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號碼 中文姓名 英文姓名 出⽣年⽉⽇ ⾝分證宇號 ⼾籍電話 通訊電話 ⾏動電話 email 學歷 ⼾籍地址 通訊地址 服務機構 公司電話 公司地址 職業 職務 緊急聯絡⼈ 緊急聯絡⼈電話 緊急聯絡⼈與客⼾關係 視訊時間 視訊⼈員 富邦銀⾏帳號 分⾏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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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證件
印鑑及簽名樣式
⾝份證合照
銀⾏⼾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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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證號:憑證序號:憑證起⽇:憑證訖⽇:
國內有價證券交易契約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
委託⼈茲依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之規定,委託⽇盛證券在證券交易所市場內買賣證券,除於實際委託買賣時另⾏通知每次委託買賣證券名稱、數量及委託買賣證券之條件,由⽇盛證券依照規定填寫委託書外,特先簽訂本契約,並願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1. 證券交易所之章程、營業細則、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有關公告事項、修訂章則等,主管機關、集保結算所、券商公會之規約及其他相關法令章則、公告函釋,均為本契約之⼀部分,本契約簽訂後,上開法令章則、公告函釋等,如有修正者亦同。
2. 委託⼈就委託買賣、交割等相關事宜,委由代理⼈為之者,應出具授權書,且其代理權之限制或撤回,除載明於授權書或撤回書並經送達⽇盛證券者外,不得對抗⽇盛證券。
3. ⽇盛證券應依委託⼈或其代理⼈之書信、電報、電話、電⼦式交易型態或當⾯委託,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委託⽅ 式,據實填寫委託書或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依據委託書或委託買賣紀錄所載委託事項及其編號順序執⾏之。電⼦式交易型態係指以語⾳、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線路及其他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之電⼦式委託買賣⽅式。
⽇盛證券基於風險控管、及與委託⼈往來狀況之事由,得限制或拒絕委託⼈之委託(包括但不限於⾃違約結案公告⽇起三個
⽉內僅得賣出了結庫存且須提供⾜額擔保等)。委託⼈並同意如違反契約未逾⼀年再次違反,將依前述規定或⽇盛證券之違約通知辦理。
4. 被授權⼈須先取得委託⼈之授權書,⽅得代辦委託買賣及在業務憑證上簽章。 委託⼈或其代理⼈之委託買賣,因非可歸責於⽇盛證券之事由⽽致⽣錯誤者,⽇盛證券不負其責。
⽇盛證券不得以電腦設定群組⽅式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並應依下列買賣委託⽅式製作委託書及買賣紀錄:
(1) 非電⼦式交易型態
① 當⾯委託由委託⼈或其代理⼈或被授權⼈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應填寫委託書並⾃⾏簽章。
② 委託⼈或其代理⼈或被授權⼈以書信、電報、電話或其他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之⽅式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由⽇盛證券受託買賣⼈員以書⾯或電⼦⽅式填具委託書。採書⾯者應簽章;採電⼦⽅式填具委託書者,如能執⾏受託買賣分層負責暨確認該筆委託歸屬之受託買賣⼈員,得免逐⼀列印委託書。
(2) 電⼦式交易型態
① 委託⼈以電⼦式交易型態委託者,⽇盛證券⽅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
② 委託紀錄應含委託⼈姓名或帳號、委託時間、證券種類、價格(限價或市價)、數量、買賣別、有效期別
(當⽇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受託買賣業務⼈員姓名或代碼、委託⽅式等內容。
③ 委託⼈以網際網路委託者,其委託紀錄之內容,應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電⼦簽章;以語⾳委託者,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發話端號碼之功能,記錄其來電號碼。
⽇盛證券受理非電⼦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且採電⼦⽅式填具委託書,或受理電⼦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受託買賣⼈員簽章。但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列印及簽章:
(1) 使⽤電⼦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製作完成。
(2) 建立完整⽬錄及管理程序。
(3) 專⼈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媒體資料轉換成書⾯格式。
⽇盛證券與採非電⼦式交易型態委託⼈之成交回報⽅式得採電⼦郵件、電話、傳真、簡訊、語⾳或網⾴程式。
除語⾳委託外,⽇盛證券與採⾏電⼦式交易型態之委託⼈間,其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文件之傳輸,應使⽤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 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採電話、傳真、簡訊、語⾳或網⾴程式者。
(2) 符合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式專屬線路下單(DIRECT MARKET ACCESS)作業要點」豁免條件者。
⽇盛證券受理委託⼈委託於當市開市前三⼗分鐘內或收市前⼀段時間內之委託買賣,申報證券交易所後,如有⼤量撤銷或變更申報之情形,證券交易所得通知⽇盛證券於受託買賣時向委託⼈預先收⾜款券或融資⾃備款或融券保證⾦。
5. 委託⼈或其代理⼈得以書⾯通知⽇盛證券撤銷或變更委託事項,但以原委託事項尚未由⽇盛證券執⾏成交且得撤銷或變更之情形者為限。
6. 委託⼈如為法⼈、其他機構或特定⾃然⼈,於其指定漲跌幅範圍之價格區間內,得授權⽇盛證券代為決定價格及下單時間,並依規定保存客⼾授權委託紀錄。
⽇盛證券得接受特約有效期限之委託。⽇盛證券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應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期,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應於網⾴之委託輸入畫⾯顯⽰該有效⽇期。
7. ⽇盛證券對於委託⼈委託買賣證券事宜,應遵守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六條、第九條、第⼗條、第⼗⼀條之規定。
8. 委託⼈除法令章則另有規定者外,應開設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及經⽇盛證券指定之⾦融機構存款帳⼾後,始得委託買賣證券。
委託⼈委託買賣證券,應於託辦時或規定之交付期限前,將交割證券或交割代價存入委託⼈之前項帳⼾。
9. 委託⼈委託買賣證券成交後,應依照⽇盛證券依據有關法令章則所訂定之⼿續費率如數給付⼿續費。
10. ⽇盛證券於受託買賣時,如有違反證券交易所章程或營業細則或公告有關規定者,視為違背本契約,委託⼈應立即書
⾯報告證券交易所查明處理之。
11. 委託⼈不按期履⾏交割代價或交割證券時,即為違約,⽇盛證券應依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申報違約,並代辦交割⼿續,⽇盛證券得以相當成交⾦額之百分之七為上限收取違約⾦。 委託⼈為境外華僑及外國⼈與⼤陸地區投資⼈因遲延交割產⽣之借券、代付款項及其他相關費⽤時,應於完成交割時⼀併返還⽇盛證券。
委託⼈違約時,⽇盛證券得暫緩終⽌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及註銷委託買賣帳⼾,於違約申報後之次⼀營業⽇開始三個營業⽇期間,接受委託⼈將其持有之有價證券撥轉⾄⽇盛證券違約專⼾賣出,返還違約債務及費⽤。
委託⼈於前揭暫緩期間返還債務及費⽤,並經⽇盛證券申報違約結案後,得繼續沿⽤原有帳⼾交易;委託⼈逾期未清償違約債務及費⽤者,⽇盛證券應即終⽌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及註銷委託買賣帳⼾。
⽇盛證券依第⼀項規定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代價,應於確定委託⼈違約之⽇開始委託他證券經紀商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予以處理;此項處理所得抵充委託⼈因違約所⽣債務及費⽤後有剩餘者,應返還委託⼈,如尚有不⾜,得處分因其他委託買賣關係所收或應付委託⼈之財物扣抵取償,如仍有不⾜,得向委託⼈追償。
⽇盛證券依第⼀、四項規定處理後,應即依「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報,並通知委託⼈。
⽇盛證券依第⼀項規定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屬同⼀違約期間之合計張數達該標的證券已發⾏股數百分之五以上且達該標的證券申報違約前⼆⼗交易⽇之⽇平均量以上之情事者,⽇盛證券得採下列⽅式擇⼀處理:
(1) 於確定委託⼈違約之次⼀營業⽇開始連續三個營業⽇,如無法全部反向處理完畢,經與委託⼈雙⽅達成協議或通知委託⼈,⽇盛證券得視市場狀況,依協議或通知內容,於⼀百八⼗天內予以反向處理完畢,並將協議或通知之情事函報證券交易所備查。
(2) 委託⼈與⽇盛證券協議訂定價格以為計算損益依據者,應將雙⽅達成協議之協議書函報證券交易所備查。
12. ⽇盛證券因委託買賣關係所收受委託⼈之財物及交易計算上應付予委託⼈之款項,得視為委託⼈對於⽇盛證券因交易所⽣之債務⽽留置,非⾄委託⼈償清其債務後不返還之。
13. 委託⼈及⽇盛證券因本契約所⽣爭議,同意以中華⺠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法院為第⼀審管轄法院。 委託⼈如為⾦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融消費者,雙⽅間因本契約所⽣爭議,委託⼈得依該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九條及第三⼗條等之規定程序辦理。
14. 如遇有法定終⽌契約之原因發⽣時,⽇盛證券及委託⼈均得終⽌本契約,⼜委託⼈如連續三年未曾委託買賣,⽇盛證券亦得終⽌本契約。
15. ⽇盛證券如有任何通知或催告事項,得以電⼦⽅式、電話、簡訊、郵寄、傳真或其他適當⽅式為之。
※⼀:請注意本⾦融服務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本契約粗斜標題部分為⾦融消費者需特別留意之重要內容請消費者詳閱。
⼆、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契約
委託⼈茲依櫃檯買賣中⼼「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四⼗三條之規定,向⽇盛證券開⼾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特此簽訂本契約,願與⽇盛證券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1. 櫃檯買賣中⼼之「業務規則」、規約及隨時公告事項及修正章則均為本契約之⼀部分。
2. 櫃檯買賣依經紀或⾃營⽅式,以議價或等價、等殖成交⽅法為之。其以經紀⽅式為櫃檯買賣者,應於成交後依規定收取
⼿續費;其以⾃營⽅式為櫃檯買賣者,不得收取⼿續費。
⽇盛證券為櫃檯買賣時應收之⼿續費,不得以⼀部或全部給付買賣有關之介紹⼈作為報酬。但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者,不在此限:
(1) 依契約給付國外經當地國主管機關註冊允許經營證券業務之⾦融機構者。
(2) 依共同⾏銷業務簽訂契約給付⾦融控股公司之⼦公司者。前項第⼀款所稱當地國,由櫃檯買賣中⼼規定之。
3. ⽇盛證券必須依據委託⼈或其代理⼈之書信、電報、電話、語⾳、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其他經櫃檯中⼼同意之交易型態或當⾯委託,⽅得填、印製證券交易法第八⼗七條所規定之委託書承辦之。委託⼈或其代理⼈買賣證券以電話、書信、電報或其他經櫃檯中⼼同意之交易型態委託者,由⽇盛證券受託買賣業務⼈員以書⾯或電⼦⽅式填具委託 書、印製買賣委託紀錄並簽章。⽇盛證券以電⼦⽅式填具委託書者,如能執⾏受託買賣分層負責暨確認該筆委託歸屬之受託買賣⼈員,得免逐⼀列印委託書,但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受託買賣⼈員簽章。委託⼈以語⾳、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式交易型態委託者,⽇盛證券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但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經辦⼈員及部⾨主管簽章,委託紀錄應含委託⼈姓名或帳號、委託時間、證券種類、價格(限價或巿價)、股數或⾯額、買賣別、有效期別(當⽇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受託買賣業務⼈員姓名或代碼及委託⽅式等。
委託⼈以網際網路委託者,其委託紀錄之內容,⽇盛證券應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電⼦簽章;委託⼈以語⾳委託者,⽇盛證券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發話端號碼之功能,記錄其來電號碼。
⽇盛證券與採非電⼦式交易型態委託⼈之成交回報⽅式得採電⼦郵件、電話、傳真、簡訊、語⾳或網⾴程式。 除語⾳委託外,證券經紀商與採⾏電⼦式交易型態之委託⼈間,其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文件之傳輸,應使⽤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採電話、傳真、簡訊、語⾳或網⾴程式者。
(2) 符合櫃檯買賣中⼼「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式專屬線路下單(DIRECT MARKET ACCESS)作業要點」豁免條件者。
⽇盛證券受理電話、書信、電報或其他經本中⼼同意之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且採電⼦⽅式填具委託書,或受理語⾳、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其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列印買賣委託紀錄:
(1) 使⽤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製作完成。
(2) 建立完整⽬錄及管理程序。
(3) 專⼈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媒體資料轉換成書⾯格式。
以電⼦⽅式填具委託書且未逐⼀列印者,應使⽤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媒體儲存。
⽇盛證券受託買賣之電腦連線作業,⽇盛證券應盡善良管理⼈之注意義務。如因戰爭、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之事故發
⽣,⾄阻礙電腦連線之正常作業,⽽不可歸責於⽇盛證券者,⽇盛證券不負賠償責任。
⽇盛證券受理委託⼈委託於當市開市前三⼗分鐘內或收市前⼀段時間內之委託買賣,申報櫃檯中⼼後,如有⼤量撤銷或變更申報之情形,櫃檯中⼼得通知⽇盛證券於受託買賣時應向委託⼈預先收⾜款券或融資⾃備款或融券保證⾦。
4. 委託⼈如係法⼈或特定⾃然⼈,於該客⼾指定漲跌幅範圍之價格區間內,得授權⽇盛證券代為決定價格及下單時間,⽇盛證券並應依規定保存客⼾授權委託紀錄。⽇盛證券得接受預定有效⽇期之委託;⽇盛證券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應與委託⼈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期,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盛證券應於網⾴之委託輸入畫⾯顯⽰該有效⽇ 期。
5. ⽇盛證券以經紀⽅式為櫃檯買賣者,應於成交時製發買賣報告書交由委託⼈簽章(委託⼈已簽立給付結算款券轉撥同意書或依法令規章得以匯撥(匯款)⽅式收受或交付價⾦者,得免簽章),⽇盛證券應收受或交付委託⼈之價⾦,除依法令規章得以匯撥(匯款)⽅式收受或交付價⾦者外,⼀律透過委託⼈在⾦融機構存款帳⼾辦理;其應收或交付委託⼈之有價證券並依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業務操作辦法辦理。
⽇盛證券以經紀⽅式為櫃檯買賣者,應於託辦時或成交⽇後第⼆營業⽇上午⼗時前向委託⼈收取買進證券之價⾦或賣出之證券或依「有價證券當⽇沖銷交易作業辦法」收取買賣沖銷後之差價。但委託⼈如為境外華僑或外國⼈者,⽇盛證券向櫃檯買賣中⼼申報遲延給付結算,應依櫃檯買賣中⼼訂定之「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遲延給付結算及違約案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盛證券接受信⽤交易之買賣委託,應於託辦時或成交⽇後第⼆營業⽇上午⼗時前,向委託⼈依規定收取融資⾃備價款或融券保證⾦。
6. ⽇盛證券以⾃營⽅式為櫃檯買賣者,應於成交時製發買賣成交單、給付結算憑單及交付清單(如為現券交付者)交由委託⼈簽章,並於成交⽇後第⼆營業⽇前結算價款,收付有價證券,或⾃⾏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業務操作辦法有關規定為有價證券之給付。
7. 委託⼈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時,⽇盛證券即依櫃檯買賣中⼼「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遲延給付結算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申報違約,代辦給付結算⼿續,並得向委託⼈收取相當成交⾦額百分之七為上限之違約⾦。委託⼈如為境外華僑、外國⼈或⼤陸地區委託⼈因遲延給付結算產⽣之借券、代付款項及其他相關費⽤時,應於完成給付結算時⼀併返還⽇盛證券。
委託⼈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時,⽇盛證券得暫緩終⽌開⼾契約及註銷其帳⼾,於違約申報次⼀營業⽇起三個營業⽇內,接受委託⼈將其持有之有價證券撥轉⾄⽇盛證券違約專⼾,以雙⽅約定價格委託賣出,以清償違約債務及費⽤。
委託⼈於前項期間清償違約債務及費⽤,並經⽇盛證券申報違約結案後,得繼續沿⽤原有帳⼾交易。委託⼈逾第三項期間未清償違約債務及費⽤者,⽇盛證券應即終⽌開⼾契約及註銷其帳⼾。
⽇盛證券依第⼀項規定承受之有價證券或款項,⾄遲應於委託⼈違約後第⼀營業⽇在⽇盛證券開立之違約專⼾予以處理,處理所得抵充委託⼈因違約所⽣之債務及費⽤後有剩餘者,應返還委託⼈;如有不⾜,得處分因其他委託買賣關係所收或應付委託⼈之財物予以抵扣取償,如仍有不⾜,再向委託⼈追償。
符合業務規則第四⼗五條之四規定之交易帳⼾或全權委託投資帳⼾越權交易違約,若逾第三項期間未結案者,受託證券經紀商應併同該營業處所其他帳⼾予以終⽌開⼾契約及註銷其帳⼾。但於第三項期間未結案前同營業處所未違約之帳⼾則依業務規則第四⼗七條第⼆項規定辦理。
全權委託投資帳⼾越權交易或信託業者開立之信託專⼾發⽣違約,委任⼈名下其他帳⼾或信託業者於受託證券經紀商其他營業處所及其他證券經紀商之信託專⼾,均不受業務規則第四⼗七條第⼆項規定之限制。但信託專⼾其受託⼈為非信託業者發⽣違約,則該受託⼈名下其他信託專⼾依業務規則第四⼗七條第⼆項規定辦理。
⽇盛證券依第⼀項及第六項規定處理後,應即依櫃檯買賣中⼼「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遲延給付結算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報,並通知委託⼈。
⽇盛證券依第六項規定承受之有價證券,屬同⼀違約期間之合計張數達該標的有價證券已發⾏股數或⾯額百分之五以上且達該標的有價證券申報違約前⼆⼗交易⽇之⽇平均量以上之情事者,得採下列⽅式擇⼀處理:
(1) 於確定委託⼈違約後第⼀營業⽇開始連續三個營業⽇,如無法全部反向處理完畢,經與委託⼈達成協議或通知委託⼈,⽇盛證券得視市場狀況,依協議或通知內容,於⼀百八⼗⽇內予以反向處理完畢,並將協議或通知之情事函報櫃檯買賣中⼼備查。
(2) 雙⽅協議訂定價格以為計算損益依據者,⽇盛證券應將達成協議之協議書函報櫃檯買賣中⼼備查。⽇盛證券因委託買賣關係所收委託⼈之財物,及交易計算上應付與委託⼈之款項,得視為就委託⼈對於⽇盛證券交易所⽣債務之留置,於委託⼈清償其債務前得不返還之。
8. 任⼀⽅如有違反櫃檯買賣中⼼有關櫃檯買賣之章則、公告之規定者,視為違背開⼾契約;他⽅當事⼈應於給付結算⽇起五⽇內檢附憑證,以書⾯報告櫃檯買賣中⼼處理。
9. 雙⽅因本契約所⽣之爭議,應依證券交易法關於仲裁之規定辦理。
10. 委託⼈若連續三年未為櫃檯買賣者,⽇盛證券得通知委託⼈終⽌本契約。
11. ⽇盛證券如有任何通知或催告事項,得以電⼦⽅式、電話、簡訊、郵寄、傳真或其他適當⽅式為之。
12. 本公司基於風險控管得限制或拒絕委託⼈之委託(包括但不限於⾃違約結案公告⽇起三個⽉內僅得賣出了結庫存且須提供⾜額擔保等)。委託⼈並同意如違反契約未逾⼀年再次違反,將依前述規定或⽇盛證券之違約通知辦理。
※⼀:請注意本⾦融服務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本契約粗斜標題部分為⾦融消費者需特別留意之重要內容請消費者詳閱。
三、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契約書
委託⼈茲向⽇盛證券申請開設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以下稱保管帳⼾),並同意共同遵守下列契約條款及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集保結算所業務操作辦法、相關作業配合事項或要點等業務章則及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與櫃檯買賣中⼼相關法令及章則,修正時亦同。
1. 委託⼈向⽇盛證券申請開設保管帳⼾時,應詳實填寫開⼾申請書所列之有關資料,並留存印鑑或簽名式樣。委託⼈於辦理集中保管有價證券領回、帳簿劃撥交割及轉撥等事宜,均應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
2. 委託⼈於⽇盛證券開設保管帳⼾後,除集保結算所另有規定者外,由⽇盛證券發給證券存摺。
3. 委託⼈得於檢附買賣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後,委託⽇盛證券將屬於委託⼈本⼈所有,且非屬緩課股票之有價證券以⽇盛證券名義送存集保結算所。
另委託⼈送存零股股票時應依規定之收費標準負擔零股送存合併及領回分割之⼿續費⽤。
4. 委託⼈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餘額,以⽇盛證券委託⼈帳⼾記載餘額為準,但能證明其記載餘額錯誤者,不在此限。委託⼈申請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盛證券得以同種類同數量之有價證券返還之。
5. 委託⼈以⽇盛證券名義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依委託⼈帳簿記載餘額分別共有。
6. 委託⼈於委託買賣成交後,辦理有價證券之交割,應先以帳載餘額辦理帳簿劃撥交割。
7. 委託⼈以⽇盛證券名義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就該有價證券所為之帳簿劃撥及領回,均應經由同⼀帳⼾辦理。
8. 委託⼈辦理有價證券送存時應填具『現券送存申請書』連同證券送經⽇盛證券核對無誤後,辦理證券存摺登錄。
9. 委託⼈申請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應提⽰證券存摺並填具『存券領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經⽇盛證券核對無誤後,即辦理證券存摺登錄。
10. 委託⼈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辦理賣出交割時,除已辦妥交割單據免簽章⼿續者外,應提⽰證券存摺並以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為劃撥交割之確認。
11. 委託⼈申請將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轉撥⾄其他證券商該委託⼈之帳⼾,應於集保結算所規定證券商作業時間內,提⽰證券存摺,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盛證券辦理。
⽇盛證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即辦理證券存摺登錄。
12. 委託⼈開設保管帳⼾後,其有價證券之送存、領回、劃撥交割及轉撥等,除未發給證券存摺外,⽇盛證券⼀律於證券存摺登載。本契約書有關證券存摺提⽰及掛失補發之規定,於未發給證券存摺之客⼾,不適⽤之。
13. 委託⼈申請註銷保管帳⼾時,應填具申請書向⽇盛證券申請。
委託⼈與⽇盛證券所訂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終⽌時,⽇盛證券得視客⼾需要結清其帳⼾有價證券餘額後註銷其帳⼾。
14. 委託⼈開設保管帳⼾後,若其開⼾申請書所列之資料內容有變更時,委託⼈應即時將記載變更事項及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之通知書送交⽇盛證券,憑以辦理變更帳簿資料記載。
委託⼈怠於辦理前項之變更通知,致使其權益遭受損害時,應由委託⼈⾃⾏負責。
15. 委託⼈擬更換或遺失原留印鑑式樣之印章時,應即時向⽇盛證券申請辦理變更印鑑⼿續。委託⼈怠於辦理變更原留印鑑⼿續,致使其權益遭受損害時,應由委託⼈⾃⾏負責。
16. 委託⼈之證券存摺遺失時,應即向⽇盛證券申請掛失補發證券存摺⼿續。
17. 委託⼈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倘因天災地變或不可抗⼒之情事,未能即時返還時,⽇盛證券得延遲返還或暫緩受理委託⼈申請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
18. 委託⼈送存之有價證券,有瑕疵或有法律上爭議時,應即以無瑕疵之有價證券更換,或由⽇盛證券逕⾏核減帳⼾記載餘額。
委託⼈領回之有價證券,有瑕疵或有法律上爭議時,⽇盛證券應即以無瑕疵之有價證券更換。
委託⼈送存之債券如附有已剪下之未到期息票或未到期息票張數不⾜或附有已到期息票之情事者,⽇盛證券得拒絕接受,事後發現者亦得通知委託⼈本⼈更換或補正。
19. 委託⼈以⽇盛證券名義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遇該有價證券還本付息或發⾏公司為召開股東會或受益⼈⼤會或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應辦理過⼾時,以申請書所列通訊地址為準,但委託⼈有申請變更者,以變更後之通訊地址為準。
委託⼈於不同證券商處分別開⼾,填列之通訊地址有⼆種以上者,辦理過⼾時以最新通訊地址為準。
20. 委託⼈應於⽇盛證券指定之⾦融機構開立存款帳⼾,由⽇盛證券委託集保結算所準⽤前條規定將存款帳號提供相關機構,據以辦理有價證券股息或紅利之分派、受益憑證買回、轉換公司債贖回/賣回、存託憑證兌回、債券還本付息及其他與款項撥付有關之作業。
21. 委託⼈於法令核准範圍內以電⼦⽅式申請辦理本契約書相關作業時,有關⾝分、意思表⽰之辨識與確認及申請文件之簽署,應遵守電⼦簽章法規定,且不適⽤本契約書有關印鑑或簽名式樣及證券存摺之規定。
四、聲明書
委託⼈同意,凡以委託⼈留存之同式印鑑樣式辦理之有價證券委託買賣、交割及契約有關事項之變更(如變更地址、電話等)均視同委託⼈之⾏為;該印鑑若遺失或變更等情事時,委託⼈願即向⽇盛證券辦理變更⼿續,於未完成變更前就上開事項所⽣之問題,委託⼈願⾃⾏負責。
委託⼈茲同意於⽇盛證券交易往來之對帳單寄發作業得採委外⽅式處理。
另委託⼈聲明願遵守證券法令之規定,不將原留印鑑、款項、存摺(含⼀般銀⾏存摺與集保證券存摺)或有價證券交由⽇盛證券員⼯保管或與其有借貸⾦額或股票情事及媒介,否則因此所⽣之糾葛或損害,願⾃⾏負責,概與⽇盛證券無涉。特立此聲明為憑。
五、櫃檯買賣確認書
委託⼈與⽇盛證券簽訂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契約時,已明瞭下列事項並願遵守⽇盛證券及櫃檯買賣中⼼公佈之章則、公告及其他相關規定,進⾏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相關事宜。
1.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係以⾃⼰之判斷為之。
2.委託⼈已充份瞭解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給付結算應盡之義務及責任等相關規定。
六、交割款券轉撥同意書(含櫃檯買賣)
委託⼈同意將委託⽇盛證券買賣有價證券之款券交付或受領,由委託⼈於⽇盛證券委託代理收付股款⾦融機構之劃撥交割帳⼾及有價證券集中保管之帳⼾,逕⾏與⽇盛證券轉撥收付,並依規定辦理集保證券存摺補登。⽇盛證券應於交割前,將委託⼈委託買賣之有價證券種類、數量、價⾦及轉撥⽇期等通知委託⼈或委託⼈指定之特定⼈。(委託⼈並充分知悉證券商受託契約準則及委託⼈買賣證券注意事項等證券相關法規規定。委託⼈信⽤交易買賣之交割款券作業,除證券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亦比照前項辦理)。
七、電⼦式交易帳⼾
(⼀)電⼦式交易帳⼾委託買賣國內有價證券同意書
委託⼈與⽇盛證券茲為以電話語⾳(僅限買賣國內有價證券)、網際網路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電⼦式交易型態之提供及使⽤,經雙⽅協議,同意訂定下列條款,俾資遵守 :
1.(同意書之適⽤範圍)
本同意書係⽇盛證券與採⾏電話語⾳、網際網路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電⼦式交易型態委託⼈間之⼀般性共通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同意書之約定。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同意書。但個別契約對委託⼈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2.(名詞定義)
本同意書名詞定義如下:
(1) 『主管機關』:指⾦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 『電⼦簽章』:指依附於電⼦文件並與其相關連,⽤以辨識及確認電⼦文件簽署⼈⾝分、資格及電⼦文件真偽者。
(3) 『電⼦訊息』:指⽇盛證券或委託⼈間經由電腦及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4) 『加密』:指利⽤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法,將電⼦文件以亂碼⽅式處理。
(5) 『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以確認簽署⼈⾝分、資格之電⼦形式證明。
(6) 『憑證機構』:指簽發憑證之機關、法⼈。 3.(電⼦簽章與發話顯⽰)
委託⼈同意並了解以網際網路委託時,應先在⽇盛證券完成開⼾⼿續,所開立之帳⼾需經取得使⽤密碼及下載安裝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憑證(CA憑證)或加密⼯具後,始得進⾏電⼦式交易委託買賣且視為委託⼈本⼈親⾃下單,且委託買賣之電
⼦訊息,⽇盛證券將依規定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電⼦簽章。 4.(電⼦訊息之辨識及確認)
⽇盛證券與委託⼈間之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文件之傳輸,均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使⽤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
5.(電⼦訊息之不執⾏)
委託⼈同意並了解如有下列情形之⼀,⽇盛證券得不執⾏任何接收之電⼦訊息:
(1) 委託⼈傳送之電⼦訊息無法完整辨識其內容。
(2) 有相當理由懷疑電⼦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
(3) 依據電⼦訊息執⾏或處理業務,將違反相關法律或命令,或主管機關之函令、解釋等。
(4) 委託⼈有無法履⾏所委託事項交割義務之事實。 6.(電⼦訊息保存)
⽇盛證券對於委託⼈之買賣委託紀錄⾄少應保存五年,買賣有爭議者應保留⾄爭議消除為⽌。 7.(委託有效期限)
⽇盛證券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應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期限,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應於網⾴之委託輸入畫⾯顯⽰該有效期限,若該委託實際交易⽇發⽣不可預期或不可抗⼒之因素導致股市休市,該筆委託即視為無效。 8.(資料安全)
⽇盛證券對於其資訊系統之維護應盡善良管理⼈之注意義務,確保電⼦訊息安全,防⽌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業務記錄及資料,並採加密機制傳送委託⼈之委託資料。
9.(保密義務)
⽇盛證券對於執⾏本同意書服務⽽取得之委託⼈資料,當盡善良管理⼈之注意,並遵守處理個⼈資料有關法令暨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不得洩漏予無關之第三者。
委託⼈同意主管機關、⽇盛證券、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機構,及與委託⼈已有往來之
⾦融機構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利⽤委託⼈之個⼈資料。 10.(委託額度)
委託⼈同意並了解⽇盛證券得為符合風險管理之⽬的、資⾦額度、持股或其他有價證券投資法令限制等因素,適度降低委託⼈得委託買賣之總⾦額或予以暫停委託。且⽇盛證券應提供委託⼈查詢委託額度。
11.(電⼦式交易的風險)
(1) 委託⼈同意並了解因電⼦式交易在傳送資料上有著先天上的不可靠與不安全,透過電⼦式傳送資料隱含著中斷、延遲等危險,假如電⼦式交易服務在任何時候無法使⽤或有所延遲,委託⼈同意使⽤其它管道,例如電話或親臨⽇盛證券營業處所等⽅式確認,所有傳送資訊以⽇盛證券電腦系統接收到之資訊為準。
(2) 委託⼈同意並了解採⾏電⼦式交易時,其⽤以登入之⾝分證字號及密碼適⽤其於⽇盛證券之各分公司所開立之所有帳號,並得以該組⾝分證字號及密碼,於其所開立於⽇盛證券之各分公司之任⼀帳號進⾏交易。
12.(電⼦傳輸系統運作困難時之通知與備援⽅式)
⽇盛證券平⽇即將無法執⾏電⼦式傳輸時所採之備援⽅式於網站上明顯公告周知,如遇電⼦傳輸系統運作困難或故障⽽無法立即修復時,應立即於所屬網站或其他相關媒體揭露該項訊息,並提醒委託⼈改採其他⽅式委託買賣。 13.(交易並非立即發⽣)
委託⼈同意並了解透過電⼦式交易型態委託,因電⼦訊息的傳送過程必須花費⼀些時間,並非即時完成,故在市場價格快速變動時,不能保證下單撮合時間或更改、取消委託的結果與委託⼈預期相符。
14.(電⼦訊息之效⼒)
委託⼈確實了解電⼦交易⽅式與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契約所列舉之委託⽅式具同等法律效
⼒,委託⼈應依證券交易相關法令履⾏交割義務,如有違約交割情事,委託⼈願負擔相關之法律責任。 15.(責任限制)
⽇盛證券對於其處理委託⼈從事電⼦式交易之相關設備軟硬體,應盡善良管理⼈之注意義務。在⽇盛證券合理的安全管理範圍外,因不可抗⼒事由(包括但不限天然災害、戰爭)致委託或更改委託遲延、造成無法接收或傳送,⽽不可歸責於⽇盛證券者,⽇盛證券不負賠償責任,委託⼈仍應依原委託買賣事項之實際成交結果履⾏交割義務。
委託⼈同意若委託⼈連續⼀段期間未於⽇盛證券交易達相當⾦額者,⽇盛證券得逕⾃停⽌提供委託⼈全部或部份之電⼦式交易服務,且前揭有關未達交易⾦額⾨檻之期間⻑短與交易⾦額條件,委託⼈同意⽇盛證券得隨時調整之。
16.(法規適⽤)
本同意書未特別規定之事項,⽇盛證券得援引現⾏相關法規、主管機關之函令解釋及證券經紀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辦理。
17.(法規適⽤)
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及相關公會公告事項及修訂章則等均為本同意書之⼀部分,本同意書簽定後上開法令章則或相關公告函釋有修正者,亦同。
18.(網站資訊責任)
委託⼈明瞭⽇盛證券網站及各交易管道所提供之資訊,係由第三⽅資訊業者提供,僅供委託⼈參考,⽇盛證券不保證其即時性、正確性或完整性,委託⼈仍應依⾃⼰之判斷委託買賣,不得對⽇盛證券主張任何權利。
(⼆)電⼦郵件寄送對帳單同意書
委託⼈於⽇盛證券開立之證券委託帳⼾,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委託⼈同意⽇盛證券得以資料加密、電⼦簽章簽署後之電⼦郵件⽅式寄送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並取代現⾏依規定每⽉實體郵件寄送之對帳單。委託⼈並已詳閱且同意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1. ⽇盛證券得將委託⼈於⽇盛證券各分公司所開立之有價證券委託買賣帳⼾(含國內證券交易、外國證券交易、或嗣後經主管機關開放之商品等)買賣有價證券之對帳單,以電⼦郵件⽅式寄送⾄委託⼈所指定之電⼦郵件信箱位址。
2. 委託⼈了解並同意⽇盛證券以電⼦郵件⽅式送出對帳單後,如有下列狀況者,視為已送達,與⽇盛證券無涉:
(1) 委託⼈指定寄送之電⼦郵件信箱空間不⾜,致無法完成傳輸作業者。
(2) 提供委託⼈電⼦郵件信箱服務之公司傳輸作業發⽣異常,致無法完成傳輸作業者。
(3) 其他非可歸責於⽇盛證券之事由,致無法完成傳輸作業者。
3. 委託⼈同意⽇盛證券以電⼦郵件⽅式送出對帳單失敗時,得改以實體郵件之⽅式寄送對帳單。
4. 本同意書經⽇盛證券核對委託⼈簽章無誤後於次⽇起即⽣效⼒。
5. 委託⼈如需終⽌本同意書須另以書⾯或以電⼦簽章⽅式線上申請,對帳單則改以實體郵件之⽅式寄送。
6. 委託⼈同意⽇盛證券以憑證安控郵件機制處理電⼦式買賣對帳單之相關事宜。本同意書之效⼒,除⽇盛證券另有規定外,適⽤於委託⼈於⽇盛證券各分公司已開立或將來新開立申請之有價證券委託買賣帳⼾買賣有價證券對帳單之寄送。
7. 本同意書規定之事項,如因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變更或⽇盛證券認有修改之需要時,⽇盛證券得以書⾯通知委託⼈或以公告⽅式修改之,委託⼈絕無異議。
8. 委託⼈以電⼦簽章⽅式線上簽署本同意書、終⽌本同意書,需使⽤⽇盛證券所簽發之電⼦憑證及密碼,為簽署本同意 書、終⽌本同意書之認證,經核對電⼦憑證及密碼無誤時,即視為委託⼈親⾃所為;該電⼦憑證及密碼,委託⼈承諾應審慎保管,否則若因外洩⾄遭⼈冒⽤,無論委託⼈是否知情,其因此所⽣之ㄧ切責任,概由委託⼈⾃⾏負責。
(三) CA憑證下載申請同意書
委託⼈於⽇盛證券開立電⼦式交易帳⼾,茲為電⼦交易憑證(以下簡稱CA憑證)相關事宜,委託⼈同意遵守下列事項:
1. 委託⼈同意配合⽇盛證券辦理CA憑證下載作業,並遵守主管機關及⽇盛證券之規定。
2. 委託⼈同意使⽤⽇盛證券網路下單認證系統,及⽇盛證券所委任之臺灣網路認證公司所提供之認證機制。
3. 委託⼈同意於簽署本同意書後完成CA憑證之下載,並保證委託⼈為此CA憑證之唯⼀使⽤者,且負有妥善保管CA憑證帳號及密碼之責。若CA憑證遭委託⼈以外之⼈獲悉、占有或發⽣遺失盜⽤等情事,委託⼈應立即通知⽇盛證券處理,於⽇盛證券受理變更或進⾏相關處置前委託⼈帳⼾之交易,委託⼈應履⾏交割義務並負完全責任。
4. 委託⼈瞭解CA憑證係由⽇盛證券向臺灣網路認證公司註冊後所簽發之憑證,分為私鑰及公鑰,私鑰應由委託⼈妥善保管,嚴禁洩漏於他⼈,公鑰則作為⽇盛證券驗證私鑰之憑據。除委託⼈⾸次向臺灣網路認證公司申請核發憑證所需之費⽤由⽇盛證券負擔外,其後申請憑證所需費⽤由委託⼈⾃⾏負擔。
5. 委託⼈瞭解⽇盛證券不負私鑰管理之責,委託⼈於取得CA憑證後,應立即進⾏憑證備份,並妥善保存私鑰,避免遺失。
6. CA憑證之使⽤期間⾃委託⼈向⽇盛證券申請之⽇起⼀年內有效。委託⼈應於CA憑證到期前主動⾄⽇盛證券電⼦交易平台辦理憑證線上展期。
7. 委託⼈之CA憑證若因故損毀或遭委託⼈以外之⼈獲悉、占有或發⽣遺失盜⽤、密碼遺忘等情事,委託⼈應立即致電⽇盛證券客服專線辦理憑證註銷,辦理註銷後,始得向⽇盛證券重新申請CA憑證。
8. 關於CA憑證各項⽤途,以⽇盛證券及臺灣網路認證公司網站之公告為準。
9. 委託⼈同意若委託⼈連續⼀段期間未於⽇盛證券交易達相當⾦額者,⽇盛證券得逕⾃停⽌提供委託⼈全部或部份之電⼦式交易服務,且前揭有關未達交易⾦額⾨檻之期間⻑短與交易⾦額條件,委託⼈同意⽇盛證券得隨時調整之。
x、「集保 e 存摺」投資⼈同意書及告知聲明
x⼈(即委託⼈)已詳閱並同意下述「集保e存摺」投資⼈同意書及告知聲明事項,並申請掣發「集保e存摺」
「集保e存摺」投資⼈同意書及告知聲明:
歡迎您使⽤「集保e存摺」,為確保您的權益,請您注意下列事項:
您申請之「集保e存摺」請下載安裝在您本⼈使⽤之⾏動裝置內,如您下載於非本⼈使⽤之⾏動裝置,則任何透過「集保e存摺」⾏使權利之⾏為,均對您發⽣法律效⼒。
您透過本公司線上開⼾APP所留存之電⼦郵件信箱(Email)及⼿機號碼,本公司將提供予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作為「集保e存摺」開通碼、驗證碼及相關權益之通知。有關該公司蒐集、處理及利⽤之⽬的與範圍,及您的權利事項與⾏使⽅式,請詳⾒「集保e存摺」安裝之使⽤同意書及告知事項,或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網站。
外國有價證券交易契約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
委託⼈茲委託⽇盛證券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券商公會制定之「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以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辦法」(以下簡稱作業辦法)等規定,簽訂本契約,雙⽅同意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
1.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暨其相關之附屬或特別規定、證期局之函釋命令、券商公會之規約、外國有價證券交易所在地所屬之證券巿場、交易所、⾃律機構、交割結算所之有關規章、規定、習慣及慣例,均為本契約之⼀部份。
⽇盛證券依「管理規則」之規定直接或間接複委託他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者,直接受託券商或最終執⾏委託內容之複受託券商其證券主管機關、公會及⾃律機構之法令、規則,亦構成本契約之⼀部份。
2. 外國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得以當⾯、書信、電話、電報、傳真、網際網路等電⼦式交易型態或其他電傳視訊⽅法為之。當⾯委託者由委託⼈或其代表⼈、受任⼈當⾯填具委託書並簽章;以書信、電話、電報、傳真或其他電傳視訊⽅法為之 者,由⽇盛證券業務⼈員依委託⼈或其代表⼈、代理⼈之指⽰,據實填寫委託書,迅速執⾏之。
委託⼈或其代表⼈、代理⼈亦得以網際網路等電⼦式交易型態委託,依該⽅式委託者,⽇盛證券得免製作委託書,惟應依時序別即時列印買賣交易紀錄,以憑核對。
委託⼈以電⼦式交易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與當⾯、書信、電話、電報、傳真或其他電傳視訊⽅式,具有同等效⼒,且同⽇以前述各種委託⽅式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額合計,不得逾越⽇盛證券徵信評估後所核給之單⽇最⾼買賣額度。但委託⼈交割帳⼾款券餘額⾜為擔保履⾏者不在此限。
因通信、電⼦設備、電傳視訊媒介故障,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盛證券之因素所致⽣之錯誤與執⾏障礙,⽇盛證券無須負 責。委託⼈從事電⼦式交易前,應詳閱「電⼦式交易帳⼾委託買賣國內及外國有價證券同意書」,以明瞭電⼦式交易可能發⽣之其他風險。買賣尚未成交前,委託⼈或其代表⼈、代理⼈得以書⾯通知⽇盛證券撤銷或變更委託事項,但依外國證券巿場通常交易流程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盛證券之事由,致不能撤銷或變更者,委託⼈仍應依約辦理交割。
3. 委託⼈於委託買賣時應按委託單之種類,就委託買賣之價格、數量等必要條件為意思表⽰。委託單之有效期間依委託單之種類及條件定之。在不影響委託單種類之合法限度內,不聲明限價委託者,視為巿價委託;未聲明委託有效期間者,視為當⽇有效之委託。
4. ⽇盛證券得將委託⼈有關委託事項之通話紀錄錄⾳留存,以便證實委託⼈各項指⽰。委託⼈同意接受以上錄⾳內容為最終確實證據。
5. 委託⼈同意委託⼈之每筆買賣均為⾃⾏決定,⽇盛證券無須為⽇盛證券之職員或僱員為委託⼈交易所主動或經委託⼈要求提供之任何資料或建議負責。
6. ⽇盛證券受託買賣國外有價證券之⼿續費率及其他費⽤之費率,按⽇盛證券送券商公會彙報⾦管會證期局備查之費率收取之。若委託⼈在同⼀家基⾦公司申購基⾦⽽申請轉換申購為其他基⾦時,委託⼈同意負擔因前述轉換所⽣之費⽤。
7. ⽇盛證券對於委託⼈委託買賣證券事宜,應遵守下列準則規範:
(1) ⽇盛證券接受委託時,應就其執⾏⽅式、內容及結果,留存相關紀錄憑證備查。
(2) ⽇盛證券將不同委託⼈所為同種有價證券之委託予以合併執⾏或合併委由複受託證券商執⾏者,應就交易結果依誠信原則為公平分配,不得為所屬負責⼈、業務員、其他從業⼈員或其配偶作較其他客⼾有利之分配。
(3) ⽇盛證券受託買進並送存保管之有價證券,於知悉該有價證券將下市、經有權機關命令停⽌或禁⽌交易、或其他事由,暫停或不能於證券市場流通買賣者,⽇盛證券應即敘明理由函知原委託買進之委託⼈,並依其指⽰為適當處置。
⽇盛證券知悉其因法令限制或其他事由,將暫停或不能續⾏受託賣出其已送存保管之有價證券者,應即依前項規定辦理。
(4) ⽇盛證券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如期與委託⼈履⾏交割,不得違背本契約。⽇盛證券受託買賣成交之交易相對⼈違約,或其委任之保管機構違約者,⽇盛證券仍應對委託⼈負責交割,並⾃⾏向違約之⼀⽅追訴違約責任。
⽇盛證券寄託保管之有價證券,遭⽇盛證券、保管機構或複受託證券商之債權⼈聲請法院查封、扣押或為其他限制、禁⽌命令者,⽇盛證券應負責予以排除解決並準⽤前項規定。
(5) ⽇盛證券受託買進並送存保管之外國有價證券權益之⾏使,除各交易市場當地法令、交易所與⾃律機構之規章或本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① 有辦理過⼾或股權登記之必要者,⽇盛證券應負責使保管機構即時以⽇盛證券或複受託證券商之名義辦理之。
② 現⾦股息、股利、債券本息、無償配股、合併或減資換發新股,發⾏⼈⾏使買回權之對價、發⾏公司解散、破產或證券投資信託基⾦終⽌可得分配之賸餘財產、或其他因證券權益可得收取之孳息或對價,⽇盛證券應負責使保管機構即時收取。
③ 各交易市場之股票發⾏公司若有因無償配股、合併或減資換發新股,⽇盛證券於取得股數後分配予委託⼈,委託⼈若有取得畸零股時將授權⽇盛證券逕⾏於市場賣出,取得現⾦後匯入委託⼈指定銀⾏開立之新臺幣交割帳
⼾或外匯存款交割帳⼾。
④ 認股權證或其他應⽀付對價始得⾏使之權益,⽇盛證券應通知委託⼈,並於取得委託⼈交付之⾏使對價後,轉交保管機構認購並存入保管帳⼾;或依委託⼈之指⽰,出售該權利,並將所得價款交付委託⼈。
⑤ 證券買回權、轉換權或其他應由委託⼈決定⾏使與否之權益,⽇盛證券應依其指⽰通知保管機構辦理之。
⑥ 證券表決權之⾏使,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由⽇盛證券或其代理⼈,依委託⼈指⽰之內容⾏使之,委託⼈未為指⽰者,應本於誠信原則為委託⼈之利益⾏使之。
⽇盛證券就前項證券權益⾏使所⽣之費⽤,由委託⼈負擔;所得款項扣除稅捐、費⽤後之淨額應即交付委託⼈;所得證券存入保管帳⼾;並將該外國有價證券保管機構之名稱及其保管收付情形,詳實登載於委託⼈帳⼾及對帳單。
(6) 委託事項經成交者,以成交⽇後第⼀個營業⽇為確認成交⽇,⽇盛證券應於確認成交⽇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委託
⼈,以憑辦理交割。但經委託⼈簽具同意書且於確認成交⽇當天將委託買賣相關資料以電話或電⼦郵件⽅式通知委託
⼈ 者,得免交付委託⼈買賣報告書。
⽇盛證券應按⽉編製買賣對帳單,並於次⽉⼗⽇前送達委託⼈供其核對。
委託⼈帳⼾當⽉無成交紀錄,且委託⼈未書⾯請求交付者,⽇盛證券得每半年將委託⼈證券保管明細載明於對帳單分送委託⼈查對。
委託⼈於買賣報告書,或⽇盛證券業務⼈員之成交回報或交割通知,或買賣對帳單送達之該營業⽇(以⽇期在前者為準),未以書⾯表⽰異議者,視為確認該買賣報告書、⽇盛證券業務⼈員之成交回報或交割通知或買賣對帳單所載之交易內容係真正無誤。
8. 委託⼈於開立帳⼾所載本⼈姓名、國⺠⾝分證統⼀編號或營利事業統⼀編號、⼾籍地址、通訊地址及連絡地址、電話變更時,倘未即時以書⾯通知⽇盛證券,致⽇盛證券應⾏通知事項無法即時送達者,以其通知於郵局第⼀次投遞⽇發⽣效
⼒,⽇盛證券並得暫停或限制其委託買賣國外有價證券。
9. ⽇盛證券與委託⼈間應收應付之交割款項及費⽤,應於下單前,以新臺幣或⽇盛證券與委託⼈雙⽅合意指定之外幣為 之,並以委託⼈在⽇盛證券所指定之指定銀⾏開立之新臺幣交割帳⼾或外匯存款交割帳⼾存撥之或由委託⼈直接將新臺幣或外幣匯⾄⽇盛證券所指定之⾦融機構專⼾辦理。
由委託⼈指定以新臺幣或外幣交割者,其交割結匯事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委託⼈應依管理規則有關結匯交割之規定於委託買賣時指定交割幣別。
(2) 委託⼈買進外國有價證券成交後,應依照買進報告書所載應付⾦額,於交割⽇前將款項劃撥⾄⽇盛證券之交割專
⼾。
(3) 委託⼈賣出外國有價證券成交後,⽇盛證券應按賣出報告書所載委託⼈應收⾦額,於交割⽇將款項撥入委託⼈在
⽇盛證券所指定⾦融機構開立之新臺幣交割帳⼾或存入委託⼈在⽇盛證券所指定之指定銀⾏開立之外匯存款交割帳
⼾。
(4) 委託⼈同⼀帳⼾同⽇買進賣出或先⾏賣出並於交割⽇前買進外國有價證券所產⽣之收付款項,⽇盛證券得依委託
⼈之指定,將同⼀幣別之應收(付)⾦額合併沖抵後,以應收(付)淨額存撥之。
(5) 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經委託⼈指定以外幣交割者,相關款項之收付,應以外幣為之,不得以新臺幣⽀付。如須辦理結匯,應由委託⼈依外匯收⽀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向銀⾏業辦理結匯,並得由委託⼈以其在國外持有之外匯,直接匯⾄⽇盛證券於各證券交易市場所在地指定之⾦融機構辦理。
若委託⼈以其在國外持有之外匯,直接匯⾄證券商於各證券交易市場所在地指定之⾦融機構者,⽇盛證券對委託⼈因
⽽產⽣應付款項(包括交割款項、應配股息、利息、強制買回款、改帳退回⼿續費等)時,⽇盛證券亦得將該款項匯入委託⼈指定之本⼈帳⼾。
(6) 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經委託⼈指定以新臺幣交割者,相關款項之收付,應以新臺幣為之,不得以外幣⽀付。其涉及結匯事項,應由⽇盛證券依外匯收⽀或交易申報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向指定銀⾏辦理結匯。
(7) 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經委託⼈指定以新臺幣收付者,其匯率由⽇盛證券依市場價格辦理。
(8)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或處理與外國有價證券相關事宜,向委託⼈收取之⾦額包含下列款項:
① 有價證券成交價⾦。
② 證券商受託交易⼿續費:證券商接受委託⼈委託買賣所⽣之交易⼿續費。
③ 代收代付⼿續費及其它費⽤:可能包含但不限於以下費⽤項⽬:
●上⼿機構交易⼿續費:透過複受託機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所⽣之交易⼿續費,由證券商代為向委託⼈收取。
●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稅捐或規費:包含各類可能之交易稅、印花稅、資本利得稅、股利稅、交易所費⽤及集保費等。
●保管費及各項雜費:包含保管機構保管費及各類可能之存撥券⼿續費、匯費等。
10. 委託⼈未如期履⾏交割,即為違約,⽇盛證券得於委託⼈確定違約時,了結買賣,並將處理結果函知委託⼈。處理所得抵充委託⼈因違約所⽣債務、費⽤、最⾼按成交⾦額百分之⼆計算之違約⾦及⽇盛證券為收取任何⽋付⽇盛證券款項或為結算帳⼾所需付出之合理費⽤和必要之費⽤後,應將剩餘部份返還委託⼈,如尚有不⾜,得處分因其他委託買賣關係所收或應付委託⼈之有價證券、財物或款項扣抵取償,如仍有不⾜,並得向委託⼈追償。⽇盛證券因受託買賣關係所收受之委託⼈財物,及交易計算上應付與委託⼈之款項,得視為委託⼈對於⽇盛證券委託買賣交易所⽣債務具有牽連關係⽽留置,非⾄委託⼈清償其債務後不返還之;其合於⺠法抵銷之規定者,並得逕予抵銷。
11. ⽇盛證券就其受託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除委託⼈為專業投資機構者外,應於交易當地保管機構開設保管專⼾,以⽇盛證券之名義寄託存入該帳⼾保管。該帳⼾應標明係客⼾證券專⼾,並於保管契約載明係受託買進並為客⼾之利益送存保管之意旨,但無須出⽰客⼾姓名及其個別買賣紀錄。
⽇盛證券應將前項所定外國有價證券保管機構之名稱及其保管收付情形,詳實登載於委託⼈帳⼾及對帳單,以供委託
⼈查對。並應留存保管機構出具之證券保管進出及餘額明細資料備查。
12. 委託⼈茲授權⽇盛證券(或⽇盛證券所指定之⼈員)以⽇盛證券之名義或⽇盛證券所指定⼈員之名義,為委託⼈登記依本約條款買賣⽽須登記之有價證券。委託⼈並於此指派⽇盛證券或⽇盛證券所指定之⼈(及所有合法授權之指定⼈員及職員 )為委託⼈之代理⼈,以代委託⼈進⾏委託⼈帳⼾下之有價證券之登記事宜,包括簽署所有文件及執
⾏所有相關之必要⾏為。前開指派並不得予以撤回。
13. 委託⼈應於⽇盛證券或⽇盛證券所指定⼈員請求時,簽署及履⾏前開登記所需之⼀切必要文件及⾏為,以使⽇盛證券得以⽇盛證券或所指派當事⼈之名義完成是項帳⼾下交易股票之登記。
14. 委託⼈茲授權⽇盛證券得就現⾦股息、股利、債券本息、無償配股或減資之換發新股、發⾏⼈⾏使買回權之對價、發⾏公司解散或破產或投資信託基⾦終⽌時可得分配之賸餘財產,或其他對價及利益,履⾏所有相關之必要⾏為。此外,委託⼈並授權⽇盛證券得依證券相關之揭露履⾏相關之義務。
15. 除前述法律另有規定外,非經委託⼈事前書⾯之指⽰,且非依⽇盛證券及委託⼈雙⽅同意之條件、補償及費⽤,
⽇盛證券無義務就受託取得之有價證券⾏使表決權或其他投票權。如無前開之指⽰及同意,⽇盛證券得但無義務⾏使有價證券之表決權或其他投票權。⽇盛證券就股權委託書或其他文件無任何責任或義務,亦毋庸就是項事宜通知委託
⼈。
16. ⽇盛證券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對於證券發⾏⼈或複受託證券商所交付有關證券發⾏⼈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委託⼈權益事項之資料,應於取得時儘速據實轉達委託⼈。
17. 委託⼈委託買賣之數量、⾦額逾越⽇盛證券對委託⼈之徵信評估額度者,除補提適當擔保外,⽇盛證券得不受理其委託。
18. 委託⼈授權⽇盛證券進⾏查詢或調查委託⼈信⽤資料以確定委託⼈財務狀況與投資⽬的,並授權⽇盛證券⾃⾏決定是否就委託⼈之信⽤評等及營業⾏為取得報告及提供資訊予他⼈。如經委託⼈請求,⽇盛證券應告知委託⼈是否已取得前開信⽤,如已取得⽇盛證券應告知委託⼈提供前開報告之機構名稱及地址。
19. 本契約條款得經雙⽅當事⼈以書⾯增修變更之,但不得牴觸管理辦法及外國法令與相關⾃律規章。第⼀條所定為本契約內容之⼀部之各項外國法令及⾃律規章嗣經修正者,該修正部分視同本契約條款變更,其有重⼤影響委託⼈權益者,⽇盛證券應即將修正變更後之內容以中文表達並採書⾯或電⼦郵件⽅式通知相關委託⼈。上開通知⽅式得比照
⽇盛證券與委託⼈約定之⽉對帳單提供⽅式為之。
20. ⽇盛證券對於委託⼈之⼀切委託事項有嚴守秘密之義務,惟答覆國內外司法機構及主管機關或券商公會之查詢案件時,不在此限。
21. ⽇盛證券無須為政府⼲預、天災、證券交易所或市場規定交易暫停、戰爭、罷⼯或其他不受⽇盛證券控制之原因以致未能執⾏受託事項⽽負責。
22. ⽇盛證券或委託⼈因本契約交易所⽣之損害,受損害之⼀⽅得向可歸責之他⽅當事⼈請求損害賠償。但因不可歸責於他⽅當事⼈所⽣損害,他⽅免負賠償義務。
23. 本契約任⼀條款為法院、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裁定為無效或不能執⾏,則此等無效或不能執⾏僅適⽤於以上受影響之規定,其餘規定之效⼒概不受影響。
24. 委託⼈與⽇盛證券因本契約所⽣之爭議,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法院為第⼀審管轄法院,但雙⽅亦得另⾏書⾯協議,依證券交易法關於仲裁之規定交付仲裁,或向券商公會申請調處。
25. 本契約於委託⼈簽署並經⽇盛證券接受委託⼈開設帳⼾之⽇起⽣效。
26. 委託⼈違約未如期履⾏交割義務或有其他法定或約定之契約解除或終⽌事由者,⽇盛證券得解除或終⽌本契約,
⼜委託⼈連續三年未曾委託買賣,⽇盛證券亦得逕⾏終⽌本契約。
27. ⽇盛證券如有任何通知或催告事項,得以電⼦⽅式、電話、簡訊、郵寄、傳真或其他適當⽅式為之。
28. ⽇盛證券若未依本約條款,或延遲或疏於⾏使本契約所賦予之各項權利時,應不視為對前揭各項權利之拋棄,其
⼀部⾏使亦不妨礙將來全部之⾏使。⽇盛證券在本契約項下享有之所有權利及補償應互為獨立並可累加,且不排除⽇盛證券另外得享有之權利及補償。
29. 委託⼈同意委託⼈在簽訂本契約之前,對本契約之各項內容均已閱讀且明瞭其規範事項,並願遵守之。
⼆、切結書
茲聲明委託⼈絕無下列第1⾄8款情事之⼀者:
1. 未成年⼈未經法定代理⼈代理。
2. 非經中華⺠國或外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號或團體。
3. 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4. 受監護宣告未經撤銷者。
5. 受輔助宣告未經輔助⼈同意或法院許可。
6. 法⼈委託開⼾未能提出該法⼈授權開⼾之證明者。
7. 曾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
8. 曾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受罰⾦以上刑之宣告,執⾏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
委託⼈以上聲明若有不實情事,除⾃負法律責任外,對因此發⽣之紛爭或損害同意概與⽇盛證券無涉,悉由委託⼈負責解決及賠償。 委託⼈開⼾後若發⽣違反上述聲明之情形,將善盡告知義務並同意⽇盛證券解除本契約。
為昭信守,特立本切結書為憑。
三、免交付買賣報告同意書
茲同意委託⼈委託⽇盛證券所為⼀切外國有價證券買賣,經⽇盛證券與委託⼈以電話或電⼦郵件⽅式確認成交者,⽇盛證券得免為交付買賣報告書。
四、匯款指⽰授權同意書
委託⼈同意⽇盛證券得將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相關款項或其他應給付委託⼈之款項,除約定交割銀⾏帳⼾外,匯入於前列客⼾基本資料表之出⾦匯款指⽰所指定之委託⼈任⼀帳⼾,但指定委託⼈之其他帳⼾者,以⽇盛證券收到書⾯匯款指
⽰正本時⽣效。
五、電話傳真交易同意書
1. 委託⼈申請以傳真⽅式辦理委託⽇盛證券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為避免委託書傳真不成功或內容不清楚,委託⼈應於委託書傳送後,立即以電話通知⽇盛證券,⽇盛證券得依傳真委託書,立即執⾏交易之委託⼿續,委託⼈不得以未經電話確認⽽否認傳真委託書之效⼒。
2. 若傳真委託書因電話線路、機器故障或其他任何因素,致所傳真之內容或委託⼈印鑑不清楚或無法辨認;或委託書應記載內容有缺漏者,委託⼈同意於另⾏傳真⾜以辨認其內容或印鑑或合於規定之委託書予⽇盛證券收受前,⽇盛證券得拒絕執⾏傳真委託。
3. ⽇盛證券得依蓋有委託⼈留存印鑑之委託書,逕為執⾏委託交易,委託⼈不得以印鑑遭盜⽤、偽造或非委託⼈授權之⼈所為,否認委託書之效⼒。
六、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結(換)匯授權書
委託⼈即立授權書⼈為委託⽇盛證券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辦理款項交割事宜,特立本結(換)匯授權書,其內容如下:
1. 委託⼈同意並授權⽇盛證券於委託⼈在⽇盛證券指定交割帳⼾之應付交割款項餘額不⾜時,⽇盛證券得將委託⼈交割帳
⼾之其他款項或委託⼈匯入⽇盛證券指定專⼾之款項依市場價格議定之匯率結(換)匯所需之貨幣⾦額,以供⽀付交割價
⾦、佣⾦及相關費⽤。
2. 相關結(換)匯事項應依外匯收⽀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由⽇盛證券向指定銀⾏辦理結(換)匯事宜。 委託⼈了解並同意承擔結(換)匯之匯率變化所⽣之風險及相關費⽤。
七、聲明書
茲聲明委託⼈於簽訂「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受託契約」前,⽇盛證券已依「中華⺠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規定,指派登記合格之業務⼈員辦理下列事項:
1. 告知委託⼈得委託買賣之外國有價證券種類、範圍、交易場所。
2. 出⽰受託契約,講解契約權利義務內容及開⼾、交易、交割、結匯暨證券保管與權利⾏使之流程、期限、⽅法。
3. 說明有關外國有價證券資訊取得來源及其傳輸設備⽅法。
4. 告知各種外國有價證券可能風險,並將風險預告書交付委託⼈簽名存執。
委託⼈同意,凡以委託⼈留存之同式印鑑樣式辦理之有價證券委託買賣、交割及契約有關事項之變更(如變更地址、電話 等)均視同委託⼈之⾏為;該印鑑若遺失或變更等情事時,委託⼈願即向⽇盛證券辦理變更⼿續,於未完成變更前就上開事項所⽣之問題,委託⼈願⾃⾏負責。
另委託⼈聲明願遵守證券法令之規定,不將原留印鑑、款項、存摺(含⼀般銀⾏存摺與集保結算所存摺)或有價證券交由⽇盛證券員⼯保管或與其有借貸⾦額或股票情事及媒介,否則因此所⽣之糾葛或損害,願⾃⾏負責,概與⽇盛證券無涉。特立此聲明為憑。
八、委託買賣集保平台境外基⾦增訂事項同意書
1. 委託⼈同意透過集保平台交易⽅式委託買賣之境外基⾦,其相關款項收付作業除依本同意書約定⽅式辦理外,並應遵守
「境外基⾦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及函釋、集保結算所訂定之業務操作辦法及相關規定,修正時亦同。
2. 委託⼈同意以⽇盛證券名義為委託⼈向境外基⾦機構申購境外基⾦,應將申購款項匯予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款項收付專
⼾,或於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款項收付機構(以下簡稱扣款⾏)開⼾辦理扣款事宜;其買回、孳息分派及清算等款項,並同意由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款項收付專⼾匯⾄客⼾指定之⾦融機構款項帳⼾。
3. 繳款⽅式:
(1) 匯款⽅式
委託⼈同意應於單筆匯款申購當⽇將包含申購⼿續費之申購款項,以委託⼈名義於集保結算所規定時間前匯達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款項收付專⼾。
委託⼈同意應於每次單筆匯款申購境外基⾦時提交有關匯款收據予⽇盛證券核對,並瞭解本項申購須經集保結算所比對匯入款項及申購資料相符後,始能提供予總代理⼈向境外基⾦機構辦理申購作業;對於單筆匯款申購款項未能於申購⽇依集保結算所規定時間前匯達者,集保結算所將於次⼀營業⽇辦理相關申購作業。
(2) 扣款⽅式
① 委託⼈同意辦理單筆扣款申購或定期定額扣款申購作業,應於扣款⾏開設款項帳⼾,填具基⾦扣款轉帳授權書(以下簡稱扣款授權書),並於扣款授權書簽蓋原留印鑑後交予⽇盛證券轉送扣款⾏或透過線上申請扣款轉帳授權事宜。授權扣款⾏於委託⼈申購境外基⾦時,依集保結算所通知辦理扣款事宜;委託⼈填具之扣款授權書,倘授權失敗,委託⼈經⽇盛證券通知後,須重新申請。
② 單筆扣款申購之扣款⽇為申購⽇;定期定額扣款作業之指定扣款⽇,倘遇例假⽇或台北市停⽌上班時,得順延⾄次⼀營業⽇辦理扣款作業。
③ 委託⼈同意變更扣款帳⼾時,新扣款帳⼾之扣款授權未經扣款⾏完成授權作業前,仍以原扣款帳⼾辦理扣款作業。
4. 款項失敗之處理:
(1) 單筆扣款申購:委託⼈同意如扣款⾏無法於委託⼈申購當⽇完成扣款作業,即取消該筆申購資料。
(2) 定期定額扣款申購:委託⼈同意如同⼀基⾦依本公司規定扣款失敗達⼀定次數者,即停⽌辦理該筆基⾦之扣款。
(3) 委託⼈申購款項倘因約定帳⼾餘額不⾜、資訊系統服務中斷、電信中斷、其他不可抗⼒及不可歸責⽇盛證券或集保結算所之因素,致申購扣款或匯款款項未於交易截⽌時間前入帳,委託⼈同意取消該筆交易。因前揭事由所致之遲延或損失,委託⼈不得向⽇盛證券及集保結算所請求損害賠償。
5. 基⾦淨值之計算:有關委託⼈申購之境外基⾦淨值之計算,委託⼈同意依基⾦公司規定辦理。
6. 約定留存帳⼾及匯費負擔:委託⼈同意於辦理申購前,約定留存委託⼈之⾦融機構款項帳⼾,俾供集保結算所辦理買 回、孳息分派、清算、募集不成立及委託⼈申購不⾜或溢繳款項之退款等款項收付作業,上述匯款相關費⽤,委託⼈同意負擔,集保結算所並得逕⾏於款項中扣除。如應付委託⼈款項不⾜⽀付匯款相關費⽤者,委託⼈同意暫不予匯款,併委託
⼈未來其他應付款項處理。
7. 貨幣種類:
(1) 委託⼈該次申購所⽀付款項之貨幣種類為新台幣者,爾後其買回、孳息分派、清算、募集不成立退款等款項,集保結算所均以新台幣⽀付;境外基⾦經轉換他種境外基⾦後,仍以新台幣⽀付。
(2) 委託⼈該次申購所⽀付款項之貨幣種類為外幣者,爾後其買回、孳息分派、清算、募集不成立退款等款項,集保結算所均以基⾦計價之外幣⽀付;如委託⼈將基⾦轉換為他種外幣計價之境外基⾦時,集保結算所則以轉換後基⾦之計價外幣⽀付。
8. 結匯授權:委託⼈同意授權集保結算所辦理境外基⾦申購、買回、孳息分派、清算或募集不成立等款項之結匯事宜,並同意授權集保結算所得與銀⾏議定單⼀之買進或賣出匯率,辦理結匯作業。
9. 個資法同意及告知聲明:委託⼈同意⽇盛證券及集保結算所得依個⼈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於⽇盛證券及集保結算所之特定⽬的範圍內或為委託⼈之利益於特定⽬的範圍外,對委託⼈之個⼈資料為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
10. 委託⼈同意如境外基⾦公司因洗錢防制要求時,願意配合提供相關確認文件予境外基⾦公司(包含但不限於公司組織章程及最新經審核財務報表的核證副本)。
九、電⼦式交易帳⼾
(⼀) 電⼦式交易帳⼾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同意書
委託⼈與⽇盛證券茲為以網際網路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電⼦式交易型態之提供及使⽤,經雙⽅協議,同意訂定下列條款,俾資遵守:
1. (同意書之適⽤範圍)
本同意書係⽇盛證券與採⾏網際網路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電⼦式交易型態委託⼈間之⼀般性共通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同意書之約定。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同意書。但個別契約對委託⼈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2. (名詞定義)
本同意書名詞定義如下:
(1) 『主管機關』:指⾦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 『電⼦簽章』:指依附於電⼦文件並與其相關連,⽤以辨識及確認電⼦文件簽署⼈⾝分、資格及電⼦文件真偽者。
(3) 『電⼦訊息』:指⽇盛證券或委託⼈間經由電腦及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4) 『加密』:指利⽤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法,將電⼦文件以亂碼⽅式處理。
(5) 『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以確認簽署⼈⾝分、資格之電⼦形式證明。
(6) 『憑證機構』:指簽發憑證之機關、法⼈。
3. (電⼦簽章與發話顯⽰)
委託⼈同意並了解以網際網路委託時,應先在⽇盛證券完成開⼾⼿續,所開立之帳⼾需經取得使⽤密碼及下載安裝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憑證(CA憑證)或加密⼯具後,始得進⾏電⼦式交易委託買賣且視為委託⼈本⼈親⾃下單,且委託買賣之電
⼦訊息,⽇盛證券將依規定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電⼦簽章。
4. (電⼦訊息之辨識及確認)
⽇盛證券與委託⼈間之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文件之傳輸,均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使⽤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
5. (電⼦訊息之不執⾏)
委託⼈同意並了解如有下列情形之⼀,⽇盛證券得不執⾏任何接收之電⼦訊息:
(1) 委託⼈傳送之電⼦訊息無法完整辨識其內容。
(2) 有相當理由懷疑電⼦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
(3) 依據電⼦訊息執⾏或處理業務,將違反相關法律或命令,或主管機關之函令、解釋等。
(4) 委託⼈有無法履⾏所委託事項交割義務之事實。
6. (電⼦訊息保存)
⽇盛證券對於委託⼈之買賣委託紀錄⾄少應保存五年,買賣有爭議者應保留⾄爭議消除為⽌。
7. (委託有效期限)
⽇盛證券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應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期限,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應於網⾴之委託輸入畫⾯顯⽰該有效期限,若該委託實際交易⽇發⽣不可預期或不可抗⼒之因素導致股市休市,該筆委託即視為無效。
8. (資料安全)
⽇盛證券對於其資訊系統之維護應盡善良管理⼈之注意義務,確保電⼦訊息安全,防⽌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業務記錄及資料,並採加密機制傳送委託⼈之委託資料。
9. (保密義務)
⽇盛證券對於執⾏本同意書服務⽽取得之委託⼈資料,當盡善良管理⼈之注意,並遵守處理個⼈資料有關法令暨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不得洩漏予無關之第三者。
委託⼈同意主管機關、⽇盛證券、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機構,及與委託⼈已有往來之
⾦融機構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利⽤委託⼈之個⼈資料。
10. (委託額度)
委託⼈同意並了解⽇盛證券得為符合風險管理之⽬的、資⾦額度、持股或其他有價證券投資法令限制等因素,適度降低委託⼈得委託買賣之總⾦額或予以暫停委託。且⽇盛證券應提供委託⼈查詢委託額度。
11. (電⼦式交易的風險)
(1) 委託⼈同意並了解因電⼦式交易在傳送資料上有著先天上的不可靠與不安全,透過電⼦式傳送資料隱含著中斷、延遲等危險,假如電⼦式交易服務在任何時候無法使⽤或有所延遲,委託⼈同意使⽤其它管道,例如電話或親臨⽇盛證券營業處所等⽅式確認,所有傳送資訊以⽇盛證券電腦系統接收到之資訊為準。
(2) 委託⼈同意並了解採⾏電⼦式交易時,其⽤以登入之⾝分證字號及密碼適⽤其於⽇盛證券之各分公司所開立之所有帳號,並得以該組⾝分證字號及密碼,於其所開立於⽇盛證券之各分公司之任⼀帳號進⾏交易。
12. (電⼦傳輸系統運作困難時之通知與備援⽅式)
⽇盛證券平⽇即將無法執⾏電⼦式傳輸時所採之備援⽅式於網站上明顯公告周知,如遇電⼦傳輸系統運作困難或故障⽽無法立即修復時,應立即於所屬網站或其他相關媒體揭露該項訊息,並提醒委託⼈改採其他⽅式委託買賣。
13. (交易並非立即發⽣)
委託⼈同意並了解透過電⼦式交易型態委託,因電⼦訊息的傳送過程必須花費⼀些時間,並非即時完成,故在市場價格快速變動時,不能保證下單撮合時間或更改、取消委託的結果與委託⼈預期相符。
14. (電⼦訊息之效⼒)
委託⼈確實了解電⼦交易⽅式與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契約所列舉之委託⽅式具同等法律效
⼒,委託⼈應依證券交易相關法令履⾏交割義務,如有違約交割情事,委託⼈願負擔相關之法律責任。
15. (責任限制)
⽇盛證券對於其處理委託⼈從事電⼦式交易之相關設備軟硬體,應盡善良管理⼈之注意義務。在⽇盛證券合理的安全管理範圍外,因不可抗⼒事由(包括但不限天然災害、戰爭)致委託或更改委託遲延、造成無法接收或傳送,⽽不可歸責於⽇盛證券者,⽇盛證券不負賠償責任,委託⼈仍應依原委託買賣事項之實際成交結果履⾏交割義務。
委託⼈同意若委託⼈連續⼀段期間未於⽇盛證券交易達相當⾦額者,⽇盛證券得逕⾃停⽌提供委託⼈全部或部份之電⼦式交易服務,且前揭有關未達交易⾦額⾨檻之期間⻑短與交易⾦額條件,委託⼈同意⽇盛證券得隨時調整之。
16. (法規適⽤)
本同意書未特別規定之事項,⽇盛證券得援引現⾏相關法規、主管機關之函令解釋及證券經紀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辦理。
17. (法規適⽤)
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及相關公會公告事項及修訂章則等均為本同意書之⼀部分,本同意書簽定後上開法令章則或相關公告函釋有修正者,亦同。
18. (網站資訊責任)
委託⼈明瞭⽇盛證券網站及各交易管道所提供之資訊,係由第三⽅資訊業者提供,僅供委託⼈參考,⽇盛證券不保證其即時性、正確性或完整性,委託⼈仍應依⾃⼰之判斷委託買賣,不得對⽇盛證券主張任何權利。
19. (保留事項)
委託⼈以電⼦式交易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前,應事先查閱⽇盛證券於網站上登載之最新通知、公告及系統狀況等資訊。委託
⼈同意⽇盛證券網站之公告資訊僅供參考,無法逐⼀揭露所有與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有關之訊息,且⽇盛證券在相關資訊之取捨、編排、揭露⽅式或更新頻率,有隨時調整之權利。
(⼆)電⼦郵件寄送對帳單同意書
委託⼈於⽇盛證券開立之證券委託帳⼾,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委託⼈同意⽇盛證券得以資料加密、電⼦簽章簽署後之電⼦郵件⽅式寄送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並取代現⾏依規定每⽉實體郵件寄送之對帳單。委託⼈並已詳閱且同意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1. ⽇盛證券得將委託⼈於⽇盛證券各分公司所開立之有價證券委託買賣帳⼾(含國內證券交易、外國證券交易、或嗣後經主管機關開放之商品等)買賣有價證券之對帳單,以電⼦郵件⽅式寄送⾄委託⼈所指定之電⼦郵件信箱位址。
2. 委託⼈了解並同意⽇盛證券以電⼦郵件⽅式送出對帳單後,如有下列狀況者,視為已送達,與⽇盛證券無涉:
(1) 委託⼈指定寄送之電⼦郵件信箱空間不⾜,致無法完成傳輸作業者。
(2) 提供委託⼈電⼦郵件信箱服務之公司傳輸作業發⽣異常,致無法完成傳輸作業者。
(3) 其他非可歸責於⽇盛證券之事由,致無法完成傳輸作業者。
3. 委託⼈同意⽇盛證券以電⼦郵件⽅式送出對帳單失敗時,得改以實體郵件之⽅式寄送對帳單。
4. 本同意書經⽇盛證券核對委託⼈簽章無誤後於次⽇起即⽣效⼒。
5. 委託⼈如需終⽌本同意書須另以書⾯或以電⼦簽章⽅式線上申請,對帳單則改以實體郵件之⽅式寄送。
6. 委託⼈同意⽇盛證券以憑證安控郵件機制處理電⼦式買賣對帳單之相關事宜。本同意書之效⼒,除⽇盛證券另有規定外,適⽤於委託⼈於⽇盛證券各分公司已開立或將來新開立申請之有價證券委託買賣帳⼾買賣有價證券對帳單之寄送。
7. 本同意書規定之事項,如因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變更或⽇盛證券認有修改之需要時,⽇盛證券得以書⾯通知委託⼈或以公告⽅式修改之,委託⼈絕無異議。
8. 委託⼈以電⼦簽章⽅式線上簽署本同意書、終⽌本同意書,需使⽤⽇盛證券所簽發之電⼦憑證及密碼,為簽署本同意 書、終⽌本同意書之認證,經核對電⼦憑證及密碼無誤時,即視為委託⼈親⾃所為;該電⼦憑證及密碼,委託⼈承諾應審慎保管,否則若因外洩⾄遭⼈冒⽤,無論委託⼈是否知情,其因此所⽣之ㄧ切責任,概由委託⼈⾃⾏負責。
(三) CA憑證下載申請同意書
委託⼈於⽇盛證券開立電⼦式交易帳⼾,茲為電⼦交易憑證(以下簡稱CA憑證)相關事宜,委託⼈同意遵守下列事項:
1. 委託⼈同意配合⽇盛證券辦理CA憑證下載作業,並遵守主管機關及⽇盛證券之規定。
2. 委託⼈同意使⽤⽇盛證券網路下單認證系統,及⽇盛證券所委任之臺灣網路認證公司所提供之認證機制。
3. 委託⼈同意於簽署本同意書後完成CA憑證之下載,並保證委託⼈為此CA憑證之唯⼀使⽤者,且負有妥善保管CA憑證帳號及密碼之責。若CA憑證遭委託⼈以外之⼈獲悉、占有或發⽣遺失盜⽤等情事,委託⼈應立即通知⽇盛證券處理,於⽇盛證券受理變更或進⾏相關處置前委託⼈帳⼾之交易,委託⼈應履⾏交割義務並負完全責任。
4. 委託⼈瞭解CA憑證係由⽇盛證券向臺灣網路認證公司註冊後所簽發之憑證,分為私鑰及公鑰,私鑰應由委託⼈妥善保管,嚴禁洩漏於他⼈,公鑰則作為⽇盛證券驗證私鑰之憑據。除委託⼈⾸次向臺灣網路認證公司申請核發憑證所需之費⽤由⽇盛證券負擔外,其後申請憑證所需費⽤由委託⼈⾃⾏負擔。
5. 委託⼈瞭解⽇盛證券不負私鑰管理之責,委託⼈於取得CA憑證後,應立即進⾏憑證備份,並妥善保存私鑰,避免遺失。
6. CA憑證之使⽤期間⾃委託⼈向⽇盛證券申請之⽇起⼀年內有效。委託⼈應於CA憑證到期前主動⾄⽇盛證券電⼦交易平台辦理憑證線上展期。
7. 委託⼈之CA憑證若因故損毀或遭委託⼈以外之⼈獲悉、占有或發⽣遺失盜⽤、密碼遺忘等情事,委託⼈應立即致電⽇盛證券客服專線辦理憑證註銷,辦理註銷後,始得向⽇盛證券重新申請CA憑證。
8. 關於CA憑證各項⽤途,以⽇盛證券及臺灣網路認證公司網站之公告為準。
9. 委託⼈同意若委託⼈連續⼀段期間未於⽇盛證券交易達相當⾦額者,⽇盛證券得逕⾃停⽌提供委託⼈全部或部份之電⼦式交易服務,且前揭有關未達交易⾦額⾨檻之期間⻑短與交易⾦額條件,委託⼈同意⽇盛證券得隨時調整之。
⼗、個⼈資料國際傳輸告知事項
委託⼈簽訂本契約,茲委託⽇盛證券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條規定,同意⽇盛證券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利⽤及國際傳輸其個⼈資料或包括該資料之相關文件或證明,予國外交易市場之主管機關、複受託⾦融機構、債券交易對⼿、境外基⾦總代理⼈、境外結構型商品總代理⼈、國外交易所、保管結算機構及其他政府機關。為符合個⼈資料保護法下個⼈資料之合理使⽤,⽇盛證券茲請求委託⼈協⼒遵循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特告知下列事項:
(⼀) 個⼈資料蒐集、處理及利⽤之⽬的及類別
⽇盛證券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為遵循證券相關法令、各交易巿場當地之法規、外國交易所及⾃律機構之規 章、⾦融監理需要或洗錢防制與稅率認定需求,並於必要時提供委託⼈之個⼈資料及交易資料予國外交易市場之主管機 關、複受託⾦融機構、債券交易對⼿、境外基⾦發⾏機構、境外結構型商品發⾏機構、國外交易所、保管結算機構及其他政府機關。委託⼈提供之相關個⼈資料及留存於⽇盛證券之⼀切交易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出⽣地及出⽣⽇期、國 籍、⼾籍地址、住址及⼯作地址、電話號碼、稅務識別碼、帳⼾帳號及帳⼾餘額、帳⼾總收益⾦額與交易明細等,將因國際傳輸委託⼈個⼈資料之需要,由⽇盛證券蒐集、處理及利⽤。
(⼆) 個⼈資料利⽤之期間及⽅式
委託⼈就⽇盛證券國際傳輸所蒐集、處理及利⽤之個⼈資料,利⽤之期間為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國際傳輸個⼈資料時,因應不同之傳輸⽅式,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如適當之加密機制,並確認資料收受者之正確 性。
(三) 個⼈資料利⽤之地區
委託⼈就證券商國際傳輸所蒐集、處理及利⽤之個⼈資料,利⽤之地區為主管機關核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交易地區及交易市場。
(四) 個⼈資料利⽤之對象
委託⼈就⽇盛證券國際傳輸所蒐集、處理及利⽤之個⼈資料,利⽤之對象為已簽約之複受託⾦融機構、複受託⾦融機構、債券交易對⼿、境外基⾦總代理⼈、境外結構型商品總代理⼈、國外交易所、保管結算機構、當地交易市場主管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
(五) 個⼈資料之權利⾏使及其⽅式
委託⼈就⽇盛證券國際傳輸所蒐集、處理及利⽤之個⼈資料,得隨時向⽇盛證券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蒐集處理及利⽤或刪除。
(六) 不提供對其權益之影響
委託⼈就⽇盛證券國際傳輸所需之個⼈資料、或嗣後撤回、撤銷同意,⽇盛證券將無法繼續提供委託⼈於⽇盛證券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之任何服務,並將對於委託⼈於⽇盛證券所開立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帳⼾進⾏停⽌交易及服務、結清、結算、提前終⽌契約或關閉帳⼾。
●個⼈資料保護法應告知委託⼈事項
⽇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蒐集、處理、利⽤及國際傳輸委託⼈個⼈資料,茲依據個⼈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向委託⼈告知下列事項,請委託⼈詳閱:
蒐集、處理及利⽤特定⽬的 | ⼀、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三、⾏銷(包含⾦控共同⾏銷業務) 四、⾦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融監理,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五、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個⼈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 六、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七、會計與相關服務八、徵信 九、資通安全與管理 ⼗、其他⾦融管理業務 ⼗⼀、⼈事管理 ⼗⼆、其他財政服務 ⼗三、中⼩企業及其他產業之輔導 ⼗四、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登記 ⼗五、投資管理 ⼗六、信託業務 ⼗七、消費者、客⼾管理與服務 ⼗八、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九、資(通)訊與資料管理 ⼆⼗、調查、統計與分析 |
個⼈資料類別 | 姓名、出⽣年⽉⽇、⾝分證統⼀編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籍及通訊地址、聯絡⽅式(電話及電⼦信箱)、婚姻、家庭、教育程度、職業(受雇資訊)、財務狀況、帳務資料、⾦融機構加值資料、⽣物特徵、⾏動及網路媒體資訊(例如⾏動裝置識別碼、⾏動裝置位置、社群網路資訊、IP位址、站內外網際網路瀏覽軌跡、Cookie等)、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式識別個⼈之資料。 詳如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或其他合於營業項⽬之特定⽬的所須蒐集之個⼈各項資料及後續與本公司往來之個⼈資料。 |
個⼈資料利⽤之期間 | 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者: ⼀、個⼈資料蒐集之特定⽬的存續期間 ⼆、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三、因執⾏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四、本公司及⽇盛⾦控因執⾏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
個⼈資料利⽤之地區 | 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的所必須使⽤之相關地區:包含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 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個⼈資料需未受中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
個⼈資料利⽤之對象 | ⼀、 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銷、合作推廣等如:社群媒體、軟體服務供應商和廣告媒體商等)或顧問 (如律師、會計師)、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 ⼈。 ⼆、 ⾦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使公權⼒之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集中保管公司、同業公會、股票發⾏公司、交割銀⾏、臺灣票據交換所 (發放股利等)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第⼀點所列利⽤對象有管轄權之⾦融監理機構與依法⾏使公權⼒之機關。 |
個⼈資料利⽤之⽅式 | 以⾃動化機器或其他非⾃動化⽅式所為之利⽤,包括但不限於:1.書⾯或電⼦2.國際傳輸等。 |
個⼈資料⾏使之權利及⽅式 | 依據個⼈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委託⼈就本公司及⽇盛⾦控保有委託⼈之個⼈資料,得透過原開⼾分公司⾏使下列權利: ⼀、 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本公司及⽇盛⾦控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 ⽤。 ⼆、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委託⼈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 請求停⽌蒐集、處理或利⽤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及⽇盛⾦控因執⾏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委託⼈請求為之。 |
共同⾏銷退出⽅式 | 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000-000-000、洽原開⼾分公司辦理或網路申請,網址為: xxxxx://xxx.xxxxxx.xxx.xx |
委託⼈拒提供個⼈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 委託⼈拒提供本公司因業務所需之個⼈資料時,本公司將無法進⾏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此,本公司得拒絕受理與委託⼈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
●⾦融消費者保護法應告知事項聲明書
x⼈(以下稱委託⼈)知悉⽇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證券)依據「⾦融服務業提供⾦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規定,向委託⼈說明⽇盛證券提供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重要內容如下述,委託⼈於申辦開立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帳⼾前已充分瞭解,特此聲明。
⼀、 受託買賣國內外有價證券開⼾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項次 | 應說明事項 | 說明內容 |
1. | 委託⼈就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權利 ⾏使、變更、解除及終⽌之⽅式及限制。 | 就委託買賣、交割等相關事宜,如擬委由代理⼈為之,應出具授權書,並載明代理⼈之資料及有權代理範圍。 |
⽇盛證券應依據委託⼈依主管機關核准之委託⽅式,執⾏委託⼈的買賣委託。 | ||
委託⼈得以書⾯通知⽇盛證券撤銷或變更委託事項,但以原委託事項尚未由⽇盛證券執⾏成交且得撤銷或變更之情形者為限。 | ||
如遇有法定終⽌契約之原因發⽣時,委託⼈與⽇盛證券均得終⽌本契約,若委託⼈連續三年未曾委託買賣,⽇盛證券得逕⾏終⽌本契約。 | ||
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委託⼈務必妥善保管個⼈存摺、印鑑、電⼦憑證及密碼。若委託⼈要註銷於⽇盛證券開立之買賣有價證券帳⼾時,請委託⼈於營業時間內親⾃攜帶⾝分證明文件、原留印鑑⾄⽇盛證券辦理。 | ||
2. | ⽇盛證券就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重要權利 、義務及責任。 | 委託⼈之委託買賣,因非可歸責於⽇盛證券之事由⽽致⽣錯誤者,⽇盛證券不負其責。 |
⽇盛證券基於風險控管、及與委託⼈往來狀況之事由,得限制或拒絕委託⼈的委託。 | ||
⽇盛證券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委託⼈之委託事項,由登記合格之營業員執⾏。 | ||
請委託⼈注意在使⽤網路或語⾳下單過程中,若發⽣網路擁塞、斷線、斷電及電腦當機等不可抗⼒的情況,請立即改以⼈⼯下單,以維護⾃⾝權益。 | ||
3. | 委託⼈應負擔之費⽤及違約⾦(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式)。 | 委託⼈委託⽇盛證券買賣有價證券成交後,應依照⽇盛證券依據有關法令章則所定之⼿續費率,如數給付⼿續費。 |
委託⼈不如期完成履⾏交付交割代價或交割證券時,即為違約。⽇盛證券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違約,及委託其他證券經紀商反向處理該有價證券,反向處理所得之款項抵充委託⼈應償付之債務及費⽤後,倘仍有不⾜,⽇盛證券得處分因其他委託買賣關係所收或應付甲⽅之財物扣抵取償,如仍有不⾜,得向委託⼈追償,另⽇盛證券並得依「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及「櫃檯買賣中⼼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遲延給付結算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向委託⼈收取相當成交⾦額百分之七為上限之違約⾦。 | ||
4. | 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 委託⼈依本契約從事之證券交易受「⾦融消費者保謢法」及「證券投資 ⼈及期貨交易⼈保護法」及其相關法令之保障,但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 |
5. | 因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所⽣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 委託⼈可於營業時間洽原服務⼈員或撥打客⼾服務專線: 0800-088- 268、02-25157527、02-25157537 (週⼀⾄週五早上八點⾄晚間八點)本公司將本誠信原則與委託⼈共同商議解決⽅案。 委託⼈亦得依本契約約定提出仲裁、訴訟或依相關法令聲請調處或申請評議。 |
6. | 其他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 | 委託⼈買賣前應注意處置有價證券訊息、異常推介及特殊異常有價證券訊息,並可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網站、⽇盛證券營業廳或網站查詢。 |
委託⼈聲明願遵守證券法令之規定,不將所有之股票、股條、證券存 摺、銀⾏存摺、印章及款項交由⽇盛證券之員⼯保管,或與其有約定對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為全權委託、借貸⾦錢或股票情事,否則因此所⽣之糾葛或損害,與⽇盛證券無涉,委託⼈願 ⾃⾏負責。 | ||
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盛證券依雙⽅約定⽅式於次⽉⼗⽇前交付買賣對帳單予委託⼈。委託⼈同意於⽇盛證券交易往來之帳單寄發作業得採委外⽅式處理。 | ||
有價證券買賣屬於投資⾏為,建議委託⼈在從事交易之前, 審慎評估委託⼈的財務能⼒以及承擔能⼒。 | ||
其他有關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注意之事項請詳閱開⼾契約書,並請特別留意標⽰底線及粗體字部分。 | ||
若委託⼈簽署專業投資⼈聲明書,即成為專業投資⼈並不再受⾦融消費者保護法之保護。 |
111年10⽉版
客⼾姓名:
⾝分證號:憑證序號:憑證起⽇:憑證訖⽇:
客⼾⾃填徵信資料
⼀、 | 基本資料: 有無退票紀錄: 有 無 開⼾原因: ⻑期投資 資⾦運⽤ 其他 開⼾⽬的: 為了⾃⼰的利益開⼾ 不是為了⾃⼰利益開⼾有無在其他證券商開⼾: 有 無 |
⼆、 | 資產狀況: 個⼈年收入(公司年營業收益): 50萬以下 50萬⾄100萬 100萬以上 個⼈(公司)財產總值: 60萬以下 60萬⾄500萬 500萬以上 |
三、 | 投資經驗: 投資經歷: 新開⼾ 1年以下 1年⾄2年 2年⾄5年 5年以上投資期限: 短期 中期 ⻑期 不定 交易頻率: 每⽇ 每週 每⽉ 每季 半年 1年以上 |
四、 | 是否為證券業內部⼈(內部⼈係指證券商之董監事、受僱⼈員及前開⼈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女) 否 是 |
五、 | *希望單⽇買賣額度: 萬元。(必填)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證券櫃檯買賣中⼼證券商受理線上開⼾委託⼈⾝分認證及額度分級管理標準規定,經本公司徵信評估後,實際買賣額度另⾏告知。 |
保密措施聲明
⽇盛⾦控及所屬各⼦公司進⾏⾏銷活動之客⼾資料來⾃於已與⽇盛⾦控所屬各⼦公司往來的客⼾,或客⼾使⽤由⽇盛⾦控所屬各⼦公司提供之服務或⾃各項⾏銷活動所取得的資料,或依相關法規,或⾃已公開之資料中獲得。⽇盛⾦控各⼦公司取得客⼾資料後,將依相關作業規範建檔並儲存於資料庫,同時嚴格控管客⼾資料之存取,任何未經⽇盛⾦控所屬各⼦公司正式授權之⼈員不得蒐集、使⽤或保管客⼾的資料。⽇盛⾦控所屬各⼦公司將採嚴格措施保護客⼾資料,除建立獨立之客⼾資料系統,不得共⽤,並建立內部防火牆,且遵照相關法令,置有嚴密之防火牆及防毒系統以防⽌不法侵入及惡意程式之破壞。資料之傳輸,除以安全加密的⽅式加以保護外,並依相關資料檔案管理措施保護資料安全。客⼾資料如有變 更,除契約或法令另有規定得以電⼦傳輸或電話⽅式通知外,應隨時以書⾯通知⽇盛⾦控及所屬各⼦公司修改。客⼾應直接以電話或書⾯通知本公司及所屬各⼦公司停⽌對其相關資訊交互運⽤及共同業務推廣,本公司及所屬各⼦公司將於接獲通知後立即依客⼾之指⽰辦理,停⽌使⽤客⼾資料。(上開保密措施及其相關訊息均登載於⽇盛⾦控
(xxxxx://xxx.xxxx.xxx)及所屬⼦公司各專屬網站,請務必詳閱。)
個⼈資料使⽤授權同意書
⼀、本⼈瞭解 貴公司依⾦融控股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得基於共同⾏銷之⽬的,將本⼈之姓名及地址提供予⽇盛⾦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盛⾦控)⼦公司作為⾏銷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
⼆、 本⼈ 同意 不同意
貴公司為共同⾏銷之⽬的,將本⼈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其他個⼈基本資料及往來交易資料(包括帳務、信⽤、投資及保險資料等相關資料),提供予⽇盛⾦控暨其⼦公司(包括⽇盛國際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盛國際產物保險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盛⼈⾝保險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未來如因組織異動
⽽有⼦公司增減時,請參閱官網)在營業⽬的或法令許可範圍內,作為⾏銷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
三、 本⼈與 貴公司終⽌契約時, 同意 不同意
貴公司繼續使⽤本⼈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進⾏⾏銷。
四、 本⼈得隨時以書⾯、電話等⽅式,要求 貴公司與上述公司停⽌本⼈個⼈資料之交互運⽤;除本⼈以書⾯或電話等⽅式通知停⽌使⽤個⼈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外,本同意書之效⼒及於⽇後本⼈與 貴公司簽訂所有契約衍⽣之上開個⼈資料。
五、 茲經 貴公司告知,⽇盛⾦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控)及⼦公司依⾦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訂「⾦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得為提升客⼾便利性、強化公司風險控管、促進跨業合作、加強對⼦公司的監督管理、協助⼦公司提升認識客⼾程度及服務品質以避免過度打擾客⼾、提供更貼近本⼈需求的⾦融商品或服務以優化客⼾體驗、以及強化交易風險控管之集團風險聯防等⽬的,經客⼾同意⽽在資訊安全之原則下,於⾦融機構間合理利⽤及共享客⼾基本資料、⾝分核驗資料、帳⼾資料、⾦融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紀錄、負⾯資訊、認識客⼾(KYC)資料及⾦融機構加值之資料、電⼦通訊歷程記錄(如IP)或其他經客⼾及合作⾦融機構同意共享之資料,予以研究、分析與統計,以發揮經營綜效。 基於本⼈前開被告知的內容及充分理解,x此
同意 不同意
(如未勾選則視為不同意,但本⼈於⽇盛⾦控及各⼦公司另有同意利⽤本⼈資料者,不受影響)⽇盛⾦控及各⼦公司基於前述⽬的,得將本⼈基本資料、⾝分核驗資料、帳⼾資料、⾦融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紀錄、負⾯資訊、認識客⼾(KYC)資料及⾦融機構加值之資料、電⼦通訊歷程記錄(如IP),以及各種態樣的研究分析統計結果,予以蒐集、處理及管理,並提供予⽇盛⾦控及⼦公司或合作⾦融機構交互利⽤,並瞭解因此項不同意,將可能影響到個⼈化⾦融服務的提供效率。
本⼈已詳細閱讀、清楚並同意上述同意書內容
個⼈FATCA暨CRS⾝分別辨識聲明書(個⼈⼾使⽤)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
為因應美國海外帳⼾稅收遵從法(FATCA)及我國⾦融機構執⾏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本⼈特此聲明如
下,並同意 貴公司得於符合中華⺠國法律之前提下,若本⼈為美國稅務居住者, 貴公司將依美國稅務機關之要求,將本
⼈其相關資訊申報予美國稅務機關;若本⼈屬CRS應申報國家稅務居住者, 貴公司將依我國稅捐稽徵機關之要求,將本⼈其相關資訊申報予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經由政府間協定進⾏稅務⽬的⾦融帳⼾資訊交換,提供予本⼈為稅務居住者之國家/地區的稅捐稽徵機關。
(⼀)本⼈是否具有美國公⺠或其他國家稅務居住者⾝分?
是(線上開⼾暫不受理具有美國公⺠或其他國家稅務居住者⾝分者,如欲開⼾請臨櫃辦理,並徵提其他國家稅籍編號等相關資料。
否
註1:美國公⺠或稅務居住者係指具有美國國籍者(持有美國護照)、持有綠卡者,或當年度入境美國並停留超過183天,或者當年度入境並在美國停留超過31天,且『前3年審核期』超過183天。(『前3年審核期』係以報稅年度及前⼆年在美居留天數「加權」計算,當年度在美國實際居留天數x 1 + 前⼀年度在美國實際居留天數x 1/3 + 前⼆年度在美國實際居留天數x 1/6,若總天數⼤ 於(或等於)183天,該客⼾即為美國稅務居住者)。
註2:若本⼈勾選(否)選項,但開⼾個⼈資料具有外國指標,請臨櫃辦理開⼾,並提徵其他國家稅籍編號等相關資料。
⼆、聲明及簽署
x⼈知悉,本聲明書所含資訊、相關帳⼾持有⼈及任何應申報帳⼾資訊,將可能申報予美國稅務機關及中華⺠國稅捐稽徵機關,經由政府間協定進⾏稅務⽬的⾦融帳⼾資訊交換,提供予帳⼾持有 ⼈為稅務居住者之國家/地區的稅捐稽徵機關。
本⼈證明,與本聲明書相關之所有帳⼾,本⼈為帳⼾持有⼈。
上述內容均屬事實,本⼈同意應依貴公司之請求提供必要相關文件以佐證,如有不實願負⼀切法律責任,且若⽇後遇有情況 變更情形應於30天內主動告知貴公司。提供貴公司⼀份經適當更新之FATCA聲明書暨CRS⾝分別辨識聲明書。本⼈了解並同意貴公司有權合理認定上開聲明內容之真偽或變更情形⽽對本⼈帳⼾權利為必要的處置⾏為,包含但不限於辦理美國稅扣繳或終⽌帳⼾服務。
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聲明暨同意書(⾃然⼈適⽤)
本⼈聲明願配合貴公司遵循「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證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個⼈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同意遵照貴公司下列約定事項及同意貴公司得蒐集、處理及利⽤本契約所載之姓名、證照號碼等資料。
⼀、約定事項
1.本⼈如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或團體者,貴公司得直接拒絕業務往來,逕
⾏關⼾。
2.本⼈如有資料不實、不配合定期審視,對交易之性質與⽬的或資⾦來源不願配合說明者,貴公司得暫時停⽌交易,或終
⽌業務關係。
3.本⼈聲明保證之事實有任何變動時,本⼈應立即主動通知 貴公司,並提供必要相關文件予以佐證。
⼆、聲明事項
1. | 主要資⾦/財產來源(可複選): 薪資/營利收入 退休⾦ 不動產買賣 利息/租⾦收入 貸款 投資收益/保險/基⾦/股票 遺產所得/贈與 交易所得 銀⾏存款,存款來源: 其他: | |||||
2. | 職業: 任職機構全名: ⼯作內容說明: 職位/職稱: 負責⼈ ⼈員 | ⾼階管理職務⼈員(副總級以上) | ⼀般主管(或基層主管) | 業務⼈員 | ⼀般職員 | 臨時 |
3. | 主要⼯作x: xx, | (xx); | xx, | (xxxxx) | ||
4. | 開⼾/交易/往來⽬的: | 投資/避險/資⾦運⽤ 其他 |
授權 貴公司查詢客⼾⽇盛國際商業銀⾏個資同意書
委託⼈同意 貴公司得向⽇盛國際商業銀⾏就委託⼈所開立之證券暨複委託交割帳⼾之餘額及交易明細等資料為蒐集、處理、利⽤及國際傳輸,以利 貴公司查詢,且委託⼈本⼈及其授權或代理之⼈亦得使⽤ 貴公司製發之憑證或密碼登入 貴公司網站查詢。 貴公司及委託⼈充分認知該存款餘額僅供參考,實際可動⽤之存款,仍以⽇盛國際商業銀⾏實際帳載資料為準。本契約即委託⼈授權 貴公司為上開資料蒐集、處理、利⽤及國際傳輸之授權書。
本⼈已詳細閱讀、清楚並同意上述同意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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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開⼾同意書
x⼈(即委託⼈)對下列開⼾相關文件均已詳細審閱並無異議,同意遵守全部內容,並親⾃簽訂各項契約及相關文件。同時,對於委託⼈所提供之資料之正確真實性負全責,特此聲明並同意下列事項。
1.各項輔助輸入⼯具僅為便利委託⼈資料輸入,委託⼈應確認修正各項資料,不得據此主張權利。
2.本⼈同意以語⾳或電⼦設備留存溝通內容。
3.有價證券交易指定交割銀⾏及帳號:依銀⾏委託書所載內容或存摺封⾯或其他可供表彰交割銀⾏帳號資料提供。
4.國外有價證券交割幣別除⼈⺠幣外限使⽤台幣(包括但不限于⽇盛銀⾏)。
5.委託⼈已在⽇盛證券開立國外證券帳⼾者,依本開⼾契約僅得開立國內證券帳⼾,委託⼈若需買賣國外證券,請逕洽原開⼾單位辦理。
6.委託⼈在所選分公司已開立國內證券帳⼾者,依本開⼾契約僅得開立國外證券帳⼾。
7.本⼈已於合理期間詳閱前述約定事項並同意以電⼦簽章簽署表達意思之確認及簽收。
8.本⼈聲明同意由貴公司以電⼦⽅式交付電⼦密碼條,且客⼾基本資料表所留存之⼿機號碼及電⼦信箱均為本⼈使⽤。
本開⼾契約包含下列文件:
● 客⼾基本資料表
● 國內有價證券交易契約: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
⼆、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契約 三、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契約書四、聲明書
五、櫃檯買賣確認書
六、交割款券轉撥同意書(含櫃檯買賣)七、電⼦式交易帳⼾
(⼀)電⼦式交易帳⼾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同意書 (⼆)電⼦郵件寄送對帳單同意書 (三)CA憑證下載申請同意書
八、「集保e存摺」投資⼈同意書及告知聲明
●個⼈資料保護法應告知委託⼈事項
● ⾦融消費者保護法應告知事項聲明書
● 客⼾⾃填徵信資料表
● 保密措施聲明
●個⼈資料使⽤授權同意書
●FATCA暨CRS⾝分別辨識聲明書(個⼈⼾使⽤)
●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聲明暨同意書(⾃然⼈適⽤)
● 授權 貴公司查詢客⼾⽇盛國際商業銀⾏個資同意書
● 國外有價證券交易契約: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
⼆、切結書
三、免交付買賣報告同意書四、匯款指⽰授權書
五、電話傳真交易同意書
六、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結(換)匯授權書七、聲明書
八、委託買賣集保平台境外基⾦增訂事項同意書九、電⼦式交易帳⼾
(⼀)電⼦式交易帳⼾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同意書 (⼆)電⼦郵件寄送對帳單同意書 (三)CA憑證下載申請同意書
⼗、個⼈資料國際傳輸告知事項
以上各契約書、確認書、同意書、徵信資料表等開⼾契約之全部內容業經本⼈(委託⼈)詳閱予以充分暸解,本⼈願接受本契約全部內容之拘束,如法令函釋有所變更, 貴公司得於合法範圍內對本契約內容作修正調整後逕予適⽤。本⼈擔保
所提供之資料均為真正,並同意爾後基於本契約所為之受託買賣,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爭訟,均以臺灣台北地⽅法院為第⼀審管轄法院。
此致 ⽇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xxxxxxxx000x證券經紀商
分公司負責⼈ | 受託買賣主管 | 營業員 | 經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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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證券投資注意事項
x注意事項係依據xxxxxxxxxxxx0000000000x函辦理。 為防範不實資訊在市場流傳並保障新⼿投資⼈交易權益,提醒投資⼈需詳閱以下所述事項並注意交易風險。
⼀、交易制度
1. 現⾏上市上櫃整股交易時間為9:00~13:30,盤中時段實施逐筆交易,開收盤時段維持集合競價。(盤前試撮為 8:30~9:00、於9:00集合競價成交第⼀盤決定開盤價格、9:00~13:25採逐筆交易,並於盤中實施瞬間價格穩定措施、收盤前13:25~13:30進⾏試撮、於13:30集合競價成交最後⼀盤決定收盤價格。)盤後定價交易為14:00~14:30;零股交易為13:40~14:30。
2. 其他詳細交易制度可⾄台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網⾴查閱,興櫃交易可⾄證券櫃檯買賣中⼼之興櫃股票交易制度專區查閱。
⼆、交易風險
1. 於交易前應審慎評估⾃⾝財務能⼒以及風險承擔能⼒,並應充分了解投資相關風險且最⼤風險有可能導致本⾦損失⾄零。
2. 台灣證券交易所投資⼈知識網設有「投資風險專區」,提⽰商品風險、變更交易、公布處置有價證券、公布注意有價證券、投資理財節⽬異常推介個股、特殊異常有價證券等交易風險,投資⼈得參閱相關資訊。
三、當沖交易風險及控管措施
投資⼈欲從事當沖交易應具備⼀定程度之交易經驗,並簽具概括授權同意書及風險預告書;於從事當⽇沖銷交易前,應評估⾃⾝財務狀況、風險承受能⼒及投資經驗,制定與執⾏停損機制,並考量下列風險:
1. 投資風險:若選擇價格波動性較⾼之有價證券從事當⽇沖銷交易,應衡量價格波動所帶來之投資風險。
2. 交易成本:應瞭解交易次數頻繁所產⽣之相關交易成本。
3. 無法反向沖銷風險:
(1) 現款買進後未反向現券賣出:應評估買入有價證券,若無法反向賣出沖銷時,屆時須另⾏具備⾜額價款辦理交割之風險。
(2) 現券賣出後未反向現款買進:應評估現券賣出後未反向現款買進時,所發⽣之當⽇沖銷券差借券、標借或議借、交割需求借券等各項費⽤、強制買回還券之價格差額及其他費⽤,均由委託⼈負擔。
四、投資⼈交割義務
委託買賣國內集中交易(含櫃檯交易)有價證券成交後,提醒投資⼈應善盡交割之義務,並應隨時留意⾃⾝交割帳⼾款項是否⾜夠應付結算交割款,依規定於T+2⽇(成交⽇後第⼆營業⽇)上午10時前完成款券交割,以確保⾃⾝權益。
五、投資⼈權益保障
1. 為提升投資⼈風險意識並防⽌有問題的上市公司影響股票交易及投資⼈權益,台灣證券交易所提供「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財務重點專區」,以利投資⼈瞭解特殊異常有價證券之訊息。
2. 申訴/客服專線:如對⽇盛證券提供各項之⾦融商品或契約內容有疑義,可撥打0000-000-000,本公司將盡速為您釋疑。
本⼈已詳閱與充分知悉上述說明事項,並明瞭相關交易風險注意事項及⾃⾝交割義務及權利保障。
此致
⽇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 託 ⼈: (簽名及xx簽章)
法定代理⼈或代理⼈: (簽名及xx簽章)
⾝分證/統⼀編號或扣繳單位統⼀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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