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交易对手 重大资产购买 Diamond Hill, L.P.、上海麓村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修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TR Capital (Source Photonics) Limited、一村挚耕国际有限公司、上海煜村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FinTrek China Industry Power Investment Fund LimitedPartnership、PACIFIC SMART DEVELOPMENT...
证券代码:600246 证券简称:万通发展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摘要
事项 | 交易对手 |
重大资产购买 | Diamond Xxxx, L.P.、上海麓村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修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TR Capital (Source Photonics) Limited、一村挚耕国际有限公司、上海煜村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FinTrek China Industry Power Investment Fund Limited Partnership、PACIFIC SMART DEVELOPMENT LIMITED、上海启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Asia-IO SO2 SPV Limited、Sunny Faith Holdings Limited、xxxxxx创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六月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除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以及与本报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考虑本报告书及其摘要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承诺与声明:
1、本企业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
2、本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提供的资料及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3、本企业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4、本函经本企业盖章并签字之日起生效。如因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给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企业不转让在万通发展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持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万通发展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18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报告书公告之日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20
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 指 | 含义 |
万通发展、上市公司、公 司 | 指 |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交易对方、交易对手、转让方 | 指 | Diamond Xxxx, L.P.、上海麓村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修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TR Capital (Source Photonics) Limited、一村挚耕国际有限公司、上海煜村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FinTrek China Industry Power Investment Fund Limited Partnership 、 PACIFIC SMART DEVELOPMENT LIMITED、上海启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Asia-IO SO2 SPV Limited、Sunny Faith Holdings Limited、xxxxxx创鑫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称 |
标的公司、xx思光电 | 指 | Source Photonics Holdings (Cayman) Limited |
标的股份、标的股权 | 指 | 本次交易中,万通发展拟受让的转让方持有标的公司的 123,753,703 股股份 |
嘉华控股 | 指 | 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万通发展控股股东 |
万通控股 | 指 | 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万通发展控股股东嘉华控股的一致行 动关系人 |
万通信研院 | 指 | 北京万通信息技术研究院,万通发展控股子公司 |
Diamond Xxxx | 指 | Diamond Xxxx L.P.,标的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手之一 |
上海麓村 | 指 | 上海麓村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交易的交易对 手之一 |
上海煜村 | 指 | 上海煜村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交易的交易对 手之一 |
上海安涧 | 指 | 上海安涧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之一 |
上海修承 | 指 | 上海修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交易的交易对 手之一 |
TR Capital | 指 | TR Capital (Source Photonics) Limited,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手之一 |
xxxx | 指 | V-Capital Zhigeng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即一村挚耕国际有限公 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手之一 |
FinTrek | 指 | FinTrek China Industry Power Investment Fund Limited Partnership,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手之一 |
PSD | 指 | PACIFIC SMART DEVELOPMENT LIMITED,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手 之一 |
上海启澜 | 指 | 上海启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交易的交易对 手之一 |
一村国际控股 | 指 | V-Capital International Holding Co., Limited,即一村国际控股有限公 司,标的公司股东之一 |
Asia-IO | 指 | Asia-IO SO2 SPV Limited,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手之一 |
简称 | 指 | 含义 |
Sunny Faith | 指 | Sunny Faith Holdings Limited,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手之一 |
盛世创鑫 | 指 | xxxxxx创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交易的交 易对手之一 |
PLANETARY GEAR | 指 | PLANETARY GEAR LIMITED,标的公司股东之一 |
无锡市国资委 | 指 | 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一村资本 | 指 | 一村资本有限公司 |
一村安识 | 指 | 上海一村安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无锡隽汇 | 指 | 无锡隽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一村国际有限 | 指 | 一村国际有限公司,一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华西股份 | 指 |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000000.XX) |
南方通信 | 指 | 南方通信控股有限公司(0000.XX),交易对方PSD 的股东 |
华融国际 | 指 | China Huaro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
xx思台湾 | 指 | 索爾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Source Photonics Taiwan, Inc.,标的公司 下属企业 |
xx思美国 | 指 | Source Photonics USA, Inc.,标的公司下属企业 |
xx思江苏 | 指 | 江苏xx思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标的公司下属企业 |
xx思成都 | 指 | xx思光电(成都)有限公司,标的公司下属企业 |
飞博创成都 | 指 | 飞博创(成都)科技有限公司,xxxxx曾用名 |
xx思深圳 | 指 | xx思光电(深圳)有限公司,标的公司下属企业 |
飞博创深圳 | 指 | 飞博创技术(深圳)有限公司,xx思深圳曾用名 |
xx思澳门 | 指 | xx思光电(澳门离岸商业服务)一人有限公司,Source Photonics (Macau) Commercial Offshore Limited,标的公司下属企业 |
飞博创澳门 | 指 | 飞博创(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xx思澳门曾用名 |
安瞳半导体 | 指 | 成都安瞳半导体有限公司,标的公司下属企业 |
安瞳科技 | 指 | 成都安瞳科技有限公司,标的公司下属企业 |
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 指 | 标的公司及xx思成都、xx思江苏、xx思深圳、xx思台湾、xx思澳门、安瞳半导体、成都安瞳科技有限公司、Magnolia Source S.a.r.l.、Source Photonics B.V.、Source Photonics, Inc.、Source Photonics USA, Inc.、Magnolia Source (Cayman) Limited、Source Photonics Europe B.V、Source Photonics Santa Clara. LLC、Source Photonics Holdings Limited、Source Photonics India Pvt Ltd、Source Photonics, LLC 之合称 |
Dark Pool | 指 | Dark Pool Limited Partnership,标的公司股东 |
VPA | 指 | Venus Pearl Acquisition Co. Limited,标的公司历史股东 |
SPV1 | 指 | Venus Pearl SPV1 Co Limited,标的公司历史股东 |
SPV2 | 指 | Venus Pearl SPV2 Co Limited,标的公司历史股东 |
SPV 架构 | 指 | 标的公司股东在其与标的公司之间设置的特殊目的载体,即 SPV2、 SPV1 及VPA 之合称 |
简称 | 指 | 含义 |
《2017 年员工持股计 划》 | 指 | Venus Pearl SPV2 Company Limited 2017 Share Plan |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大资产购买 | 指 | 上市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现金收购转让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123,753,703 股股份,最终上市公司合计持有标的公司 60.16%的股份并取得标的公司控制权之交易与行为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上市公司与除 PSD 以外的交易对方、标的公司、标的公司 CEO、 Co-CEO 就本次交易签署的《关于 Source Photonics Holdings (Cayman) Limited 之股份转让协议》 |
《南方通信之股份转让 协议》 | 指 | 上市公司与PSD(南方通信为 PSD 股东)、标的公司签署的《关于 Source Photonics Holdings (Cayman) Limited 之股份转让协议》 |
《员工期权激励计划安 排之协议》 | 指 |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ESOP 授权代表签署的《关于 Source Photonics Holdings (Cayman) Limited 之员工期权激励计划安排之协议》 |
ESOP | 指 | Employee Stock Option Program,本报告书摘要中指标的公司根据 《关于 Source Photonics Holdings (Cayman) Limited 之员工期权激励计划安排之协议》确认的员工期权激励计划 |
标的公司 Co-CEO 、 ESOP 授权代表 | 指 | 标的公司联席首席执行官xxx |
独立财务顾问、银河证 券 | 指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 | 指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评估机构、天健兴业 | 指 |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法律顾问、xx律师 | 指 |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
本报告书、重组报告书 | 指 |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
本报告书摘要 | 指 |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摘要》 |
《审计报告》 | 指 | 致同会计师出具的《Source Photonics Holdings (Cayman) Limited 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4)第 110A026618 号) |
《2024 年 1-3 月审阅报告》 | 指 | 致同会计师出具的《Source Photonics Holdings (Cayman) Limited 2024 年 1-3 月财务报表审阅报告》(致同审字(2024)第 110A026620 号) |
《备考审阅报告》 | 指 | 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二三年度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致同审字(2024)第 110A026619 号) |
《法律意见书》 | 指 | xx律师出具的《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法律意见书》(xx证字 0000-00-00-00) |
《资产评估报告》 | 指 | 天健兴业出具的《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所涉及的 Source Photonics Holdings (Cayman) Limited 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24]第 0768 号)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公司章程》 | 指 |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简称 | 指 | 含义 |
境外法律意见书 | 指 | 由境外转让方法律顾问就境外转让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由万通发展聘请的境外法律顾问就标的公司境外主体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之总称 |
境外转让方法律意见书 | 指 | 由境外转让方法律顾问就境外转让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之总称 |
境外法律顾问 | 指 | 本次交易的境外法律顾问 |
《开曼法律意见书》 | 指 | 奥杰律师事务所就标的公司、Magnolia Source (Cayman) Limited、 VPA、SPV1、SPV2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国务院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改委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工信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ODI | 指 | 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境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企业、团体在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国(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境内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报告书摘要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台湾地区) |
中国香港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中国澳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
中国台湾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 |
BVI | 指 |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英属维尔京群岛 |
开曼 | 指 | Cayman Islands,开曼群岛 |
Finisar | 指 | Finisar Corporation,全球性的光通讯器件供应x |
xx集团 | 指 | 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
企业会计准则 | 指 | 中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及其他有关规 定 |
审计基准日、评估基准 日 | 指 |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报告期、报告期各期 | 指 | 2022 年度、2023 年度 |
报告期各期末 | 指 |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光通信 | 指 | 以光波为载波的通信方式 |
光模块/光通信模块 | 指 | 光信号的收发模块,光模块的作用就是光电转换,发送端把电信号 转换成光信号,通过光纤传送后,接收端再把光信号转换成电信号 |
光芯片 | 指 | 应用于光通信的半导体,是完成光电信号转换的核心器件,分为激光器芯片和探测器芯片,分别完成电光转换和光电转换,是光 模块核心的功能芯片 |
集成电路芯片 | 指 | 电子学中把电路(主要包括半导体设备,也包括被动组件等)小 型化的方式,并通常制造在半导体晶圆表面上 |
光纤 | 指 | 一种传输光束的介质,由芯层、包层和涂覆层构成 |
速率 | 指 | 描述数据传输系统的重要技术指标之一,是指通信线上传输信息的 速度,在单位时间内(通常为一秒)传输的比特数 |
G/Gbps | 指 | 吉比特每秒,用于衡量数据传输和处理速率的单位 |
5G | 指 | 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 |
人工智能、AI | 指 |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 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技术科学 |
AIGC | 指 |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来生成内容的技术,原理是基于人工智能技术中的“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深度学习”等技术,对大量的语言数据进行分析、学 习和模拟,实现对自然语言的理解,生成文字、图片、视频等多模态内容,和实现智能对话等 |
ChatGPT | 指 | Chat Generative Pre-trained Transformer,OpenAI 研发的聊天机器人 程序 |
硅光 | 指 | Silicon Photonics,激光器芯片作光源,硅基集成调制器和无源光路, 将光源耦合至硅基材料实现光器件功能的技术 |
SFP | 指 | Small Form Factor Pluggable,一种小型化、可插拔的光模块封装形 式 |
TO | 指 | Transistor Outline,晶体管封装为光器件单元,也称 TO-CAN |
TIA | 指 | Trans-Impedance Amplifier,跨阻放大器 |
QSFP | 指 | 四通道 SFP 接口,QSFP 是满足市场对更高密度的高速可插拔解决 方案 |
OSFP | 指 | 八通道 SFP 接口 |
QSFP-DD | 指 | Quad Small Form-factor Pluggable Double Density,四通道小型可插 拔双密度封装,一种光模块的封装形式 |
PCB | 指 | Printed Circuit Board,印制电路板,又称印制线路板或印刷线路板, 其主要功能是使各种电子元器件通过电路进行连接,起到导通和传输的作用,是电子产品的关键电子互连件 |
DFB | 指 | Distributed Feedback Laser,分布式反馈激光器芯片,一种边发射激 光器芯片 |
APD | 指 | Avalanche photo Diodes,雪崩光电二极管芯片,一种探测器芯片 |
EML | 指 | Electro-absorption Modulated Laser,电吸收调制激光器芯片 |
VCSEL | 指 | Vertical Cavity Surface Emitting Laser,垂直腔面发射激光芯片,一 种面发射激光器芯片 |
PLC | 指 | Planar Lightwave Circuit,平面光波导 |
AWG | 指 | Arrayed Waveguide Grating,阵列波导光栅 |
FP | 指 | Fabry-Perot Laser,法xx-珀罗激光器芯片,一种激光器芯片 |
PAM4 | 指 | 4 Pulse Amplitude Modulation,4 脉冲幅度调制,一种信号调制技术 |
OSA | 指 | Optical Sub-Assembly,光器件,也称光组件,可以实现激光器与光 纤的连接 |
XXXX | 指 | Receiver Optical Subassembly,光接收次模块 |
TOSA | 指 | Transmitter Optical Subassembly,光发射次模块 |
IDM | 指 | Integrated Device Manufacture,从芯片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到销售 全部流程都涉及的半导体垂直整合型模式 |
PON | 指 | Passive Optical Network,无源光纤网络,是一种光纤接入技术,它使用无源设备(如分光器)在用户和网络提供商之间建立物理连接。 PON 网络的主要优点是能够提供高带宽、低延迟的连接,同时降低 了网络的建设和维护成本 |
EPON | 指 | Ethernet Passive Optical Network,以太网无源光纤网络,是基于以太网的 PON 技术,采用点到多点结构、无源光纤传输,在以太网之 上提供多种业务 |
GPON | 指 | Gigabit Capable Passive Optical Network,千兆无源光纤网,基于 ITU- T 标准的宽带无源光综合接入标准 |
WDM | 指 | Wavelength Division Multiplexing,波分复用技术,是将两种或者多种不同波长光载波信号在发送端经复用器汇合至一根光纤中进行传输的技术,在链路的接收端,经解复用器将各种波长的光载波信 号分离,连接到相应接收设备的技术 |
OLT | 指 | Optical Line Terminal,光线路终端,用于连接光纤干线的终端设备 |
ONU | 指 | Optical Network Unit,光网络单元,用于接收 OLT 发送的广播数据 |
LightCounting | 指 | LightCounting 是一家市场研究公司,专注于深入研究数据通信,电 信和消费者通信市场 |
ISO9001 | 指 | 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准 |
FLOPS | 指 | 算力单位,每秒浮点运算次数,Floating-point Operations Per Second 的缩写,即每秒所能够进行的浮点运算数目。EFLOPS,每秒 1018 次 的浮点运算。ZFLOPS,每秒 1021 次的浮点运算。 |
光收发接口组件 | 指 | 光收发模块中的接口组件,用于光收发模块中的光发射次模块 ( Transmitter Optical Subassembly ; TOSA ) 与光接收次模块 (Receiver Optical Subassembly;XXXX),是光收发模块的重要组成部分 |
激光器 | 指 | 产生、输出激光的器件,是激光及其技术应用的基础,是激光加工 系统设备的核心器件。按照激光工作物质类别的不同,可将激光器分为气体激光器、固体激光器、光纤激光器等 |
有源器件 | 指 | 发光或通电的器件,一般用于对光的产生,调制,放大和接收 |
无源器件 | 指 | 不发光或不需通电的器件,可对传输光进行选择性改变 |
光纤耦合 | 指 | 将激光器发出的光信号链接传送至光纤 |
前传 | 指 | Fronthaul,前传,为 5G 基站功能单元间的连接 |
回传 | 指 | Backhaul,回传,为 5G 基站功能单元与核心网间的连接 |
数据中心 | 指 | Data Center,为电信、存储等应用,建立的专门容纳计算机系统及 其相关组件的中心 |
接入网 | 指 | 业务节点与终端用户之间的所有线路设备、传输设备以及传输媒质 组成的网络,负责用户接入,通常有固网接入和无线接入方式,即 “最后一公里” |
FTTx、FTTH、光纤接入 | 指 | Fiber-to-the-X,光纤接入,其中 x 可以代表单个家庭、多户住宅或 办公楼等;当 x 代表单个家庭,即为 FTTH 光纤到户 |
衬底 | 指 | 外延生长工序的基片,通过气相外延等生长技术在其表面生成相应 材料和结构 |
晶圆 | 指 | Wafer,衬底经过外延等环节加工后成为晶圆,经一系列工序后切割 为芯片 |
外延 | 指 | Epitaxy,在衬底上生长一层xx层,系光芯片制造的核心环节 |
AAU | 指 | Active Antenna Unit,有源天线单元 |
DU | 指 | Distributed Unit,分布单元 |
DSP 芯片 | 指 | DSP,Digital Signal Processing,数字信号处理器,是一种具有特殊结构的微处理器。DSP 芯片的内部采用程序和数据分开的哈佛结构,具有专门的硬件乘法器,广泛采用流水线操作,提供特殊的 DSP 指令,可以用来快速地实现各种数字信号处理算法 |
VMI | 指 | Vendor Managed Inventory,供应商管理库存,供应商根据客户采购订单的要求,将物料送至客户指定的仓库存放,并由客户代为保管,客户可根据其生产需要从仓库中领用物料,物料在仓库保存期间, 其所有权仍归供应商所有,即寄售模式 |
EVT | 指 | Engineering Verification Test,工程验证报告,用以确认产品设计方 案及关键器件基本定型 |
注:本报告书摘要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报告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上述差异是由于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上市公司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书摘要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交易形式 | 现金收购 | ||
交易方案简介 | 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转让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123,753,703 股股份。其中: (1)上市公司与 Diamond Hill、上海麓村等 11 名交易对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转让方式收购 Diamond Hill、上海麓村等 11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115,518,410 股股份; (2)上市公司与 PSD 签署《南方通信之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转让方式收购PSD 持有的标的公司 8,235,293 股股份; 通过上述交易,上市公司将持有标的公司 123,753,703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60.16%,上市公司将成为标的公司控股股东。 | ||
交易价格 | 1、根据上市公司与 Diamond Hill、上海麓村等 11 名交易对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上市公司收购 Diamond Hill、上海麓村等 11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115,518,410 股股份,交易作价为 302,416,267 美元,即 2.6179美元/股; 2、根据上市公司与 PSD 签署《南方通信之股份转让协议》,上市公司收购 PSD 持有的标的公司 8,235,293 股股份,交易作价为 21,559,218 美元,即 2.6179 美元/股;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合计作价预计为 323,975,485 美元。 | ||
交易标的 | 名称 | Source Photonics Holdings (Cayman) Limited | |
主营业务 | 光芯片、光器件及光模块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 ||
所属行业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 ||
其他 | 符合板块定位 | ☐是 ☐否 ☑不适用 | |
属于上市公司的同行业或上下游 | ☐是 ☑否 | ||
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 ☐是 ☑否 | ||
交易性质 | 构成关联交易 | ☐是 ☑否 | |
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 | ☑是 ☐否 | ||
构成重组上市 | ☐是 ☑否 | ||
本次交易有无业绩补偿承诺 | ☐是 ☑否 | ||
本次交易有无减值补偿承诺 | ☐是 ☑否 | ||
其它需特别说明的事项 | 无 |
本次评估中,天健兴业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对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选择市场法的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根据天健兴业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41.25 亿元(按基准日中国外汇交易
中心授权公布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7.0827 计算折合 58,240.50 万美元)。标的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情况如下:
交易标的名称 | 基准日 | 评估方法 | 评估结果 (万元) | 增值率 | 本次拟交易的权益比例 | 交易价格 (美元) | 其他说明 |
Source Photonics Holdings (Cayman) Limited |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市场法 | 412,500.00 | 592.00% | 60.16% | 323,975,485 | 无 |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转让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123,753,703 股股份。其中:
1、根据上市公司与 Diamond Hill、上海麓村等 11 名交易对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上市公司收购 Diamond Hill、上海麓村等 11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115,518,410
股股份,交易作价为 302,416,267 美元,即 2.6179 美元/股;
2、根据上市公司与 PSD 签署的《南方通信之股份转让协议》,上市公司收购 PSD
持有的标的公司 8,235,293 股股份,交易作价为 21,559,218 美元,即 2.6179 美元/股;交易对价的具体支付情况如下:
序 号 | 交易对方 | 转让数量 (股) | 转让比 例 | 支付方式 | 交易金额 (万美元) |
协议转让 | |||||
1 | Diamond Hill, L.P. | 29,592,482 | 14.39% | 现金对价 | 7,747.03 |
2 | 上海麓村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24,705,879 | 12.01% | 现金对价 | 6,467.77 |
3 | 上海修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12,352,940 | 6.00% | 现金对价 | 3,233.88 |
4 | TR Capital (Source Photonics) Limited | 12,254,902 | 5.96% | 现金对价 | 3,208.22 |
5 | 一村挚耕国际有限公司 | 9,429,070 | 4.58% | 现金对价 | 2,468.44 |
序 号 | 交易对方 | 转让数量 (股) | 转让比 例 | 支付方式 | 交易金额 (万美元) |
6 | 上海煜村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8,626,610 | 4.19% | 现金对价 | 2,258.36 |
7 | FinTrek China Industry Power Investment Fund Limited Partnership | 8,235,293 | 4.00% | 现金对价 | 2,155.92 |
8 | PACIFIC SMART DEVELOPMENT LIMITED | 8,235,293 | 4.00% | 现金对价 | 2,155.92 |
9 | 上海启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5,560,292 | 2.70% | 现金对价 | 1,455.63 |
10 | Asia-IO SO2 SPV Limited | 3,560,372 | 1.73% | 现金对价 | 932.07 |
11 | Sunny Faith Holdings Limited | 900,646 | 0.44% | 现金对价 | 235.78 |
12 | 霍尔果斯盛世创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299,924 | 0.15% | 现金对价 | 78.52 |
小计 | 123,753,703 | 60.16% | - | 32,397.55 |
经各方协商一致,Asia-IO、FinTrek、TR Capital、Sunny Faith、一村挚耕、PSD 在协议项下价款支付应以美元进行支付。如上市公司届时拟以人民币支付该等股份转让价款,需事先取得协议转让方书面同意,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付款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确认股份转让价款。
其余交易对方在协议项下价款支付均以人民币进行支付,上市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付款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确认股份转让价款。如该等交易对方届时拟以美元收取该等股份转让价款,需事先取得上市公司书面同意。
为了健全标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对于标的公司 ESOP 权益达成初步安排。根据《员工期权激励计划安排之协议》约定,标的公司控制权收购交易项下股份完全交割后,就标的公司现有 ESOP 权益对应 42,957,203 股无表决权普通股期权达成对应的业绩考核条件。如标的公司经营业绩达到《员工期权激励计划安排之协议》设置的业绩条件,ESOP 授权代表应当要求标的公司回购员工所持标的公司的期权权益,每年交易权益数为本次交易完成时 ESOP 权益对应的 42,957,203 股无表决权普通股期权的 1/3。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剩余股份具有收购意向。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计划于 12 个月内启动收购上述剩余股份事宜的协商程序,交易价格拟不低于本次交易价格,具体收购程序、方案由届时交易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行确定。
在国内房地产行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上市公司从多年前即开始战略性收缩 传统房地产业务板块,探索国家支持和鼓励的产业和方向。近年来,上市公司持续推进 以数字科技为推动力的战略发展方向,依托万通信研院多位科学家的产业科技规划指导,聚合优势技术和产业能力,同时在重要资源上积极布局。上市公司已经形成以经营性物 业资产管理、房地产开发与销售、通信与数字科技为三大业务板块开展工作。
上市公司拟通过本次交易收购标的公司,这是上市公司在既定的通信与数字科技战略方向上的重大投资决策。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光芯片、光器件及光模块等光通信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其解决方案和产品被广泛应用于数据中心、电信通信等场景。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进一步推进通信与数字科技领域的战略布局,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综合竞争力。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无影响。
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和上市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 年度 | 2022 年度 | ||
交易前 | 交易后 (备考) | 交易前 | 交易后 (备考) | |
资产总额 | 883,141.63 | 1,300,382.93 | 951,906.32 | 1,353,490.21 |
负债合计 | 282,861.49 | 667,184.48 | 313,044.52 | 681,967.44 |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 563,263.33 | 571,538.34 | 602,183.40 | 610,199.40 |
营业收入 | 48,717.79 | 178,064.36 | 42,214.93 | 192,299.05 |
利润总额 | -36,787.66 | -38,318.78 | -39,592.06 | -25,785.13 |
净利润 | -38,676.54 | -40,334.58 | -34,284.23 | -21,827.51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39,014.95 | -39,908.56 | -32,310.73 | -24,789.92 |
项目 | 2023 年度 | 2022 年度 | ||
交易前 | 交易后 (备考) | 交易前 | 交易后 (备考)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1 | -0.21 | -0.17 | -0.13 |
资产负债率(%) | 32.03 | 51.31 | 32.89 | 50.39 |
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2024 年 1-3 月审阅报告》,标的公司最近一期经营业绩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 年 1-3 月 | 2023 年 1-3 月 | 变动率 |
营业收入 | 49,128.02 | 21,627.92 | 127.15% |
营业利润 | 5,176.53 | -2,780.47 | 286.17% |
利润总额 | 5,176.55 | -2,555.32 | 302.58% |
净利润 | 4,774.86 | -2,499.14 | 291.06%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4,806.38 | -2,499.01 | 292.3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5,290.82 | -2,675.01 | 297.79% |
本次交易完成后,随着标的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上市公司的总资产规模、营业收入预计将得到较大程度提升。标的公司最近一期业绩良好,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且与上市公司在通信与数字科技领域的战略布局相匹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取得对标的公司的控制权,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本次交易构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会计计量及合并报表编制将按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处理。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部分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鉴于本次交易尚未实施,上市公司尚未控制标的公司,上市公司尚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完成相关合并对价分摊的评估工作,上市公司将在交割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的规定对本次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所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各项无形资产,如:商标使用权、专利技术等资产,进行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对于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一并确认为本次合并所取得的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在此基础
之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
根据《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商誉 2,197.41 万元;本次交易后商
誉预计为 203,980.80 万元。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将新增确认 201,783.39 万元商誉,占交易后总资产的 15.52%,该商誉不做摊销处理,但需要在未来每个会计年度末进行减值测试。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自身和标的公司的业务情况和发展战略,在保持公司和标的公司的相对独立性和各自优势的基础上,对下属公司采购、销售、生产、研发、产品、财务、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整合,优化资源配置,为股东创造价值。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
1、上市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1)2023 年 11 月 26 日,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收购索尔思光电控股权之框架协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4 年 6 月 23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4 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同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3)2024 年 6 月 23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2、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
(1)本次交易已经除 Diamond Hill、PSD、上海启澜外的转让方内部决策通过;
(2)本次交易已经 PSD 股东南方通信董事会决议通过,已经 Diamond Hill 间接股东及上海启澜有限合伙人华西股份董事会决议通过。
3、标的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交易已经标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
1、本次交易及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宜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尚需 PSD 股东南方通信、Diamond Hill 间接股东及上海启澜有限合伙人华西股份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3、本次交易尚需经国家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完成必要的备案、报告或登记手续;
4、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必要批准、核准或备案(如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决策和审批事项尚未完成。本次交易能否通过上述批准
和审批存在不确定性,取得相关批准和审批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已原则性同意上市公司实施本次重组。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嘉华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万通控股已出具《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及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控股股东嘉华控股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公司原则同意本次交易。
2、2024 年 4 月 30 日,本公司通知万通发展,本公司与北京复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复远复兴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以 6.96 元/股的价格转让本公司持有万通发展 1 亿股股份,占万通发展总股本的 5.03%。2024 年 5 月 1 日,万通发展就前述减持事项予以公告并发布了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前述协议转让完全系本公司资金需要。截至本函出具之日,前述协议转让尚未实施完毕。
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自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目前暂无减持万通发展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后续根据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减持万通发展股份的可能性。如本次交易完成前发生减持计划,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若万通发展自本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股、配股等除权行为,则本公司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承诺。
3、若本公司的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4、本函自出具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若因本公司违反本函项下承诺内容而给万通发展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致行动人万通控股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公司原则同意本次交易。
2、2024 年 4 月 30 日,本公司通知万通发展,本公司与北京复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复远复兴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罗光群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以
6.96 元/股的价格转让本公司所持有的万通发展 1,000 万股股份,占万通发展总股本的 0.50%。2024 年 5 月 1 日,万通发展就前述减持事项予以公告并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前述协议转让完全系本公司资金需要。截至本函出具之日,前述协议转让尚未实施完毕。
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自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目前暂无减持万通发展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后续根据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减持万通发展股份的可能性。如本次交易完成前发生减持计划,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若万通发展自本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股、配股等除权行为,则本公司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承诺。
3、若本公司的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4、本函自出具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若因本公司违反本函项下承诺内容而给万通发展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报告书公告之日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出具相关承诺函并承诺在本报告书公告之日至实施完毕期间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万通发展的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重组期间减持计划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人自本次重组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人不存在减持万通发展股份的计划,即本人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万通发展之股份。
2、若万通发展自本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股、配股等除权行为,则本人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承诺。
3、若本人的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4、本函自出具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若因本人违反本函项下承诺内容而给万通发展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及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进展情况。
本次交易中,公司已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方案及过程进行监督并出具专业意见,确保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上市公司董事会将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提醒全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会议。上市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供网络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上市公司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充分保护中小股东行使投票权的权益。
1、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财务指标的影响
项目 | 2023 年度 | 2022 年度 | ||
交易前 | 交易后 (备考) | 交易前 | 交易后 (备考)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 润(万元) | -39,014.95 | -39,908.56 | -32,310.73 | -24,789.92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1 | -0.21 | -0.17 | -0.13 |
2、上市公司对填补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防范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影响:
(1)加强对标的公司的整合,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上市公司将在保证对标的公司控制力及其经营稳定性的前提下,加快对标的公司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日常经营管理进行全面梳理、整合,稳步推进并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提升标的公司经营效率,扩大市场规模,进一步提升市场份额及品牌影响力,提高标的公司市场竞争力及盈利能力。
(2)加强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投资决策机制,强化内部控制,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为公司未来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同时,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上市公司日常运营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上市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
(3)落实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制度,推动上市公司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和决策机制,更好地维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的要求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等条款进行了明确。上市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万通发展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得动用万通发展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应与万通发展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支持万通发展未来筹划的股权激励归属/行权条件与万通发展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函相关内容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上述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万通发展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万通发展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万通发展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据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9、本函至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1)本承诺人不再作为万通发展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2)万通发展股票终止在上交所上市;3)本次交易终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对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万通发展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以任何形式侵占万通发
展的利益。
2、本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上述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万通发展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据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5、本函至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1)本公司不再作为万通发展的控股股东;2)万通发展股票终止在上交所上市;3)本次交易终止。”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万通发展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以任何形式侵占万通发展的利益。
2、本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上述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万通发展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据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5、本函至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1)本人不再作为万通发展的实际控制人;2)万通发展股票终止在上交所上市;3)本次交易终止。”
1、上市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上市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上市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上市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保证,上市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本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本报告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批准、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交易及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宜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尚需 PSD 股东南方通信、Diamond Hill 间接股东及上海启澜有限合伙人华西股份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3、本次交易尚需经国家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完成必要的备案、报告或登记手续;
4、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必要批准、核准或备案(如需)。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鉴于本次交易为跨境收购,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布于开曼、美国、荷兰、卢森堡等多个国家及地区,因此本次交易须符合各国家、地区关于外资并购的相关政策及法规。由于不同国家与国内经营环境存在较大差异,而且境内外相关政策和相关法规存在调整的可能,因此本次交易存在一系列境外收购风险,包括生产及销售地区的政治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等。
政治风险和政策风险主要是指生产及销售地区的政局稳定性、对外资政策的政策连 贯性等发生变化,从而造成投资环境的变化而产生的风险。法律风险是指本次交易相关 交易文件的签署、履行、理解和争议解决均涉及境外成文法律或习惯法,公司对境外相 关成文法和习惯法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不足,公司境外收购行为因境外法律问题处理不当,从而遭受成本增加、时间延长、收购失败等与预期目标相违背的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境 外收购是一系列复杂的法律行为组合,涉及收购过程中任何的操作、法律文件都必须符 合境外法律的要求,否则,将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法律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交易对方不属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属于与第三方进行的市场化产业并购,交易各方基于市场化商业谈判而未设置业绩补偿,该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标的公司未来实现盈利低于预期,从而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未设置业绩补偿机制的风险。
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本次交易上市 公司需要支付对价涉及金额较大,若上市公司无法及时、足额筹集到相关款项,则本次 交易存在因交易支付款项不能及时、足额到位,进而导致本次交易失败的风险。同时,交易对价部分需要通过贷款等债务性融资的方式筹措,从而预期增加上市公司财务费用,整体资产负债率有所上升,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本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在与交易对方协商的过程中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降低内幕信息传播的可能性,但仍不排除有机构或个人利用关于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交易的行为,公司存在因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暂停、终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风险。此外,在本次交易审核过程中,交易双方可能需要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不断完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双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及本公司均有可能选择终止本次交易,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可能终止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上市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会形成较大金额的商誉。根据
《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层面新增商誉 201,783.39 万元,
占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 15.5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需在未来每年年度末进行减值测试。若未来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发展放缓,标的公司业绩未达预期,则该等商誉将存在减值风险,若未来出现大额计提商誉减值的情况,将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假设商誉减值比例为 10%,对 2023 年 12 月 31 日备考后上市公司总资产的减少比例分别为 1.55%,对 2023
年度备考后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将减少 20,178.34 万元。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南方通信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了本次交易相关的分手费事宜。协议中关于上市公司分手费约定的内容如下:
“(1)自万通发展就审议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其中须包括对本协议的审议)召开董事会后 90 日内(含当日),如标的股份未进行交割,万通发展有权终止本次交易且无需向本协议其他各方承担任何本协议项下之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自万通发展就审议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其中须包括对本协议的审议)召开董事会后 90 日后,除仅因本协议转让方及标的公司未根据本协议第 6.1(7)条及 6.2 条约定履行其义务外,如(i)万通发展未发出审议本次交易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及公告且未能就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与标的公司及本协议转让方另行协商一致的;或(ii)经万通发展股东大会审议否决本次交易,则万通发展应在前述任一情形发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孰早),向标的公司支付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1%作为分手费(含税)。
(2)如万通发展在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期限已届满后 90 天内未支付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且本协议各方未就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延期支付时间另行达成一致,则视为万通发展放弃本次交易。万通发展应在前述 90 天届满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5%作为分手费(含税)。如万通发展已向本协议转让方支付任何款项,则本协议转让方在扣除分手费后,应根据本协议第 9.6 条之约定向万通发展返还剩余款项(如有)。”
如出现上述情况,预计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将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涉及分手费的相关内容请参见本报告书“第六节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之“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九)分手费”和“二、《南方通信之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九)分手费”。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在保证对标的公司控制力及其经营稳定性的前提下,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方面将进一步整合。若后续整合不力,将会引发业
务发展缓慢、资金使用效率下降、人员结构不稳定和管理效率下降等多个方面的潜在风险,影响本次交易的预期目标。
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标的公司下游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不断增长,标的公司已掌握了 100G、400G、800G 高速光模块的批量生产能力,可快速依据客户不同需求,满足客户不同条件下使用的光模块产品,从而保证高速光模块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随着 5G建设暂时性放缓和 AI 的快速发展,光模块下游主力市场由电信市场转向数通市场,主流产品从 100G 转向 400G 乃至 800G。标的公司虽然已具备上述主流产品的批量生产能力,也取得了一定的全球市场影响力,但规模仍相对较小。如果标的公司对未来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出现误判,开发的光模块产品不符合市场需求或错失市场窗口,将会出现标的公司行业地位和市场份额受到冲击的情况。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公司市场竞争风险。
标的公司的业务覆盖全球多个地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 60%,标的公司产品境外销售主要销往美洲地区,如若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环境、经济景气度及购买力水平、经贸关系、关税及非关税壁垒以及行业标准等政治经济政策因素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到标的公司主要业务资源的延续,亦或美元等主要结算货币汇率发生大幅的不利变动,将对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标的公司主要采用 IDM 模式,具有综合性研发能力和垂直整合能力,实现了光芯片设计、研究和生产,光器件生产,光模块设计、组装测试一体化。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主要供应商保持着稳定的采购关系,能够稳定的获得原材料供应,但如果未来宏观环境或国际贸易局势变化,造成行业上游光学器件、集成电路芯片等厂商的产能持续紧张,或供应商业务经营发生不利变化,无法有效保证对标的公司的供应,标的公司将面临供应链无法满足业务发展需求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公司供应链风险。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50,084.13 万元和 129,346.57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12,501.35 万元和-1,638.07 万元。根据致同出具的标的公司《2024年 1-3 月审阅报告》,标的公司 2024 年 1-3 月份收入为 49,128.02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
的净利润为 4,806.38 万元。
标的公司业绩由于行业变化和产品结构变化,存在一定的波动。预期标的公司所生产的高速率光模块需求将伴随人工智能等下游产业的发展而高速增长,标的公司业绩预计将得到积极的提升,但如果未来宏观形势、行业情况等发生不利变化,标的公司实现业绩低于预期,将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和盈利水平,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标的公司的业务覆盖全球多个地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 60%,其产品销售的结算货币包括以美元、人民币为主的多种货币,不仅面临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还面临不同币种交易带来的汇兑风险。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汇兑收益金额分别为 2,044.07 万元和 1,153.54 万元。尽管标的公司受益于人民币兑美元贬值的影响,报告期内存在汇兑收益,但未来若美元、人民币汇率出现大幅波动,可能对标的公司的收入和财务费用带来不确定性的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布全球多个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存在各自不同的税收政策,各经营主体的实际税率受到管辖区域内税率变化及其他税法变化的影响,进而对上市公 司未来合并财务报表数据造成一定的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本次交易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
才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在购买公司股票前应对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及股市投资的风险有充分的了解,并做出审慎判断。
上市公司不排除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给上市公司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1、“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化中国”的国家战略推动光模块和光芯片产业发
展
“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化中国”是“十四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方针。通过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步伐、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营造良好数字生态等一系列举措,迎接数字经济时代,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进网络强国,建设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
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发表政府工作报告,该报告中强调,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制定支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积极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促进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健全数据基础制度,大力推动数据开发开放和流通使用。适度超前建设数字基础设施,加快形成全国一体化算力体系。
作为信息社会数字底座和各个行业信息系统运行物理载体,数据中心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且已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设施。数据中心从支撑互联网应用的传统基础中心,转变为赋能千行百业数字化转型的算力和能力中心。目前,因 AI 和云计算快速发展的需求,数据中心对高速率传输的要求日益增长,以高带宽为特点的光通信在数据中心的高速互连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光模块和光芯片,作为光通信中的核心产品,同时作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中的核心设备与关键元件,对于构建数字中国的高速、稳定、安全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至关重要。随着数字中国建设的不断深入,对光模块和光芯片的需求呈现出爆发式增长,这不仅为光通信产业带来了广阔的市场前景,也对相关企业的技术革新和产品升级提出了更高要求。
2、AI 数据中心的发展加速高速光模块的发展和应用
在信息时代,数据中心已成为支撑现代社会运行的核心基础设施,尤其是对于高速光模块的需求,正变得日益迫切。5G、数据中心、云计算等前沿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对高速数据传输的不断追求,都在推动高速光模块市场的不断扩大。
随着 ChatGPT 为代表的基于大型语言模型的 AIGC 应用的兴起,全球对于算力的需求持续激增。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测算,2021 年全球计算设备算力总规模达到 615 EFLOPS,增速达到 44%,2030 年全球算力规模达到 56 ZFLOPS。据此计算,2022-2030年全球算力规模年均复合增速达约 65%。
AIGC 应用背后的 AI 大模型训练和推理过程需要处理海量的并行数据,对数据中心的数据传输互联提出了更为苛刻的要求。为有效应对当前所面临的考验,光模块和光芯片的技术进步至关重要。通过持续提升其传输速率及技术优化,不仅可以实现功耗的显著降低,更有望有效缓解算力成本过高和功耗过大的问题,从而为 AI 数据中心的快速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支持。
高端光模块产品是数据中心和电信通信领域的重要产品,2023 年以来,随着以 ChatGPT 为代表的生成式 AI 大语言模型取得跨越式发展,其模型并行架构大幅度增加训练过程中的通信性能需求,大幅加快算力基础设施的建设速度,而光模块作为数据中心内部设备互联的载体,其性能决定了光传输网络的承载与运输能力,是 AI 应用能否落地的关键。AI 算力中心大规模采购 400 和 800G 高速光模块产品,配合 GPU 的海量运算,以支持大模型的训练和推理。在此情境下,市场对光模块可靠性要求提高、高速率产品迭代周期缩短,对于高端光模块产品的需求呈快速增长趋势,并加速光模块向 800G、1.6T 及以上速率产品的迭代。
3、光通信产业光芯片稀缺问题
光芯片在光通信系统中扮演着核心的角色,其性能直接决定了整个系统的传输速率和稳定性。目前,全球光芯片市场正面临着供应短缺的挑战,这一问题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整个光通信产业链的发展将受到较大制约。
为应对光芯片的稀缺问题,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旨在鼓励光芯片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产品的自主可控能力,减少对外部供应链的依赖。这些政
策的实施,不仅有助于保障国内光通信产业的稳定发展,也将促进相关企业在全球市场中提升竞争力,为我国在全球光通信产业中占据更加有利的地位奠定坚实基础。
4、上市公司参与索尔思光电 D 轮可转债融资
上市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同意对标的公司进行投资,由上市公司与索尔思成都、Source Photonics, LLC 以及索尔思光电签订《可转债投资协议》,并与索尔思光电签署《购买索尔思光电优先股认股权证协议》,约定公司首先向索尔思成都提供共计等值于 5,000 万美元的人民币借款,待公司完成相应的企业境外投资手续后,索尔思成都向公司归还上述借款,同时上市公司拟将可转债借款转化为索尔思光电 19,099,278 股 D 轮优先股股份。上市公司已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和 2024 年 4 月 18 日向索尔思成都各支付了 2,500 万美元(具体以实际汇率为准)的等值人民币。
万通发展作为国内最早一批进行规模化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同时也是国内较早上市的房地产企业,因得益于稳健的战略与经营理念,长期以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保持在较低水准,现金储备情况良好,自持多处核心地段优质物业。
在国内房地产行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上市公司从多年前即开始战略性收缩传统房地产业务板块,重新锚定公司的战略地位和发展目标,探索国家支持和鼓励的产业和方向。近年来,上市公司设立了万通信研院,特邀多位在通信领域有卓越表现的科学家参会。万通信研院参与制定公司在相关领域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建设规划,组织 5G新兴技术与应用场景融合创新的基础理论、重大政策、前沿技术等课题研究,为公司寻找关键资源、关键技术、关键团队提供前瞻性、高水平的咨询建议和保障。依托专家的产业科技规划指导,上市公司确立了向通信与数字科技领域的发展目标。
万通发展及万通信研院持续对通信行业开展行业研究,沿着产业发展路径进行投资并购,先后投资了专注稀布相控阵技术的北京万通盛安通信科学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专注微波毫米波芯片的成都知融科技有限公司。
经过多年来的筹划与准备,万通发展通过多方论证及详细尽调,最终选择了索尔思光电作为公司收购的通信行业发展基石。索尔思光电是知名的光模块供应商,具备较强的技术实力、研发能力和客户影响力。根据 LightCounting 的数据,2023 年全球光模块
市场中,索尔思光电市场占有率排名全球第九位。索尔思具备垂直一体化的光模块产品线,依托多年的 IDM 模式,具有综合性研发能力和垂直整合能力,实现了光芯片设计、研究和生产,光器件生产,光模块设计、组装测试全产业链布局。索尔思光电目前是国内少数在 400G/800G 高速光模块采用自研激光器芯片且能大规模生产,同时拥有对于下一代 AI 算力中心的 1.6T 光模块垂直整合的能力的光模块供应商。在技术实力上,索尔思光电的各类速率光模块产品具有较强的竞争力,400G、800G 速率光模块产品已向客户批量出货。高端光模块行业具有较强的客户粘性,高度依赖于长期积淀的产品质量和客户声誉,具有较强的行业壁垒。下游电信与数据通信客户为保障设备系统互联互通的安全稳定,通常会避免频繁切换光模块供应商,只与 2-3 家通过严格产品验证的企业保持长期采购关系,客户粘性较强。索尔思光电具备国内竞争对手少有的 50G、100G EML 等高速率光芯片自主设计制造能力,所生产的高速光模块基本搭载自产光芯片,能够快速跟随客户需求调整生产安排,跟上代际更新浪潮。本次交易完成后,索尔思光电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次交易是公司践行通信与数字科技领域发展目标,切入光模块领域的关键机遇。标的公司具有较强的产品竞争力、研发能力和长期积淀的客户声誉及行业影响力,需要持续的研发投入和资本性投入追逐代际更新的浪潮,借助上市公司的运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有助于标的公司抓住 AI 算力未来进一步需求释放的机遇期。上市公司亦借此切入高端光模块行业,落实公司的战略地位,乘光通信模块生产商逐步将制造基地向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转移的东风,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并进一步提高市场份额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转让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123,753,703 股股份。其中:
1、上市公司与 Diamond Hill、上海麓村等 11 名交易对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转让方式收购 Diamond Hill 、上海麓村等 11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115,518,410 股股份。
2、上市公司与 PSD 签署《南方通信之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转让方式收购 PSD
持有的标的公司 8,235,293 股股份。
通过上述交易,上市公司将持有标的公司 123,753,703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60.16%,上市公司将成为标的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为索尔思光电 123,753,703 股股份。
本次交易对方为 Diamond Hill、上海麓村等 12 名交易对方,本次交易前后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 号 | 股东 | 交易前持股 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交易后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1 | 万通发展 | 0 | 0.00% | 123,753,703 | 60.16% |
2 | Diamond Hill, L.P. | 71,980,754 | 34.99% | 42,388,272 | 20.61% |
3 | 上海麓村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24,705,879 | 12.01% | 0 | 0.00% |
4 | 上海煜村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14,635,500 | 7.11% | 6,008,890 | 2.92% |
5 | PLANETARY GEAR LIMITED | 14,357,928 | 6.98% | 14,357,928 | 6.98% |
6 | 上海安涧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13,672,151 | 6.65% | 13,672,151 | 6.65% |
7 | 上海修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12,352,940 | 6.00% | 0 | 0.00% |
8 | TR Capital (Source Photonics) Limited | 12,254,902 | 5.96% | 0 | 0.00% |
9 | 一村挚耕国际有限公司 | 9,429,070 | 4.58% | 0 | 0.00% |
10 | FinTrek China Industry Power Investment Fund Limited Partnership | 8,235,293 | 4.00% | 0 | 0.00% |
11 | PACIFIC SMART DEVELOPMENT LIMITED | 8,235,293 | 4.00% | 0 | 0.00% |
12 | 上海启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5,560,292 | 2.70% | 0 | 0.00% |
13 | 一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5,185,988 | 2.52% | 5,185,988 | 2.52% |
14 | Asia-IO SO2 SPV Limited | 3,560,372 | 1.73% | 0 | 0.00% |
15 | Sunny Faith Holdings Limited | 900,646 | 0.44% | 0 | 0.00% |
16 | Dark Pool Limited Partnership | 347,954 | 0.17% | 347,954 | 0.17% |
17 | 霍尔果斯盛世创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299,924 | 0.15% | 0 | 0.00% |
合计 | 205,714,886 | 100.00% | 205,714,886 | 100.00% |
注:Dark Pool 因未按照注册地法规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和/或未缴纳年度费用处于除名状态,目前 Dark Pool 正在办理法律主体资格恢复程序。
为了健全标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对于标的公司 ESOP 权益达成初步安排。根据《员工期权激励计划安排之协议》约定,标的公司控制权收购交易项下股份完全交割后,就标的公司现有 ESOP 权益对应 42,957,203 股无表决权普通股期权达成对应的业绩考核条件。如标的公司经营业绩达到《员工期权激励计划安排之协议》设置的业绩条件,ESOP 授权代表应当要求标的公司回购员工所持标的公司的期权权益,每年交易权益数为本次交易完成时 ESOP 权益对应的 42,957,203 股无表决权普通股期权的 1/3。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剩余股份具有收购意向。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计划于 12 个月内启动收购上述剩余股份事宜的协商程序,交易价格拟不低于本次交易价格,具体收购程序、方案由届时交易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行确定。
本次评估中,天健兴业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对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选择市场法的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根据天健兴业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41.25 亿元。标的公司于评估基准日 的评估情况如下:
交易标的名称 | 基准日 | 评估方法 | 评估结果 (万元) | 增值率 | 本次拟交易的权益比例 | 交易价格 (美元) | 其他说明 |
Source Photonics Holdings (Cayman) Limited |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市场法 | 412,500.00 | 592.00% | 60.16% | 323,975,485 | 无 |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将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南方通信之股份转让协议》,本次交易价款分两期支付,具体如下:
在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全部满足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总价款的 51%)。
在《股份转让协议》《南方通信之股份转让协议》项下股份完成交割前提下,万通发展应于《股份转让协议》《南方通信之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起届满 9 个月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价款的 49%),但应确保最晚不晚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前足额支付。
经各方协商一致,Asia-IO、FinTrek、TR Capital、Sunny Faith、一村挚耕、PSD 在协议项下价款支付应以美元进行支付。如上市公司届时拟以人民币支付该等股份转让价款,需事先取得协议转让方书面同意,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付款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确认股份转让价款。
其余交易对方在协议项下价款支付均以人民币进行支付,上市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付款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确认股份转让价款。如该等交易对方届时拟以美元收取该等股份转让价款,需事先取得上市公司书面同意。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南方通信之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及标的公司应在下述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在由开曼群岛公司代理机构
(Register Office Provider)负责维护的标的公司股东名册中将标的股份登记至万通发展名下,完成标的股份交割。协议中具体交割条件如下:
“(1)万通发展已根据本协议第 3.2(1)条/第 3.2 条约定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
(2)为确保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足额支付,万通发展已经采取能够令本协议转让方基于合理的商业判断足以确信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已得到充分的保障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i)与并购贷款银行签署并购贷款协议及相关文件,约定万通发展与并购贷款银行签署的并购贷款协议项下贷款应专项用于本次交易中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且贷款金额将令本协议转让方基于合理的商业判断足以确信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已得到充分的保障;且(ii)万通发展与本协议转让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如由双方共同对万通发展自有账户中的部分自有资金进行共同监管等方式。”
在标的股份完成交割的前提下,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至交割日的当月月末,万通发展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标的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的过渡期收益
由万通发展享有;标的股份因前述期间亏损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所对应的经审计净资产减少的,按照转让方在本次交易中向万通发展转让的股份数量占标的股份总数量之比例,由转让方以现金方式向万通发展补足。过渡期内的收益或亏损金额应最终以万通发展和标的公司共同指定且具备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金额为准。
本次交易完成后,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上市公司将取得标的公司控制权。索尔思光电 2023 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2023 年经审计的相关财务指标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指标 | 标的公司 | 上市公司 | 占比 | ||
财务指标金额 | 交易价格 | 孰高值 | 财务指标金额 | ||
资产总额 | 232,293.40 | 229,462.12 | 232,293.40 | 883,141.63 | 26.30% |
资产净额 | 60,504.73 | 229,462.12 | 600,280.13 | 38.23% | |
营业收入 | 129,346.57 | - | 129,346.57 | 48,717.79 | 265.50% |
注:按基准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授权公布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7.0827 计算 323,975,485
美元折合人民币 229,462.12 万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系现金收购,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王忆会。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在国内房地产行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上市公司从多年前即开始战略性收缩 传统房地产业务板块,探索国家支持和鼓励的产业和方向。近年来,上市公司持续推进 以数字科技为推动力的战略发展方向,依托万通信研院多位科学家的产业科技规划指导,聚合优势技术和产业能力,同时在重要资源上积极布局。上市公司已经形成以经营性物 业资产管理、房地产开发与销售、通信与数字科技为三大业务板块开展工作。
上市公司拟通过本次交易收购标的公司,这是上市公司在既定的通信与数字科技战略方向上的重大投资决策。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光芯片、光器件及光模块等光通信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其解决方案和产品被广泛应用于数据中心、电信通信等场景。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进一步推进通信与数字科技领域的战略布局,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综合竞争力。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无影响。
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和上市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 年度 | 2022 年度 | ||
交易前 | 交易后 (备考) | 交易前 | 交易后 (备考) | |
资产总额 | 883,141.63 | 1,300,382.93 | 951,906.32 | 1,353,490.21 |
负债合计 | 282,861.49 | 667,184.48 | 313,044.52 | 681,967.44 |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 563,263.33 | 571,538.34 | 602,183.40 | 610,199.40 |
营业收入 | 48,717.79 | 178,064.36 | 42,214.93 | 192,299.05 |
利润总额 | -36,787.66 | -38,318.78 | -39,592.06 | -25,785.13 |
净利润 | -38,676.54 | -40,334.58 | -34,284.23 | -21,827.51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39,014.95 | -39,908.56 | -32,310.73 | -24,789.92 |
项目 | 2023 年度 | 2022 年度 | ||
交易前 | 交易后 (备考) | 交易前 | 交易后 (备考)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1 | -0.21 | -0.17 | -0.13 |
资产负债率(%) | 32.03 | 51.31 | 32.89 | 50.39 |
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2024 年 1-3 月审阅报告》,标的公司最近一期经营业绩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 年 1-3 月 | 2023 年 1-3 月 | 变动率 |
营业收入 | 49,128.02 | 21,627.92 | 127.15% |
营业利润 | 5,176.53 | -2,780.47 | 286.17% |
利润总额 | 5,176.55 | -2,555.32 | 302.58% |
净利润 | 4,774.86 | -2,499.14 | 291.06%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4,806.38 | -2,499.01 | 292.3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5,290.82 | -2,675.01 | 297.79% |
本次交易完成后,随着标的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上市公司的总资产规模、营业收入预计将得到较大程度提升。标的公司最近一期业绩良好,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且与上市公司在通信与数字科技领域的战略布局相匹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取得对标的公司的控制权,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本次交易构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会计计量及合并报表编制将按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处理。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部分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鉴于本次交易尚未实施,上市公司尚未控制标的公司,上市公司尚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完成相关合并对价分摊的评估工作,上市公司将在交割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的规定对本次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所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各项无形资产,如:商标使用权、专利技术等资产,进行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对于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一并确认为本次合并所取得的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在此基础
之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
根据《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商誉 2,197.41 万元,本次交易后商
誉预计为 203,980.80 万元,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将新增确认 201,783.39 万元商誉,占交易后总资产的 15.52%,该商誉不做摊销处理,但需要在未来每个会计年度末进行减值测试。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自身和标的公司的业务情况和发展战略,在保持公司和标的公司的相对独立性和各自优势的基础上,对下属公司采购、销售、生产、研发、产品、财务、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整合,优化资源配置,为股东创造价值。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
1、上市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1)2023 年 11 月 26 日,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收购索尔思光电控股权之框架协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4 年 6 月 23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4 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同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3)2024 年 6 月 23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2、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
(1)本次交易已经除 Diamond Hill、PSD、上海启澜外的转让方内部决策通过;
(2)本次交易已经 PSD 股东南方通信董事会决议通过,已经 Diamond Hill 间接股东及上海启澜有限合伙人华西股份董事会决议通过。
3、标的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交易已经标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
1、本次交易及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宜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尚需 PSD 股东南方通信、Diamond Hill 间接股东及上海启澜有限合伙人华西股份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3、本次交易尚需经国家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完成必要的备案、报告或登记手续;
4、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必要批准、核准或备案(如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决策和审批事项尚未完成。本次交易能否通过上述批准
和审批存在不确定性,取得相关批准和审批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1、本公司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 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 | ||
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并 | ||
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 | ||
2、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提供的资料及信息 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 ||
重大遗漏。 | ||
上市公司 | 3、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 | |
关于所提 |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供信息真 实、准 | 4、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引用的由 本公司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 | |
确、完整 | 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 |
的承诺函 | 重大遗漏。 | |
5、本公司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 ||
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本公司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 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 | ||
上市公司控股 | 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并 | |
股东及一致行 | 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 | |
动人 | 2、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提供的资料及信息 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 |
重大遗漏。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3、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 | ||
易的信息,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 | ||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4、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引用的由 本公司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 | ||
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 ||
重大遗漏。 | ||
5、本公司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 ||
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6、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 | ||
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 | ||
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 | ||
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 ||
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 | ||
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 | ||
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
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 | ||
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 | ||
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1、本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 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 | ||
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并 | ||
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 | ||
2、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提供的资料及信息均 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 ||
大遗漏。 | ||
3、本人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 | ||
的信息,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 | ||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4、本人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引用的由本人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人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 |
5、本人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 ||
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6、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 | ||
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 | ||
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 | ||
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 ||
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 | ||
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 | ||
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 | ||
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 | ||
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1、本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 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 | ||
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并 | ||
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 | ||
2、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提供的资料及信息均 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 ||
大遗漏。 | ||
3、本人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 | ||
的信息,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 | ||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4、本人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引用的由本 人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人审阅,确认本次交 | ||
上市公司董 | 易申请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 |
事、监事、高 | 漏。 | |
级管理人员 | 5、本人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 |
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6、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 | ||
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 | ||
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 | ||
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 ||
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 | ||
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 | ||
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 | ||
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 | ||
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 | ||
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1、本企业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 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 | ||
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并 | ||
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 | ||
2、本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提供的资料及信息 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 ||
重大遗漏。 | ||
交易对方 | 3、本企业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 易的信息,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 | |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4、本函经本企业盖章并签字之日起生效。如因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 | ||
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5、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 | ||
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企业不转让在万通发展拥有权益的股份(如 | ||
持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万通发展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 | ||
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 | ||
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 | ||
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 | ||
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 | ||
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 | ||
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 | ||
安排。 | ||
1、本公司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 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 | ||
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并 | ||
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 | ||
2、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提供的资料及信息 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 ||
重大遗漏。 | ||
标的公司 | 3、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 易的信息,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 | |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4、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引用的由 本公司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 | ||
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 ||
重大遗漏。 | ||
5、本公司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 ||
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 ||
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
的重大违法行为。 | ||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最近五年未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 ||
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包括正在进行、将要进行或可发生的诉讼、 | ||
仲裁)。 | ||
关于诚信及违法违规情况的承诺函 | 上市公司 |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所作出的有关公开承 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 |
市场禁入措施;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 ||
意见;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因涉违法违规行为处 | ||
于调查之中尚无定论;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公司、企 | ||
业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负有责任;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 | ||
未清偿;存在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形。 | ||
4、本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 | ||
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5、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不存在其他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 ||
6、本公司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 | ||
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 | ||
形,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
2、2023 年 3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作出《关于对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 | ||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5 号),载明:嘉华东方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控股”)与万通投资控股 | ||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投资”)持有万通发展的股份被司 | ||
法冻结,但未主动通过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上市公司信 | ||
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嘉华控股、万通 | ||
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 | ||
档案。 | ||
2023 年 3 月 2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作出《关于对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予以监 | ||
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3]0054 号),载明:嘉华控股与 万通投资持有万通发展股份被司法冻结,嘉华控股与万通投资已收 | ||
上市公司控股 | 到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相关文件,但未及时披露。上海证券交 | |
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 易所发出监管工作函和问询函,要求核实相关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万通发展迟至 2023 年 2 月 20 日才披露相关公告。万通投资在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尚未披露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上市公 | |
司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决定对嘉华控股及万通投资予以 | ||
监管警示。 | ||
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最近五年未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与 | ||
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 | ||
诉讼或者仲裁(包括正在进行、将要进行或可发生的诉讼、仲 | ||
裁);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所作出的有关公 | ||
开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 ||
分;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 | ||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 | ||
结论意见;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因涉违法违规行 | ||
为处于调查之中尚无定论;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公 | ||
司、企业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负有责任;负有数额较大债 | ||
务到期未清偿;存在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形。 | ||
3、本公司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 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 | ||
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人最近五年未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 |
(包括正在进行、将要进行或可发生的诉讼、仲裁);不存在重大 | ||
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所作出的有关公开承诺;被中国证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被证券交易所 | ||
公开谴责;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 ||
施;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涉嫌 | ||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因涉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 | ||
尚无定论;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公司、企业因重大违 | ||
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负有责任;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存 | ||
在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形。 | ||
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 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 | ||
上市公司董事吴丹毛《关于诚信及违法违规情况的承诺函》如下: | ||
1、2024 年 1 月 2 日,本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4003 号),因本人涉嫌短线交易万通发展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 ||
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本人立案。2024 年 5 月 29 日,本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 ||
书》(编号:〔2024〕4 号),因本人涉嫌短线交易万通发展股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 | ||
本人给予警告,并处 100,000 元的罚款。 | ||
除上述情形外,本人不存在其他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 ||
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损害投资 | ||
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
2、2023 年 8 月 3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作出《关于对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吴丹毛予以监管警 | ||
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3〕0129 号),载明:本人配偶黄卓 买卖万通发展股票,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 ||
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 | 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决定对本人予以监管警示。 | |
级管理人员 | 2023 年 12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作出《关于对吴丹毛采 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258 号),载明:本人配偶黄卓通过其账户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 |
法》,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本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 | ||
管措施。 | ||
除上述情形外,本人最近五年未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与证 | ||
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 | ||
讼或者仲裁(包括正在进行、将要进行或可发生的诉讼、仲裁); | ||
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所作出的有关公开承 | ||
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 ||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 | ||
市场禁入措施;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 ||
意见;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因涉违法违规行为处 | ||
于调查之中尚无定论;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公司、企 | ||
业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负有责任;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 | ||
未清偿;存在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形。 | ||
3、本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向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的不利情形。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 上市公司监事薛江莲《关于诚信及违法违规情况的承诺函》如下: 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2021 年 9 月,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作出《关于对薛江莲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33 号),载明:本人作为万通发展监事,存在买卖万通发展股票、股份转让比例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公司业绩预告公告前买入公司股票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本人予以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除上述情形外,本人最近五年未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包括正在进行、将要进行或可发生的诉讼、仲裁);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所作出的有关公开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因涉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尚无定论;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公司、企业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负有责任;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存在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形。 3、本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向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的不利情形。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 上市公司除吴丹毛、薛江莲以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诚信及无违法违规的承诺函》如下: 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人最近五年未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包括正在进行、将要进行或可发生的诉讼、仲裁);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所作出的有关公开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因涉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尚无定论;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公司、企业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负有责任;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存 在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形。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3、本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向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的不利情形。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 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 | ||
交易对方 | 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包括正在进行、将要进行或可发生的诉 讼、仲裁);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所作出的有关公开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因涉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尚无定论;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公司、企业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负有责任;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存在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形。 3、截至本函出具日,不存在未披露的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实。 4、本企业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 5、本函经本企业盖章并签字之日起生效。本企业将承担由违反上述 承诺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 |
标的公司 | 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 外),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包括正在进行、将要进行或可发生的诉讼、仲裁)。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所作出的有关公开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因涉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尚无定论;对所任职 (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公司、企业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负有责任;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存在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形。 4、本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5、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不存在其他承诺 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6、本公司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 | ||
标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 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人最近五年未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包括正在进行、将要进行或可发生的诉讼、仲裁);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所作出的有关公开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因涉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尚无定论;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公司、企业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负有责任;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存在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形。 3、本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向 Source Photonics Holdings (Cayman) Limited 及其下属公司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的不利情形。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 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 | |
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及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 控股股东嘉华控股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公司原则同意本次交易。 2、2024 年 4 月 30 日,本公司通知万通发展,本公司与北京复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复远复兴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以 6.96 元/ 股的价格转让本公司持有万通发展 1 亿股股份,占万通发展总股本的 5.03%。2024 年 5 月 1 日,万通发展就前述减持事项予以公告并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前述协议转让完全系本公司资金需要。截至本函出具之日,前述协议转让尚未实施完毕。 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自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目前暂无减持万通发展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后续根据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减持万通发展股份的可能性。如本次交易完成前发生减持计划,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若万通发展自本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股、配股等除权行为,则本公司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承诺。 3、若本公司的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4、本函自出具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若因本公司违反本函项下承诺内容而给万通发展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致行动人万通控股承诺内容如下: 1、本公司原则同意本次交易。 2、2024 年 4 月 30 日,本公司通知万通发展,本公司与北京复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复远复兴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罗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光群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以 6.96 元/股的价格转让本公司所持有的万通发展 1,000 万股股份,占万通发展总股本的 0.50%。2024 年 5 月 1 日,万通发展就前述减持事项予以公告并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 告》。前述协议转让完全系本公司资金需要。截至本函出具之日,前述协议转让尚未实施完毕。 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自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目前暂无减持万通发展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后续根据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减持万通发展股份的可能性。如本次交易完成前发生减持计划,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若万通发展自本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股、配股等除权行为,则本公司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承诺。 3、若本公司的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4、本函自出具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若因本公司违反本函项下承诺内容而给万通发展造成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
关于重组期间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 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本人自本次重组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人不存在减持万通发展股份的计划,即本人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万通发展之股份。 2、若万通发展自本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股、配股等除权行为,则本人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承诺。 3、若本人的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4、本函自出具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若因本人违反本函项下承诺内容而给万通发展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 1、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万通发展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以任何形式侵占万通发展的利益。 2、本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上述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万通发展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据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5、本函至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1)本公司不再作为万通发展的控股股东;2)万通发展股票终止在上交所上市;3)本次交易终止。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万通发展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以任何形式侵占万通发展的利益。 2、本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上述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万通发展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据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5、本函至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1)本人不再作为万通发展的实际控制人;2)万通发展股票终止在上交所上市;3)本次 交易终止。 | |
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 1、本人承诺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万通发展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得动用万通发展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应与万通发展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支持万通发展未来筹划的股权激励归属/行权条件与万通发展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函相关内容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上述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万通发展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万通发展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万通发展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据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9、本函至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1)本承诺人不再作为万通发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万通发展股票终止在上交所上 市;3)本次交易终止。 |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 1、本公司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 2、本公司保证及承诺不会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 或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3、如拟出售本公司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它资产、业务或权益,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 | ||
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且该等交易价格按与独立第三方进行 | ||
正常商业交易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 | ||
4、本公司将依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定向公司及有关机构或部门及 时披露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 | ||
或权益的详情。 | ||
5、自本函出具之日起,若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 导致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公司及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 | ||
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本公司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公司在同等 | ||
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 ||
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 ||
6、本公司将不会利用公司控股股东的身份进行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 或其它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 ||
7、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承诺或上述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 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 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8、本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有效。 | ||
1、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发 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 | ||
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 | ||
司或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 | ||
2、本人保证及承诺不会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或 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 ||
3、如拟出售本人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它资 产、业务或权益,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使 | ||
有关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且该等交易价格按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正 | ||
常商业交易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 | ||
4、本人将依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定向公司及有关机构或部门及时 披露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 |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权益的详情。 5、自本函出具之日起,若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及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及其 | |
子公司构成竞争,本人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公司在同等条件下 | ||
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 | ||
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 ||
6、本人将不会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进行损害公司 及其子公司或其它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 ||
7、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承诺或上述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 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8、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有效。 | ||
1、本公司和本公司的关联方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 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 ||
2、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的 | ||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 ||
3、本公司不以拆借、占用或由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 挪用、侵占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要求 | ||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 ||
4、对于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确有必要进行的关联交易,均将 严格遵守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 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 |
5、本公司保证遵守上述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 | ||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 原因; | ||
(2)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 东的权益; | ||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给其他股东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
1、本人和本人的关联方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与公 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 ||
2、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人的关联 | ||
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 ||
3、本人不以拆借、占用或由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 用、侵占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要求公 | ||
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 ||
4、对于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确有必要进行的关联交易,均将 严格遵守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 |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和信息 | |
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 ||
5、本人保证遵守上述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 | ||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 原因; | ||
(2)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 东的权益; | ||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给其他股东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
1、本次交易完成前,万通发展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 方面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分开,万通发展的业 | ||
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独立。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 2、本次交易不存在可能导致万通发展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等方面丧失独立性的潜在风险。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充分尊重万通发展的独立法人地位, 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相关股东权利,不干预万通发展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等具体经营活动,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万通发展正常经 | |
营的行为。 | ||
关于保持 | 4、本承诺函对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如 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万通发展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 | |
上市公司 | 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独立性的 承诺函 | 1、本次交易完成前,万通发展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 方面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分开,万通发展的业务、资 | |
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独立。 | ||
2、本次交易不存在可能导致万通发展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 机构等方面丧失独立性的潜在风险。 | ||
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 |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充分尊重万通发展的独立法人地位,保 证合法、合理地运用相关股东权利,不干预万通发展的采购、生产 | |
和销售等具体经营活动,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万通发展正常经营 | ||
的行为。 | ||
4、本承诺函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本人 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万通发展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 | ||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1、本企业已依法履行了作为标的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出资来源符 合所适用法律的要求,不存在任何违反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 | ||
责任的行为。本企业作为标的公司股东,在股东主体资格方面不存 | ||
在任何瑕疵或有异议的情形。 | ||
2、本企业合法持有标的资产,对标的资产拥有合法、完整的处置权 利,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委托他人持有标的资产的情形,亦也不存 | ||
在任何形式的信托持股、隐名持股、期权安排或其他任何代表其他 | ||
方利益的情形。 | ||
关于标的资产权属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 交易对方 | 3、标的资产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权属纠纷,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权利负担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限制标的资产转让的合同、协议或约定,标的资产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其他任何限制其转让的情形。标的资产根据本企业与万通发展签署的相关协议完成权属变更不存 在任何权属方面的法律障碍。 |
4、在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至万通发展名下之前,承诺人将审慎尽 职地行使标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承担股东责任,不 | ||
促使标的公司按照非正常方式经营,并尽合理的商业努力保持标的 | ||
公司的业务正常连续。在与万通发展签署本次交易的正式交易文件 | ||
后,未经过万通发展的事先书面同意,不促使标的公司从事或开展 | ||
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 | ||
债务等行为。 | ||
5、本企业承诺在与万通发展签署本次交易的正式交易文件后,按照 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进行本次交易有关的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对在权属变更过程中因本企业原因出现的标的资产纠纷根据交易文件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说明与承诺经本企业盖章并签字之日起生效。本企业将承担由 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 ||
如出现以下情形,由Diamond Hill 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前述 | ||
赔偿责任索赔期限为标的股份交割日起 18 个月,前述赔偿责任金额 | ||
不超过 Diamond Hill 在本协议项下取得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 ||
1、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历史沿革资料存在瑕疵。如出现第三方向 | ||
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张权利,并导致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受 | ||
到损失的,Diamond Hill 承诺向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赔偿全部直 | ||
接经济损失。 | ||
2、如因成都索尔思生产项目未取得安全评价、职业病防护验收等相 | ||
关建设项目文件,导致成都索尔思被行政处罚或受到相应损失的, | ||
Diamond Hill 承诺向成都索尔思赔偿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 ||
3、如因成都索尔思在标的股份交割前使用商标侵害第三方商标专用 | ||
权,导致成都索尔思承担侵权责任的,Diamond Hill 承诺向成都索 | ||
尔思赔偿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 ||
4、如因成都索尔思未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导致 | ||
关于标的 | 标的公司控股 | 成都索尔思被行政处罚或受到相应损失的,Diamond Hill 承诺向成 |
公司的承 诺与保证 | 股东Diamond Hill | 都索尔思赔偿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5、如因安瞳半导体违反与南京市江北新区产业技术研创园管理办公 |
室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导致安瞳半导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 | ||
Diamond Hill 承诺向安瞳半导体赔偿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 ||
6、如因江苏索尔思租赁物业产权瑕疵或建设手续不合规,导致江苏 | ||
索尔思受到相应损失的,Diamond Hill 承诺向江苏索尔思赔偿全部 | ||
直接经济损失。 | ||
7、如因成都索尔思租赁物业租赁期限较短,到期后无法续签租赁协 | ||
议,导致成都索尔思停产或者无法持续稳定经营,Diamond Hill 承 | ||
诺向成都索尔思赔偿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 ||
8、如因成都索尔思、江苏索尔思、深圳索尔思、安瞳半导体租赁物 | ||
业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导致该等主体被行政处罚或受到相应损 | ||
失的,Diamond Hill 承诺向签署主体赔偿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 ||
9、如标的公司存在本协议交割日前未披露或失实披露的重大事项, | ||
给万通发展或标的公司造成损失的,Diamond Hill 承诺向标的公司 | ||
赔偿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 ||
关于不存 | 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规定的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本公司将承担由上述说明失实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 |
在《上市 | ||
公司监管 | ||
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 | 上市公司 | |
大资产重 | ||
组相关股 | ||
票异常交 | ||
易监管》 | ||
第十二条相关情况的说明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 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 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本次交易相关的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 |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
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规定的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
本公司将承担由上述说明失实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 ||
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 | ||
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 |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 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 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 | |
事、监事、高 | 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
级管理人员 | 本人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规定的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
本人将承担由上述说明失实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 ||
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
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 | ||
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 | ||
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 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 | ||
交易对方 | 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
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
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规定的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
本企业将承担由上述说明失实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 ||
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 | ||
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 | ||
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本次交易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 | ||
标的公司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
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规定的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
本公司将承担由上述说明失实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 ||
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 | ||
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 | ||
标的公司董 | 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 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 | |
事、高级管理 | 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
人员 | 本人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规定的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
本人将承担由上述说明失实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1)交割日前,其作为本协议转让方具有完全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本协议,其已取得为签署本协议所需要的一切批准、许可和授权;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该本协议转让方构成合法、有效的约束 力。 | ||
(2)交割日前,其作为本协议转让方对转让股份具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有权签署本协议并转让该等股份或与其相关的任何权利和利益,不存在司法冻结或为任何其他第三方设定质押、抵押或其他承诺致使本协议转让方无法将本协议所述转让股份转让予万通发展的限制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与转让股份有关的争议、行政处罚、诉讼、仲裁或权利主张;万通发展于交割日将享有作为转让股份的所有权人依法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转让股份的权利)。 | ||
《股份转让协议》中的承诺 | 协议转让方 | (3)交割日前,其作为本协议转让方对转让股份的权利的行使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在先权利,并无任何第三方提出关于转让股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任何相关权利主张或要求;于转让股份交割完成 后,万通发展对转让股份的权利的合法行使亦不会因本协议转让方在交割日前的持股情况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在先合法权益。 (4)交割日前,其作为本协议转让方保证不会对转让股份进行再次出售、抵押、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 利,亦不就转让股份的转让、抵押、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利等事宜与其它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性接触,签订备忘录、合同书、谅解备忘录,或与转让股份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转让股份转让条款的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5)交割日前,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其作为本协议转让方将尽合理商业努力积极配合万通发展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程序,并及时、完整地提供依法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 |
(6)其作为本协议转让方就本次交易向万通发展及万通发展所聘请中介机构所作之陈述、说明或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 法、有效,无任何重大错误、重大遗漏或误导。 | ||
(7)本协议成立后,其作为本协议转让方应尽合理商业努力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要求签署相关承诺文件或配合相关专项补充核查工作(如有,则受让方须以书面方式或其他令本协议转让方基于合理商业判断足以信服 的方式以证明该等监管机构的补充核查要求)。 | ||
标的公司 | 标的公司在此向万通发展声明、保证及承诺,本协议成立后,标的公司应尽合理商业努力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要求签署相关承诺文件或配合相关专项补充核查工作(如有,则受让方须以书面方式或其他令标的公司基 于合理商业判断足以信服的方式以证明该等补充核查要求)。 | |
上市公司 | (1)万通发展具备受让转让股份的资格且具有完全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本协议,并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万通发展将尽一切合理商业努力取得其为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而需获得的一切批准、许可和授权;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万通发展构成合法、有效的约束 力。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2)万通发展签署本协议并受让本协议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份没有违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所有法律文件的任何规定,亦未违反其内部组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其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的任何规定以及其作为一方当事人且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或规定。 (3)万通发展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本协议转让方及时、足额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4)万通发展将积极配合、协助本协议转让方及标的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交割手续。 (5)万通发展向本协议转让方和标的公司承诺,自本协议生效起至本次交易的交割日,万通发展不得,且不得允许其任何关联方(包括万通发展的控股子公司)直接或间接地雇用、招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招揽或诱使标的公司的任何员工,使其与标的公司终止或变更雇佣关系或其他类似安排,或是出于被认为是与标的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任何商业目的使其与万通发展(包括万通发展的控股子公司)及/或其关联方建立任何关系。 6.4 标的公司、Diamond Hill、标的公司CEO、Co-CEO 分别且不连带地在本协议附件四《披露函》中向万通发展披露关于标的公司基本情况的各项信息,前述各方应确保该等披露情况在本协议签署日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重大误导性。 6.5 标的公司第一大股东 Diamond Hill 向万通发展就本协议附件五 《承诺与保证》部分进行声明、保证及承诺。如出现本协议附件五 《承诺与保证》之情形,由 Diamond Hill 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 任。前述赔偿责任索赔期限为标的股份交割日起 18 个月,前述赔偿责任金额不超过Diamond Hill 在本协议项下取得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Diamond Hill 如在本协议标的股份交割日起 18 个月内存在注销、破产、清算、清盘等相关事宜,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前述情况发生的 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万通发展,届时由双方另行协商前款赔偿责任的担保或替代方式。 6.6 万通发展及本协议转让方承诺,在本协议成立后 90 日内,万通发展及本协议转让方均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共同促使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的达成,且前述期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第三方就与本协议所述的交易相同或类似的事项或者就与本协议所述交易相矛盾的任何其他交易进行接触、商谈、磋商或签署任何协议 或安排。 | ||
《南方通信之股份转让协 议》中的承诺 | 协议转让方 | (1)交割日前,本协议转让方具有完全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本协议,其已取得为签署本协议所需要的一切批准、许可和授权;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本协议转让方构成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2)交割日前,本协议转让方对转让股份具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有权签署本协议并转让该等股份或与其相关的任何权利和利 益,不存在司法冻结或为任何其他第三方设定质押、抵押或其他承诺致使本协议转让方无法将本协议所述转让股份转让予万通发展的限制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与转让股份有关的争议、行政 处罚、诉讼、仲裁或权利主张;万通发展于交割日将享有作为转让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股份的所有权人依法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占有、 | ||
使用、收益和处分转让股份的权利)。 | ||
(3)交割日前,本协议转让方对转让股份的权利的行使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在先权利,并无任何第三方提出关于转让股份侵犯其合 | ||
法权益的任何相关权利主张或要求;于转让股份交割完成后,万通 | ||
发展对转让股份的权利的合法行使亦不会因本协议转让方在交割日 | ||
前的持股情况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在先合法权益。 | ||
(4)交割日前,本协议转让方保证不会对转让股份进行再次出售、抵押、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利,亦不 | ||
就转让股份的转让、抵押、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 ||
或第三方权利等事宜与其它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性接触,签订备忘 | ||
录、合同书、谅解备忘录,或与转让股份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 | ||
或限制转让股份转让条款的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 ||
(5)交割日前,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尽合理商业努力积极配合万通发展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程序,并及时、完整地提供依法应当提 | ||
供的相关资料。 | ||
(6)就本次交易向万通发展及万通发展所聘请中介机构所作之陈述、说明或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重 | ||
大错误、重大遗漏或误导。 | ||
(7)本协议成立后,本协议转让方应尽合理商业努力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要求签署 | ||
相关承诺文件或配合相关专项补充核查工作(如有,则受让方须以 | ||
书面方式或其他令本协议转让方基于合理商业判断足以信服的方式 | ||
以证明该等监管机构的补充核查要求)。 | ||
万通发展及本协议转让方承诺,在本协议成立后 90 日内,万通发展及本协议转让方均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共同促使标的股份转让 | ||
价款支付条件的达成,且前述期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第三方 | ||
就与本协议所述的交易相同或类似的事项或者就与本协议所述交易 | ||
相矛盾的任何其他交易进行接触、商谈、磋商或签署任何协议或安 | ||
排。 | ||
(1)万通发展具备受让本协议转让方股份的资格且具有完全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本协议,并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万通发展将 | ||
尽一切合理商业努力取得其为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而需获得的 | ||
一切批准、许可和授权;而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万通发展构成合 | ||
法、有效的约束力。 | ||
上市公司 | (2)万通发展签署本协议并受让本协议转让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 没有违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所有法律文件的任何规定,亦未违反其内部组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其公 | |
司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的任何规定以及其作为一方当事人且 | ||
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或规定。 | ||
(3)万通发展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本协议转让方及时、足额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 ||
(4)万通发展将积极配合、协助本协议转让方及标的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交割手续。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5)万通发展向本协议转让方承诺,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本次交易的交割日,万通发展不得,且不得允许其任何关联方(包括万通发展的控股子公司)直接或间接地雇用、招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招揽或诱使标的公司的任何员工,使其与标的公司终止或变更雇佣关系或其他类似安排,或是出于被认为是与标的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任何商业目的使其与万通发展(包括万通发展的控股子公司)及/或其关联方建立任何关系。 万通发展及本协议转让方承诺,在本协议成立后 90 日内,万通发展及本协议转让方均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共同促使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的达成,且前述期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第三方就与本协议所述的交易相同或类似的事项或者就与本协议所述交易相矛盾的任何其他交易进行接触、商谈、磋商或签署任何协议或安 排。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摘要》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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