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條款項目 修訂條款項目 修訂 (新增項目以底綫標示,而刪除項目以劃掉標示) 個人/聯名/獨資公司/合夥公司帳戶-個人資料收集告示 個人/聯名/獨資公司/合夥公司帳戶-個人資料收集告示 修訂條款 - 個人/聯名/獨資公司/合夥公司帳戶-個人資料收集告示: “此本告示是交銀國際依照適用個人資料私隱 法律及法規,包括香港法例第 486 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作出的。乃關於客戶在交銀國際就證券買賣、期貨及期權買賣及有 關服務開立或維持帳戶(「帳戶」)而向交銀國際提供個人資料...
客戶協議及風險披露書附錄以下條款已作出下列修訂。
原有條款項目 | 修訂條款項目 | 修訂 (新增項目以底綫標示,而刪除項目以劃掉 標示) |
個人/聯名/獨資公司/合夥公司帳戶-個人資料收集告示 | 個人/聯名/獨資公司/合夥公司帳戶-個人資料收集告示 | 修訂條款 - 個人/聯名/獨資公司/合夥公司帳戶-個人資料收集告示: “ |
1. 收集途徑及目的 | ||
交銀國際收集客戶的個人資料(包括敏感個人資 料)的途徑包括客戶與交銀國際互動及使用交銀國際的服務和產品;瀏覽交銀國際網站;及從其他人士及公司,包括交銀集團其他成員。 | ||
客戶 | ||
(a) 與處理客戶申請開設及維持客戶帳戶 (“帳戶”)及申請信貸或保證金安排有關之事宜 告、處理客戶向交銀國際申請信貸或保證 |
(b) 代客戶購買、出售、投資、交換、獲得、持有、處置及一般作出各種與證券和產品(包 括基金)之交易及/或與其有關之事宜,包括相關監管機構、執行經紀託管人、相關服務供應商為遵守相關監管要求而進行的調查和查詢; (c) 保存有關資料,以符合於私隱條例及本港制訂及生效之有關證券業務及交易的條例及附屬規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監會」)的守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結算公司」)的規則及規例、遵守反洗錢的條例及義務;以及按法定要求提供或披露客戶個人資料(包括敏感個人資料)或就聯交所、證監會、結算公司或任何其他本港 或海外政府機構或監管機構的要求而提供的客戶個人資料(包括敏感個人資料),無論該等要求是否在法律上可強制執行; (d) 關於你的個人資料可被用作向你推廣可能 你有興趣的產品及服務的用途。向客戶推廣客戶可能有興趣的產品及服務; (e) 資料隱私安全審查、調查或投訴;及 (f) 客戶不時同意的其他用途。 2. 提供個人資料的責任 2.1 客戶有責任向交銀國際提供所需的個人資料(包括敏感個人資料)以使交銀國際能向客戶 提供所需的服務。如客戶未有提供所需個人資料 (包括敏感個人資料),交銀國際可拒絕為客戶 |
開設或維持帳戶、開設或維持信貸或保證金安排或提供有關的服務。 2.2 在正常的業務關係過程中,例如,當客戶提供資金、申請貸款或交銀國際從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獲取資料時,亦會向客戶收集個人資料(包括 敏感個人資料)。 2.3 鑒於客戶在私隱條例下的責任,當向交銀國際提供個人資料(包括敏感個人資料)時,客戶須確認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包括敏感個人資料)為正確的資料。 3. 接觸資料人士 3.1 交銀國際如認為有需要,可向處理證券、期貨及期權結算的代理人或代名人、聯系人、個人或法團及交銀國際的核數師轉移或披露客戶 3.2 為符合法定的要求或應證監會、聯交所、結算公司或任何其他本港或海外政府機構或監管機構的要求,無論該等要求是否在法律上可強制執行,交銀國際可披露客戶的個人資料(包括敏 感個人資料)。 3.3 的責任提供或擬提供擔保或抵押保證的人士轉 |
移或披露客戶的個人資料(包括敏感個人資料),而交銀國際無需就此等轉移或披露所產生的後果對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3.4 為防止 4. 存儲和保留 交銀國際可將客戶的個人資料(包括敏感個人資 料)儲存於本港或海外,包括雲端。交銀國際將按收集資料的相關目的所需的時間保留客戶的個人資料(包括敏感個人資料)。當已經沒有必要為相關目的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包括敏感個人資料)時,除非交銀國際為了符合法律、監管或會計上的要求而須予以保留外,該等個人資料 (包括敏感個人資料)將會於合理時間內被銷 毀。 5. 查閱個人資料
6. 查詢 如客戶對交銀國際收集的個人資料(包括敏感個人資料)有任何疑問,包括查閱及更改有關的個人資料 香港中環德輔道中 68 號 萬宜大廈 159 樓 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資料保護主任收 |
電話號碼:0000 0000 傳真號碼:2851 9955 / 2851 9876 本 倘若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