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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加强对学校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发明创造成果的推广应用,使科学技术直接为社会服务,促进科技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第三条 科研处负责本校的专利管理工作,并代表上海xx学院统一对外处理有关专利事务。
第四条 各学院(系、所、中心)领导应把专利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科研管理工作体系,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单位专利工作的管理和领导。
第五条 各学院(系、所、中心)的科研秘书负责专利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凡本校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均应按《专利法》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专利管理工作范围包括从组织申请专利起到专利权终止期间的全程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专利权的归属
第八条 本校师生员工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权属上海xx学院。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利用我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其约定处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职务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所作出的或者主要利用本校的物质条件(利用学校的资金、以学校名义获得的政府项目或非政府项目资金、利用学校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学生毕业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十条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专利权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第十一条 我校与外单位协作完成的或接受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协议规定办理,若协议中无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申请单位为专利权人。
第十二条 对职务发明是否要申请专利、专利申请是否撤回,专利权转让和放弃等,发明人可提出建议和理由,经所属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到科研处办理有关手续(凡涉及共有权时,均应由全体共有人在文件上签字和盖章)。
第三章 专利的申报及管理
第十三条 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方可申请专利。
第十四条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须填写《上海xx学院专利项目申请表》,并附上能说明项目“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文献检索结果;发明、实用新型提交技术交底书;外观设计提交图片、照片、样品、模型;由发明人所在的院(系、所、中心)领导审批同意,并签名盖章后,报科研处。
第十五条 对院(系、所、中心)上报的申请资料,科研处就其专利性和实施、推广前景及经济效益提出综合分析意见,对决定申请的项目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具体申请事宜原则上由科研处委托代理机构承办。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由发明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代理。
为确保发明创造者及所有者的权益,专利申请提交前,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贸易、发表论文或公开试用等均必须在办完专利申请手续,并取得专利申请号之后,酌情进行。
第十六条 本校的职务发明创造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由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科研处核准,报学校审批,首先申请中国专利,并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七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专利授权通知书原件、专利证书原件等
文件材料经学校科研处统一登记、备案后移交学校档案馆管理,借阅使用。
第十八条 我校为独立申请人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其申请的前期费用由学校从该相关
课题的研究经费中支付。
第十九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后维持专利权所需支付的费用由学校从该相关课题的研究经费中缴纳。
涉及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有关费用,由发明人支付。第四章 专利的实施与转化
第二十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实施与转化一般应按以下两种主要方式进行:
(一)以技术转让形式开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
(二)专利权作价入股投资企业或股权增资。
第二十一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许可或转让的,应以上海邦德学院名义签订书面专利实施许可或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由校科研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利实施许可或转让合同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以及所在单位,专利实施方或受让方,必须依法认真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科研处依法监督合同的履行。
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费由双方约定或经专业机构评估,但原则上不得低于学校相关投入(包括用于该研究的各类科研经费、场地、设备、人员费用、专利申请费、专利权维持费等)的总额。
转让费数额应经由科研处会同专利发明人及所在学院(系、所、中心)审定。
第二十四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许可或转让的到校合同经费,有关单位和个人
(学校、学院、系、所、中心、专利发明人)根据专利的产生、申报和管理,以及转让和实施中发生的投入和支出情况,按学校有关规定的比例进行公正的分配。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广大师生员工积极参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的实施与转化,或经学校、学院(系、所、中心)、专利发明人同意后,校内人员均可从事专利技术转让或实施许可的推介活动。专利技术转让或实施许可成功的,推介人可获取一定的报酬。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在校师生员工,以实施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方式自主创业,经学校、学院(系、所、中心)、专利发明人同意,自主创业公司可以作为专利实施人以优惠条件与学校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二十七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作价入股投资企业或股权增资的,由专利发明人及所在学院(系、所、中心)和实施单位共同提出申请,科研处审核相关专利权的有效性等情况后,代表学校授权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章 专利成果使用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依法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是职工晋级、评定职称、评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授权后,按《上海xx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十条 本校持有的专利实施后,根据取得的经济效益,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发明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x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二条 x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上海xx职业技术学院
2013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