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吴屋109.84亩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英德市九龙镇河头村吴屋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xxx
乙方(承租方):英德市河头农业旅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充分开发利用资源,发展河头生态旅游业、农业,繁荣河头经济,甲方同意将集体部分土地租赁给乙方发展农业及生态旅游项目等(下称“项目”或“本项目”)。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就甲方提供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经营权供乙方发展农业、生态旅游等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1甲方经村民户代表同意,将位于吴屋村门口前共约109.84亩土地及地上附属物(2018年至2023年期间出租给英德市碧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土地及使用过程中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租赁范围、界址由双方再拟定文件确认核定),出租给乙方经营从事农业、生态旅游业等生产经营活动。
1.2甲方保证本项目出租及出租用途、期限、租金标准等已经依法向村集体成员披露,并经村集体法定决策(村民代表会议(上述109.84亩土地的户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确保具有完整、充分的权利或授权向乙方出租本项目,以及签署本合同,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1.3租赁土地规划用途为:种植、养殖、相关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培训、服务、旅游业、旅游配套业等,乙方可在该土地上从事上述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1.4出租土地的性质:以自然资源所核定为准。
二、租赁土地的期限和交付
2.1双方确认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24年5月1日起至2044年5月1日止。甲方于起租日前将该土地按现状(时间界定为:2024年5月1日)交付乙方,由乙方负责对该土地上农作物、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进行处理,甲方及其人员不得干涉阻挠或提出异议。(如拆除大棚、铁架,乙方不得变卖,由甲方安置)
2.2甲方应配合乙方向自然资源及相关部门办理本项目租赁的备案。
三、租金、押金及支付时间
3.1 甲方按以下标准收取该土地租金:每年租金600元/亩,每3年递增10%(即每三年递增60元每亩,2027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每年租金660元每亩,2030年1月1日起至2032年12月31日每年租金720元每亩,依次类推)。
3.2.1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以实际到账为准;如甲方变更收款账户的,需书面通知乙方。
户名:英德市九龙镇河头村吴屋经济合作社
账号:
开户行:英德市农村商业银行九龙支行
3.2.2 首年租金于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支付给甲方,租金每年支付一次,于每年5月1日之前支付当年租金。
3.2.3甲方收取的所有租金不含税金,甲方在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出具等额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据,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4.1甲方按合同约定交付该土地,依法享有该土地的租金收益,在合同期满后收回该土地,亦可继续租给乙方。因产权权利导致纠纷发生的,由甲方负责解决。
4.2本合同租赁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著物、农作物、产物等全部归乙方自主使用。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办理各类权证等,亦应积极配合乙方为生产经营而需要办理的营业执照、环保消防、施工报建、税收减免或其他补贴优惠政策等,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证件、政府文件、开具证明、派专人协助办理等。
如因甲方不配合乙方办理合法经营手续,导致项目未能及时投入使用,相应部分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3甲方及其村民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甲方村民无故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村小组及理事会负责解决,其他第三方无故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由乙方负责解决,甲方应协助解决。
4.4如乙方因发展需求扩大经营项目及范围,符合本合同约定项目内容的,甲方须配合乙方依法依规与其他村委或村小组积极协商。
4.5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该土地应得的租金收益。
4.6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有权将该土地进行再流转(含分包、分租、转租、部分转租等),需经甲方同意,租金仍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责追缴。
4.7合同期满前6个月,若甲方有意向继续合作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签书面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续约权。合同期满时双方没有达成续约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交还该土地。
4.8本合同约定出租的土地资源,乙方有权对外招商开发或发包经营及流转。如乙方出现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建设工业厂房、大型垃圾场等与本合同约定开发不一致的行为,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正常建设农业及生态旅游项目、农产品加工、储存、运输等基础设施的除外。
4.9合同签订后除约定租金,乙方无需另外再向甲方或甲方的集体、村民支付任何补偿款。
4.10甲方村民没有征得乙方同意不能随意进入乙方租赁土地范围,干扰乙方经营,甲方及村民必须坚持“七个禁止”,即:禁止放牧,破坏岩洞、土地、山地、林地绿化;禁止取沙、取土、炸石;禁止起灶、用火、点火燎荒;禁止乱砍滥伐、建坟;禁止非法种植、割草;禁止狩猎、围猎、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禁止偷盗甲方农产品。
4.11在该土地范围内,乙方可规划和投资建设农业及生态旅游项目、农产品加工、储存、运输等配套设施的建筑物和道路,甲方不得干涉,且应予支持。乙方在该合作范围内开发利用时有人主张耕地、水塘、岩洞、山林、山地等产权权利导致纠纷发生的,由甲方负责解决。
4.12乙方可无偿使用该土地范围内的天然水资源。同时,甲方在确保满足村民生活饮用水的情况下,有偿提供生活饮用水给乙方接入使用,乙方按照九龙镇供水站当年的收费标准缴纳水费。
4.13甲方不得在乙方使用的该土地范围内构建永久性建筑物或乱搭乱设临时摊档,影响乙方自主经营。
4.14在该土地范围内,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开通道路。提高乙方对该土地范围的有效利用率。
4.15在该土地范围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建设新坟地;乙方暂不开发地段的旧坟地,须保持原状,坟主可在原有基础上重修,但不得扩建。如乙方需要开发该地段,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再进行迁移。迁坟补偿按照当年英德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
4.16乙方在租赁该土地期间,在出租土地范围内出现的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4.17该土地范围内甲方与邻村之间的土地界址划定以后,乙方须倒水泥柱作为标记;在该土地范围内发生的土地、山地、山林纠纷,甲方应负责处理。
五、双方共同约定
5.1双方均要行使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甲方要教育好村民,不允许村民随意丢弃垃圾、制造污染物、出现不xx等现象。乙方要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不允许排放超标的污染物。
5.2乙方在经营期间,如因国家重点项目征收、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乙方无法再经营,不视为违约行为,依法可免除或减轻责任,由双方友好解决,终止协议,甲、乙双方损失自行承担。
5.3乙方在录用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甲方劳动力。甲方村民必须服从乙方的用工管理制度,不服从公司安排,能力不达标的,公司有权辞退,不得强行要求乙方录用及使用。
5.4在合同期限内,耕地补贴归村民,其他非征用该土地获得有关政策性补贴、补偿或奖励全部归乙方(如种植补贴等,谁经营谁种植谁收益)。
六、征收征用
6.1在合同期间,若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征用合作范围内的部分土地,乙方应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工作,且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6.2若政府或有权部门单位等征收征用土地导致已经严重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的,甲乙双方确认由乙方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
6.2.1乙方选择解除合同的,土地补偿费用归甲方所有;青苗补助费用和乙方建造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及其他费用归乙方所有。
6.2.2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征用部分按第6.2.1项约定处理;未征用部分土地,按本合同约定租赁条款执行,该土地的租金届时以乙方实际使用土地面积计算。
七、不可抗力
7.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7.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
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合同终止,双方不追究对方的责任。
八、违约责任
8.1乙方如不按时xxx方当年租金,超期6个月视为乙方违约,经甲方书面催告仍无故拒不缴付的,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当年租金,还需赔付违约金65904元和对土地进行复耕复种。
8.2甲乙双方在未经对方允许并同意情况下,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将不获得法律支持和保护,无法终止合同。
8.3甲方村民群体性发生干扰、破坏乙方正常经营,造成无法继续经营,则甲方须赔偿乙方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租金损失、装修投入损失、停业损失等。属甲方个别村民个人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甲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8.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视为违约,因违约导致诉讼的,违约一方应承担对方应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公证费、诉讼保全服务费等费用。
九、其他
9.1合同及其附件构成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并取代双方以前就该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约、理解和通信。
9.2本合同未尽事宜,需经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方可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变更、解除合同都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在未签订补充协议之前视作合同未变更、未解除,双方仍按原合同履行。
9.3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9.4各方已经对今后形势发展作充分估计,本合同不因情势变更而变更本合同条款。
9.5各方在签署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自愿按照合同规定严格执行。
9.6各方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9.7本协议自各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九龙镇政府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8甲方应依法监督、维护本合同的有效履行,协调、理顺各方的合同关系。确保该土地合作项目的顺利依法开发经营,促进九龙镇的税收增收,保障九龙镇的农业、旅游业健康发展。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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