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方於簽約時,赴美國研究者應檢附 DS-2019 影本;赴美國以外國家研究者應檢附國外研究機構提供之辦理入境簽證同意函影本。
國立臺灣大學獲「國科會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合約書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甲方)為推薦本校 系(所)博士班研究生 (以下簡稱乙方)申請前往 (國名)
(研究機構名稱)研究,接受
教授之指導,進行
(研究題目)之研究。經
雙方協議後訂定合約如下:
一、研究期限: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二、出國研究截止日期:
乙方應自國科會核定審查結果公告日次年 1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止之期限內完成簽約手續及國外研究機構報到,逾期視同放棄受補助之權利。
三、費用補助及報銷:
乙方出國研究期間之補助費用,係由國科會補助。其補助標準、撥款方式及報銷程序,悉依國科會規定辦理。
四、簽約要件:
(一)乙方於簽約時,赴美國研究者應檢附 DS-2019 影本;赴美國以外國家研究者應檢附國外研究機構提供之辦理入境簽證同意函影本。
(二)乙方應覓保證人作為履行合約之連帶保證。五、報告繳交:
乙方抵達前往研究國家之研究機構三十日內,應依國科會規定線上辦理「抵達國外研究機構報到」作業。研究期滿返國後二週內辦理線上「返抵國內推薦機構報到」作業,並於一個月內線上繳送國外研究報告書。
六、變更計畫之限制:
乙方未徵得甲方及原核定之國外研究機構同意並報經國科會核准,不得任意變更研究計畫(包括改變研究主題、研究期限、研究國家、研究機構、提前終止研究、自行回國等) ;否則,甲方除即通知國科會停止撥付乙方國外補助費用外,並追繳已撥付之全部國外補助費用。
七、費用結算:
乙方研究期滿回國後一個月內,應向國科會辦理補助費用結算,經結算核定應退還國科會之國外補助費用,乙方應於規定期限內繳還。
八、返國義務:
乙方於國外研究屆滿後,應立即返回甲方繼續註冊就讀。九、違約罰則:
(一)乙方凡違反本合約任一條款規定時,均屬違約。因違約而應返還國科會之補助費用依以下原則處理:乙方應在甲方通知期限內一次繳還。
(二)乙方如未能一次繳還時,即自補助費用核發日起依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加計至還清日止之利息。
十、保證責任:
(一)乙方應覓保證人二人(負連帶保證責任)或保證商號一家作保,於乙方未能履約時、由保證人負責繳還乙方應還費用。
(二)保證人資格:
(1)具正當職業及固定收入,需檢附最近一年個人所得 90 萬元以上之扣繳憑單影本或個人帳戶 90 萬元以上之存摺影本影本或有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2)現任文職薦任以上或武職中尉以上者。
(3)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講師以上者。
合於(2)(3)兩款資格保證人除簽章外,並須註明服務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其在該機構之職級,同時應由其服務機構出具證明書證明保證人身分。
(三)保證人如係商號,資本額應不低於乙方出國期間所領全部補助費,除應加蓋商號正式印章外,應由負責人簽章,註明商號地址及檢附營業登記執照影本乙份。
(四)保證人在保證責任期間內,如須赴國外研究進修等長期性出國,應辦理退保手續。
(五)保證人中途申請退保時須直接以書面通知甲方,並由乙方或保證人 另行覓新保證人經甲方查對核符並書面同意後,始可解除保證責任,如保證人僅在報章登載退保啟事或其他任何方式表示退保,均不生 退保之效力。
(六)保證人所負保證責任,應至乙方依本合約第八條規定返回甲方繼續註冊就讀日止。
十一、未盡事宜:
本合約未盡事宜依甲方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管轄法院:
就本合約所生訴訟,甲乙雙方及乙方保證人均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十三、合約分執:
本合約一式五份,分別由甲乙雙方及保證人收執,甲方應於乙方出國研究前函送合約書一份送國科會核備。
甲方:國立臺灣大學
代 表 人 校 長:
乙方:
簽名蓋章:
乙方連帶 保 證 人:簽名蓋章:
保證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 址:
電 話:
服務單位及職稱:服務處電話:
乙方連帶 保 證 人:簽名蓋章:
保證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 址:
電 話:
服務單位及職稱:服務處電話:
乙 方 連 帶
保 證 商 號: (商號xx)
x x x:
x x x x:x x:
負 責 人兼 連帶保證人:簽名蓋章:
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負責人住址:
電 | 話: | |||||
中 | 華 | 民 | 國 | 年 | 月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