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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联名存款账户协议书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 ,
为保证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联名存款账户(以下简称:联名账户)的合法权利,规范联名账户的管理,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联名账户是指两个或三个相同国籍的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乙方申请人,共同在甲方开立个人人民币活期或定期存款账户。该账户实行开户及存取款等业务实名制管理。该账户将建立在乙方中指定的一名申请人的客户号下。
第二条 联名账户仅支持存单/存折户,不配发借记卡,不支持跨国/跨境(含港澳台等地区)联名。联名账户仅支持个人人民币业务,业务范围包括:开户、挂失、冻结、冲正、存折换发/补登/补磁、存单换发、变更账户资料、查询、销户,以及存款、取款、转账、汇款(仅支持国内人民币汇款)。联名账户开户起存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含)。联名账户的开户及后续上述业务办理仅限于甲方网点办理,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暂不能办理。
第三条 联名账户支取方式原则上为凭密码支取,账户支持通存通兑功能,乙方从该账户支取时使用同一密码。若设置为其它支取方式,仅限于该账户的原开户网点办理业务。
第四条 乙方对其向甲方提交的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当其开户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乙方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须及时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 ,对于乙方未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资料,或更改、通知不及时造成不能正常办理业务等风险和损失的,由
乙方承担。
第五条 联名账户配发的存单/存折(以下简称:存款凭证)打印乙方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的姓名,但仅配发一份存款凭证。
第六条 乙方开立具备通存通兑或结算功能的账户,必须对该账户设置交易密码。乙方应妥善保管存款凭证及其交易密码,以存款凭证及其交易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
第七条 办理存款、转入、汇入汇款业务时,可由乙方中一方或多方办理(若该业务发生冲正时,原则上需由乙方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共同到场办理)或代办。
第八条 乙方办理取款、转出、汇出汇款业务(以下统称:出账业务)时(若该业务发生冲正时,原则上需由乙方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共同到场方可办理),无论出账业务发生金额为多少,均须乙方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共同到甲方网点,出示各自实名制有效身份证件、存款凭证,凭开户时设定的支取方式办理,并由乙方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共同在甲方系统打印出的业务交易单等相关业务凭条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 乙方办理人民币大额取现时,应提前以电话等联系方式进行预约。
第十条 乙方办理出账业务时,若乙方中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其监护人和剩余联名账户所有人提供各自有效身份证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联名账户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原件、监护人的监护身份证明原件以及甲方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办理。
第十一条 乙方办理出账业务时,若乙方中一方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由其合法财产继承人或合法财产代管人和联名账户剩余所有人提供各自有效身份证件、有效的财产继承证明原件或财产代管证明原件以及甲
方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办理。
第十二条 联名账户的计息、计税规定与普通个人活期、定期存款账户的计息、计税规定一致。
第十三条 乙方中一方或多方申请查询该联名账户的交易情况,需上述一方或多方账户所有人持各自有效身份证件、存款凭证到甲方网点办理。第十四条 乙方申请变更联名账户的账户信息时,须由乙方全体联名账
户所有人持各自有效身份证件、存款凭证到甲方网点,填写《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个人联名存款账户开户/变更/销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共同签字确认,由甲方审核无误后办理。
第十五条 乙方中一方或多方申请变更或解除联名账户各所有人之间的联名关系,须由乙方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持各自有效身份证件、存款凭证到甲方网点填写《申请表》)并共同签字确认,甲方审核无误后,通过对原联名账户先结清销户,再按新的联名关系申请人要求建立新的联名账户
的方式处理。
第十六条 乙方中一方或多方申请对该联名账户办理结清销户时,须由乙方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持各自有效身份证件、存款凭证到甲方网点填写
《申请表》)并共同签字确认,由甲方审核无误过后办理。
办理联名账户销户时,甲方需先对账户内存款(如有)做结清处理,将账户剩余资金转入乙方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共同指定的账户中,如要求提取现金,则须乙方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共同签收。若乙方中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其监护人(对监护人的办理要求同本协议第十条)参与协商和签收;若乙方中一方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由其合法财产继承人或合法财产代管人(对合法财产继承人或合法财产代管人的办理要求同本协议第十一条)参与协商和签收。
第十七条 联名账户办理存折换发/补登/补磁、存单换发时,由乙方中一方或多方持各自有效身份证件、原存款凭证到甲方网点办理。甲方将对旧存款凭证按有关规定进行作废处理。
联名账户办理补登存折时,可由乙方中一方或多方办理。
联名账户办理存折补磁时,须由乙方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持各自有效身份证件、存折到甲方网点办理。
第十八条 联名账户只能通过甲方网点柜台办理正式挂失和临时挂失。
联名账户发生存款凭证遗失、被盗或交易密码泄露、被改、遗忘时,乙方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应尽快到该账户原开户网点出示各自有效身份证件、填写《个人客户挂失申请书》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如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资金被他人盗用、支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正式挂失的,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可到甲方网点办理临时挂失,但必须在办理临时挂失申请之日后五天之内,按照上述正式挂失办理要求到甲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否则临时挂失将会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联名账户的挂失撤销或解挂必须由乙方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共同到正式挂失受理网点(即联名账户原开户网点),出示各自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客户挂失申请书》第三联申请办理。
第二十条 联名账户必须为新开账户(不能基于乙方中任何一方的已有账户办理)。联名账户(定期账户除外)只有在柜台作为主动发生业务一方时,才能作为收费账户。如果交易账户为联名账户,收费账户为非联名账户,只有收费账户与交易账户的客户号相同时,才能通过该收费账户收费。
联名账户不能开立存款证明;不能办理各类贷款业务,不能做为放款
计划的放款账户;联名账户不能设置为利息转出账户,且不能接受其它账户的转入利息(且不允许转入贷款利息和本金)。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权收取乙方“个人联名存款账户管理费”,收费标准为:20 元/户/年。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办理业务,乙方中任何一方不得提出联名账户业务范围之外及本协议约定之外的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甲方系统升级、业务变化或收费变更,或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本协议,甲方将提前进行公告。若乙方有异议,有权选择注销相关服务,若乙方未注销相关服务或继续接受该服务的,视为乙方同意并接受该变更或修改,相关业务或协议按变更或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双方同意,本协议所称“公告”均指在甲方营业网点、甲方网站
【▇▇▇▇://▇▇▇.▇▇▇.▇▇】、电子银行渠道等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乙方所填具的书面申请资料及使用甲方服务所签署的相关协议、进行的行为确认,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项下的交易造成的损失,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由于司法及有权行政执行部门依法对联名账户采取存款冻结、扣划等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乙方涉嫌从事洗钱、欺诈、恐怖融资等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为,违反本协议或其他与甲方的相关协议,或存在恶意攻击甲方
电子银行系统等行为,或因乙方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而致甲方被卷入诉讼或遭受损失的,或乙方账户涉嫌被洗钱、欺诈、恐怖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利用的,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或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关服务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发生法院等司法机关、政府有权机关因扣划乙方资金而致甲方资金被扣划的,甲方有权扣划乙方资金予以补偿甲方因此所受的资金损失。
第二十九条 ▇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共同签字、甲方
加盖业务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联名账户销户为止。经甲方以适当方式提前公告后,对于超过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账户余额和计息积数均为零的乙方银行账户,甲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并予以销户。
第三十条 ▇协议甲方持有一份,乙方中每一位联名账户所有人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