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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利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科学确定项目,提高实施效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运作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基金会项目部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基金会项目部应当按时制定年度公益项目计划,报请理事会审议。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基金会财务制度。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五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项目立项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专业性、可持续性、社会效益等。
(一)项目必须符合基金会基于自身业务范围和使命愿景。项目内容的设计需具备良好的公益性;
(二)项目应具备良好的专业性,具备在专门领域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与能力;
(三)项目应力争具备一定的可持续性或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力,努力保障持续性的资金投入和受助方的持续性发展;
(四)项目应具备良好的社会效益,基于项目所产出的成果,可以在相关领域中产生持续的社会影响。
第六条 重大项目的立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重大项目包括:
(一)每年度的项目工作计划中所列出的当年度项目;
(二)单个项目超过当年度项目预算总额20%的项目;
(三)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每个项目有对应的项目负责人,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八条 项目的立项需要提交书面立项申请,内容包括:项目概述、实施背景、项目所要解决问题、项目策略、项目预算、项目执行计划等。
第九条 所有项目的立项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 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项目实施前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评估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项目经理负责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保存项目进展及相关材料,并完成存档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定期进行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基金会负责人以及基金会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经理应当在项目总结基础之上,完成项目结项报告并提交基金会负责人审核。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应充分挖掘项目成果,供项目有效传播,唤醒公众对公益事业的热情,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社会美好进步。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部编制年度计划、项目预算、实施方案等,经基金会财务确认、理事长确认,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所发生的与该项目直接相关的运行成本占该项目总支出的比例不超于30%。
第十九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评估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预算及合同约定如实、充分执行,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应会同基金会财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评估和审计。项目审计按照规定由独立第三方审计公司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出具项目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应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的项目合同中约定,项目中期、终期拨款前,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交项目及财务阶段性或项目总结报告,基金会项目经理将会同基金会财务做出评估意见后,提请付款申请进行拨款。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的检查与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提交项目报告,基金会项目经理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基金会财务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将依据财务报告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五条 经评估验收,针对项目实施单位存在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基金会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按照项目协议的要求)追究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基金会项目经理进行结项确认,并由项目部处对所有项目文件进行归档管理。
第六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平台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针对由实施单位开展的项目,项目经理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确保项目数据及时准确提供,并适时对项目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基金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重大公益项目计划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事先报备。
第三十条 基金会开展以下重大公益项目活动的,应当接受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公益项目:
1.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20%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 万元的;
2.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20%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 万元的;
3.项目运作持续时间超过3 年的。
(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安利公益基金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2021年12月9日安利公益基金会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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