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公司名稱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商品代碼 | 2020091710701 |
商品名稱 | 泰安產物海外旅行綜合保險 |
申報頻率 | 事實發生或內容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更新 |
承保範圍 | 第二條 承保範圍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期間內,因從事中華民國境外旅行活動,本公司依照本保險契約之約定 ,對下列承保項目負賠償責任: | |
一、旅行責任保險 | |
二、旅行不便保險 | |
共同不保事項 | 第十二條 共同不保事項 |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 |
前開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失能保險 x。 | |
二、被保險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公共運輸工 具者,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
三、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 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
四、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 |
五、因任何政府機關之法律規定或行政命令所致者。 | |
六、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 準者。 | |
七、被保險人因麻醉藥、大麻、鴉片、興奮劑及類似物品影響所致者。 | |
八、被保險人違反中華民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一之一條規定,駕駛 汽車所致者。 | |
承保範圍 | 第二章 旅行責任保險 |
第二十條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從事中華民國境外旅行活動於公共場所發生下列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在保險金 額之限度內負賠償之責: | |
一、被保險人於公共場所,因自己行為之過失造成第三人之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 | |
二、被保險人從事競技、比賽、特技表演以外之休閒活動,因過失造成第三人之體傷、死 亡或財物損害之賠償責任。 | |
三、除共同及特別不保事項規定外,其他依法被起訴請求的事實,被保險人應負過失之損 害賠償責任。 | |
四、被保險人因上述各款意外事故經本公司同意後所為必要之法律抗辯及訴訟費用。 | |
前項所稱公共場所限於名勝古蹟、公園、藝文機構、餐廳、旅館(飯店)、商號(店舖)等不 特定人得自由進出之區域。 | |
特別不保事項 | 第二十一條 特別不保事項 |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損失,不在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本公司不負賠償責 | |
一、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車輛、航空器、船舶(含水上機動車輛)或槍枝等所致之 賠償責任。 | |
二、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擔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仍應由被保 險人負賠償責任時,不在此限。 | |
三、被保險人因從事專門職業、商業交易、執行公務或履行契約關係所致之賠償責任。 | |
四、被保險人對其直系親屬、家屬或受僱人所致之賠償責任。 | |
五、被保險人向他人租借、為他人管理或控制財物之毀損或滅失,所致之賠償責任。但歸 屬於旅館飯店及其房間內之動產不在此限。 | |
六、因各種傳染疾病所致之賠償責任。 | |
七、被保險人因刑事責任被起訴時,其因具保及刑事訴訟所生之一切費用。 | |
八、因被保險人心神喪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 |
承保範圍 | 第三章 旅行不便保險 |
第二十七條 承保範圍 | |
本章之承保範圍,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就下列各承保項目同時或分別訂之: | |
一、旅行文件重置費用 | |
二、行李延誤費用 | |
三、班機延誤慰問金 | |
四、班機改降補償金 | |
五、額外住宿費用 | |
六、旅程取消或縮短費用 | |
七、劫機慰問金 | |
八、食物中毒慰問金 | |
九、緊急救援費用 | |
十、行李損失補償費用 | |
行李損失補償費用 之不保財物 | 第四十一條 行李損失補償費用之不保財物 |
前條所承保之財物不包括旅行文件,交通工具票證,信用卡、金融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或提款之塑膠卡片,旅行支票,金銀珠寶,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電腦設備之系統、程式、記錄等軟體,動物,植物,車輛,勳章,古董,雕刻品,手稿,珍本,圖案,樣品,模型,字畫,契據,硬幣,鈔票,印花,帳簿,權利證書等,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
特別不保事項 | 第四十二條 特別不保事項 |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損失,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 |
一、被保險人未採取合理及必要之措施,因而擴大之損失者。 | |
二、不明原因的損失。 | |
三、旅程取消或縮短費用,係因下列各目所致者: | |
1.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角、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 表演活動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 |
2.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汽艇、水上或雪上摩托車、跳傘活動、滑翔翼及自由車等的 競賽或表演活動所發生之意外事故(含練習活動)。 | |
3.被保險人以測驗前目乘用工具性能或功能為目的之測試活動。 | |
4.旅行社(含承辦單位)及相關班機所屬航空公司破產、結束營業或過失行為。 | |
5.任何以獲得醫療、整形美容為目的之旅行。 | |
四、緊急救援費用,係因下列各目所致者: | |
1.齒科疾病。 | |
2.任何以獲得醫療、整形美容為目的之旅行。 |