何其他機構或自動櫃員機取得現金透支,金額可由本銀行全權決定,惟必須遵守任何適用之條款及條件。如經自動櫃員機提取現金透支,亦須視乎該自動櫃員機內之現金數目及其每日之最高提款限額。
7.2 信用卡會員提取之任何現金透支將計入信用卡帳戶內,並必須於本銀行提出要求後償還及繳付利息,利息由取得該現金透支之日期起按照本銀行不時酌情訂定之利息計算,直至信用卡會員將貸款連同應付利息全數清償為止。該等利息將於每月期末計入信用卡帳戶內。由第三者及/或本銀行收取之任何現金透支手續費將全數由信用卡會員承擔。
7.3 除根據本合約條款第 9 條之規定外,任何信用卡交易之款額將全數計入信用卡帳戶內。
8. 信用卡帳戶及信用卡月結單
8.1 本銀行將以信用卡會員之名義開立一個信用卡帳戶,並會將因使用該信用卡而產生之一切交易之總額及任何收費、利息、費用及根據本合約應付之任何款項計入該帳戶內。
8.2 信用卡帳戶必須受本銀行不時決定之信貸限額或現金透支限額所約束。信用卡會員不可使用超逾或引致超逾該信貸限額或現金透支限額;若信用卡會員之帳xx逾信貸限額及現金透支限額時,不論本銀行有否提出要求,該信用卡會員必須將超逾限額之部份清還予本銀行。
8.3 本銀行將發出月結單,載列本銀行認為與該月結單涵蓋之任何期間有關之一切收費及其他細節。該信用卡月結單亦會列出閣下所須繳付之最低付款額及付款日期。若閣下於有關之月結單期間並無任何進支或本銀行因任何原因而取消或終止閣下於本銀行之信用卡,則本銀行有絕對酌情權可不向信用卡會員發出信用卡月結 單。
8.4 信用卡會員同意覆核信用卡月結單,並於信用卡月結單發出日期起計之 60 天內,以書面方式通知本銀行任
何錯誤或遺漏,而除非本銀行在前述期限內接獲有關信用卡月結單出現錯漏之通知,否則該信用卡月結單將被視作對信用卡會員具約束力,以及在各方面均屬確實無誤。
9. 付款及收費
9.1 信用卡會員必須於信用卡月結單上指定之繳款到期日或之前向本銀行繳付未償還之結欠,而在此情況下, 除非根據本合約條款第 9.2 條之規定,選擇繳付部分未償還之結欠,否則信用卡會員除須根據本合約條款 第 7.2 條計算之現金透支應付利息外,無須繳付任何逾期費用及利息。本銀行保留權利可不時向信用卡會員要求償付所有結欠予本銀行。
9.2 若本銀行於到期付款日或之前,收到相等於或超過最低付款額惟低於未償還結欠之款項,本銀行將就每日尚未清繳之結欠,按本銀行不時全權釐定之利率,於有關信用卡之每個交易日期起計算利息並計入信用卡會員之帳戶內,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會員於有關信用卡月結單日期之前或之後進行之所有交易(並可追溯至有關之寄賬日期),直至本銀行接獲全數還款及按照本合約條款第 7.2 條計算之利息為止。
9.3 若本銀行在到期付款日或之前並未收到全數之最低付款額,信用卡會員必須繳付本銀行不時全權釐定之逾期付款收費。
9.4 信用卡會員可以以支票、現金及自動轉帳方式付款,或透過電話、電子轉帳或其他方法,或以本銀行接納之其他形式向本銀行支付所欠負之款項,惟接納與否必須受本銀行之正常業務慣例及程序所規限。一切款項必須以港元支付。若信用卡交易或現金透支乃以港元以外之其他外幣進行,在計入信用卡帳戶前將先兌換為港元,而兌換率將不時由本銀行全權決定並根據當時適用之 Visa 卡營運政策釐定,該等交易或透支及隨後之兌換將對信用卡會員具約束力及確實無誤。用以支付信用卡帳項而存入之支票或其他票據,須待本銀行確實收到有關款項時才視作已付妥。
9.5 本銀行於收到信用卡帳戶之付款後,將按下列次序支付所收款項:(i)法律費用及/或追討欠款之費用; (ii)利息、費用、收費、成本及現金透支之費用;(iii)有關信用卡交易、此等信用卡及因其行使而引起之尚未償還費用、收費、成本及開支;(iv)尚未清繳之現金透支本金額;(v)信用卡月結單內註明尚未清繳之結欠;(vi)上文第 9.5(v)條條款所述之月結單之日期或之後進行之現金透支之本金額;(vii)上文
第 9.5(iv)條條款所述之月結單之日期或之後進行之新信用卡交易所產生之尚未清繳結欠。在不影響上述各項之情況下,本銀行保留權利在毋須預先知會信用卡會員或取得其同意下,而按本銀行視為適當之其他次序動用有關付款。
9.6 信用卡會員必須按本銀行不時全權釐定之金額,支付有關 (i)每張信用卡之年費;(ii)按特別要求提供簽購單據、現金償付單據或信用卡月結單副本之手續費;(iii)用以付款予本銀行之支票未能兌現之手續費; (iv)要求經指定銀行戶口直接付款予本銀行惟遭有關銀行或本銀行拒絕所收之手續費;(v)補發信用卡之手續費;(vi)現金透支費用;(vii)逾期付款所徵收之手續費用;(viii)任何超逾信用卡限額之使用或現金透支(收費以每次使用時計算)費用;(ix)以本銀行不時釐定之其他費用、收費及開支。此等費用、收費已 詳列於隨附本合約之收費表中。如有需要,信用卡會員可要求索取此收費表之副本。
10. 信用卡遺失或被盜竊或信用卡未獲授權而遭使用或私人密碼遭洩露
10.1 信用卡會員若遺失其信用卡或其信用卡被盜竊,或其私人密碼遭洩露予未獲授權之人士,或於任何懷疑或有理由懷疑有犯罪或訛騙之情況下,信用卡會員必須於發現上述情況時立即透過電話通知本銀行(電話號碼為 0000 0000 或不時以本銀行指定之電話號碼報失)及後補書面確認,隨後並必須報警。於通知本銀行及報警後,對於本銀行確實接獲有關通知後所發現已進行之交易,信用卡會員不需承擔任何責任,若信用卡會員能確切證明已誠實及合理審慎地保管其信用卡與私人密碼,且並無嚴重疏忽,信用卡會員就銀行接獲有關通知之前已引致之損失(不包括已經使用私人密碼所作的交易),其需承擔的最高責任限額為 HK$500 元(以釋疑起見,該 HK$500 元之限額並不包括現金透支款項)。
10.2 本銀行有權酌情決定是否接受信用卡會員之口頭報失。如經接受,本銀行xx就其所採取之行動對該信用卡會員負任何責任,而且並不會因接納該信用卡會員之口頭報失而解除該會員之任何責任。
11. 違約及終止此信用卡合約
11.1 不論本合約之條文為何,本銀行可於沒有預先通知信用卡會員情況下全權決定暫時註銷、終止、取消或撤銷其信用卡,本銀行將不會承擔因採取此等行動而直接或間接對信用卡會員引致之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11.2 信用卡會員可隨時向本銀行發出書面通知以終止使用其信用卡或附屬卡,惟必須同時將其信用卡及任何附屬卡交還本銀行。附屬卡會員亦可隨時以書面通知本銀行及寄回其信用卡予本銀行以終止使用其有關之附屬 卡。所有交還之信用卡及/或附屬卡必須剪成兩截。若信用卡會員未將其信用卡及/或附屬卡予以交還本銀 行,則信用卡會員及附屬卡會員將仍須承擔一切因該等信用卡所進行之交易,直至有關信用卡及/或附屬卡已交還本銀行為止。
11.3 儘管信用卡被暫時註銷、撤銷或終止,信用卡會員或附屬卡會員仍須繼續受制於本合約中有關該等信用卡會員或附屬卡會員仍須承擔或履行之義務或責任之規定。為釋疑起見,特此聲明信用卡會員將立即停止所有任何有關信用卡帳戶之權益與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使用任何優惠積分、分期付款計劃或任何其他設施與權益。
11.4 若信用卡會員移居香港以外之國家,及/或其主要受聘地點為香港以外之地區,則該信用卡會員必須將信用卡剪成兩截,並把它交還本銀行。
11.5 若信用卡會員之受僱資料或地址或電話號碼有任何更改,須盡快以書面通知本銀行。如該信用卡會員未能及
時向本銀行更新有關資料,可能會導致本銀行暫時註銷、取消或撤銷其信用卡或信用卡帳戶。
11.6 若任何一方終止本合約,將不會影響任何一方在此合約終止前經已存在或已造成之應有權利或責任。
11.7 信用卡會員必須於信用卡帳戶取消之日期起 1 個月內取回該帳戶內之結餘款項,惟本銀行有權收取有關因退回該等結餘款項而發出支票或以其他形式付款之手續費用。
11.8 於信用卡被終止使用後,信用卡會員必須立即安排取消該信用卡帳戶之任何直接付款之授權及/或按時付款之指示。若其未有作出該等安排,則即使本合約已終止,該信用卡會員仍須承擔該等交易之責任。
12. 立即付款之事項
所有未償還結欠之全數及應計之所有利息,包括現金透支利息與逾期費用及一切已進行惟仍未列於信用卡月結單之交易,於下列情況下須即時付還及繳付:(i)信用卡會員或本銀行因任何理由(不論是否於本合約之規定內)終止信用卡或信用卡帳戶;(ii)信用卡會員破產或身故;(iii)信用卡會員未能按本銀行要求支付任何逾期之最低付款額或超逾限額款項;(iv)信用卡會員欺詐或不適當使用信用卡;及 (v)信用卡 會員違反本合約任何條款。
13. 抵銷及抵押權
13.1 本銀行有權隨時在毋須給予通知之情況下,動用信用卡會員或附屬卡會員於本銀行開立之任何信用卡戶口及或任何戶口,包括任何貨幣之戶口(不論為個人戶口或聯名戶口)中之任何結餘,清償該信用卡會員因本合約欠負本銀行之債項(該等債項包括但並不限於該信用卡會員於本銀行開設之各類戶口之結欠)。
13.2 本銀行有權抵押所有由本銀行保管或控制之信用卡會員財產,並有權出售此等財產,用以清償該信用卡會員所欠負本銀行之債項。若出售有關財產後仍有欠負,則有關欠餘須由該信用卡會員承擔。
14. 銀行代理人
14.1 信用卡會員同意本銀行可委任任何其他人士或機構作為其提名人或代理人,代其執行本合約所訂明之責任,亦可向該等人士或機構授予或轉讓其於本合約內之權力或採取其他行動用以維持該信用卡帳戶之運作,不論該被授權人之營業地址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之地區(包括但不限於新加坡),或因該等授權而須將任何資料披露予該授權人士,該被授權人士可收集、保留、處理或使用該等資料之全部或部份。
14.2 本銀行亦可聘請任何律師或大律師或任何收數公司,根據本合約追討信用卡會員欠負之任何或所有款項。信用卡會員必須按本銀行之要求賠償本銀行一切因執行上述行動之合理費用及開支,包括全數賠償上述引起之法律費用。
15. 有關費用及開支
15.1 信用卡會員必須承擔本銀行因執行本合約或其他有關本合約之事宜而引起或需付之一切合理費用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全部法律費用及收數公司之費用)。收數公司所收取之費用一般約為收回款項之三成。
15.2 在不妨礙本合約任何規定之情況下,本銀行將有權規定根據或有關本合約之任何費用及收費。除信用卡年費之外,其他已支付之所有費用均不予以退還。為釋疑起見,若信用卡會員於其信用卡之每年到期日 前取消信用卡,則本銀行有絕對權力決定按比例退還部份年費予該信用卡會員。
15.3 本銀行可全權釐定及向信用卡會員收取因本銀行執行信用卡帳戶所產生之合理費用及開支。
15.4 信用卡會員確認並同意本銀行可根據其與任何商戶所訂定之合約,收取有關商戶關於任何信用卡交易之任何佣金或回扣或部分交易款額。
16. 修訂
16.1 本銀行可全權決定修定本合約之任何條文,惟必須先給予信用卡會員不少於 30 天之書面通知。該等修訂包括但不限於更改收費、費用或信用卡會員所須付之支出或增加信用卡會員於本合約內之責任或承擔。此等修訂將由本銀行不時指定之日期起生效。信用卡會員於生效日期後仍保留或使用該信用卡,即視為其已接納有關修訂。
16.2 若信用卡會員接獲本銀行通知有關之修訂而該信用卡會員不同意該等修訂時,他必須將信用卡剪成兩截及立即將信用卡交還本銀行。
16.3 本銀行可在xxxx之情況下增加、修訂、暫停或取消任何有關為信用卡會員提供之銀行服務或信貸。
17. 本銀行責任
17.1 本銀行於任何情況下,均不會負責信用卡會員或任何其他第三者因直接或其他情況,或因本銀行未能履行本合約之任何條文而蒙受與信用卡有關之任何損失或損害。就信用卡會員與商號之任何爭議,信用卡會員確認並同意直接與有關商號自行解決有關爭議,而此等爭議所涉及之金額不得用以抵銷欠負本銀行之債務,信用卡會員亦不能轉向本銀行索償有關該等爭議之金額。
17.2 信用卡會員確認,本銀行及有關商號可全權決定不時扣押、取消或拒絕其信用卡。於此情況下,該信用卡會員不得就因此項扣押、取消或拒絕其信用卡而引致任何人士之損傷或財物損失或擾亂公安或毀壞名譽,而向商號及/或本銀行提出任何索償。
17.3 為釋疑起見,特此聲明信用卡會員確認並同意本銀行於任何情況下,不需向信用卡會員就有關購物或服務是
否妥當地交收而負責。
17.4 於任何情況下,本銀行毋須承擔因有關聯營卡商戶提供給信用卡會員之服務或貨品之質素所造成之任何損失或損害。任何有關聯營卡商戶所提供之服務或貨品質素之投訴均由有關商戶處理及負責。
18. 信用卡會員及附屬卡會員之責任
18.1 信用卡會員及附屬卡會員將須承擔根據本合約欠負本銀行之所有款項,且確保本銀行不會蒙受任何損失,並賠償本銀行因承擔與本合約有關之任何責任、損失、損害、損傷、費用及開支,包括必須全數賠償本銀行就有關本合約而合理引致之法律費用及追數公司之費用。若信用卡會員或附屬卡會員所進行之一項或多項交易因任何理由成為無效或可成為無效,此條文亦同樣適用。
18.2 附屬卡會員將須承擔所有因使用其附屬卡交易之責任。
18.3 信用卡會員須為其本身及其不時向本銀行要求發予之附屬卡承擔所有由該等信用卡產生之交易責任。
19. 通訊
19.1 本銀行因本合約發給信用卡會員之任何通知、月結單、催款通知書或其他通訊,於按照信用卡會員最後通知本銀行之地址寄發後兩個工作天起,將視作已寄達信用卡會員。信用卡會員寄予本銀行之所有通知或其他通訊,將在本銀行確實收妥當日視為已寄達本銀行。
19.2 信用卡會員保證全面賠償本銀行因根據信用卡會員給予之通知或指示而所做之一切行動所引致之追討、要求、行動、法律行動、損毀、費用及開支負責。
20. 不視作放棄權利
x銀行即使用未有或延遲行使本合約內之任何權力、權利或補救措施,並不構成放棄此等權力、權利或補救措施之行為;而本銀行行使單獨一項或部分此等權力、權利或補救措施,亦不代表本銀行不可進一步行使此等或其他權力、權利或補救措施。本合約所規定之權力、權利或補救措施均可累積,且不排除法律或其他法例所賦予之任何權力、權利或補救措施。
21. 獨立性
x合約之每項條文均屬獨立及有別於其他條文。倘根據任何司法權地區之法律,此等條文其中一條或以上在任何方面於任何時間成為非法、無效或無法執行,其他條文之合法性、效力及可執行性將不受任何影響。
22. 轉移、轉讓及分判
x銀行可隨時將其任何權利與義務,轉移、轉讓、授予及分判予任何第三者,而毋須預先通知信用卡會員或取得其同意。
23. 個人資料之使用
23.1 信用卡會員同意,本銀行可向(a)本銀行之任何一間分行、附屬公司、控股公司、聯營公司或聯號公司; (b)任何實際或建議參與或從屬參與本銀行全部或任何一部分資產或業務之人士,或該等資產或業務之受讓人、轉讓人或繼承人;(c)任何一方提供或建議提供保證或第三者擔保,以保證或擔保信用卡會員根據本合約須履行之義務;(d)任何財務機構、記帳卡或信用卡發卡公司、資訊調查機構、追數公司、代理人、服務供應商或承包商或商號;及(e)已與本銀行建立或建議建立業務關係之任何其他人士或實體(包括但並不限於任何聯營卡商戶),披露或索取信用卡會員之任何及全部個人及帳戶資料或紀錄,不論其於何時及自何處取得,而任何此等人士或實體可於其進行任何業務時使用此等資料。
23.2 信用卡會員在此同意,本銀行或第 23.1 條條款所述之任何人士或實體於任何時間及任何來源取得信用卡會員之任何個人及帳戶資料,本銀行及此等人士得以任可其視為適當之方法處理、保存及轉移、披露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信用卡會員並同意發放或披露該等資料,惟進行該等發放或披露資料必須遵照本地之
慣例與法律及任何所在國家之法例與法規(包括任何政府法案與法令)。
23.3 信用卡會員更同意,本銀行及任何向本銀行取得其個人及帳戶資料或紀錄人士,可使用其於任何時間及自任何來源取得之資料及紀錄,作以下(但不限於此)之用途:(a)維持信用卡之運作;(b)維持第 24.1 條條款所訂之服務;(c)推廣及提供信用卡會員供其使用之其他服務(包括但並不限於由聯營卡商戶不時所提供之市場推廣服務);(d)進行信貸審查及追討欠款行動;及(e)本銀行可決定之任何其他用途。
23.4 信用卡會員確認已知悉及接受本銀行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政策指引」內所列明有關本銀行對使用及披露個人資料之現行政策,本銀行亦已提供有關政策指引副本予信用卡會員。
23.5 信用卡會員亦同意本銀行職員與信用卡會員之電話對話進行錄音。
24. 服務及權益
24.1 本銀行可不時向信用卡會員提供或給與使用各種服務、權益、積分回贈計劃、優惠、設施或其他安排,惟須符合本合約及本銀行就個別服務不時決定之條款及條件。若本合約及該等條款及條件有任何抵觸或歧異之 處,則以後者為準。
24.2 本銀行保留權利,在毋須給予事先通知及在不違反上文所規定情況下,有權隨時暫停或終止任何服務。若信用卡會員破壞或未有遵守本合約之任何條件及條款或適用於任何服務之條件及條款,則本銀行將有權終止給
予該信用卡會員任何服務。
25. 其他事項
25.1 本銀行可隨時修改或修訂此合約內之任何條款而毋須預先通知信用卡會員。信用卡會員將不可向本銀行因該等修改或修訂而向本銀行作出任何要求或索償。
25.2 若本合約之中、英文版本出現歧異,則以英文本為準。
25.3 在本合約內,有單數含義之字眼亦涵蓋眾數,而有眾數含義之字眼亦涵蓋單數,一切有性別含義之字眼亦涵蓋任何其他性別。本合約之標題僅作參考用途,並不影響本合約之詮釋及結構。
26. 法律及司法權區
26.1 本合約對繼承人、個人代表及合法代表信用卡會員或附屬卡會員之人士,均具有約束力。
26.2 本合約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之法律管轄及詮釋,並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法院非專有司法管轄。
26.3 本合約內之條款不應免除或限制任何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法律所禁止免除或限制之責任。
WCA/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