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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道公益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湖南农道公益基金会。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崇尚社会道德风尚。资助乡村贫困群体,支持乡村建设,促进乡村生态、生产、生活的自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 210 万元,来源于发起人捐赠。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xxxxxxxxxx 000 x八一桥和府大厦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传统古村落及传统民俗、传统文化的修复与保护;
(二)救助乡村贫困群体;
(三)扶持乡村特色产业,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四)支持乡村建设。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 5-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第十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 有志于乡村建设,富有社会之责任感,认同基金
会宗旨及理念,能够专注投入本基金会从事的公益事业范围;
(二)具备从事公益事业的相应经验,能够履行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理事职责;
(三)具备相应的社会资源,能够对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提供有效的技术、资源、知识或管理支撑;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对本基金会有重要贡献,在机构筹资、项目管理、机构运营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士。
(六)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和良好公众形象的社会人士。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行使表决权;
(二)享有本基金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参与决策本基金会重大事项的权利;
(四)有义务遵守本基金会的章程,积极为本基金会工
作。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重要的人事任免,包括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重大事项的决策,包括本章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业务、重大募捐和重大投资或相应的计划决策;
(四)单项一次性或同类项目累计支出达到 5 万元的其他资金使用或计划;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听取、审议理事长、秘书长的工作报告,监督、检查理事长、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理事会的会议形式包括现场会议和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及腾讯微信群会议等非现场会议。非现场会议形成决议的,进行表决的理事可以在 3 日内将载有表决书面意见提交给理事会备案。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决策;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
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
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督促、检查本章程第十二条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具体实施;
(五)决定本章程第十二条以外的其他事项,并报理事会备案;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
划;
(二)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开展工
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项基
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利息收入;
(三)投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
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1、资助传统古村落及传统民俗、传统文化的修复与保护;
2、救助乡村贫困群体;
3、扶持乡村特色产业,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4、支持乡村建设;
5、符合基金会宗旨及业务范围的其他专项资助。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业务、重大募捐、重大投资分别指:
1、开展本章程第七条业务活动,单项一次性使用资金 5万元以上的业务活动;
2、接受一次性捐赠 5 万元以上的募捐项目;
3、一次性投资 5 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4、其他单笔 5 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基金会的任何人员均不得有以下行为:
1、将基金会使用或投资的资金数额进行拆分,以规避理事会的集体决策的;
2、未经理事会决策,而决定因同一项目或关联项目,向
同一个人、机构、组织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个人、机构、组织支出单笔或多笔费用,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以上的;
因上述行为造成基金会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 60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 6000 万元高于 8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 800 万元高于 4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 400 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五)若年度管理费用低于 20 万元人民币,则不受上述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的形式和程序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
及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支持湖南省内乡村发展工作或设立乡村事业发展基金;
(二)资助湖南省内古村落及乡村传统民俗文化的保护、维护、复兴;
(三)资助湖南省内乡村的生活困难村民;
(四)资助与本章程宗旨或业务范围有关的湖南省内乡村公益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所指货币均指人民币,“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 年9 月28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南农道公益基金会 202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