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目录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7
释义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明确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 全称或释义 | |
发行人/恒泰艾普/公司/ 上市公司 | 指 |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 指 |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
硕晟科技 | 指 | 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银川中能 | 指 | 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恒泰 | 指 | 恒泰艾普(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廊坊新赛浦 | 指 | 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西油联合 | 指 | 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 子公司 |
博达瑞恒 | 指 | 北京博达瑞恒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EPT | 指 | Energy Prospecting Technology USA Inc.,系发行人在美国的 全资子公司 |
RRTL | 指 | Range Resources Trinidad Limited,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研究院 | 指 | 恒泰艾普(北京)能源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 子公司 |
西藏恒泰 | 指 | 西藏恒泰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新锦化机 | 指 | 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
川油设计 | 指 | 四川川油工程技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
云技术 | 指 | 恒泰艾普(北京)云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
金陵能源 | 指 | 成都金陵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系西油联合控股子公司 |
西安恒泰 | 指 | 西安恒泰艾普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子公司 |
瓜州成宇 | 指 | 瓜州县成宇能源有限公司 |
境外重要子公司 | 指 | 报告期内对发行人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有重要影响(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或 2022 年度 1-9 月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占比超过发行人 5%)的境外全资、控股子公司 EPT、 RRTL |
《公司章程》 | 指 | 根据上下文义所需,指当时有效的《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
北京银行北清支行 | 指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清路支行 |
本所 | 指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简称 | 全称或释义 | |
报告期 | 指 | 2019、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1-9 月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 年 12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 年 12 月 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第四次修订;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订,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实施)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 年 8 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 2006 年 1 月 1 日施行;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二次修正;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 2020 年 3 月 1 日施行) |
《管理办法》 | 指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6 月 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年第 5 次委务会 议审议通过,自 2020 年 6 月 12 日施行) |
《实施细则》 | 指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07 年 9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制定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1 年 8 月 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修改,自 2011 年 9 月 1 日实施; 2017 年 2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自 2017 年 2 月 15 日实施;根据 2020 年 2 月 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的决定》修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法律意见书》 | 指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发行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出具 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
简称 | 全称或释义 | |
《律师工作报告》 | 指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发行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出具 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
(一)》 | 指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发行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中国、国家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xxxxxxxxxx 00 xxxxxx 0 xxxx 00-00 x,邮编:100020
00-00/X, Xxxxx Xxxxx xx XX Xxxxxx, 00 Xxx Xx Xxxx Xxxxxx, Xxxxxxxx Xxxxxxxx, Xxxxxxx 000000, P. R. China
电话/Tel:x00 00 0000 0000 传真/Fax:x00 00 0000 0000/183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恒泰艾普”,依上下文而定)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完成的工作情况、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等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已就本次发行向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下发的《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20232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已就所涉法律事项向公司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现因本次发行报告期的调整(报告期调整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本所对发行人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9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报告期内”) 发生或变化的重大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律师已经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下述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查验了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尚在有效期
本次发行已取得发行人于2022年6月2日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与授权,有效期为自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二)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
根据发行人于2022年10月24日公告的《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本次发行的限售期调整为:
若发行对象因认购本次发行的新股,未导致发行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则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发行对象因认购本次发行的新股,导致发行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则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因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若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不涉及其他调整事项。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本次发行限售期的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该等调整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且尚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发行人设立及历次股本变动涉及的政府主管部门批文、《营业执照》、主管部门的证明等相关文件,并对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进行了原件核查。
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规定的发行人应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仍具备《法律意见书》“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所述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以下实质性条件:
(一)股票种类与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面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xxx、xx科技及硕xxx,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和《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三)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1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若发行对象因认购本次发行的新股,未导致发行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则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发行对象因认购本次发行的新股,导致发行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则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因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若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因由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
结束后,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本次发行的股票的锁定期的限定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五)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66,440.09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导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示公平的 关联交易或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9月30日,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xxx、xxx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8.67%,根据硕晟科技与xxx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硕晟科技与xxx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民终7069号《民事判决书》等相关资料,硕晟科技拥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18.64%,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xx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xxx、xxx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18.67%与硕晟科技拥有公司表决权比例18.64%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系:
xx科技、xxx在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增持发行人股票时,于2020年8月5日合计持有发行人股票数超过5%持股比例152股(当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达到5.00002%),发行人于2020年8月7日就前述收购发布《关于股东
增持公司股份达到5%的提示性公告》;xxx在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间增持发行人股票时,于2020年8月18日持有发行人股票数超过10%持股比例179,917股(当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达到10.025%),发行人于2020年8月20日就前述收购发布了《关于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达到5%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根据上述规定,硕晟科技、xxx在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分别达到5.00002%、 10.025%时履行报告和公告程序持有的合计180,069股股份由于增持时未按规定 履行报告和公告程序,对应的股份表决权受到限制,限制期限为相应股票买入后 的三十六个月内。
尽管xx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未超过30%,但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成员全部由xx科技提名并当选,且xx科技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并决定了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故硕晟科技为发行人控股股东。自然人xxxx有公司控股股东硕晟科技51%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13,633,743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712,113,257股的30%。其中,硕晟科技拟认购不超过71,211,248股(含本数),xxx拟认购不超过71,211,248股(含本数),硕晟智能拟认购不超过71,211,247股(含本数)。如全额认购,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xxx、xxx合计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上升为 37.44%。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xxx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的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次发行其他实质性条件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以及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 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 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发行人设立过程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机构、人员、财务和资产均独立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独立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系统, 发行人具备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具有独立性。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1. xxx,持有发行人104,521,48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4.68%;
2. 银川中能,持有发行人57,000,00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8.00%;
3. xxx,持有发行人35,355,137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96%;
4. xxx,持有发行人19,000,00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67%;
5. xx科技,持有发行人9,416,742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32%;
6. xxx,持有发行人8,137,96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14%;
7. xxx,持有发行人5,431,10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0.76%;
8. xxx,持有发行人4,437,50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0.62%;
9. xxx,持有发行人4,184,70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0.59%;
10.xxx,持有发行人3,750,00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0.53%。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仍为硕晟科技,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xxx、xxx通过持股及表决权委托等方式,并因硕晟科技、xxx所持有的公司180,069股股份存在表决权限制,持有公司表决权比例合计为18.64%,尽管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未超过30%,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全部董事均由xx科技提名,xx科技能够控制公司董事会决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仍为xxx,xxxx有硕晟科技51%股权。
(三)发行人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相关公告文件,截至2022年9月30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限制股份数 (股) | 限制股份数占其持股总 数的比例 | 备注 |
1 | xxx | 104,521,480 | 14.68% | 47,732,700 | 45.67% | 质押 |
2 | 银川中能 | 57,000,000 | 8.00% | 57,000,000 | 100% | 冻结 |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公告文件并经查验,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股本变动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2. 发行人拥有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和许可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拥有的相关资质和许可,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上海恒泰拥有的“沪(浦)应急管危经许[2019]203411(Y)”《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有效期而失效,上海恒泰因暂未从事相关业务经营,未办理该许可证的续期。除此之外,发行人子公司廊坊新赛浦新增取得的由工信部发布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如下:
序号 | 产品名称 | 产品型号 | 公告批次 |
1 | 测井车 | LHM5251TCJ | 357 |
2 | 测井车 | LHM5254TCJ | 362 |
(二)发行人境外经营情况
根据美国xx萨斯州达拉斯xx律师楼的xxx律师于 2022 年 11 月 26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EPT 法律意见书”),补充报告期内,EPT 的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Xxxxxxxxxxx, Xxxxx, Xxxxxxx-Xxxxx & Xxxxxx 的Xxxxxxx Xxx Xxxxx 律师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与 EPT 法律意见书合称“境外法律意见书”),补充报告期内,RRTL 的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仍为高端装备制造、工程作业技术服务、油气勘探开发专业软件及服务、油气开采和新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公司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及《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9 月的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收入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 年1-9 月 | 2021 年 | 2020 年 | 2019 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主营业务收 入 | 37,788.50 | 99.42% | 41,545.68 | 98.79% | 65,816.27 | 94.57% | 104,463.15 | 98.16% |
其他业务收 入 | 221.64 | 0.58% | 510.27 | 1.21% | 3,777.50 | 5.43% | 1,954.02 | 1.84% |
营业收入 | 38,010.14 | 100.00% | 42,055.94 | 100.00% | 69,593.77 | 100.00% | 106,417.17 | 100.00% |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未出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发行人开展目前业务的情形。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行人重大关联交易的有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有关关联交易制度。
(一)主要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和曾经的关联方发生如下变化:
1. 发行人控股及参股的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及参股公司之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发行人控股及参股的公司”部分。
2.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部分。
3.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如下:
序 号 | 关联方名称 | 与发行人的关系 |
1 | 河北恒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xxx持股 90%的企业 |
2 | 河北惠尔信新材料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xx担任董事、副总经理的企 业 |
3 | 河北世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xx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
4 | 宁晋县嘉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xx担任董事的企业 |
5 | 河北京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xx担任董事的企业 |
6 | xxx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xx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
7 | 德汇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xx担任董事的企业 |
8 | 大连奇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xx担任董事的企业 |
9 | 东莞市博荣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发行人独立董事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的企业 |
序 号 | 关联方名称 | 与发行人的关系 |
10 | 珠海君泰盈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发行人独立董事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的企业 |
11 | 山东海吉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xx担任董事的企业 |
12 | 蚌埠希磁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xx担任董事的企业 |
13 | 北京为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xx担任董事的企业 |
14 | 苏州润弘安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xx担任董事的企业 |
15 | 中xxx(北京)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xx担任董事的企业 |
16 | 南京海聚助力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xx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
17 | 无锡希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xx担任董事的企业 |
18 | 北京迅鸥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xx担任董事的企业 |
19 | 河北首正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xx持股 70%的企业 |
20 | 邯郸市康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xx持股 60%的企业 |
21 | 石家庄市苏克贸易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xx持股 50%的企业 |
22 | 河北凌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xxxx股 100%的企业 |
23 | 河北通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xxxx股 50%的企业 |
24 | 石家庄图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xxx持股 80%的企业 |
25 | 秦皇岛石药生命科学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xxx担任董事的企业 |
26 | 河北金环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xxx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
27 | 河北凌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xxx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的企业 |
(二)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1)支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
补充报告期内,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 2022 年 7-9 月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36.46 |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方资金拆借
补充报告期内,公司新增的资金拆借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拆借金额 | 性质 | 到期日 |
硕晟科技 | 4,100 | 拆入 | 各笔资金支付之日起 6 个月 |
3.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应收应付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账面余额 |
应收账款 | 阿斯旺(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70.44 |
应收账款 | 北京恒泰洁能科技有限公司 | 8.34 |
应收账款 | 西安恒泰 | 50.00 |
应收账款 | 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 224.00 |
其他应收款 | 枣庄广润光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1,002.96 |
其他应收款 | 阿斯旺(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303.20 |
其他应收款 | 亚洲基什海路油田服务公司 | 4,299.06 |
其他应收款 | 盛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5.64 |
应付账款 | 西安恒泰 | 104.96 |
应付账款 | 阿斯旺(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9.49 |
应付账款 | 南京xx西贸易有限公司 | 320.61 |
其他应付款 | 恒泰艾普(xx)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15.60 |
其他应付款 | 瓜州成宇 | 4,290.00 |
其他应付款 | 西安恒泰 | 1.21 |
其他应付款 | 数岩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 5.34 |
其他应付款 | 北京恒泰洁能科技有限公司 | 2,823.00 |
其他应付款 | xxx | 138.50 |
其他应付款 | 硕晟科技 | 5441.01 |
其他应付款 | 烟台中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25 |
其他应付款 | xxx | 10.14 |
其他应付款 | 张后继 | 91.53 |
其他应付款 | xxx | 59.86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均已按照《上市规则》以及发行人的内部规章制度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决策程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亦发表了独立意见,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上述关联交易根据市场交易规则履行,交易条件不存在对交易之任何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形,也
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或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非关联股东利益的内容。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变化如下:
(一)发行人控股及参股的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查验,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新锦化透平机械(北京)有限公司已注销。除此之外,发行人的其他控股及参股的公司变更情况如下:
1.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研究院法定代表人由“xx”变更为“xxx”;
2.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恒泰艾普集团(河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xxx”变更为“xxx”。
3.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恒泰艾普集团制造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8 日设立并取得了石家庄市栾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境内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查验,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因被告廊坊新赛浦等尚未履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x 01 民初 487 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对原告北京银行北清支行的付款义务,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境内土地使用权新增以下被查封情况:
序 号 | 使用 权人 | 使用权证号 | 地址 | 面积(㎡) | 用途 | 权利受限情况 |
1 | 廊坊新赛 浦 | 冀(2017)廊坊开发区不动产权第 0008832 号 | xxxxxxxx 0 x | 70,283.40 | 工业 | 抵押、查封 |
(三)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境内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查验,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因被告廊坊新赛浦、川油设计等尚未履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x 01 民初 487 号”及“(2020)x 01 民初 488 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对原告北京银行北清支行的付款义务,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境内房屋所有权新增以下被查封情况:
序 号 | 使用 权人 | 使用权证号 | 地址 | 面积(㎡) | 用途 | 权利受限情况 |
1 | 廊坊新赛 浦 | 冀(2017)廊坊开发区不动产权第 0008832 号 | xxxxxxxx 0 x | 22,482.58 | 工业、办公 | 抵押、查封 |
2 | 川油设计 | 成华国用(2014)第 10726 号监证 3402367 | 成华区建设xxxx 00 x 0 x 0 xx 00 x 0 x | 45.32 | 办公 | 抵押、查封 |
3 | 川油设计 | 成华国用(2014)字第 10704 号监证 3402397 | xxxxxxxxx 00 x 0 x 0 xx 00 x 0 x | 39.10 | 办公 | 抵押、查封 |
4 | 川油设计 | 成华国用(2014)字第 10705 号监证 3402396 | 成华区建设xxxx 00 x 1 栋 2 单元 14 楼 2 号 | 40.32 | 办公 | 抵押、查封 |
5 | 川油设计 | 成华国用(2014)字第 10742 号监证 3402121 | xxxxxxxxx 00 x 0 x 0 xx 00 x 00 x | 43.60 | 办公 | 抵押、查封 |
6 | 川油设计 | 成华国用(2014)字第 10759 号监证 3402152 | 成华区建设xxxx 00 x 1 栋 2 单元 17 楼 14 号 | 31.27 | 办公 | 抵押、查封 |
(四)境内无形资产
1.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境内主要专利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信息,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廊坊新赛浦拥有的专利号为“2014206370703”的专利“一种防撞架”因未缴纳年费已失效。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新取得 4 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授权公告日 | 取得 方式 |
1 | 研究院 | 2019113253434 | 一种井控速度场建 模方法 | 发明专利 | 2022.08.23 | 原始 取得 |
2 | 云技术 | 2022301292214 | 油井井口多参数采 集装置 | 外观专利 | 2022.08.23 | 原始 取得 |
3 | 云技术 | 2022301292233 | 油田计量间多参数 采集装置 | 外观专利 | 2022.08.05 | 原始 取得 |
4 | 云技术 | 202230129118X | 油井井口含水率在 线采集装置 | 外观专利 | 2022.07.08 | 原始 取得 |
2.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境内主要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新取得 8 项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权利人 | 名称 | 版本号 | 登记日期 | 登记号 | 取得 方式 |
1 | 金陵能源 | 智能节流孔板嵌入式仿真软件 | V1.0 | 2022..6.24 | 2022SR0845802 | 原始取得 |
2 | 金陵能源 | 智能差压式流量计监控软件 | V1.0 | 2022..6.24 | 2022SR0845801 | 原始取得 |
3 | 金陵能源 | 流量计检定数据管理平台 | V1.0 | 2022..6.22 | 2022SR0814012 | 原始取得 |
4 | 金陵能源 | 阀门密封性自动测试控制系统 | V1.0 | 2022..6.22 | 2022SR0811268 | 原始取得 |
5 | 金陵能源 | 多参数变送器智能控制系统 | V1.0 | 2022..6.22 | 2022SR0811267 | 原始取得 |
6 | 金陵能源 | 标准节流孔板流量-差压曲线数据分析软件 | V1.0 | 2022..6.22 | 2022SR0811266 | 原始取得 |
7 | 金陵能源 | 计量撬冗余分析与控制系统 | V1.0 | 2022..6.22 | 2022SR0814013 | 原始取得 |
8 | 金陵能源 | 一体式阀式孔板流量计数据采集分析系统 | V1.0 | 2022..6.21 | 2022SR0808748 | 原始取得 |
3. 公司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境内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境内备案域名变更情况如下:
序 号 | 域名持有者 | 域名 | 注册日期 | 到期日期 | 备案情况 |
1 | 廊坊新赛浦 | xxxxxx.xxx.xx | 2017.09.18 | 2023.09.18 | 冀 ICP 备 17031494 号 -1 |
2 | 博达瑞恒 | xxx-xxx.xxx | 2008.09.12 | 2024.09.12 | x ICP 备 15017530 号 -1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的上述财产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其财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上述境内财产的所有权没有设定限制,权利行使不受任何其他权利人的权利限制。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变更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融资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还款凭证,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完成偿还以下借款:
序号 | 借款人 | 贷款人 | 借款起始日 | 借款期限 | 金额 |
1 | 金陵能源 |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行 | 2021.08.16 | 12 个月 | 400 万元 |
2 | 金陵能源 |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行 | 2021.09.13 | 12 个月 | 200 万元 |
根据公司提供的借款凭证,补充报告期内,公司新增以下借款:
序号 | 借款人 | 贷款人 | 借款起始日 | 借款期限 | 金额 |
1 | 恒xxx | xx科技 | 2022.07.25 | 6 个月 | 100 万元 |
2 | 恒xxx | xx科技 | 2022.09.09 | 6 个月 | 3,300 万元 |
3 | 恒xxx | xx科技 | 2022.09.09 | 6 个月 | 1,700 万元 |
(二)正在履行的重大业务合同
1. 销售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新增订立且正在履行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序号 | 签署主体 | 客户名称 | 合同金额 (万元) | 销售内容 | 签订年 份 |
1 | 新锦化机 |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2,490.00 | CO2 压缩机 | 2022 年 |
2 | 新锦化机 | 河南晋开集团延化化工有限公 司 | 2,335.00 | 氨合成气压 缩机组 | 2022 年 |
3 | 新锦化机 | 恒力石化(大连)新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 | 1,960.00 | DMC 压缩 机组制造 | 2022 年 |
2. 采购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新增订立且正在履行的、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序 号 | 合同对方 | 签订主体 | 合同类型 | 合同金额 (万元) | 签订时间 |
1 | 上海电气斯必克工程技术有限 公司 | 新锦化机 | 空冷器 | 1,535.00 | 2022 年 |
2 | 上海电气斯必克工程技术有限 公司 | 新锦化机 | 空冷器 | 2,009.00 | 2022 年 |
(三)重大对外担保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2022 年 7 月 28 日,发行人与瓜州成宇的借款行中国
农业发展银行瓜州县支行签署《确认函》,就发行人为瓜州成宇 46,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而签署的《保证合同》的终止事宜达成一致,发行人不再对瓜州成宇 46,000 万元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除上述变化外,补充报告期内,《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已订立且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合同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亦未新增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1. 其他应收款
根据发行人《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约为 4,995.20 万元(未经审计),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为 5.04%。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款项性质 | 2022.09.30 |
押金及保证金 | 4,718.47 |
借款及利息 | 3,474.32 |
备用金 | 337.15 |
代垫款、往来款 | 3,902.07 |
资产处置款 | - |
股权转让款 | 530.00 |
应收转让设备款 | - |
应收股利 | - |
其他 | 403.37 |
其他应收款余额 | 13,365.38 |
减:坏账准备 | 8,370.18 |
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 | 4,995.20 |
2. 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约为 92,045.59 万元(未经审计),占流动负债的比例为 59.39%。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款项性质 | 2022.09.30 |
应付利息 | - |
应付股利 | - |
股权回购款 | 61,331.20 |
借款及利息 | 19,457.44 |
待支付费用 | 107.36 |
代扣代缴款 | 181.09 |
往来款 | 10,515.82 |
押金及保证金 | 31.58 |
其他 | 421.09 |
其他应付款账面价值 | 92,045.59 |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2.补充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3.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形外,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新增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4.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三会”文件、公告文件并经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重大资产收购和出售等情况,亦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具体计划或安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三会”文件、公告文件并经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公司章程未进行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三会”文件、公告文件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并经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三会”文件、公告文件及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填写的调查表,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未发生变更;xxx退出监事会,新增xxx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聘任xxx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并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发行人公告文件及境外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缴纳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1 | 增值税 |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 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 13%、10%、9%、6%、 5% |
2 | 房产税 | 从价计征: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余值 | 1.2% |
从租计征:租金收入 | 12% | ||
3 | 城市维护 建设税 |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 | 7%、5% |
4 | 企业所得 税 |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 25%、15% |
5 | 土地增值 税 | 按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 计缴 |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境外重要子公司 EPT、RRTL 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税(费)种 | 计税依据 | 税(费)率 |
EPT | FederalIncome Tax (联邦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15% |
Provincialtax (省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8% |
公司名称 | 税(费)种 | 计税依据 | 税(费)率 |
Pension Plan(养老金) | Employee's Gross Wage (税前工资) | 5.45% | |
Propertytax(房产税) | Assessment Value of Company's Property (公司房产市场价值) | 2.06% | |
Employment Insurance (失业保险) | Employee's Gross Wage (税前工资) | 1.58% | |
Sales VAT (销售增值税) | 销售收入 | 5% | |
RRTL | Petroleumprofitstax(PPT) 石油利得税 | Profits | 5% |
Unemploymentlevy(UL) 失业税 | Profits | 50% | |
Supplemental Petroleum Tax(SPT) 石油税 | Oilsales | 0%-40% | |
Greenfundlevy 绿色基金税 | Revenue | 3% | |
Pay As You Earn(PAYE) | Salaries | 25%-30% | |
Valueaddedtax 增值税 | Salesandpurchases | 12.5% | |
Withholdingtax 预缴税 | Internationalpayments | 0%-20% |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境外重要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二)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新增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根据 2022 年 3 月 4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
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中
远化工办理 2021 年汇算清缴时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在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1 日期间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新增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公司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于公开信息渠道检索,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能够遵守国家有关税务法律法规,没有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税务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主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于公开信息渠道检索,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八、募集资金的使用
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并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八、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查验的相关文件,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与发行人未来业务发展目标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事项
根据发行人公告文件、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深交所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站、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网站、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公示信息,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董事长、总经理均不存在新增的重大行政处罚。
(二)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根据发行人公告文件、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网站的公示信息,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均不存在新增的尚未了结的、诉讼标的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作为被告的诉讼标的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序 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金额 (万元) | 案件状态 |
1 | 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 | 恒泰艾普、新锦化机 | 股权转让纠纷 | 52,217.20 | 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公司已支付和解协议项下第一笔还款人民币12,000.00万元,第二笔部分还款人民币 10,000.00万元 |
2 | 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 | 恒泰艾普、新锦化机 | 股权转让纠纷 | 2,000 | |
3 | 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清路支行 | 恒泰艾普 | 担保纠纷 | 1,690万欧 元 | 法院已作出判决,处于执行 阶段,执行人已变更为长城资产 |
4 | 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 展服务中心 | 恒泰艾普、北京易丰恒 泰管理咨询 |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转让纠纷 | 3,949 (违约金等 金额需另行 | 法院已作出判决,处于执行阶段 |
序 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金额 (万元) | 案件状态 |
有限责任公 司 | 计算) | ||||
5 | 重庆盛世 | 恒泰艾普 | 基金份额转让纠纷 | 3,572.71 (违约金等金额需另行 计算) | 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确认公司偿还的剩余债务金 额为 1,973.02万元,公司已支付 和解协议项下700万元 |
6 | 深圳市君丰华益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恒泰艾普 | 增资纠纷 | 11,964.31 | 仲裁尚未开庭 |
7 | 北京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发 展有限公司 | 恒泰艾普、西藏恒泰 | 投资纠纷 | 2,652.22 | 法院诉前调解阶段,尚未通知立案、开庭 |
8 | WIE、SPG | 恒泰艾普、香港投资控股、RRTL | 股权转让纠纷 | 142.09万美 元 | 尚在审理中,根据伦敦国际仲裁庭2022年8月12日出具的《同意裁决书》,本案件当前受支持的金额为30.13 万美元 |
9 | 马鞍山凌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恒泰艾普 | 借款合同纠纷 | 1,486.2 (利息等金额需另行计 算) | 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恒泰艾普对一审判决不服,已上诉,二审审理中 |
10 | 中设国际商务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 西油联合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572.60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已于 2022年10月27日作出裁决,由西油联合支付运输费 217.17 万元人民币及36.68 万美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延期支付罚款等 |
11 | Range Resources Drilling Services Limited | RRTL | 服务费纠纷 | 1,080万特 币(约人民币1,139.18 万元)及利 息 | 尚未开庭审理 |
12 |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 分行 | 新赛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00.00 | 尚未开庭审理 |
13 |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恒泰艾普、华东石油、毛萧丽、唐勇成、汤承锋 | 借款合同纠纷 | 899.7 (利息等金额需另行计 算) | 法院已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处于执行阶段,已划扣公司 1,174,751.00元人民币。公司认为埇桥区法院在未处置华东石油抵押物情况下从公司银行账户划扣资金,违反事实和法律规定,于2022年4月12日向埇桥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撤销埇桥区法院上述执 行行为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作为原告的诉讼标的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序 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金额 (万元) | 案件状态 |
1 | 新锦化机 | 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 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807.61 | 已起诉,等待庭审排期 |
2 | 新锦化机 | 中科瑞奥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766.35 | 已开庭,未当庭宣判,等待法院决定是否进行第三方 司法鉴定 |
3 | 新锦化机 | 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 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600 (利息另 计) | 法院已作出判决,处于执行阶段,被告已支付600万元 |
4 | 川油设计 | 昭通市昭阳区中城燃气 有限公司 |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 3,254.40 (利息另 计) | 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尚未支付款项 |
5 | 川油设计 | 镇雄县中城 然气有限公司 |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 2,000.00 (利息另 计) | 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支付560万元 |
6 | 川油设计 | 云南中成输配气有限公 司 |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 1,671.32 (利息另 计) | 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尚未支付款项 |
7 | 西油联合 |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 司、永华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15,667.02 | 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于2022年1月14日提起上诉。西油联合已于2022年 11月18日收到二审应诉通 知书,尚未开庭审理 |
8 | 上海恒泰 | 中波石油天然气尼木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1,250.29 | 尚未开庭,法院已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中波石油天然气尼木有限公司存款 19,912.93元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在境内不存在新增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标的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董事长及总经理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未受到国家行政及行业主管部门的重大处罚。
二十一、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公告文件并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五年没有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现金,不适用《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发行人已分别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二十二、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程序条件和实质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韩公望
经办律师:
赵良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