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個人(不含公立學校及政府機構)當年度實際支付之補助金額(無須預扣稅)向所轄之稅捐單位申報該所得(列屬 95A 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並印發扣繳憑單。另於次年1 月15 日前將各計畫補助款總核發金額向本局出納申報,再由本局開立扣繳憑單予貴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