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本行為中國注冊有限公司
目錄
1. 定義、解釋和適用範圍 03
2. 服務和賬戶 03
3. 授權代理人 04
4. 傳真指令和口頭指令 04
5. 本銀行與客戶的關係 04
6. 對賬單和代管郵件服務 04
7. 收集、處理及分享客戶信息 05
8. 留置權和抵銷權 06
9. 支票 06
10. 存款服務 07
11. 通訊地址和客戶信息變更 08
12. 資格和收費 08
13. 終止賬戶和變更條款 08
14. 其他一般規定 08
綜合私人銀行賬戶章則條款
下述章則條款(以下簡稱“本章則條款”)適用于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向客戶提供的綜合私人銀行賬戶服務和產品。
請務必仔細閱讀本章則條款,尤其是標注為黑體的條款。如有任何疑問,請及時提請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予以說明。客戶接受本章則條款即表示銀行已經應客戶的要求作了相應的說明而且客戶已清楚地理解本章則條款並同意受其約束。
1. 定義、解釋和適用
1.1 在本章則條款中,下述詞語具有下文規定的含義:
“權力機關”包括對匯豐集團任何部分具有管轄權的任何司法、行政、公共或監管機構、任何政府機關、任何稅務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法院、中央銀行或執法機關,或該等機關的任何代理。
“本銀行”指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通過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分行和代表處行事,包括其承繼人和受讓人。
“營業日”指本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經營一般業務的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和公眾假日除外)。
“合規責任”指匯豐集團需履行下列各項所要求的義務的責任:(a)適用
“稅務信息”指直接或間接的關于客戶稅務狀况或客戶的任何擁有人、“控制人”、“主要擁有人”或實益擁有人的稅務狀况的任何文件或信息(及隨附的xx書、豁免書及同意書),這些文件或信息是本銀行合理認為為了遵守(或者不違反)任何匯豐集團成員對任何稅務機關負有的義務或者為了證明其遵守了該等義務所需要的。“稅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關于下列的信息:稅務居所及/或組織所在地(如適用)、稅務住所、稅務識別號碼、稅務證明表格、某些個人信息。
1.2 除非文意另有要求,否則:
(a) “條款”應解釋為本章則條款項下的條款;
(b) 本章則條款、其他協議或文件應解釋為該等經過不時修訂、變更和補充的條款、其他協議或文件;
(c) 法令規定應解釋為經過不時修訂或重新頒發的法令規定;
(d) “人士”包括個人、商行、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及
(e) “債務”應解釋為包括不論因何種原因產生的任何應付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違約利息、罰金、費用(包括律師費)、收費、成本、開支、損失和損害賠償。
1.3 本章則條款的各條標題僅為方便參考而加入。
規範或國際指引及內部政策或程序,(b)權力機關的任何要求或適用規
範下的申報、披露或其他責任,及(c)要求本銀行核實本銀行客戶之身份的適用規範。
“關聯人士”指客戶以外的人士或實體,而其信息(包括個人信息或稅務信息)由客戶(或代表客戶)因與服務之提供有關的原因向任何匯豐集團成員提供。關聯人士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保證人、公司董事或職員、合夥組織的合夥人或合夥成員,任何“主要擁有人”、“控制人”、信托的實益擁有人、受托人、委托人或保障人、指定賬戶持有人、指定收款人、客戶的代表、代理或指定人士、客戶(在其作為代理人時)的被代理人,或與客戶有關係的任何其他人士或實體,而該關係與客戶和匯豐集團之間的銀行或其他服務關係有關。
“控制人”指對某實體行使控制權的人士(就信托而言,指委托人、受托人、保障人、受益人或各類受益人,及就信托行使最終有效控制權的任何其他人士;就信托以外的實體而言,指處于同等或類似控制地位的人士)。
“客戶”指綜合私人銀行賬戶的開戶和持有人。
“客戶信息”指客戶或關聯人士的個人信息、稅務信息及/或保密信息。
“金融犯罪”指洗錢、恐怖分子融資、賄賂、貪污、逃稅、欺詐、逃避經濟或貿易制裁及/或違反有關此等事宜的任何適用規範,或旨在規避或違反有關此等事宜的任何適用規範的任何行為或企圖。
“匯豐集團”指匯豐控股有限公司,及/或任何其關聯公司、子公司、聯營實體及該等的任何分行及辦事處或其中任何一個;“匯豐集團成員”具有相同含義。
“綜合私人銀行賬戶”指本銀行以客戶名義或代表客戶開立和維持的任何賬戶,本銀行根據本章則條款對該等賬戶提供服務以及本銀行和客戶不時在本章則條款範圍內約定的其他服務;“賬戶”指該等賬戶中的任何一個或多個。
“適用規範”指任何適用的本地或外國制定法、法律、法規、條例、規章、判决、裁定、自律守則、指令、制裁制度、法院命令、任何匯豐集團成員與權力機關之間的協議,或權力機關之間達成的適用于本銀行或匯豐集團成員的協議或條約。
“個人信息”指與個人有關的、可識別個人身份的信息(在數據隱私法律也適用于公司的國家,也包括與公司實體有關的信息),個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敏感個人數據、姓名、性別、身份信息、住址、聯繫信息、年齡、出生日期、出生地、國籍、公民身份、個人及婚姻狀况、職業信息、收入及資產信息、賬戶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及處理及/或分析個人信息過程中而形成的信息。
“服務”包括但不限于,(a)開立、維持及關閉銀行賬戶,(b)提供信貸融資及其他銀行產品及服務、處理申請及相應的信貸評估及產品適格性評估,及(c)維持本銀行與客戶的整體關係,包括向客戶促銷金融服務或相關產品、進行市場調查、保險、審計及管理目的和用途。
“主要擁有人”指直接或間接地享有一個實體多于10%的利潤或權益的任何個人。
“稅務機關”指國內或外國稅務、稅收或金融機關。
“稅務證明表格”指稅務機關或本銀行為確認客戶的稅務狀况或關聯人士的稅務狀况而不時發出或要求提供的任何表格或其他文件。
2. 服務和賬戶
2.1 客戶可以根據本銀行不時要求的程序(包括提交本銀行不時規定的文件),在任何時候按本銀行接受的形式發出指令,以使用一項或多項服務,或開立一個或多個賬戶。
如果客戶持有香港或澳門合法居留證件,如有從香港或澳門匯至本銀行的以客戶為收款人且各方面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的人民幣匯款(“合格人民幣匯款”),客戶特此同意並授權本銀行在收到第一筆合格人民幣匯款時為客戶開立一個專用人民幣儲蓄賬戶(“海外人民幣儲蓄賬戶”),並將合格人民幣匯款存入該海外人民幣儲蓄賬戶(無論相關匯款指示中所載明的收款賬戶是否為海外人民幣儲蓄賬戶,也無論相關匯款指示中有無載明收款賬戶)。海外人民幣儲蓄賬戶開立後相關賬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賬號和余額)會體現在賬戶對賬單中。海外人民幣儲蓄賬戶的使用和操作應遵循適用的法律法規及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包括其不時的更新及修訂)。
如果客戶持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旅行證和臺灣居民身份證,如有從臺灣匯至本銀行的以客戶為收款人且各方面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的人民幣匯款(“合格人民幣匯款”),可申請開立一個專用人民幣結算賬戶(“海外人民幣結算賬戶”),並將合格人民幣匯款存入該海外人民幣結算賬戶(無論相關匯款指示中所載明的收款賬戶是否為海外人民幣結算賬戶,也無論相關匯款指示中有無載明收款賬戶)。海外人民幣結算賬戶開立後相關賬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賬號和余額)會體現在賬戶對賬單中。海外人民幣結算賬戶的使用和操作應遵循適用的法律法規及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包括其不時的更新及修訂)。儘管有以上規定,如果客戶在上述海外人民幣結算賬戶開立之前收到一筆合格人民幣匯款,客戶特此同意並授權本銀行開立一個專用人民幣儲蓄賬戶(“海外人民幣儲蓄賬戶”)並將合格人民幣匯款暫時存入該海外人民幣儲蓄賬戶,待海外人民幣結算賬戶開立後再將合格人民幣匯款轉入海外人民幣結算賬戶。客戶授權本銀行在合格人民幣匯款轉入海外人民幣結算賬戶後關閉海外人民幣儲蓄賬戶。海外人民幣儲蓄賬戶的使用和操作應遵循適用的法律法規及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包括其不時的更新及修訂)。
2.2 除非本銀行另有規定,所有服務皆由本銀行提供,所有賬戶皆在本銀行開立。如由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匯豐集團的任何其他成員)提供服務或開立賬戶,客戶須接受第三方要求的特定條款條件以及相關授權書的規定。
2.3 有關賬戶的任何交易指令僅在本銀行不時對相關交易規定的交易時間內受理。本銀行保留在外幣所屬國的公眾假日不受理外幣存款交易的權利。
2.4 本銀行接受為可存入賬戶的所有支票和其他票據須待結算收妥後方能入帳和可供提取。如遇退票,本銀行保留在任何賬戶照數扣除的權利。如果支票或其他票據已兌換成其它幣種後被拒絕承兌或被退票,本銀行將對客戶賬戶借記按本銀行當時的通行買入匯價或原賣出匯價(取兩者中較低的)計算的該支票或其他票據的價值以及任何收費。
2.5 以任何幣種匯入賬戶的款項,若在本銀行不時規定的相關截止時間前本銀行未收到相關支付憑證,在匯入日不予貸記。匯入款在資金實際入帳前不計息。
2.6 客戶瞭解並同意本銀行得依全球監管措施、及銀行業為减少洗錢和欺詐風險所采取之風險管理實務及保護措施,就賬戶現金的存入或提取進行限制。舉例而言,其可能造成當本銀行收到提取賬戶資金或資產的指示時,在不違反任何外匯法律法規和其他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前提下,得依其合理意見判斷選擇以下列方式執行指示:(i)以賬戶幣種或人民幣(或客戶要求的且經本銀行同意的其他幣種)現鈔支付或轉賬支付,
(如必要)以本銀行届時買入價將相關外幣兌換成人民幣(或客戶要求的且經本銀行同意的其他幣種),(ii)或由本銀行以賬戶幣種向客戶簽發可在任何銀行兌現的支票(或其它票據),(iii)或要求客戶指定其他銀行賬戶以便以賬戶幣種將其資金或資產轉入該指定賬戶。
2.7 本銀行保留不受理向賬戶存入外幣現鈔的權利。客戶提取外幣現鈔,須提前通知,並遵守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還須取决于有無可支取的相關幣種現鈔。本銀行保留按本銀行不時規定的費率對向賬戶存入外幣現鈔及從賬戶提取外幣現鈔收取手續費的權利。
2.8 客戶可在櫃檯出示令本銀行滿意的身份證件和/或授權文件,從賬戶提取現鈔。除非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要求,凡本銀行憑聲稱由客戶或客戶授權的其他人士簽字或蓋章的提款單向來人支付的款項,即視同已直接付予客戶,並且本銀行不對客戶或任何其他方承擔任何責任。
2.9 本銀行和匯豐集團的任何其他成員保留在任何時候及不時(不論是否有通知或原因)取消、撤銷、暫停、更改、變更、增加、補充任何一項或多項服務、或對該等服務作出其他行為的權利。
2.10 如果某一賬戶保持不活動狀態達到本銀行設定的時間長度,本銀行有權對該賬戶的訪問和/或使用施加限制或條件。視賬戶類型而定,該等時間長度可能不同,本銀行將應要求提供進一步信息。
2.11 客戶作為任何常行指令的受益人同意,依照常行指令向賬戶貸記,應以轉帳人的最終付款為准;因轉帳人的賬戶狀况(例如,轉帳人賬戶內資金不足)導致常行指令被拒付時,本銀行保留反向記帳(即撤銷相關貸記)的權利,並且客戶授權本銀行反向記帳(即撤銷相關貸記)。
2.12 客戶確認且同意,在受限于第2.9條規定的前提下,若客戶向本銀行發出常行指令,當該等常行指令被拒次數連續達三次時,本銀行有權通知客戶本銀行不再按該等常行指令行事。
2.13 客戶確認且同意,如本銀行按客戶要求或其他把客戶的資金從一種幣種兌換成另一幣種,應按客戶與本銀行約定的匯率兌換,或者在沒有該等約定的情况下應按本銀行最終確定的匯率兌換。客戶確認且同意,(1)本銀行將根據通行市場慣例,從相關融資市場實時報得匯率報價和預訂匯率;(2)匯率經報價和預訂後,本銀行須承擔融資市場上的承諾,因此匯率不可變更或取消;以及(3)因市場匯率不斷波動,本銀行確定的匯率可能不是最優匯率,可能低于本銀行在兌換日公布的匯率牌價,並且有可能較大的偏離本銀行當日公布的匯率牌價。
2.14 客戶確認且同意,對于本銀行提供的匯款服務,本銀行對資金轉帳或傳輸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損失或遲延,信息傳輸途中可能發生的任何錯誤、遺漏或毀損,以及誤解已收到的信息,不承擔責任。
2.15 如果客戶向本銀行發送的任何文件(包括指令、確認、合同或交易)因任何原因未注明日期,本銀行在收訖日加蓋在該等文件上的時間印章所顯示的日期和時間,應作為該等文件的日期和時間最終的證明。
3. 授權代理人
x銀行有權(但無義務)接受和執行經本銀行認為真實的且由客戶或經客戶授權的任何人士(以下簡稱“授權代理人”)根據客戶的授權簽署、給予或簽發的任何性質的指令。本銀行無義務查明或詢問授權代理人行使其被授予的權利的目的。
當客戶和/或授權代理人之間發生爭議時,本銀行有權視授權代理人持有的授權被暫時中止。若本銀行認為或有理由懷疑(a)授權代理人持有的賬戶授權無效;或(b)客戶不是賬戶貸方余額或賬戶內其他資產的真實所有人,本銀行保留暫停操作客戶的全部或任何賬戶的權利直至其認為合適的時間。
如果本銀行認為客戶、授權代理人和/或董事發出的指令有歧義或衝突或者本銀行得知有關賬戶的任何糾紛,在該等歧義或衝突或糾紛未令本銀行滿意地解决前,本銀行有權(但無義務)選擇不按該等指令行事。
4. 傳真指令和口頭指令
x客戶要求以傳真方式發出指令(以下簡稱“傳真指令”)、或者通過電話或口頭發出指令(以下簡稱“口頭指令”),並且本銀行同意受理該等傳真指令或口頭指令,則下述規定適用:
(i) 口頭指令經本銀行真誠地認為屬客戶或授權代理人作出,或者傳真指令的簽字經本銀行自行認定顯示為客戶或授權代理人的簽字,本銀行有權
(但無義務)接受該等口頭指令或傳真指令為真實而予以執行。本銀行無義務調查或詢問口頭指令或傳真指令的真實性,也無義務調查或詢問口頭指令或傳真指令發出人之誠信,而該等傳真指令或口頭指令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ii) 在受限于上文(i)段的前提下,本銀行無義務按口頭指令向第三方匯出或轉出客戶的任何財產,本銀行有權在進行該等匯款或轉帳之前要求收到客戶或授權代理人的書面指令;
(iii) 客戶確認其已經充分考慮了傳真指令的固有風險,尤其是傳真件上的非原始簽字可能會是偽造的,傳真指令可能會傳輸到錯誤的傳真號,本銀行可能永遠收不到傳真指令,因此會導致第三方知悉傳真指令的內容,使其失去保密性;以及
(iv) 本銀行按口頭指令或傳真指令而非經簽字的文件原件操作賬戶所造成的或涉及的全部損失或損害,皆由客戶承擔全責。但本銀行可在執行該等傳真指令或口頭指令中所含的指令前,要求收到客戶或授權代理人發出的對傳真指令或口頭指令的書面確認書原件。
客戶不可撤銷地同意,本銀行或其代表可對本銀行代表與客戶或授權代理人之間的口頭談話和電話談話進行錄音或以其他方式記錄。本銀行可以在有爭議時使用該等錄音或記錄作為證據。
如客戶要求本銀行受理以某種方式發出的指令,本銀行依賴該等指令或就該等指令作為或不作為,導致本銀行發生、可能發生或遭受任何訴訟、索賠、責任、費用、開支、要求、損害和任何性質的損失(包括律師費),則應由客戶對本銀行做出賠償並使本銀行免受損害。
5. 本銀行與客戶的關係
5.1 本銀行與客戶的基本關係是債務人與債權人的關係。但根據本銀行提供的服務可能產生其他關係,例如在本銀行代為保管物品時,本銀行與客戶的關係是受托人和寄托人。
5.2 客戶確認,對于服務和全部賬戶而言,其以當事人本人身份行事。
6. 對賬單和代管郵件服務
6.1 除另有要求外,對賬單每月發送一次。若在最新對賬單所對應的期間後一個或多個月份內,賬戶內無任何變動,本銀行無須發送該等月份的月度對賬單。客戶同意核對從本銀行收到的每份對賬單,以確定是否存在基于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偽造、假冒簽字、欺詐、無權限、或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的過失)所產生的任何錯誤、不一致、未經授權的借記、其他交易或記帳(以下合稱“錯誤”)。客戶還同意,在本銀行和客戶之間,對賬單是賬戶余額的最終證明,對賬單對客戶具有約束力,並且客戶已被視作同意放棄就此對本銀行提出异議或實施救濟措施的任何權利,除非客戶在其被視作收到對賬單之日後九十日(或對賬單載明的其他期限)內將任何該等錯誤書面通知本銀行。若派人親自發送對賬單,在親自送達之時或把對賬單留存在客戶向本銀行告知的最新地址之處時,將被視作客戶已收到對賬單;若對賬單以郵寄方式發送,客戶地址在中國內地的,在投寄五日後視作客戶已收到對賬單;客戶地址不在中國內地的,在投寄後滿七日時視作客戶已收到對賬單;若對賬單以傳真、電傳或電郵方式發送,在對賬單傳輸至客戶向本銀行告知的最新傳真號、電傳號或電郵地址後即視作客戶已收到對賬單;若客戶與本銀行約定在本銀行櫃檯領取對賬單,不論客戶是否領取對賬單也不論客戶何時領取對賬單,皆在本銀行將對賬單從系統中生成之日視作客戶已收到對賬單。
6.2 雖然有關客戶與本銀行之間的交易的條款應自客戶與本銀行(以口頭或其他形式)達成約定之時起具有約束力,但該等交易可以由書面確認書加以證明。每份確認書補充客戶與本銀行達成的協議且構成該協議的一部分,將被理解和解釋為構成一份單獨的協議。若任何確認書的條款與本章則條款有不一致,就相關交易而言應以確認書為准。本銀行對合同、指令和要求、和/或執行合同、指令和要求所出具的書面確認書應視作終局的,客戶應接受該等確認書是正確的,除非客戶在被視作收到該確認書之日後十個公曆日(或書面確認書載明的其他期限)內向本銀行質疑其準確性。
6.3 客戶和本銀行應支付或進行其作出的每份確認書所載明的每項款項或交付。款項應在相關確認書載明的賬戶的地址在到期日支付,若以交付(而非付款)形式結算,則應按相關義務的慣常履行方式于到期日進行交付,除非相關確認書另有規定。
6.4 如果客戶要求本銀行提供代管郵件服務且本銀行同意向客戶提供該等服務,所有往來函件和/或郵件(包括但不限于對賬單、支票、憑證和通知
(以下合稱“郵件”))將不按本銀行的通常慣例(由本銀行不時規定)發送給客戶。在受限于下述規定的前提下,本銀行將保管郵件,直至客戶領取郵件:
(i) 本銀行被授權提前對客戶賬戶借記本銀行不時確定的年度保管費。客戶理解本銀行可變更保管費且無須事先通知;
(ii) 若客戶在六(6)個月內不領取郵件(不領取支票簿的時間為一個月),本銀行將有權銷毀郵件;客戶同意,當客戶要求複製被銷毀的郵件
(支票簿除外)時,本銀行將收取通常手續費;
(iii) 客戶或其授權代表(該授權代表的詳情(包括身份證件號和預留簽字式樣)應提供給本銀行)應在本銀行指定的辦事處領取郵件;
(iv) 本銀行可以在其認為合適的時候在通知或不通知客戶的情况下單方面終止此項服務;
(v) 對于客戶因本銀行向獲客戶授權以代表客戶領取郵件的第三方交付郵件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本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vi) 當本銀行將郵件留存在上文(iii)項提及的指定辦事處時,即視作客戶已正式收到該等郵件;
(vii) 客戶完全理解,如客戶申請此項服務,在客戶未及時領取郵件時,可能會導致客戶不知曉郵件的內容。客戶特此放棄因其不知曉郵件的內容而針對本銀行享有的一切權利和抗辯權,如同客戶在本銀行在上文提及的指定辦事處留存該等郵件時即已閱讀該等郵件;
(viii) 客戶理解,本銀行無義務通過任何媒介(包括但不限于電話和傳真)通知客戶郵件可在指定辦事處領取或該等郵件的內容;以及
(ix) 就其因本銀行提供的代管郵件服務而遭受或產生的或與此相關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客戶不可撤銷地放棄針對本銀行享有的任何和所有權利、抗辯權和/或主張。
儘管有上述條款,本銀行有權自行决定向客戶提供給本銀行的最新地址發送銀行認為必要或適當的通知或通信或根據本銀行關于代管郵件服務的通行條件發送通知或通信。
7. 收集、處理及分享客戶信息
7.1 本第7條解釋本銀行如何使用關于客戶及關聯人士的信息。通過使用服務,客戶同意本銀行及匯豐集團成員可按本第7條使用客戶信息。
客戶信息不會披露予任何人士(包括其他匯豐集團成員),除非:
⏵ 本銀行應法律要求作出披露;
⏵ 本銀行有公共責任作出披露;
⏵ 獲客戶同意作出披露;
⏵ 根據本第7條作出披露。
7.2 本銀行及其他匯豐集團成員可收集、使用及分享客戶信息。客戶信息可要求客戶(或代表客戶的人士)提供,或由本銀行或代表本銀行或匯豐集團成員通過其它來源(包括公開信息)收集,亦可通過與本銀行或任何匯豐集團成員可獲取的其它信息組合而形成。
7.3 本銀行及/或匯豐集團成員可為了或有關下列目的和用途(“用途”)處理、轉移及披露客戶信息:
(1) 提供服務及審批、管理、執行或實現客戶要求或授權的任何交易;
(2) 履行合規責任;
(3) 進行金融犯罪風險管理活動;
(4) 向客戶收取任何欠款;
(5) 進行信貸調查及獲取或提供資信信息;
(6) 行使或維護本銀行或匯豐集團成員的權利;
(7) 出于或滿足本銀行或匯豐集團的內部營運要求(包括信用及風險管理、系統或產品研發及計劃、保險、審計及管理用途);
(8) 維持任何匯豐集團成員與客戶的整體關係(包括向客戶促銷或推廣金融服務或相關產品及進行市場調查);及/或
(9) 獲取或使用管理、電信、電腦、支付、數據存儲、處理、外包及/或其它服務。
7.4 通過使用服務,客戶同意本銀行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禁止的範圍內,(如為用途所需且適當的)轉移及披露任何客戶信息,包括在全球範圍向下列接收者轉移及披露任何客戶信息(接收者亦可為用途之需要,處理、轉移及披露該等客戶信息):
(1) 任何匯豐集團成員;
(2) 匯豐集團的任何分包商、代理、服務供應商或匯豐集團的關聯人
(包括其雇員、董事及職員);
(3) 任何權力機關;
(4) 代表客戶行事的任何人、收款人、受益人、賬戶代名人、中介人、往來及代理行(例如CHAPS,BACS及SWIFT系統中的往來及代理行)、清算所、清算或結算系統、市場交易對手、上游預扣稅代理人、掉期或交易儲存庫、證券交易所、客戶擁有證券權益的公司
(如該等證券由本銀行為客戶持有);
(5) 獲取服務項下利益(或有關服務之利益)或承擔服務項下風險(或有關服務之風險)的任何一方;
(6) 其他金融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或征信機構(包括但不限于中國人民銀行信用信息數據庫),以獲取或提供信用資料;
(7) 任何向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的第三方資產管理人;
(8) 任何由本銀行提供介紹或推介的中介經紀商;
(9) 與本銀行的任何業務轉讓、處置、合並或收購有關的任何一方,而無論客戶信息接收者處于何地,包括那些不具備相應數據保護法律以致無法提供與服務所在地同等水平保護的司法管轄區。
7.5 客戶同意提供客戶信息,並且如果不時提供給本銀行或匯豐集團成員的客戶信息有任何變更,客戶同意及時書面通知本銀行。客戶亦同意及時回復本銀行或匯豐集團成員的任何要求。
7.6 客戶確認其信息(包括個人信息或稅務信息)被客戶(或代表客戶的任何人)已提供或將不時提供給本銀行或匯豐集團成員的每名關聯人士已獲通知且已同意其信息按本條處理、披露及轉移。客戶須知會任何該等關聯人士他們可能有權查閱及改正其個人信息。
7.7 客戶確認,如果:
(1) 客戶未按本銀行合理的要求提供客戶信息,或
(2) 客戶拒絕給予或撤回本銀行為用途(不包括向客戶促銷或推廣產品及服務有關的用途)而處理、轉移或披露客戶信息所需的任何同意,或
(3) 本銀行或匯豐集團成員懷疑有金融犯罪的可能或就任何匯豐集團成員而言,客戶呈現出潜在的金融犯罪風險,
本銀行可以:
(a) 不向客戶提供新服務或不再繼續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並保留終止本銀行與客戶的業務關係的權利;
(b) 采取所需行動以履行本銀行或匯豐集團成員的合規責任;及/或
(c) 凍結、限制、轉移或關閉客戶的賬戶。
另外,如客戶未按要求提供客戶或關聯人士的稅務信息及隨附xx書、豁免書及同意書或客戶或關聯人士其他相關狀况信息,本銀行可自行判斷有關客戶或關聯人士的狀况,包括是否將客戶的情况向稅務機關報告,且本銀行或其他人士可能被要求代扣任何稅務機關可能合法要求的金額,並將有關金額支付給稅務機關,或采取上述措施。
數據保護
7.8 無論是在本地司法管轄區或海外處理客戶信息,根據適用的數據保護法律,客戶信息將受到匯豐集團成員及其員工以及第三方均需遵守的嚴格的保密及安全規範的保護。
金融犯罪風險管理活動
7.9 本銀行及匯豐集團成員被要求並且可能采取他們認為合適的行動,以履行有關偵測、調查及防止金融犯罪的合規責任(“金融犯罪風險管理活動”)。
該等行動可能包括但不限于:(a)篩查、攔截及調查任何指示、通訊、提款要求、服務申請或任何客戶或代表客戶收取或支付的款項;(b)調查款項的來源或預定收款人;(c)將客戶信息與匯豐集團持有的其它相關信息相結合;及/或(d)對個人或實體(不論其是否受制裁制度約束)的狀况作進一步查詢,或確認客戶的身份及狀况。
7.10 在特殊情况下,本銀行的金融犯罪風險管理活動可能導致本銀行延遲、阻截或拒絕(a)支付或清算任何款項;(b)處理客戶的指示或服務申請;或 (c)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在法律允許的限度內,對客戶或任何第三方全部或部分由于金融犯罪風險管理活動而遭受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損失,本銀行及任何匯豐集團成員均無需向客戶或任何第三方承擔任何責任。
其他
7.11 本第7條與客戶與本銀行之間的任何其它服務、產品、業務關係、賬戶或協議中的條文如有任何衝突或不一致,概以本第7條為准。在適用的本地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客戶已作出的與客戶信息有關的現有同意、授權、應本銀行要求給予的現有豁免及許可將繼續適用並完全有效。
7.12 如果本第7條中的全部或任何條文在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下在任何方面變成非法、無效或不可强制執行,該條文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以及本第7條的其余部分在該司法管轄區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執行性均不受影響或損害。
終止後繼續有效
7.13 即使本章則條款終止、本銀行或匯豐集團成員終止對客戶提供任何服務或客戶的任何賬戶已關閉,本第7條繼續有效。
8. 留置權和抵銷權
8.1 在不减損並且為補充本銀行和匯豐集團其他成員(如適用)對任何賬戶享有的一般留置權、抵銷權、其他擔保權的前提下,客戶同意本銀行和匯豐集團其他成員(如適用)可以在任何時候無須事先通知,自行决定:(a)使用任何賬戶或單獨以客戶名義或以客戶和任何其他人士的共同名義
(在本銀行或匯豐集團其他成員)開立或保持的其它賬戶中的任何幣種的任何結余(以下簡稱“本銀行債務”),用以抵銷客戶單獨承擔的或客戶與任何其它人士共同承擔的實有、或有、現有或將來的任何類型債務
(以下簡稱“客戶債務”,包括按本章則條款第14.10條轉讓給本銀行的債權所針對的客户債務)(即使該等抵銷導致存款在到期日前发生中斷);和/或(b)若客户在相關時间的債務金額等于或超過該時間本银行對客户的債務金額,在本银行被要求清償時或本银行債务到期時,拒絕清償本银行對客户的債务。如果本银行就其對客户的債务行使該等權利,該等債务應实質上按該等權利行使前有效的条款条件,或者按本银行自行認定在有關情况下合适的其他条款,仍然属于未清償債务。
8.2 本銀行和匯豐集團其他成員(如適用)在第8.1條項下的權利不因客戶身故或喪失行為能力而受任何影響。
9. 支票
9.1 支票簿應一直安全保管,必要時應妥善鎖藏,以使未經授權的人士無法觸及。
9.2 本銀行可自行决定是否向客戶提供支票簿,以使客戶可用其在本銀行開立的賬戶(以下簡稱“支票戶”)簽發支票。支票幣種應是支票戶的幣種或經本銀行批准的其他幣種。
9.3 如已簽署的支票或支票簿遺失或被盜竊,依法有權申請支票挂失止付的人士必須立即書面向本銀行挂失,並且辦理法律規定的挂失止付手續(如有)。
9.4 如支票通過郵寄或其他途徑發出,應删除“或持票人”字樣,並且在支票上劃綫。
9.5 客戶可向本銀行提交適當填妥且經簽字的支票簿申請表,或以可令本銀行接受的其他方式,申請新的支票簿。本銀行可以自行决定拒絕提供支票簿。
9.6 本銀行在收到支票簿申請後,將向客戶郵寄客戶要求的支票簿,寄至客戶在本銀行登記的最新地址。郵寄遲延或支票簿在郵寄過程中遺失,本銀行不承擔責任。
9.7 若客戶收到新的支票簿,客戶應在使用前核對支票簿上印製的支票序列號碼、賬號和客戶名稱以及支票張數。有不合規格之處,應及時向本銀行報告。
9.8 客戶在簽發支票時須審慎,以確保準確性。客戶同意不以會使支票能够被變更的方式也不以可能更易于發生欺詐或偽造的方式簽發支票。客戶應在支票的票面以大寫和小寫填寫金額,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應靠攏,並盡可能靠近左側邊緣填寫,不留空處。大寫金額後應加入“整(或正)”字樣。小寫金額僅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9.9 所有支票必須以中文或英文用不可擦除的墨水書寫,支票上的簽字應與向本銀行預留的簽字式樣相符。對支票的變更必須經出票人的全名簽字/印章確認。客戶確認,因本銀行不易察覺的變更所造成的損失,本銀行不承擔責任。
9.10 客戶同意遵守支票簿內頁印製的支票簿使用條件以及本銀行不時制定的其他條件。
9.11 本銀行保留當支票戶無足額資金、發生技術性錯誤或存在其他原因時拒付支票的權利,並保留對退票收取服務費的權利。
9.12 依法有權申請支票挂失止付的人士,僅可在支票未支付之前,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向支票戶的開戶行發出書面指令(本銀行須能够核對其真實性)取消(即止付)兌現支票,書面指令須清楚說明相關支票的號碼。為明確起見:
(i) 若依法有權申請支票挂失止付的人士,提供有關支票的支票號碼和其他信息,則本銀行無義務核對,也不負責確保該等其他信息是否與憑支票號碼辨認的支票的相應信息相符;
(ii) 若依法有權申請支票挂失止付的人士,僅提供擬挂失的支票的其他信息,但未能提供擬挂失的支票的號碼,則本銀行不會采取任何行為;以及
(iii) 若依法有權申請支票挂失止付的人士,以本銀行無法核實的指令
(不限于電話指令和傳真指令)申請取消(即止付)支票兌現,本銀行無須(即無義務)作出任何行為;但是本銀行可以自行决定執行該等指令,但不承擔責任。
若依法有權申請支票挂失止付的人士通過向本銀行發出本銀行無法核實的指令的方式,申請取消(即止付)支票兌現,不論本銀行是否按該等指令行事,依法有權申請支票挂失止付的人士應當立即以可使本銀行能够核實該等指令真實性的方式書面向本銀行確認該等指令。只有在指令已被核證的情况下,本銀行方有義務執行指令。如果本銀行已經執行未經核證的指令,即使該等指令不準確(即錯誤)、虛假(即偽造的)、不清楚
(即模棱兩可),本銀行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9.13 接受以外幣支票支付款項或結算交易,可能存在風險。一些國家制定了有關辦理支票結算或托收的法律,該等法律規定支票在結算以及向收款人付款後仍可退票。例如,若簽發美國的銀行的支票,如果付款行在後來發現支票系以欺詐的方式被簽發、背書或變更,付款行有權在不超過六年的期限內追索支票金額。美國國庫支票的退款期是無限期的。如果支票金額必須被退還的,本銀行有權要求客戶償還該等支票金額。不論支票是否已由本銀行托收還是購買,本追索權在上述退款期內一直可行使。本銀行根據下述規定受理外幣支票的存入:
(i) 本銀行在受理外國銀行的支票時,保留購買何種支票以及受理托收何種支票的决定權。若本銀行購買支票,本銀行應(按本銀行現行買入價)立即對客戶賬戶貸記,但發生支票被拒絕兌付時本銀行有權向客戶追索。購買支票的前提條件為本銀行考慮相關支票的必要結算期後確定客戶不可支取賬戶貸記金額的期限,並且在向客戶發出用以確認交易的貸記通知書中將載明該等期限。
(ii) 若本銀行發出托收的支票,本銀行將遵守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載明的規則;本銀行在收到海外銀行的付款後才會向客戶賬戶貸記支票金額。
(iii) 若購買的支票被拒絕兌付、或者托收的支票款項後來必須按適用法律法規退還,本銀行將對客戶賬戶借記按本銀行當時的通行買入匯價或原賣出匯價(取兩者中較低的)計算的支票價值以及任何收費。
(iv) 本銀行將對客戶賬戶借記海外收費(如有)。
(v) 在本銀行不時規定的相關截止時間後收到的支票,將在其後的第一個營業日處理。
10. 存款服務
10.1 通知存款
(a) 通知存款指以人民幣或外幣存入的存款,在存款時客戶未指明存款期限,客戶需在支取此存款前通知本銀行擬支取日和支取金額。
(b) 通知存款的幣種、最低起存金額、最低支取金額由本銀行規定,並且可以由本銀行自行决定不時變更。本銀行目前規定的個人通知存款(無論是人民幣還是外幣)最低起存金額為人民幣50,000元(或其他等值外幣),單位通知存款(無論是人民幣還是外幣)最低起存金額為人民幣500,000(或其他等值外幣),個人每次支取的金額不能低于人民幣50,000元(或其他等值外幣),單位每次從其通知存款賬戶中支取的金額不能低于人民幣100,000元(或其他等值外幣)。
(c) 客戶必須依照本銀行對最低起存金額的規定或有關最低起存金額的適用法律的規定,一次性向本銀行存入通知存款。客戶必須選擇通知存款的種類(即一日通知存款或七日通知存款),未經本銀行同意,客戶不得變更已選擇的通知存款種類。
(d) 通知存款可以一次性或分次提取。客戶必須按照存款時約定的支取通知期限(即一日或七日)(以下簡稱“通知期限”),提前向本銀行發出提款通知。該等通知的格式應符合本銀行的要求。若本銀行收到客戶二項或以上指令(不論客戶是否以相同方式發出該等指令)指定同一支取日,本銀行將執行全部該等指令,除非該等指令另有明確規定。客戶必須按本銀行不時規定的或采用的方式發出所有通知,否則本銀行有權無須通知客戶而拒絕按該等通知行事。
(e) 除本章則條款另有規定外,通知存款按本銀行采用的利率按日計息,應計利息將在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第二十日結算,若該日是公眾假日或周末,則在該日後的第一個營業日結算。對于在結息日前注銷的通知存款賬戶,利息將計算並支付到銷戶日(但不包括銷戶日)。
(f) 在不受限于本章則條款的其他規定的前提下,若客戶要求部分支取通知存款,本銀行將會同意客戶的該等要求,但是部分支取的金額不得低于本銀行或適用法律要求的最低支取額。若在支取後通知存款的余額低于本銀行或適用法律要求的通知存款最低起存金額,則該等余額應在同日自動轉為活期存款,並適用本銀行有關活期存款的條款條件。客戶也可以要求本銀行將該等余額轉為其他類型的存款。若在支取後通知存款的余額高于或等于本銀行或法律規定的通知存款最低起存金額,則該等余額應仍保留為通知存款中,該等通知存款的期限應按原通知存款的存入日起算。
(g) 在下述任一情形下,本銀行有權對支取的相關金額收取罰金,該等罰金等于下述(i)項與(ii)項之間的差:(i)相關支取額按支取日適用的通知存款利率自原存款存入日起至支取日止計算的利息;(ii)相關支取額按支取日適用的活期存款利率自原通知存款存入日起至支取日止計算的利息:
(aa) 實際存款期限短于通知期限;
(bb) 在支取前,客戶未在不晚于通知期限的時間內向本銀行發出提取通知;
(cc) 在支取前,客戶在不晚于通知期限的時間內向本銀行發出了提取通知,但却在通知中載明的支取日之前或之後支取部分或全部相關金額(在這種情况下,提前支取或延遲支取的金額應按本第(g)項的規定計息);
(dd) 支款額低于或超出支取通知載明的金額,或者低于本銀行或法律規定的最低支取額(為避免疑問,若提前支取支取通知載明的金額的一部分,導致該支取通知載明的金額的剩余部分低于該支取通知載明的金額,或者低于本銀行或法律規定的最低支取金額,則剩余金額的利息應按本(dd)項的規定計算;若通知存款賬戶的賬戶余額在支取時低于支取通知載明的金額、或低于本銀行或法律規定的最低支取金額,支取額的利息應按本(dd)項的規定計算)。
(h) 若客戶在向本銀行發出相關支取通知後未支取全部或部分通知存款,或者若客戶在通知期內但在支取日前取消支取通知的部分或全部支取額,相關支取通知應視作期限届滿或被取消。如客戶希望支取任何通知存款,須按本章則條款的規定發出新的支取通知。
(i) 通知存款的存入、續存或支取將由本銀行在其營業日內處理。
(j) 如果本銀行在不屬于本銀行的營業日收到任何通知,應視作本銀行在該日後第一個營業日收到通知。若客戶向本銀行通知的支取日不屬于本銀行的營業日,該等支取應在該日後第一個營業日處理,但是本銀行可自行决定在該日前第一個營業日處理支取。
10.2 定期存款
(a) 定期存款指事先約定存期,以本銀行不時對不同存期確定的幣種和起存金額存入的存款。
(b) 本銀行保留不時自行决定變更利率以及對貸方余額收取費用的權利,本銀行將在營業場所挂牌公告或通過媒體公布的形式公布該等利率和收費的變更,作為對客戶的通知;但是在受限于有關在到期日前支取定期存款的條款條件的前提下,不管本銀行提供的定期存款利率發生何種變更,本銀行在一筆定期存款存入日規定適用于該定期存款的利率,應當在存款期限內一直適用于該定期存款。
(c) 在客戶提出要求時,本銀行可以自行决定在到期日前償還部分或全部存款。在此情况下,對于在到期日前支取的存款,本銀行保留按本銀行在提前支取日規定適用于相同金額的活期存款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權利。除非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本銀行保留向客戶追償因中途提取存款而令本銀行就該存款的剩余存款期向資金市場另行拆入資金所涉及的手續費和額外費用(如有)的權利;因定期存款賬戶的余額低于起存金額(此種情况下,將收取相關手續費),本銀行有權注銷該定期存款賬戶。
(d) 如本銀行同意可在到期日前支取定期存款,則應在余額支取前從本金中扣除已向客戶支付的利息和已向政府繳納的稅款(如有)。
(e) 利息將結算到存款到期日前一天為止,在到期日當天支付。利息可以被提取、也可以並入本金續存。在存款每次被支取或續存時,客戶會獲通知存款所生的利息和已繳稅款(如有)的詳情。
(f) 在公眾假日或周末到期的存款,應當在假日或周末結束後第一個營業日支取,除非該等延期超出了本銀行可接受的最長存款期限或監管機關不時調整規範的最長期限,在該等延期超出該等最長期限的情况下,存款應在假日或周末前的一個營業日支付。
(g) 有關處理到期資金的指令以及對該等指令的變更應在距到期日一個營業日之前送達本銀行。
(h) 若客戶留下存款到期自動續存指示,則續存利率將采用到期日當天的利率,采用到期日當天哪個時間的利率則由本銀行全權决定。
(i) 如果截至到期日未收到處理指令,則到期日和該日以後的利息(如有)只按本金金額累計,本金金額將按本銀行適用于活期存款的利率和方式計算。應計的利息僅在收到指令時才可支付或向賬戶貸記。如本銀行不提供與相關外幣定期存款同幣種的活期存款,該等外幣定期存款在到期日後將不計利息。
10.3 無固定存期的存款(亦稱“活期存款”)
(a) 本銀行可以受理無約定存期的存款(通知存款和協定存款除外)
(亦稱“活期存款”)。
(b) 活期存款的幣種和起存金額由本銀行决定。本銀行可隨時調整起存金額。除非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禁止性規定,否則本銀行可以對低于起存金額的賬戶余額按本銀行不時規定的費率收取手續費。
(c) 若活期存款賬戶在開立後三個月內注銷,或者賬戶持續兩年或以上全無收支記錄,本銀行可以自行决定按本銀行不時規定的費率收取手續費,除非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禁止性規定。
(d) 活期存款利息按本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允許的利率浮動範圍(如有)內確定的(除非本銀行與客戶對具體活期存款逐筆協商並確定利率)且不時在本銀行營業場所挂牌公告和/或通過媒體公布的當日(對外幣活期存款或單位人民幣活期存款而言)或者相關結息日
(對個人人民幣活期存款而言)所適用的活期利率計算。活期存款利 息應按日計息,扣繳稅款後的利息,對于外幣活期存款賬戶,每半年度向賬戶貸記(即6月28日和12月28日,若上述日期屬于公眾假日或周末,則為該日後第一個營業日),對于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每季度向賬戶貸記(即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第二十日,若該日屬于公眾假日或周末,則為該日後第一個營業日),或者按本銀行不時確定或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不時規定的其他間隔時間向賬戶貸記。對于在結息日前注銷的賬戶,活期存款利息將計算並支付到銷戶日(但不包括銷戶日)。
(e) 全部利息、手續費、稅款和其他相關事項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機構和政府機構頒布的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此後對其作出的修訂和新通過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銀行通過布告、公告和/或其他方式向客戶公布和通知的本銀行的規章和慣例。
10.4 視市場情况而定且在遵守不時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前提下,該等費用、存款費用或利率可能為零或負數。
11. 通訊地址和客戶信息變更
11.1 客戶保證其所提供予本銀行和匯豐集團其他成員的一切信息均屬正確。客戶承諾,在本銀行和匯豐集團其他成員處留存的地址、就業情况或其他相關信息發生變更時,向本銀行和匯豐集團其他成員書面通知該等變更。
11.2 在不减損本章則條款項下其他規定的前提下,客戶承諾及時換領和更新下列身份證明文件和登記文件(合稱“身份證明/登記文件”):(i)如果客戶是個人客戶—客戶以及授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及(ii)如果客戶是公司或其他類型的實體—客戶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授權代理人的各種登記證明文件、身份證明文件和其他類似的文件。客戶應當及時向本銀行提供經更新的身份證明/登記文件的複印件(須證明與原件相符)。客戶確認且同意,本銀行有權在自客戶的任何身份證明/登記文件有效期届滿時起至本銀行收到客戶經更新的身份證明/登記文件的複印件(須證明與原件相符)為止的期間內,暫停客戶操作任何賬戶和/或使用任何服務。在任何情况下,本銀行均不負責客戶由于本銀行根據本條約定行使暫停權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無論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包括但不限于利潤損失或利息損失)。
11.3 凡以郵寄方式按照客戶在本銀行登記的最新地址寄出的所有信件,得視為已寄達客戶。若本銀行認為發送至客戶在本銀行登記的最新地址的通訊將不能送達客戶,本銀行可以自行决定停止向客戶的該等地址發送通訊(包括但不限于對賬單、借記/貸記通知和其他通訊)。在客戶提出書面要求時,可以製備並向客戶提供對賬單的複印件和/或已履行完畢之交易的證明文件的複印件,但本銀行將收取手續費。
12. 資格和收費
12.1 客戶開立綜合私人銀行賬戶時應向本銀行存入本銀行在開戶日確定的起存金額。
12.2 為維持綜合私人銀行賬戶,客戶須按本銀行不時通知客戶的月度平均賬戶余額要求,在本銀行維持該金額(按月計算)。若月度平均賬戶余額低于本銀行規定的金額,在受限于適用法律法規的限制性規定的前提下,本銀行將收取月度服務費。
12.3 任何賬戶連續兩個月無結余,本銀行有權利撤銷該等賬戶。
12.4 在符合適用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本銀行根據本銀行的賬戶和服務費率
(私人銀行業務適用)對本銀行提供的各項收費服務。
13. 終止賬戶和變更條款
13.1 本銀行可以經事先通知客戶(但在特殊情况下或根據任何適用法律、法規、法院命令、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公共或監管機關的要求或為了防範欺詐之目的,可無需事先通知),暫停或終止任何一個或多個產品、服務或優惠的使用或可獲得性和/或關閉該客戶的任何和/或所有賬戶
(包括,但不限于,聯名賬戶、定期存款賬戶),而無須說明理由,也無須為此承擔任何責任。在不限制前述規定的前提下,若本銀行懷疑客戶的任何賬戶(包括聯名賬戶)被用于洗錢或其他非法交易時,或客戶或其控制人侵犯了本銀行或本銀行員工或本銀行受托人的合法權益,或本銀行有權或有義務根據其遵守的任何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作出以下行動時,本銀行有權終止該客戶的任何和/或所有賬戶(包括,但不限于,聯名賬戶、定期存款賬戶)和/或解除或終止本銀行與該客戶之間的任何和/或所有交易。本銀行沒有義務就任何服務的暫停或終止或任何賬戶的關閉給出理由。
在任何賬戶關閉或終止時,本銀行有權(但沒有義務)通過向客戶書面通知本銀行的最後地址寄送匯票或支票(該等匯票或支票以相關賬戶的幣種開立,以客戶為收款人,金額等同于相關賬戶在關閉時的貸方余額)的方式來解除本銀行就被關閉的相關賬戶向客戶負有的債務。
13.2 在不减損且受限于本章則條款的任何其它規定(包括但不限于第13.1條)的前提下,余額為零的賬戶或者持續閑置不使用(本銀行因已發生的銀行收費(如有)而向賬戶借記除外)的時間達一年或一年以上(或者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更短期間)的賬戶,在本銀行規定的期限內客戶無明確相反指令的情况下,可由本銀行注銷。
13.3 本銀行可以隨時自行决定修訂本章則條款。有關修訂將在本銀行營業場所張貼通告或本銀行决定的任何其他方式來預先通知客戶。若客戶沒有在通知期結束前關閉所有賬戶,將被視作同意該等變更。
13.4 本銀行的賬戶和服務費率(私人銀行業務適用)根據以上第13.3條隨時生效,並適用于本銀行所有賬戶。
14. 其他一般規定
14.1 收款代理
x銀行有權,為了且代表本銀行或為了且代表匯豐集團其他成員,聘請第三方和/或委任匯豐集團其他成員(該匯豐集團其他成員亦有權聘請第三方)代收客戶拖欠本銀行和/或匯豐集團其他成員的任何未清償款項或逾期款項。客戶應向本銀行和該等匯豐集團其他成員補償因收取該等任何未清償款項或逾期款項所產生的費用(包括補償全額的律師費)和開支。
14.2 使用印章
x客戶要求本銀行接受客戶或指定授權代理人的認可印章,以代替客戶或該等授權代理人的簽字,下述規定應適用:
(i) 在不减損客戶可以不時變更賬戶簽字人的權利的前提下,本銀行將視客戶或授權代理人的授權印章為可以替代客戶或授權代理人簽字的、對賬戶進行一般性操作(包括變更授權代理人的指令)的充分授權。任何顯示帶有印章的文件以及該等文件所載的指令應對客戶具有約束力。客戶無權質疑或申辯印章有效與否,也無權申辯印章實際加蓋人的行為能力或該行為是否為善意所為;
(ii) 本銀行無義務調查印章的真實性、印章實際加蓋人行為是否善意所為,也無義務將該等印鑒與客戶在本銀行預留的印鑒進行對比;以及
(iii) 客戶承擔按該等方式操作賬戶所產生的一切損失。本銀行不承擔因其受理或拒絕受理已加蓋或顯示加蓋賬戶操作所需印章的任何文件或指令而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14.3 微縮攝影/掃描
x銀行可以用微縮膠捲拍攝或掃描與賬戶或任何服務有關的文件後銷毀該等文件,也可以保存該等文件的數字檔案;本銀行可以在其謹慎認為適當的保存期届滿後銷毀用微縮膠捲拍攝或掃描的記錄。
14.4 合法合規
客戶應遵守不時有效且適用于開戶、賬戶服務、銷戶、其他與賬戶相關的操作和交易所適用的銀行、外匯、稅務和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若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與本章則條款(或本章則條款提及的其他條款條件)有不一致的情况時,應以該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為准。客戶確認,本銀行無須向客戶通知該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其不時發生的變更。客戶必須提供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其他政府機構要求的相關證明文件,或本銀行自行認為為證明該等相關批文或其他文件已取得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獲遵守所需的文件。本銀行在收到令本銀行滿意的所有證明文件前無義務處理任何交易。在任何情况下,因證明文件不充分和/或不可接受而未處理交易或遲延處理交易,本銀行皆不承擔任何責任。本銀行保留不處理本銀行自行認為違背相關外匯管理規定的交易的權利。
14.5 本銀行章則和慣例
所有服務和賬戶及其應計利息、服務費和與前述相關的其他事項均適用本章則條款以及本銀行通過張貼、廣告或其他方式引起客戶注意的本銀行不時有效的章則、規章和慣例。
14.6 權利保留和救濟措施
x銀行或匯豐集團其他成員未行使或遲延行使本章則條款項下的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皆不應被視作其放棄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本銀行或匯豐集團其他成員單次行使或部分行使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應不妨礙其再次或進一步行使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也不妨礙其行使其他權利、權力或特權。本章則條款項下本銀行和匯豐集團其他成員享有的任何補救措施不排除任何其享有的其他補救措施;每項補救措施皆是累積的,補充本章則條款項下其他補救措施和目前或此後依法、根據衡平法原則或其他方式享有的其他補救措施。
14.7 部分無效
如本章則條款的任何規定依據任何適用法律被宣布或被判定為非法、無效或不可强制執行,該等非法性、無效或不可强制執行皆不影響本章則條款其他規定。未受影響的規定應繼續有效並適用。
14.8 本銀行無法控制的因素而未能行事
因本銀行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原因(包括設備故障)而直接或間接造成本銀行未提供或遲延提供本章則條款項下的任何服務或未履行或遲延履行本章則條款項下的義務,本銀行不承擔責任。在任何情况下,本銀行皆不負責客戶或第三方由于該等履行遲延或不履行而蒙受的任何間接或後果性損失。
14.9 聘請代理人和服務提供方
x銀行可以委任任何代理商、服務提供商或分包商代本銀行履行本章則條款規定的責任。
14.10 本銀行的轉讓
x銀行可以在任何時候無須得到客戶同意向任何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匯豐集團任何其他成員)轉讓本章則條款項下本銀行的任何和所有權利和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本銀行因客戶對本銀行負有的債務而享有的權利)。客戶還同意,匯豐集團其他成員可以在任何時候和不時地向本銀行轉讓客戶對該匯豐集團成員負有的全部或部分債務,本銀行可以接受匯豐集團其他成員進行的該等轉讓。本銀行對已轉讓給本銀行的債務可行使第 8條項下的抵銷權。在所有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客戶放棄其對有關債務轉讓享有的權利和本銀行對該等被轉讓的債務行使抵銷權的一切權利。
14.11 遺失印章密碼等
x用于向本銀行發出有關服務指令或用于使用服務的任何身份證件、印章或密碼(若有)遺失,客戶必須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本銀行。本銀行對在收到該等書面通知前作出的付款,不承擔責任。
14.12 無扣减/扣繳
x根據適用法律法規(包括客戶享用匯豐集團成員提供的服務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法規),客戶必須對應向本銀行或匯豐集團成員支付的款項履行扣减或扣繳義務,該等扣减或扣繳責任應由客戶承擔,以使作出扣减或扣繳後的付款淨額等于本銀行或匯豐集團其他成員在無需作出扣减或扣繳情形下本應收到的金額。客戶應負責在相關期限內向相關政府機構繳納所扣减或扣繳的款項,客戶應補償本銀行和匯豐集團其他成員因客戶不繳納扣减或扣繳的款項而造成的一切後果。
14.13 稅務合規
(i) 如果客戶是自然人,客戶有責任瞭解和履行客戶可能負有之報稅及提供相關文件及繳納所有有關稅款之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所得稅、資本利得稅、財產稅及遺產稅。客戶賬戶的開立及持續使用操作及/或賬戶內投資或資產的取得、持有或處分,以及賬戶操作所實現的所得、收益或損失,可能視一系列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客戶所適用之住所、居所地、公民身份地或客戶賬戶中所持有之資產種類),而使客戶承受稅務方面的後果。某些國家的稅務立法可能具有域外效力,而不論客戶的住所地、居所地或公民身份地。本銀行不提供任何法律或稅務建議,客戶應向獨立的法律顧問及/或稅務顧問尋求法律及/或稅務建議。客戶確認並同意,本銀行對客戶所負的稅務責任及/或第三方向客戶提供的任何法律及/或稅務建議,不負任何責任。
(ii) 如客戶是一家法律實體、信托、基金會或類似的實體,客戶及每一關聯人均有責任完成其可能負有之報稅及提供相關文件及繳納所有有關稅款之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所得稅、資本利得稅、財產稅及遺產稅。客戶賬戶的開立及持續使用操作及/或賬戶內投資或資產的取得、持有或處分,以及賬戶操作所實現的所得、收益或損失,可能視一系列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客戶所適用之住所、居所地、公民身份地、設立地或賬戶中所持有之資產種類),而使客戶或任何關聯人承受稅務方面的後果。某些國家的稅務立法可能具有域外效力,而不論客戶的住所地、居所地、公民身份所在地或設立地。本銀行不提供法律或稅務建議,客戶及每一關聯人應向獨立的法律顧問及/或稅務顧問尋求法律及/或稅務建議。客戶確認並同意,本銀行對客戶及任何關聯人所負的稅務責任及/或第三方向客戶提供的任何法律及/或稅務建議,不負任何責任。
本條中所述之“關聯人”系指賬戶或賬戶內任何資產之實益所有人,任何對于賬戶運作具有控制權之人,賬戶內資產、收益與利得之已確定的受益人(如本國或外國法律、監管指引或國際條約所定義)以及對賬戶資產做出貢獻的人。
(iii) 本銀行保留要求客戶(及關聯人(如適用))提供顯示客戶或關聯人已履行稅務責任的文件或其他證據的權利。
本章則條款縱有相反之規定,如果客戶未能在本銀行指定的時間內提供該等文件資料,或本銀行對客戶所提供之文件資料不滿意,本銀行保留權利立即終止與客戶(及關聯人,如適用)之間的業務關係以及關閉任何或所有賬戶。此外,本規定不影響本章則條款下本銀行享有的終止與客戶的業務關係的權利。
14.14 如客戶是由超出一人組成的:
(i) 各位人士在本章則條款項下的責任皆屬于連帶責任;
(ii) 本銀行有權向其中任何一位或多位人士按其要求的形式和方式提供有關賬戶的信息或者本銀行在任何時候及不時自行作出的决定來提供有關賬戶的信息;
(iii) 各位人士皆須遵守本章則條款以及規範賬戶的其他條款條件,即使(a)任何其它擬受本章則條款約束的人士並不受約束、或(b)本章則條款因欺詐、偽造或其他事由(不論本銀行是否知悉該等缺陷)而對一位或多位人士無效或不可執行;
(iv) 本銀行有權單獨與該等人士中的任何一位就任何事項進行處理
(包括(a)在任何範圍內變更或解除任何責任、或(b)向該等人士給予寬限期、其他寬容或與該等人士達成其他安排),而該等處理將不損害或影響本銀行對其他人士所享有的權利、權力和補救權;以及
(v) 若該等人士中的任何一位被授權可以單獨操作賬戶,本銀行有權執行該等人士關于賬戶的指令或指示;該等人士對本銀行為其所提供帳戶服務的任何條款和條件的接受應視作全體人士皆接受該等條款條件,相應的,該等條款條件對組成客戶的每位人士皆具有約束力。
14.15 不記名股票
當客戶為已發行不記名股票的公司或任何可發行不記名股票之公司時,客戶茲同意如其公司有任何所有權變動,或有初次發行或新發行不記名股票時,除其所適用之法律法規另有限制外,將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本銀行,並依本銀行要求提供任何適當的資料。
14.16 賠償
x本銀行因向客戶提供任何服務、與客戶交易、為客戶維持賬戶、履行本章則條款項下義務、客戶違反本章則條款或適用法律法規的任何規定而基于合同、侵權或其他方面遭受或產生任何索賠、責任、損失、損害、成本、費用和開支(不論因稅款、關稅或其他事由產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全額賠償律師費),客戶應向本銀行賠償該等主張、責任、損失、損害或費用,並且確保本銀行免受該等索賠、責任、損失、損害或費用的影響,除非該等主張、責任、損失、損害或費用是由本銀行的故意不當行為或重大過失造成。本銀行任何一名高級職員出具的有關客戶就上述賠償責任而對本銀行應承擔的責任或債務的證明,應對客戶具有約束力,並且作為最終證據,而無須進一步證明該等索賠、責任、損失、損害或費用。
14.17 特定條款
x銀行對客戶提供的某些服務或產品可能受限于本銀行與客戶達成的特定條款或本銀行不時向客戶提供的特定條款。若本章則條款與該等特定條款有不一致的情况,應以該等特定條款為准。
14.18 管轄法律
x章則條款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管轄並且按其詮釋。
雙方均同意將因本章則條款而產生的或與本章則條款有關的任何爭議交由本銀行總部所在地或為客戶開立賬戶的本銀行分行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14.19 適用文本
x本章則條款的英文文本與中文文本有不一致之處,應以中文文本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